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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骐环保: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2020-12-30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3-1-4-1
                                                       目                 录
目        录 .......................................................... 2

第一部分          项目运作过程 ............................................ 7

     一、国元证券的项目审核流程 ............................................................................................... 7
            (一)国元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组和业务部门审核 ............................................... 7
            (二)国元证券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部门审核 ....................................................... 7
            (三)投行风控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审核和保荐机构内核部门、内核小组的审核8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立项审核的主要过程 ....................................................................... 9
            (一)立项申请时间 ....................................................................................................... 9
            (二)立项审核小组成员构成 ..................................................................................... 10
            (三)立项会议及表决 ................................................................................................. 10
     三、本次证券发行项目执行的主要过程 ............................................................................. 10

     四、内部核查部门审核的主要过程 ..................................................................................... 16
            (一)内部核查部门的成员构成 ................................................................................. 16
            (二)投行风控部和合规管理部核查过程 ................................................................. 16
     五、内核小组审核的主要过程 ............................................................................................. 16
            (一)内核小组会议召开时间和成员构成 ................................................................. 16
            (二)内核小组会议评审 ............................................................................................. 17
            (三)内核意见............................................................................................................. 17

第二部分          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 19

     一、立项评估意见................................................................................................................. 19

     二、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和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分析处理情况 ......................................... 19

     三、内部核查部门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落实情况 ................................................................. 29

     四、内核小组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审核意见及落实情况 ............................................. 31

     五、核查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情况 ..................................................................... 32

     六、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与盈利能力相关信息的核查情况 ......................... 33

     七、对《招股说明书》已披露的相关承诺和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核查 ......... 37

     八、对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事项的核查 ................................................. 40

第三部分          关于《审核要点》的核查情况 ............................. 41



                                                              3-1-4-2
一、审核要点“1-1-3                     发行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和整体变更程序是否曾经存在瑕疵”

................................................................................................................................................ 41

二、审核要点“2-1-1                     发行人设立以来是否涉及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外商投资管理

事项”..................................................................................................................................... 42

三、审核要点“2-1-4                      发行人设立以来历次股权变动过程是否曾经存在瑕疵或者纠

纷”......................................................................................................................................... 42

四、审核要点“9-1-1 发行人申报时是否存在私募基金股东” ................................... 43

五、审核要点“10-1-1 发行人是否存在申报前 1 年新增股东的情形” ....................... 43

六、审核要点“11-2-1 发行人是否存在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 ........... 44

七、审核要点“ 12-1-1 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

情形”..................................................................................................................................... 45

八、审核要点“13-2-1 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发生过环保

事故或受到行政处罚” ......................................................................................................... 47

九、审核要点“14-1-1 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发生涉及国

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安全事故或受到行政

处罚”..................................................................................................................................... 47

十、审核要点“15-1-1 发行人是否披露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所必需的全部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 ......................................... 47

十一、审核要点“15-2-1 发行人是否披露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政策对发行人经营发展的

影响”..................................................................................................................................... 48

十二、审核要点“17-1-1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是否披露同行业可比公司及数据” ..... 48

十三、审核要点“18-1-1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是否披露主要客户基本情况” ............. 49

十四、审核要点“18-2-1 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前五大客户相比上期是否存在新增的前

五大客户”............................................................................................................................. 49

十五、审核要点“18-4-1 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客户与供应商、客户与竞争对手重

叠的情形”............................................................................................................................. 50

十六、审核要点“19-1-1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是否披露主要供应商基本情况” ......... 50

十七、审核要点“19-2-1 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前五大供应商相比上期是否存在新增的

前五大供应商”..................................................................................................................... 51

十八、审核要点“20-1-1 是否存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具有重要影响的商标、发明专利、

                                                               3-1-4-3
特许经营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 51

十九、审核要点“20-1-2 发行人是否存在使用或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划拨地、农

用地、基本农及其上建造的房产等情形” ..................................................................... 52

二十、审核要点“21-1-1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是否存在违法

违规行为”............................................................................................................................. 52

二十一、审核要点“24-1-1                         发行人是否披露报告期内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关

联交易的情况”..................................................................................................................... 52

二十二、审核要点“26-1-1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否准确、有针对

性”......................................................................................................................................... 53

二十三、审核要点“ 28-1-1 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转贷、资金拆借等财务内控不规

范情形”................................................................................................................................. 53

