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华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本保荐机构”)接受安 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骐环保”“发行人”或“公司”)委 托,作为华骐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并 指定保荐代表人朱焱武先生和刘依然先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 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0 年修订)》以及《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7 号 —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遵循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 德准则要求完成了对发行人的尽职调查与审慎核查工作,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 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保证所出具文件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对其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及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1、朱焱武先生,曾担任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项目 组成员,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主办人,安 徽科大讯飞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蓝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荃银高科 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以 3-1-2-1 及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和 2015 年)、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2011 年)和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 目的保荐代表人,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成员和 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代表人。 2、刘依然先生:曾参与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项目、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江苏三六五网络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项目、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安 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非公开发行、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 司(2016 年)非公开发行项目,担任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 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协办人。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执业情况 杨凯强先生,准保荐代表人,曾担任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项目成员、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项目成员、安徽山河药 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项目成员,以及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中水三立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神鹰碳纤维自行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博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新三板项目的推荐挂牌和督导工作成员。 (三)项目组其他成员 王友如先生、沈棣先生、刘勋滕女士、张领然先生、叶玉平先生、陈建为先 生、余志远先生、高峰先生等。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简况 中文名称: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Anhui Huaqi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Technology Co.,Ltd. 注册资本:6,193.3098 万元 3-1-2-2 法定代表人:王健 成立日期:2002 年 4 月 27 日(2011 年 11 月 11 日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 住所: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山路 409 号 经营范围:生物滤料,曝气器、长柄滤头,高精度滤板,筛网、筛板等环保 产品及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和安装调试服务;智能水处理装备的研发、生产、 销售和安装调试服务;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设计及工程总承包乙级;环境 工程设计及工程总承包(乙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环保工程专业 承包贰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自动化设备制 造、销售;环保技术开发、转让;软件开发、销售;环保工程技术服务;自动化 工程技术服务;机电产品、建材销售;粉煤灰综合利用、生产销售建筑陶粒;自 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或禁止进出口的业务和 技术除外。(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 主营业务:发行人系从事水环境治理的专业服务商,依托曝气生物滤池(BAF) 核心技术及其他系列工艺的开发应用,向客户提供 BAF 工艺技术及核心产品、智 能化污水处理设备、水环境治理工程服务以及污水处理投资运营服务,公司业务 涵盖城镇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设施的新建及提标改造、村镇污水处理、黑臭水体 治理等领域。公司成立至今,先后承建超过三百项污水治理工程,成功应用在长 江流域、淮河流域、巢湖流域、太湖流域等多个重点水环境治理工程。 邮政编码:243061 联 系 人:陈亮 电话号码:0555-2762853 传真号码:0555-2763127 网站地址:www.hqhb.com 电子邮箱:hq@huaqitech.com.cn (二)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3-1-2-3 三、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关联情况的说明 (一)本保荐机构全资子公司国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发行前 4.48%的股份,除此之外,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 未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 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本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存 在拥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无其他关联关系。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简介 国元证券投行业务内部审核分为项目组和业务部门审核,投资银行业务质量 控制部门审核,公司内核机构、投行风控部门、合规管理部门等部门监管三层业 务质量控制体系,实行三级审核机制。