二十四、审核要点“29-4-1 发行人最近一年按履约进度确认的收入对当期营业收入是

否具有重大影响”................................................................................................................. 54

二十五、审核要点“29-5-1                          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季节性是否较为明显” ................. 55

二十六、审核要点“29-7-1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回款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 ......... 55

二十七、审核要点“29-8-1                          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现金交易” ............................. 56

二十八、审核要点“31-1-1 是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要产品与可比公司相同或类

似产品的毛利率”................................................................................................................. 57

二十九、审核要点“31-2-1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要产品毛利率同比变动是否较大”

................................................................................................................................................ 65

三十、审核要点“34-1-1                        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将依法取得的税收优惠计入经常

性损益、税收优惠续期申请期间按照优惠税率预提预缴等情形” ................................. 65

三十一、审核要点“36-1-1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是否存在逾期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

................................................................................................................................................ 66

三十二、审核要点“36-1-4                          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的情形” . 71

三十三、审核要点“36-2-1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商业承兑汇票是否按规定计提坏账准

备”......................................................................................................................................... 71

三十四、审核要点“36-2-2 报告期末发行人是否存在已背书或贴现且未到期的应收票

据”......................................................................................................................................... 72


                                                               3-1-4-4
三十五、审核要点“37-1-1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是否存在存货余额或类别变动较大的

情形”..................................................................................................................................... 73

三十六、审核要点“37-1-2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是否存在库龄超过 1 年的原材料或库

存商品”................................................................................................................................. 75

三十七、审核要点“38-1-1                        发行人是否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产能、业务量或经营规模

变化情况”............................................................................................................................. 77

三十八、审核要点“44-1-1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是否波动较大或者与当期净

利润存在较大差异”............................................................................................................. 78

三十九、审核要点“45-1-1                         发行人招股书是否披露募集资金投向” ......................... 81

四十、审核要点“46-1-1 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具有重要影响的已履行和正在履行

的合同”................................................................................................................................. 82




                                                             3-1-4-5
                             保荐机构声明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本保荐机构”)及指定
的保荐代表人作为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骐环保”、“发
行人”或“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以下简称“本
项目”)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7 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
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
原则,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的要求,完成了
对发行人的尽职调查与审慎核查工作,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据此出具
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并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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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项目运作过程

    一、国元证券的项目审核流程

    国元证券投行业务内部审核分为项目组和业务部门审核,投资银行业务质量
控制部门审核,公司内核机构、投行风控部门、合规管理部门等部门监管三层业
务质量控制体系,实行三级审核机制。内部审核流程的三层体系如下:

    (一)国元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组和业务部门审核

    1、项目组对项目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业务部门进行审核。业务部门成立
由保荐代表人和其他人员组成的项目组,项目组在初步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分析
项目的可行性,拟定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经所属业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投行
质量控制部门。
    2、投资银行总部在项目承做过程中,通过项目内核前的初审会议、定期和
不定期的会议、进度汇报、项目分析会和文件审批把关、行业资料分析等方式对
项目材料进行审核,并就重大项目变化与投行业务质量控制部门沟通。

    (二)国元证券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部门审核

    1、投资银行总部设投资银行项目立项审核小组,负责对投资银行项目进行
立项审核。项目立项审核小组成员由固定成员和不固定成员组成,固定成员由投
资银行总部选择和任命,除固定成员外,投资银行总部、投行风控部、内核办公
室等部门其他核心业务人员为不固定成员;项目立项审核小组设组长一名,由投
资银行总部选择和任命。每次参加立项审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 5 人,其中,来
自公司投行业务内部控制部门的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参会委员总人数的 1/3。凡涉
及本部门(二级业务部门)和本人负责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项目,相关立项委
员应当回避表决;内部控制人员不得参与存在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
责的项目审核、表决工作。项目经 2/3 以上出席会议的立项小组成员表决同意并
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确认后立项。
    2、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部门通过日常现场检查、组织投行项目内核前初


                                 3-1-4-7
审工作等,对项目实施全程动态质量管理和控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项目执
行过程中的问题。