内部审核流程的三层体系如下: 1、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组和业务部门审核 (1)项目组对项目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业务部门进行审核。 (2)投资银行总部在项目承做过程中,通过项目内核前的初审会议、定期 和不定期的会议、进度汇报、项目分析会和文件审批把关、行业资料分析等方式 对项目材料进行审核,并就重大项目变化与投行业务质量控制部门沟通。 2、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部门审核 (1)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立项审核。项目所属业务 3-1-2-4 部门在初步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制作项目立项申请材料并向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 制部门提交立项申请,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部门在收到项目立项申请后,组织 项目立项审核。 (2)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部门通过日常现场检查、组织投行项目内核前 初审工作、组织相关业务问核工作等,对项目实施全程动态质量管理和控制,及 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3、投行风控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审核和保荐机构内核部门、内核小组的审 核 (1)投行风控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内核部门通过介入主要业务环节、把 控关键风险节点,实现公司层面对项目的整体管控。 (2)投行风控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内核部门对项目进行联合现场检查, 对项目的风险和合规性等进行全面审核,并向本保荐机构投行业务内核小组提交 现场检查意见。 (3)在项目上报前,由本保荐机构投行业务内核小组进行审核、表决,在 保荐代表人和内核小组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二)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投行业务内核小组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召开内核小组审核会议, 程凤琴、张同波、裴忠、郁向军、王军、孙庆龙、李晓新和姚桐等 8 位内核小组 成员参加了本次内核小组会议。本保荐机构内核小组中参与本次内核表决的 8 名成员一致认为: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 发行申请文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经表决一致同意保荐该项目 并上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五、保荐机构问核程序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机构内部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 行监管函﹝2013﹞346 号)的规定,保荐机构履行了对华骐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 3-1-2-5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问核程序: (一)投资银行业务管理部门、风控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内核部门对华骐 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有关问核内容的尽职调查底稿进行 了预先审阅; (二)2019 年 11 月 15 日,保荐机构内核小组召开关于华骐环保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问核会议,会议认真履行了各项问核程序。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承诺如下: 一、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 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3-1-2-6 十、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合规性的核查 (一)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交易所规定的合规、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具体决策程序如下: 1、发行人于 2019 年 5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及其他与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2、发行人于 2019 年 6 月 10 日召开了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议案,决定公司申请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2,065.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同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具体事宜,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相关决议的有效期为 24 个月。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股票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二)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了“三会一层” 的公司治理结构并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与投资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设立了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并规范运作;同 时,发行人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设立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 3-1-2-7 互制约的内部组织机构,保证了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以及运营的效率和效果。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容诚审字[2020]230Z3700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 《审计报告》和容诚专字[2020]230Z1690 号《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报告期 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2020 年 6 月 30 日 2019 年 12 月 31 2018 年 12 月 31 2017 年 12 月 31 项 目 /2020 年 1-6 月 日/2019 年度 日/2018 年度 日/2017 年度 资产总额(万元) 128,195.63 120,824.66 95,136.91 74,167.9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47,521.85 44,457.87 37,356.00 31,135.23 权益(万元)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54.45 57.56 53.73 53.15 (%) 营业收入(万元) 29,054.33 55,317.84 52,550.89 33,791.76 净利润(万元) 2,880.73 7,084.67 6,212.87 2,657.5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2,909.01 7,101.87 6,220.76 2,662.23 的净利润(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2,824.90 6,639.95 5,889.58 2,489.14 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 0.47 1.15 1.00 0.47 稀释每股收益(元) 0.47 1.15 1.00 0.47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6.32 17.36 18.17 10.15 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3,092.77 9,866.97 -8,480.14 -8,848.20 流量净额(万元) 现金分红(万元) - - - -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 2.39 3.07 2.95 4.03 的比例(%) 报告期内,发行人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1-2-8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针对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已出具容诚审 字[2020]230Z3700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马鞍山市安工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安工大资产”)、实际控制人安徽工业大学(以下简称“安工大”)最近三 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 犯罪。 (三)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规定的创业板定位要求 1、发行人符合行业定位要求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属于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代码:N77)。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战略性新 兴产业分类(2018)》,公司属于“7、节能环保产业”之“7.2 先进环保产业” 之“7.2.1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7.2.5 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服务/7.2.6 环保 工程施工/7.2.7 环保研发与技术服务”。 2、发行人自身的创新特征,科技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和新旧产业融 合情况 (1)发行人的技术创新 公司瞄准国家重大需求、行业技术难题,以污水深度脱氮除磷及再回用、村 镇污水治理、黑臭水体治理、工业废水深度处理、高端环保装备开发、新型材料 开发等为导向,通过原始创新、消化吸收等方式,创新性地开展技术与工程装备 研发、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发展。 目前,公司拥有发明专利 18 项,实用新型专利 43 项,外观专利 23 项,软 件著作权 2 项,掌握各类污水处理核心工艺 9 项。公司核心技术及创新情况主要 3-1-2-9 总结如下: 市场对 序 象治理 技术 创新类 工艺名称 知识产权及获奖情况 号 领域分 来源 型 类 获 2018 年度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高滤速反硝 入选国家水专项八大标志性成果之一;获 自主 原始创 化脱氮生物 授权发明专利 2 项、实用新型专利 9 项、 研发 新 滤池工艺 外观设计专利 3 项。 获 2013 年国家发明二等奖;获 2009 年安 前置反硝化 徽省科学技术一等奖;获授权发明专利 2 自主 原始创 城 镇 污 脱氮生物滤 项、实用新型专利 6 项;获 2013 年安徽 研发 新 水 及 工 池工艺 省专利金奖;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证书 1 业 废 水 项。 1 提 标 改 后置反硝化 消化吸 获授权发明专利 1 项;安徽省科技成果登 自主 造 相 关 脱氮生物滤 收再创 记证书 1 项。 研发 核 心 工 池工艺 新 艺 高级氧化+ 曝气生物滤 获授权发明专利 3 项、实用新型专利 1 项; 自主 集成创 池(BAF)耦 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证书 3 项。 研发 新 合工艺 中置硝化三 获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1 项,安徽省科技成 自主 原始创 级生物滤池 果登记证书 1 项。 研发 新 工艺 3 A O 泥膜耦 获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7 项、外观设计专利 自主 原始创 合脱氮除磷 3 项;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证书 7 项。 研发 新 村镇污 技术 水处理 涡轮循环往 获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2 项、外观设计专利 自主 原始创 2 相关核 复技术 12 项;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证书 1 项。 研发 新 心工艺 仿生水草强 获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1 项、实用新型专利 自主 原始创 化脱氮除磷 1 项;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证书 1 项。 研发 新 技术 城市 黑 Rapid-Move 臭水 体 获授权国家实用新型专利 7 项、外观设计 黑臭水体旁 自主 原始创 3 治理 相 专利 3 项;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证书 2 项; 路处理成套 研发 新 关核 心 获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 1 项。 装备技术 工艺 (2)发行人的模式创新 ①业务模式创新:公司作为国内 BAF 领域内的领先企业和水环境治理专业服 务商,依托强大的技术优势和设计能力,可以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提供包括技 3-1-2-10 术方案编制、工程设计、系统集成、设备制造、工程调试、运行过程中的专家诊 断和技术支持,以及污水处理设施投资运营在内的全生命周期的管家式服务。 ②生产模式创新:通过多年研制和生产的经验积累,公司形成了标准化的设 计、制造、建设、运行体系,能够实现批量化、模块化生产,有效降低了制造成 本,增强了产品竞争力。 ③技术应用模式创新:公司采用了强氧化+BAF 技术,针对工业废水进行深 度处理,可以实现废水的再利用;公司采用 BAF 技术对现有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 提标改造,出水可以达到准四类水体标准,可以实现中水回用。 (3)发行人的业态创新 在村镇污水治理领域,公司是国内率先采用建管一体化云平台+物联网智慧 水务运维管理系统,有效解决了村镇污水处理站点分散,难以集中管理的问题, 实现了对下辖所有村镇污水站的标准化、集中化、可视化、智能化、无人值守化 管理;在黑臭水体处理领域,公司开发的“魔方尊” 魔方磁”及其组合 Rapid-Move 系列装备,具备快速移动、出水水质好、占地面积小、投资成本少、运行费用低 等优点,在行业内率先试点由传统设备出售业务向设备建造运营的新转变。 (4)新旧产业融合情况 公司将密切关注水环境治理领域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加大 技术创新的投入,通过持续的科技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更好的服务于社 会。 (四)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等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时间为 2011 年 11 月 11 日。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 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一期财务会计报告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3-1-2-11 合伙)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0]230Z3700 号)。 3、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 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 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0]230Z1689 号),认为:发行 人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 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4、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体核查情 况如下: (1)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 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①资产完整 公司系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依法整体承继了有限公司的业务、资产、 机构及债权、债务,未进行任何业务和资产剥离。