    (三)投行风控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审核和保荐机构内核部门、内核小组的
审核

    1、投行风控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内核部门通过介入主要业务环节、把控
关键风险节点,实现公司层面对项目的整体管控。
    2、本保荐机构投行风控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内核部门对项目的风险和合
规性等进行联合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主要以现场访谈、审阅相关保荐工作底稿以
及察看业务经营场所等方式对项目的风险和合规性进行全面审核,并向本保荐机
构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小组提交现场检查意见。
    3、内核部门负责组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问核工作。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项目问核工作由内核小组负责实施,内核小组在召开内核会议前对
相关人员进行问核。参与问核的内核委员人数不低于三人。问核人员可根据问核
情况决定是否要求项目组进行补充核查。
    4、项目的申报材料需经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小组审核、表决,并
出具内核意见。根据《国元证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工作制度》,投资银行总部
需向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小组提出进行内核审核的申请。
    公司内核小组由十名以上内核委员组成。内核委员主要包括公司内核负责
人;合规、风险管理部门人员;投行风控部、投行业务部门、投行业务部门下设
的质量控制部门或团队、内核办公室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公司内、外部具有相
关资格和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
    内核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制,
就是否同意保荐发行人股票、可转换债券等事项履行最终审批决策职责。项目组
原则上应在内核小组会议召开的 3 个工作日前,将会议通知及证券发行上市等审
核材料送达内核小组各委员。内核小组审核方式原则上以会议集体讨论形式召
开,会议中委员提出自己的问题和意见,项目组人员进行答复和说明。在内核委
员进行充分讨论后,针对项目存在的问题,要求项目组加以解决。对不存在重大
法律和政策障碍的项目,就是否同意上报进行记名投票表决,获得通过的项目在
进行必要的补充说明或修改后,方可上报。内核决议应当至少经 2/3 以上的参会

                                3-1-4-8
内核委员表决通过。内核小组委员在对证券发行上市等申报材料进行表决时,项
目人员应回避。
    本保荐机构内部的项目审核流程图如下:



 项目承揽与                1、项目组对项目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
                           2、业务部门和投资银行总部进行审核
  立项阶段                 3、投行业务质量控制部门组织项目立项审核
                           4、经过立项的项目,项目组将项目立项材料提交投行
                           质量控制部门存档




                          1、保荐代表人及项目人员对项目进行详尽尽职调查,形成
                          初步保荐意见,就有关项目风险与投资银行总部、投行业
                          务质量控制部门及时沟通
  项目进入                2、投行业务质量控制部门通过日常现场检查、组织投行项
                          目内核前初审工作等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跟踪和监督
  承做阶段                3、投行风控部门、内核部门、合规管理部门通过介入主要
                          业务环节、把控关键风险节点,实现公司层面对项目的整
                          体管控,并开展联合现场检查工作




公司内核小组
                         1、公司内核小组对项目进行审核、表决
对项目的审核             2、公司出具推荐意见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立项审核的主要过程

    (一)立项申请时间

    项目人员在对发行人进行初步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制作了华骐环保IPO项目
立项申请文件,根据《国元证券投资银行项目立项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于
2018年12月14日向投行业务质量控制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投行业务质量控制部门
在对立项申请文件的合规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查后,于2018年12月21日发出了项目
立项审核小组会议通知,并将立项申请文件提交项目立项审核小组全体参会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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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立项审核小组成员构成

    本项目立项审核小组成员有5人,分别为:裴忠、陈良文、姚成、杨晓燕、
俞强。

    (三)立项会议及表决

    2018年12月28日,投行业务质量控制部门根据《国元证券投资银行项目立项
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召开项目立项审核会议。会议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对
项目相关情况进行了介绍与说明,立项审核小组成员分别就发行人的历史沿革、
业务模式、部分会计科目的财务信息、环保处罚和诉讼等事项向项目组进行了问
询,项目组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说明与解释。经讨论后,立项审核小组人员表决同
意立项。

    三、本次证券发行项目执行的主要过程

    (一)项目执行成员构成

    保荐代表人         朱焱武、刘依然

    项目协办人         杨凯强

                       王友如、沈棣、刘勋滕、张领然、叶玉平、陈建为、
    项目组成员
                       余志远、高峰

    (二)进场工作时间

    进场工作时间:项目组于 2017 年 7 月初进场并实施初步调查;2018 年 12
月 3 日再次进场实施全面尽职调查、上市辅导、申请文件制作、年报更新补充、
反馈意见回复等工作。

    现场工作时间结束时间:

    1、申请文件申报前现场工作结束时间:2019 年 11 月中旬;