公司拥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 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 营有关的土地、房产、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的所有权或使用 权,具有独立完整的研发、采购、生产和销售系统,公司资产具有独立完整性; 公司不存在以公司资产、权益或信誉为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亦 不存在资产、资金被控股股东占用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②人员独立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产生;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任何职务, 均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公司财务人员均未在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③财务独立 3-1-2-12 公司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独立的财务人员,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 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 制度;公司开设独立的银行账号,不存在与股东共用银行账户情形;公司取得了 税务机关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书,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纳税义务,不存在 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混合纳税的现象。 ④机构独立 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 理层等公司治理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或工作细则,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引入独立董事,设置董 事会秘书岗位;各机构依照相关规定与规则在各自权利和职责范围内依法合规地 行使表决权、决策权、执行权(经营管理权)或监督权,以保障公司规范运行。 同时,公司还根据业务经营和管理的需要设置了相应的职能部门,各部门各司其 职、各负其责,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协作。上述各组织机构的设置、运行和管理均 完全独立于公司股东,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 ⑤业务独立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水环境治理业务,公司具备从事上述业务所需的生产经营 场所,独立拥有业务资质和自主知识产权,以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形成了完整 的采购、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体系,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公 司业务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避免今后控股或控制期间与公司发生同 业竞争。 ⑥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⑦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 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经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 2 年内主营 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 3-1-2-13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 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具体如下: ①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一直专注于水环境治理业务。 ②发行人最近两年以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A、董事变化情况 姓 名 2018.1—2018.3 2018.3 至今 王健 ● ● 郑俊 ● ● 刘绍兵 ● ● 郑杰 ● ● 刘光春 ● ● 王爱斌 ● ● 陈熙平(独立董事) ● ● 王凯军(独立董事) ● 胡晓明(独立董事) ● 徐向新(独立董事) ● 张力(独立董事) ● 注:“●”表示该期间任职,下同。 B、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姓 名 2018.1—2018.3 2018.3 至今 郑杰 ● ● 王爱斌 ● ● 胡一强 ● ● 汪鹏 ● ● 连宏伟 ● 陈亮 ● ③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安工大,近两年内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 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安工大资产系安工大的全资子公 司,近两年以来,安工大资产通过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和接受部分股东投票表决 权委托相结合的方式合计享有发行人 37.07%以上的股份表决权。具体情况如下: 受托享有股份表 合计支配股份表决 期 间 直接持股比例 决权比例 权比例 3-1-2-14 2018.1 至今 18.80% 18.27% 37.07% (3)经核查,截至目前,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 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 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5、经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 发行人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生物滤料,曝气器、长柄滤 头,高精度滤板,筛网、筛板等环保产品及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和安装调试 服务;智能水处理装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和安装调试服务;市政行业(排水工 程)专业设计及工程总承包乙级;环境工程设计及工程总承包(乙级);市政公 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 级;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自动化设备制造、销售;环保技术开发、转让;软件开 发、销售;环保工程技术服务;自动化工程技术服务;机电产品、建材销售;粉 煤灰综合利用、生产销售建筑陶粒;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 国家限定企业或禁止进出口的业务和技术除外。(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经营)。 发行人系水环境治理专业服务商,依托曝气生物滤池(BAF)核心技术及系 列工艺的开发应用,主要向客户提供 BAF 工艺技术及核心产品、智能化污水处理 设备、水环境治理工程服务以及污水处理投资运营服务,属于 2016 年科技部、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 32 号)中“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之“七、资源与环境(一)水污染 控制与水资源利用技术”领域;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中“7、节 能环保产业”之“7.2 先进环保产业”之“7.2.1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7.2.5 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服务/7.2.6 环保工程施工/7.2.7 环保研发与技术服务”类 别;属于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之鼓励类 “十四、机械 56、污水防治技术设备”、“四十三、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 利用 15、“三废”综合利用与治理技术、装备和工程/ 19、高效、低能耗污水 处理与再生技术开发/20、……农村生活污水、污泥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减量化、 3-1-2-15 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工程/22、……为用户提供节能、环保、资源综 合利用咨询、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以及“二十二、城 镇基础设施 19、再生水利用技术与工程/7、城镇安全饮水工程、供水水源及净 水厂工程”目录;属于国家发改委、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知 识产权局联合发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 年度)》 之“八、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 117、工业和城市节水、废水处理”等领域; 该行业还受《“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国家产业 政策鼓励。 6、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 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 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7、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五)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证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 1、符合前述“(四)”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2、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股本总额 8,258.3098 万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3、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份 2,065.00 万股,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 4、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财务指标符合“(一)最 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即: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计算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5,889.58 万元和 6,639.95 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 12,529.53 万元。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3-1-2-16 二、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的主要风险提示 (一)宏观经济形势及行业政策变化风险 公司所处的水环境治理行业,属于政策和资金推动型行业。近些年,我国宏 观经济保持良好发展,但环境治理任务突出,国家及地方政府发布实施了一系列 水环境治理相关的行业支持政策和发展规划,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提供了良好的经 济基础、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 若未来宏观经济增速趋缓或相关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将会对公司业绩造成不 利影响。 (二)流动性及偿债风险 公司目前业务中,水环境治理工程业务占比较大,污水处理投资运营业务也 有一定规模,上述业务对公司运营资金的要求较高。工程项目的承接需要投标及 履约保证金,项目建设期间结算及回款进度普遍滞后于建设投入进度,通常需要 垫付一定的项目建设资金,而项目完工后的工程尾款一般需要 1-2 年质保期后方 可收回;多数投资运营项目在建设或收购期只有大量现金流出、基本无现金流入, 投资本金需要在 20-30 年的运营期间逐步收回。 截至 2020 年 6 月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为 62.43%、流动比率为 1.20 倍、速动比率为 0.81 倍,偿债能力略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水平。目前,公 司业务仍处于扩张期,水环境治理工程业务和污水处理投资运营业务规模将不断 扩大,公司主要通过债务融资满足发展的需要,融资渠道、规模和期限结构的合 理规划对公司发展至关重要。公司存在负债和资金管理不当导致的流动性及偿债 风险。 (三)应收账款无法及时收回或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9,752.35 万元、30,768.61 万元、 36,888.75 万元和 23,311.32 万元,占当期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3.15%、32.34%、 30.54%和 18.18%,近两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增长较快,主要原因系公司业务规模 增长较快且水环境治理工程业务的实际回款进度普遍滞后于结算进度。未来,随 3-1-2-17 着公司业务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可能继续增长,如应收账款不能 按期收回,或发生坏账损失,将对公司资金周转以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四)上、下半年经营业绩分布不均的风险 除污水处理投资运营业务外,公司其余业务上半年实现的收入较少、收入完成 主要集中在下半年。一方面,与水环境治理工程业务多为市政公用设施项目,通常 受政府年初启动预算安排、招投标等工作,年中开工、年末竣工交付惯例的影响; 另一方面,也受到上半年冬季低温影响施工安装,以及春节假期、开工筹备等因素 的影响。报告期内,上、下半年的营业收入及其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项 目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上半年 29,054.33 - 17,668.34 31.94 18,811.53 35.80 8,225.79 24.34 下半年 - - 37,649.50 68.06 33,739.36 64.20 25,565.96 75.66 全 年 - - 55,317.84 100.00 52,550.89 100.00 33,791.76 100.00 因此,公司经营业绩存在上、下半年分布不均的风险,甚至可能出现上半年 利润明显偏低的情况。 (五)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即期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 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9.49%、17.20%、16.23%和 6.13%,每股收益分别为 0.44 元/股、0.95 元/股、1.07 元/股和 0.46 元/股。本次发行成功后,公司净 资产将大幅增加、股本总额增加,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资金投入到产生 经济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因此,公司存在本次发行后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即期下降的风险。 (六)特许经营权项目违约的风险 目前,公司通过 BOT、TOT、BOO 等方式取得了多个县市污水处理项目的特许 经营权。若特许经营权所在地经济发展速度不及预期,或财政收支状况、债务状 况等出现较大不利变化,则可能存在地方政府延期付款,甚至单方要求下调水价 或降低保底水量等违约风险,进而给公司经营带来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3-1-2-18 (七)出水水质超标的风险 公司水环境治理工程项目及污水处理投资运营项目对出水水质有明确的合 同约定。