    2、2019 年年报补充现场工作结束时间:2020 年 3 月上旬;

    3、2020 年半年报补充现场工作结束时间:2020 年 9 月下旬;

    3、反馈意见回复现场工作结束时间:2020 年 12 月上旬。

                                 3-1-4-10
    (三)尽职调查的主要过程

    项目组进场后,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
工作准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等相关要求,深入发行人生
产经营现场,对发行人开展详细的尽职调查(含财务核查)、上市辅导和申请文
件制作、年报更新补充、反馈意见回复等工作,主要过程包括:

    1、初步调查阶段

    2017 年 7 月,项目人员在前期会计师专项调查的基础上,针对发行人的股
权沿革、经营业务、资产权属、员工与社保、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三会”运作、诉讼与行政处罚、重要财务事项等进行了初步
调查。

    2、发行上市辅导和全面尽职调查阶段

    (1)发行上市辅导的主要工作

    2019 年 1 月,本保荐机构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
称“安徽证监局”)进行辅导备案登记;

    2019 年 5 月,本保荐机构向安徽证监局报送第 1 期辅导工作进展报告;

    2019 年 8 月,本保荐机构向安徽证监局报送第 2 期辅导工作进展报告;

    2019 年 11 月 20 日,本保荐机构向安徽证监局报送了辅导工作总结报告并
提出辅导工作验收申请。

    2019 年 11 月 25 日至 27 日,安徽省证监局对华骐环保发行上市辅导工作进
行现场验收,并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出具了辅导验收合格报告。同时,安徽省证
监局对华骐环保接受辅导人员组织了书面考试,经考核,全体接受辅导人员成绩
合格。

    本保荐机构和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严格按照辅导协议、辅导工作计划和
实施方案开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并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补
充辅导内容,使得辅导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华骐环保具备进入证券市场的基本
条件:①华骐环保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 5%以上

                                  3-1-4-11
(含 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等接受辅导人员能够全面理解发行上
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
义务;②华骐环保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了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结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 5%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
表人)等增强了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③完善了华骐环保在公司设立、股权设置
和转让、增资扩股、资产评估、资本验证等方面的合法性、有效性,保证了公司
产权关系明晰,股权结构合规;妥善处置了华骐环保商标、专利、土地、房屋、
特许经营权等的法律权属事宜;④华骐环保实现了独立运营,业务、资产、人员、
财务、机构独立完整,主营业务突出,并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⑤华骐环保建
立并完善了内部决策和控制制度,形成了有效的财务、投资、担保以及内部约束
和激励制度;⑥华骐环保建立健全了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体系,保证财务会计信
息真实、完整;⑦华骐环保确立了业务发展目标和未来发展计划,并制定可行的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全面尽职调查的主要工作

    上述辅导期间,项目组人员对华骐环保进行了全面的尽职调查,主要包括:

    ①查阅发行人历年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核心人员简历、“三会”会议资料、财务资料及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等,
与发行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购人员、生产人员、环保安
全人员、销售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访谈等,对发行人
的历史沿革、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生产经营管理、产品质量管理、环境保护和
安全生产管理、财务管理、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以及风险因素等进行全面调查,
并协助发行人解决股权沿革中的国有股权变动的确权、环保处罚性质的界定、个
别违规分包行为的补充确认及期后纠正等事宜;

    ②查阅行业政策法规、行业公开信息等,全面了解行业发展状况、行业经营
模式、市场竞争状况,分析判断发行人的市场地位、竞争优劣势以及面临的业务
发展机遇,深入调查发行人的业务与技术情况、未来发展目标、本次募集资金运
用等;

    ③根据发行人的财务报告,实施对报表重要项目的现场察看或盘点、走访或
函询、复核性分析等必要核查工作,结合发行人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情况,工程

                                  3-1-4-12
项目的资金来源或安排调查、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指标的比较,以及报告期内行
业的发展变化情况等,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业务发展及增长情况、收入和盈利
增长情况等进行评估和分析,并结合公司实际,披露相应的财务风险。

       3、申请文件制作阶段

    项目组自 2019 年 4 月上旬开始指导和协助发行人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的相关要求编制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并结合文件制作,对招股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涉及的有关事项再次进行核查确认;此外,对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出
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审慎核查和独立判断,确保不存在差异;2019 年 11 月末,项
目组完成本次发行申请全套文件的制作。