但若在污水处理过程中出现进水水质未达到设计进水水质标准、或者因 突发事故、管理不善等因素,将可能导致出水水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继而产生违 约风险或受到处罚,将对公司的品牌信誉及业务开拓等造成负面影响。 (八)发行人成长性风险 发行人在未来发展过程中将面临成长性风险。发行人未来的成长受宏观经济 形势(特别是政府对环保领域的投资)、市场竞争状态、污水处理技术水平和创 新发展能力、业务和市场的拓展能力等因素的综合影响。如果上述因素出现较大 不利变化,将可能导致公司的盈利能力出现波动,无法顺利实现预期的成长目标。 (九)控制权变动的风险 公司股权相对分散,实际控制人安工大通过控股股东安工大资产持有公司 18.80%的股权,分散的股权结构可能引致控制结构的不稳定。为加强公司股权控 制结构的稳定性,王健、李明河、郑俊、郑杰、刘光春、王爱斌、胡一强、兰萍 等八人与安工大资产签署了股份投票权委托协议和补充协议,同意在持有公司股 份的期间内将所持股份的投票权委托给安工大资产行使,使得上述机构和股东在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重大决策,以及董事、监事的提名和任免等重大事项上能 够保持一致。 未来,控股股东可能因上述股份投票权委托人在股份限售期满后减持股份 等,导致其可支配的股份表决权比例降低或控制权不稳定,从而给公司经营决策 的效率和经营的稳定性带来一定风险。 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一)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 1、水环境治理行业发展的有利因素 (1)国家政策的引导 3-1-2-19 水环境治理行业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得到政策的大力支持。近年来,国 家出台了一系列的促进政策,如:2013 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 的意见》将环保产业地位从“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为“支柱行业”,环保行业 不仅是国家重点扶持的对象,更是调整经济结构,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点途 径。2015 年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我国水环境治理行业规划了广阔 的蓝图。此外,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列入“五位一体”的总体布 局,提出建设“美丽中国”的要求,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建设美丽中国”的号召,同时,将污染防治列为三大攻坚战之一。水环境治理行 业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2)环保监管力度加大 2015 年 1 月 1 日新修订的环保法实施,将环境保护的重要地位和环境保护 力度大大提高,环保处罚的力度加强。2015 年 8 月中央印发环境保护督察方案, 并于当年 12 月开始启动。环保督察工作不断加大力度,目前已经实现对 31 个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督察全覆盖。2018 年 1 月 1 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污染防治法》开始实施,明确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 污许可证,对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引入了按日计罚的规定。随着国家对环境 保护的监管和处罚力度的不断加大,今后的环保需求将进一步释放。 (3)全社会环保意识增强 我国环境保护意识日趋加强,对污水达标排放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相关环 保政策也不断完善。在实践中,随着公众环保意识的增强,公众监督与公众舆论 对环保政策的有效贯彻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监督 下,企业的违规排污行为将广受谴责,给自身带来巨大无形损失,因此,企业会 慎重考虑可能承担的恶性后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社会公 众环保意识的增强及有力的舆论监督有效推动企业的环保投资,促进环保政策的 贯彻执行。 (4)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等为行业发展开拓新市场 21 世纪以来,我国城镇化、工业化和新农村建设发展迅速。“十三五”规 3-1-2-20 划纲要显示,我国城镇化率将有望由“十二五”期末的 56.1%提高到 60%。城市 化进程中,新兴城镇区域的建设需求将会有力而持续地拉动对于市政公共污水处 理设施的投资,成为水环境治理领域的一个重要增长点。而且随着排放标准的不 断提高,很多发达地区和重点流域都陆续提出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要达到《地表 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准Ⅳ类目标,因此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 造市场前景广阔。 目前,我国农村整体经济发展落后,农村水体环境的现状也令人担忧。生态 环境部与农业农村部颁布的《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要求,到 2020 年,确保新增完成 13 万个建制村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东部地区、中西部城市 近郊区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明显提高;中西部有较好基础、基本具备条件的地 区,生活污水乱排乱放得到管控。我国目前迅速发展的城市化与新农村建设将为 水环境治理行业构建广阔的市场前景。 黑臭水体治理方面,“十三五”期间,我国需整治 1992 个城市黑臭水体,总 长度 5904 公里,其中地级及以上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中控源截污涉及的设施建设 投资约 1700 亿元。到 2020 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 10%以 内;到 2030 年,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黑臭水体治理将成为我国 水污染治理环境服务业的新辟战场。 (5)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提高为行业的良性发展提供了保障 2015 年 10 月 12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 干意见》,提出合理提高污水收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 理和污泥处置的成本。目前,主要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整体处于上涨趋势,污水处 理收费的提高能够推动水环境治理行业利用更加先进的工艺技术,提升污水处理 的质量,促进行业获得更加良性的发展。 2004-2020 年 6 月我国 36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情况 3-1-2-21 (6)污水处理的技术水平提高 目前,国家政策对水环境治理的要求趋严,国家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实 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文件,同时,国家 和地方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的标准不断提高,传统工艺污水处理后出水往 往难以达到相关要求,随着水环境治理标准的不断趋严,BAF 等新型工艺技术因 具有出水水质高、投资成本低等相对优势,具有更广阔的发展前景。 2、BAF 工艺发展的有利因素 (1)BAF 工艺技术优势 目前,国家政策对水环境治理的要求趋严,国家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实 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文件,传统工艺污 水处理后出水往往难以达到相关要求,而 BAF 工艺作为近二十年来在国内出现的 新型污水处理工艺,该工艺集生物氧化和截留悬浮物于一体,具有投资和运营成 本低,运行稳定,管理方便,污水处理出水水质高于传统工艺(如:SBR 工艺、 A2O 工艺),处理后达到国家一级 A 或地表水Ⅳ类水标准,符合国家出水水质要求。 