       4、年报、半年报更新补充阶段

    2019 年 12 月下旬至 2020 年 3 月上旬以及 2020 年 7 月上旬至 2020 年 9 月
下旬,项目组会同会计师和律师,对发行人 2019 年度(特别是下半年)以及 2020
年上半年经营、财务和法人治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与核实。其中,重点按照《关
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
( 证 监 会 公 告 [2013]46 号 ) 并 参 照 证 监 会公 告 [2012]14 号 和 发行 监 管 函
[2012]551 号文件的相关要求,核查了发行人 2019 年度以及 2020 年上半年财务
信息的真实性,并协助发行人编制了 2019 年年报以及 2020 年半年报补充申请文
件。

       5、反馈意见回复阶段

    2020 年 2 月中旬至 2020 年 5 月上旬,项目组会同会计师和律师,对中国证
监会反馈问题涉及的法律、财务、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逐项调查、分析,并落实
书面回复。
    2020 年 7 月至 2020 年 12 月,项目组会同会计师和律师,对深圳证券交易
所问询问题以及证监会注册问题涉及的法律、财务、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逐项调
查、分析,并落实书面回复。

       6、保荐代表人参与尽职调查和辅导工作情况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自 2018 年 12 月起进场至 2020 年 12 月上旬结束各项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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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的期间,保荐代表人陆续实施了上市辅导培训、尽职调查(含财务核查)、
申报材料制作、年报更新补充、反馈意见回复等具体工作,以及项目的日常管理
和协调等,指导、检查项目组人员开展具体的尽职调查及其工作底稿搜集和整理
工作,针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规范事项,与发行人律师、会计师进行集体诊
断、提出纠正或改进办法与措施,督促企业解决相关问题,主要工作过程如下:

    (1)开展或组织对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辅导相关工作;

    (2)组织并参与尽职调查工作(含财务核查),全面核查项目组收集的尽职
调查资料并对资料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必要时要求补充收集相关资料;组织
或参与对发行人主要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物资采购、生产、事业部、
技术研究、安全环保、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及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主要客户和供
应商等访谈;对发行人的历史沿革、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生产经营管理、产品
和项目质量管理、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管理、财务管理、同业竞争、关联交易、
技术创新能力和业务发展机遇、未来发展战略、本次募集资金运用,以及风险因
素等进行全面调查;针对尽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与公司管理层座谈或召开中介
机构协调会等形式讨论解决方案并对问题的解决情况进行跟踪落实;

    (3)深入发行人生产和管理机构现场、工程项目实施现场,调查其生产或
运行、采购管理、销售管理、工程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等流程,了解公司内部控
制流程和风险控制节点;核查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保障情况、公司环境保护执行情
况以及安全生产措施等;针对发行人经营中已经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因素等事
项,与发行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或职能部门负责人等进一步沟通,
探讨应对风险的举措等;

    (4)结合尽职调查情况,负责招股说明书部分章节的编写,以及全部章节
的审阅、核实与修订;

    (5)审慎核查发行人会计师和律师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与保荐
机构所作的判断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6)参与并组织项目组人员对投行业务管理部门的现场检查意见、本保荐
机构投行风控部门和合规部门的内部核查意见,以及内核小组的审核意见进行认
真研究,并按相关意见的要求逐条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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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协助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编制并审核整套
发行申请文件;

   (8)结合尽职调查情况,组织开展对发行人 2019 年年报、2020 年半年报
更新补充及文件制作工作,履行公司内核程序后,申报相关文件;

   (9)组织开展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反馈问题的书面回复工作,
对涉及的法律、财务、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逐项调查、分析,并落实书面回复。

    6、项目组其他成员参与上市辅导和尽职调查工作情况

   姓   名       项目角色                      承担的主要工作

                                参与上市辅导工作、全面尽职调查、招股说明书之

                            概览、发行概况、风险因素、发行人基本情况、董监高

                            及公司治理、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其他重要事项等章
   杨凯强        协办人
                            节的编制、讨论与修订;参与财务核查及客户、供应商

                            访谈;配合内核前现场检查工作并参与回复反馈意见;

                            整理完善相关章节的工作底稿等

                                开展初步尽职调查、招股说明书之“业务与技术”

                            章节的编制、讨论与修订,参与重要业务事项的调查、
   王友如        其他成员
                            整理完善相关的工作底稿,参与部分客户、供应商、主