因此,随着水环境治理标准的不断趋严,BAF 等新型工艺技术相对具有更大的吸 引力。 (2)行业规范化程度提高 随着国内 BAF 工艺在国内不断推广,国家越来越重视该领域的行业标准制 定,推动该领域的规范发展。目前,公司主编或参编了四个 BAF 工艺标准均已颁 3-1-2-22 布实施,尤其是主编的《曝气生物滤池工程技术规程》国家标准(CECS265:2009), 进一步规范了我国曝气生物滤池工艺的设计,为各设计单位提供了明确的设计依 据和方法;参编的建设部行业标准《水处理用人工陶粒滤料》(CJ/T299-2008) 规范了滤料性能要求和检测标准,为曝气生物滤池滤料的国产化奠定了基础;参 编的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 08SS703-2《建筑中水处理工程(二)》为各类民用 建筑物和建筑小区 5~100m3/h 中水处理工程、工业建筑中生活污水再生利用的 中水处理工程提供了设计选型标准和依据;参编的《小型生活排水处理成套设备 选用与安装》(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也将曝气生物滤池工艺纳入其中。 (3)BAF 工艺的应用前景 我国 BAF 工艺在污水处理领域应用时间不长,市场份额相对较小。然而,BAF 工艺基于自身特性,适应我国正在推进的提高水环境治理水平和促进水循环利用 的要求,具有广阔的应用空间和发展前景。 近年来,国内对于 BAF 工艺的研究也在不断加深,并取得了大量成果。在实 践应用方面,随着国内越来越多的 BAF 工艺项目成功建设和运行,许多工程实例 证明了该工艺可长期稳定运行,出水水质良好,投资收益也较高。我国 BAF 工艺 研发、工艺集成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为 BAF 工艺的应用推广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条件。目前,BAF 工艺在以下领域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 具体领域 BAF 技术优势的具体情况 对现有的污水处理厂进行模块化改造,投资省,占地面积小,运 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 营费用低,系统稳定,出水水质高,是升级改造的上佳选择。 新建深度处理再生利用 是行业内先进、高效的新型污水资源化技术之一,能够将污水处 设施 理成再生水标准,投资和运营费用低,系统稳定。 占地面积小,系统稳定,运营费用低,可以将污水直接处理成一 新建污水处理设施 级 A 以上的排放标准,与传统技术比具有明显的竞争力。 造纸、纺织、电力、冶 金、煤炭、石化、食品 在多个可生化的工业废水处理领域应用已较为成熟,工艺投资省, 加工等多个工业行业废 占地面积小,处理出水水质较高。 水处理设施建设 3-1-2-23 BAF 工艺在各优势领域的应用前景如下: ①在新建污水处理设施领域,BAF 工艺基于其比较优势,在该市场的份额有 逐渐增大的趋势。“十三五”期间,我国拟新增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投资 1,506 亿 元,BAF 工艺在新建污水处理设施领域成长空间较大。 ②在升级改造领域,基于国家明确的污水排放要求的提高,BAF 工艺作为新 型的污水处理工艺能够克服 A2O、SBR、MBR 等工艺技术普遍存在的投资和占地面 积较大,运行成本较高的缺陷,能够将污水稳定处理成一级 A 甚至更高的标准, 除氮效果明显,符合国家产业的发展要求;“十三五”期间,我国拟新增污水处 理设施提标改造投资 432 亿元,拟提标改造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规模达 4,220 万 立方米/日,升级改造市场对于 BAF 相关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令人期待。 ③在工业废水治理领域,造纸、纺织、电力、冶金、煤炭、石化、食品制造 等多个工业行业废水排放规模较大。BAF 作为一种污水处理的新型工艺技术能够 对造纸、纺织、电力、冶金、煤炭、石化、食品加工等多个可生化的工业废水处 理领域进行高效、深度处理,工艺投资省,占地面积小,处理出水水质较高。以 公司为例,公司在造纸、电力、冶金、石化等多个工业行业都有工程案例,得到 客户认可。BAF 工艺在可生化的工业废水治理领域的市场份额也将逐渐扩大。 综上,结合目前水环境治理行业广阔的需求空间以及 BAF 工艺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且处理效果好、经济合理的优势,BAF 工艺在国内发展前景良好。 (二)发行人自身竞争优势 1、技术及研发优势 经过长期的技术研发和应用实践,公司掌握了包括 BAF 工艺技术在内的一批 污水处理相关核心技术,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公司系“生物膜法水质净化及利 用技术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共建单位、“安徽省曝气生物滤池工程技术研究中 心”和“国家博士后工作站”。目前,公司拥有发明专利 18 项,实用新型专利 43 项,外观专利 23 项,软件著作权 2 项,掌握各类污水处理核心工艺 9 项。 为推动 BAF 工艺在国内的规范应用,公司主编或参编了《曝气生物滤池工程 技术规程》《水处理用人工陶粒滤料》《建筑中水处理工程(二)》《小型生活排水 3-1-2-24 处理成套设备选用与安装》(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等四项国家及行业标准。 公司承担了“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 目”“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国家 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国家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以及“安徽省科 技攻关重点项目”等十余项国家和省级项目的研发。公司“污染物微生物净化增 强技术新方法及应用”项目获 2013 年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参研的“淮河流域 闸坝型河流废水再生利用与风险控制关键技术研发与应用”项目获 2018 年度环 境保护科学技术奖一等奖,“ABAF/OBAF 前置生物膜脱氮污水处理系统工艺及应 用”项目获 2009 年安徽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置生物膜脱氮污水处理技 术”专利项目荣膺 2013 年安徽省第二届专利金奖等。 2、人才优势 公司注重研发团队建设,依托安徽工业大学的教育、学科及人才等优势,通 过产学研结合、内部培养等方式,打造了一支研发水平较高、技术能力全面、实 践经验丰富且稳定的研发队伍。目前,公司拥有研发人员 50 余人,涵盖环境工 程、环境科学、化学工程、给排水、自动化、机械制造等多个学科与专业,平均 年龄 35 岁以下,其中核心技术人员 6 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 1 人。同时,公 司的管理层及业务骨干均长年从事水环境治理业务,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和管理 能力。上述人才队伍的构建,为公司保持技术领先及长期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支 撑。 3、综合服务优势 公司作为国内 BAF 领域内的领先企业和水环境治理专业服务商,依托强大的 技术优势和设计能力,可以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提供包括技术方案编制、工程 设计、系统集成、设备制造、工程调试、运行过程中的专家诊断和技术支持,以 及污水处理设施投资运营在内的“一站式”全产业链服务,拥有成熟的水环境治 理专业综合服务体系,并凭借高质量、“一站式”服务赢得了良好的市场口碑。 4、产品优势 公司研制开发的智能化污水处理设备和 BAF 工艺核心产品,集成了公司多项 3-1-2-25 自有专利技术或核心技术,在业内具有较高的技术先进性和装备智能化水平。其 中:在村镇污水处理领域,公司是国内率先采用智慧水务运维管理系统的智能化 污水处理设备(“魔方舟”)研制企业之一,有效解决了村镇污水处理站点分散, 难以集中管理的问题,实现了对下辖所有村镇污水站的标准化、集中化、可视化、 智能化、移动化、无人值守化管理;在黑臭水体处理领域,公司开发的“魔方尊” “魔方磁”及其组合 Rapid-Move 系列装备,具备快速移动、出水水质高(出水 SS 浓度低)、占地面积小、投资成本少、运行费用低、可冬季低温运行等优点, 早在 2011 年就研制并成功应用于北戴河生态园区景观水系项目(17000 吨/天), 在该领域具有产品先发优势;在 BAF 工艺核心产品方面,如:生物滤料、布水布 气系统、供氧系统等核心部件均采用公司专利技术,在保证曝气生物滤池工艺发 挥效率上具有较高的技术领先性。 同时,经过多年的研制与生产,公司形成了标准化的设计、制造、建设、运 行体系,能够实现批量化、模块化生产,有效降低了制造成本,增强了产品的成 本竞争力。 四、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在 BAF 工艺领域具有 较强的技术优势和较为丰富的项目经验,具有较高的行业品牌信誉和良好的市场 地位;报告期内经营规模和经营业绩持续增长,法人治理和经营管理规范;同时, 发行人所处行业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环保行业,未来随着国家对水污染治理 行业发展的持续支持、水污染治理标准的提高,以及 BAF 工艺在国内污水处理领 域的持续推广,发行人主营业务发展前景良好。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 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发行人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 可以进一步发展壮大公司业务,提高公司的盈利规模和持续竞争力,为投资者带 来良好的回报。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华骐环保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 3-1-2-26 第四节 对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事项的核 查说明 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等相关法规和自律规则的规定,对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 私募基金及其是否按规定履行登记或备案程序进行了核查。经核查,本次发行前, 发行人的 43 名股东中有 35 名自然人股东、8 名机构股东。其中 8 名机构股东中 除 2 名机构股东(深圳市山鹰时代伯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江苏高 投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属于私募投资基金股东以外,其他 6 名机构股东 分别为 4 名国有法人股东(马鞍山市安工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经济 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省高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马鞍山市花 山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1 名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性质的法人股东(马鞍山市丰 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 1 名保荐机构全资子公司法人股东(国元股权投资有限 公司),该 6 名法人股东均使用自有资金投资于本公司,不存在《私募投资基金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的 情形。 前述 2 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股东 ——深圳市山鹰时代伯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江苏高投中小企业创 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基金备案和管理人登记情况具体如下: 1、深圳市山鹰时代伯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 2017 年 1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编码 SK2388),其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山鹰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23749。 2、江苏高投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编号 SD3011),其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南京毅达股权投资 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32972。 第五节 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 3-1-2-27 的核查意见 (一)招股说明书已披露有关每股收益摊薄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文件和保荐机构的核查,截至本发 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 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 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详细披露了本次公开发 行融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每股收益相对上年度每股收益的变动趋势;董事会选 择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 点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等事宜。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关于发行当年预计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符合公 司发展经营状况,具有合理性;发行人的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具有可行性,能进 一步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承诺主体的 承诺事项符合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 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发行人上述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即期回报摊薄事项的披 露情况和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第六节 对发行人对本次发行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情况的 核查说明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发行保荐 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情况进行了核查。 一、保荐机构直接或间接聘请第三方情况 3-1-2-28 国元证券已经建立并执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聘请第三 方管理制度》,强化和规范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或个人 行为。 经核查,在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过程中,本保荐机构 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发行人直接或间接聘请第三方情况 经核查,在本次发行申请中,发行人依法聘请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除上述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 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以下无正文) 3-1-2-29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杨凯强 保荐代表人(签名): 朱焱武 刘依然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王 晨 内核负责人(签名): 裴 忠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廖圣柱 保荐机构总经理(签名): 陈 新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名): 俞仕新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30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授权朱焱武先生、刘依然先生担任安徽华骐环 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负责 该公司发行上市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事宜。 特此授权。 授权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俞仕新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