                            管部门的访谈;整理编制申请文件等

                                参与股权沿革等法律事项的尽职调查、部分客户及

    沈棣         其他成员   供应商核查、协助招股说明书业务章节部分内容的编制、

                            讨论及定稿;整理完善工作底稿等

                                通过梳理工商登记资料、访谈发行人股东等方式,

                            协助发行人编写《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

   刘勋滕        其他成员   明》;协助发行人初步编写招股说明书之公司治理章节;

                            访谈部分客户及供应商;参与财务核查;整理完善保荐

                            机构的工作底稿等

                                参与尽职调查、财务核查、协助招股说明书财务和
   张领然        其他成员
                            管理层分析、募集资金运用等章节的编制、讨论与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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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理完善财务核查工作底稿等

                               参与部分尽职调查、部分客户及供应商访谈;部分
   叶玉平       其他成员
                           申请文件的制作等

                               参与部分法律事项、业务事项的尽职调查;客户、
   陈建为       其他成员
                           供应商访谈;整理完善工作底稿等

余志远、高峰    其他成员       参与尽职调查或访谈部分客户及供应商


    四、内部核查部门审核的主要过程

    (一)内部核查部门的成员构成

    本保荐机构投行风控部门、内核部门、合规管理部门、投行业务管理部门指
派专人组成检查组联合对华骐环保 IPO 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投行风控部门承担现
场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内核部门、合规管理部门、投行业务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完成。

    (二)投行风控部和合规管理部核查过程

    2019年10月14日—10月18日,投行风控部门孙淑、沈磊、吴潇骏,投行业务
管理部裴忠、贾世宝,内核办公室曾芝兰、赵楠和合规管理部外聘北京市德恒律
师事务所律师吴文峰等核查人员组成现场核查小组到华骐环保进行了联合现场
核查。

    在联合现场检查过程中,检查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检查了项目的尽职调查工
作底稿和相关申报文件;就发行人业务经营与发展情况、行业地位和竞争优劣势、
产品研发情况、募投项目可行性以及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等,与公司相关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访谈或实地察看业务现场。检查人员就发现的问题或可能存在的影响
事项,与项目保荐代表人进行了沟通。

    五、内核小组审核的主要过程

    (一)内核小组会议召开时间和成员构成

    2019年11月15日,内核会议在内核小组成员程凤琴、张同波、裴忠、郁向军、
王军、孙庆龙、李晓新和姚桐等8人参加的情况下按期召开,会议召开有效。

                                3-1-4-16
    (二)内核小组会议评审

    内核小组会议基本程序如下:
    1、项目组介绍项目基本情况以及项目立项阶段、尽职调查阶段和申报材料
制作阶段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2、项目组介绍联合现场检查小组提出的问题及答复情况;
    3、项目组介绍项目质量控制报告、问核情况、业务总部初审意见;
    4、内核小组委员发表审核意见;
    5、内核小组对项目进行集中讨论和审议;
    6、会议主持人总结审议意见;
    7、内核小组委员就是否推荐项目进行投票;
    8、统计投票结果,填制内核会议决议;
    9、会议主持人宣布内核结果。
    本项目内核小组会议有权表决成员(计8人)对保荐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表决如下:同意票8人,否决票0人,弃权票0
人。同意票人数占参加内核会议有表决权的内核小组成员人数的100%,本次内核
小组会议表决结果有效。

    (三)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内核小组在认真审核华骐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内核材
料后,经认真讨论得出以下结论意见:

    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在 BAF 工艺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较为丰富的项
目经验,具有较高的行业品牌信誉和良好的市场地位;报告期内经营规模和经营
业绩持续增长,法人治理运作规范;同时,发行人所处行业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
励的环保行业,未来随着国家对水污染治理行业发展持续支持、水污染治理标准
的提高、BAF 工艺在国内污水处理领域的持续推广,发行人主营业务发展前景良
好。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
用,可以进一步发展壮大公司业务,提高公司的盈利规模和持续竞争力。

    因此,国元证券同意担任华骐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


                                  3-1-4-17
机构(主承销商),推荐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3-1-4-18
              第二部分        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一、立项评估意见

     本保荐机构投行项目立项小组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召开项目立项评估会议,
集中审议并提出如下主要意见:

     1、公司历史上出现多次股权转让、增资行为,请核查并披露相关定价依据、
涉及国有股权比例变动时的核准程序。

     2、智能化污水处理设备业务自 2018 年才形成规模化产销,关注该业务的未
来持续发展情况。

     3、分析应收账款和存货增长对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影响,披露公司的资金
流动性及偿债风险。

     4、进一步关注环保处罚事项的违规性质界定。

      二、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和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分析处理情况

     (一)历史上部分国有股权比例变动时,存在未履行评估等瑕疵事项

     1、关注问题

     经调查发现,发行人在 2002—2010 年和 2017 年间,曾存在增资或股权转让
导致国有股权比例变动时,未履行资产评估或备案程序等瑕疵事项。具体如下:

                                                                   国有股东安工大资产
序   增资或转让时                                 存在的主要问题
                            变动事项                               (或安工大华冶)的
号       间                                         或瑕疵事项
                                                                       持股比例变化
                                                                   本次变动前持股比例
                     6 名自然人合计增资        未履行资产评估
1    2002 年 11 月                                                 18.00%,本次变动后
                     20.00 万元                及其备案手续
                                                                   持股比例 15.00%
                     华冶铝业增资 40.00 万     履行了资产评估      本次变动前持股比例
2    2003 年 12 月   元,14 名自然人合计增资   手续、但未履行备    15.00%,本次变动后
                     41.00 万元                案手续              持股比例 13.07%
                     (1)全体自然人股东将合   (1)受让未履行     本次变动前持股比例
3    2004 年 11 月
                     计 52.43 万元出资转让给   资产评估手续;      13.07%,本次变动后

                                       3-1-4-19
                     安工大华冶;                   (2)增资履行了    持股比例 15.12%
                     ( 2 ) 33 名 自 然 人 增 资   资产评估手续、但
                     132.20 万元,华科冶金增        未履行备案手续
                     资 111.80 万元
                                                    存在未履行资产     本次变动前持股比例
                     19 名 自 然 人 合 计 增 资
4   2007 年 11 月                                   评估及其备案手     15.12%,本次变动后
                     368.00 万元
                                                    续                 持股比例 11.05%
                                                                       本次变动前持股比例
                     6 名自然人累计增资             未履行资产评估
5   2009 年 3 月                                                       11.05%,本次变动后
                     270.00 万元                    及其备案手续
                                                                       持股比例 9.23%
                                                                       本次变动前持股比例
                     2 家法人合计增资 160.00        未履行资产评估
6   2009 年 4 月                                                       9.23%,本次变动后后
                     万元                           备案手续
                                                                       持股比例 8.41%
                     3 家法人合计增资 165.00                           本次变动前持股比例
                                                    未履行资产评估
7   2011 年 6 月     万元,3 名自然人合计增                            25.95%,本次变动后
                                                    及其备案手续
                     资 85.00 万元                                     持股比例 23.76%
                                                    未履行资产评估
                                                    及其备案手续;增   本次变动前持股比例
                     两 家 企 业 合 计 增 资
8   2017 年 6-8 月                                  资采取非公开方     22.49%,本次变动后
                     1015.61 万股
                                                    式,未获得有权部   后持股比例 18.80%
                                                    门批准
    注:安工大华冶指安徽工业大学华冶自动化工程公司,系发行人的原股东;安工大资
产指马鞍山市安工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系发行人的现股东。安工大资产于 2010 年 12
月取得安工大华冶划转的所持发行人股权。

    上述评估或备案程序的遗漏,导致部分国有股权变动过程中的增值价格或转
让价格的缺乏公允价格参照。

    2、问题解决情况

    (1)事件成因或背景调查:首先,本保荐机构项目组人员对上述缺陷产生
的原因进行了调查,根据安工大 2012 年向安徽省教育厅提交的书面文件,上述
问题或缺陷的形成,既有当时背景下安工大对产业管理相关具体制度的缺失,也
有安工大华冶管理人员对制度文件理解不够的原因。根据当时学校产业管理有关
规定的精神,“安工大华冶执行总经理负责制;依法各自独立承担民事及经济责
任”,由此确定了安工大华冶的企业化管理模式。再加上安工大华冶出资设立的
华骐环保属于安工大的第三级公司,因此华骐环保的历次增资决策未上报给学校
批准,也未报请安徽省财政厅批准。

    (2)了解安工大资产(或安工大华冶)未按实际增资价格参与增资的原因:

                                          3-1-4-20
根据安工大 2012 年向安徽省教育厅提交的书面文件,当时安工大考虑到华骐有
限尚处于发展雏形阶段,系统技术尚未形成,经营效益不明显或不稳定,市场对
其认可程度尚不可知,囯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难以得到有效保证,因此在华骐有限
的几次对外增资扩股时,即便实际增资价格较低,安工大资产(或安工大华冶)
也都选择了放弃增资的权利。另外,部分外部股东增资入股价格偏低也是中小企
业融资困难所致。

    (3)补充取得实际控制人和国资等有权部门的确认意见

    为了解决上述瑕疵问题,消除历史上因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程序不完备可能存
在的风险,2019 年 5 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安徽工业大学向其主管部门安徽省
教育厅行文,请求确认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形成及演变相关事
项。同月,安徽省教育厅向省财政厅出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请确认安徽华骐环
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形成及演变相关事项的函》(皖教秘科[2019]51 号)该
函明确:同意安徽工业大学关于华骐环保股权形成及历次变动情况,以及华骐环
保股权变动过程中,不存在损害国有股东权益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的确认
意见。2019 年 6 月,安徽省财政厅向省教育厅出具《关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股权形成及演变相关事项的复函》(皖财教函[2019]192 号),同意确
认华骐环保股权的形成及历次变动,并同时出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安徽华
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复函》(皖财教函[2019]191 号)。
2020 年 3 月 23 日,安徽省财政厅出具《关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
关事项的复函》(皖财教函[2020]77 号),确认:华骐环保及其前身华骐有限的
设立及历次增资、股权转让及划转结果真实、有效,符合国资管理法律法规的规
定,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至此,上述国有股权变动中
的瑕疵得到了有权主管部门的事后认可。

    (二)报告期内,宜兴华骐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
为的认定

    1、关注问题

    2016 年间,子公司宜兴华骐运营的宜兴市丁蜀镇污水处理厂因出水排放
超标,先后受到无锡市环境保护局和宜兴市环境保护局共两次行政罚款累计

                                3-1-4-21
42.69 万元(不含 2018 年的强制执行罚款 18.27 万元)。经了解,造成丁蜀
镇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排放的主要原因系污水处理厂的进水超标所致。尽管
按特许经营权合同约定,进水不符合进水标准的,污水处理厂不应成为担责
方,但事实上子公司宜兴华骐被处以较大金额的行政处罚罚款。

       2、问题解决情况

       (1)事件及成因调查

       ①2016 年 4 月 21 日,因进水水质超标,宜兴华骐丁蜀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
放的氨氮值超过国家和江苏省规定的排放标准,于 2016 年 6 月 16 日被无锡市环
保局以锡环罚决[2016]36 号《无锡市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责令立即停止
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同时罚款 24.43 万元。

       ②2016 年 11 月 29 日、30 日,因进水水质超标,宜兴华骐丁蜀镇污水处理
厂出水排放的氨氮值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于 2017 年 3 月 13 日被宜兴市环
境保护局以宜环罚决[2016]20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同时缴纳排污费数额两倍的罚款计 18.267 万元。

       (2)罚款缴纳情况及后督察合规情况

       2016 年 7 月 4 日,宜兴华骐缴纳了上述罚款。2016 年 8 月 29 日,宜兴环保
局进行了后督察,后督察结果为“排放口出水采样经监测达标,已完成整改”。

       2018 年 8 月 3 日,宜兴华骐缴纳了罚款 36.534 万元及逾期缴纳罚款的加罚
款 18.267 万元。宜兴华骐自处罚之日起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未出现日均值超标,
环保部门监督性检查未出现超标现象。

       (3)取得环保处罚实施部门的确认意见

       2019 年 5 月 8 日,无锡市生态环境局针对上述①,出具《情况说明》,说明:
上述处罚系依据《无锡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作出,属于一般等
次的行政处罚。

 处罚等次         裁量幅度                           裁量因素
               处应缴纳排污      一般污染物(除有毒物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放射
从轻
               费数额 2 倍的罚   性物质等,下同)排放量较小,1 个污染因子超标在 50%


                                       3-1-4-22
               款                以下;因突然降温、来水冲击等非主观原因造成水质不稳
                                 定且浓度最高的污染因子超标在 80%以下;及时完成问题
                                 整改,对环境影响较小。
                                 一般污染物排放量较小,2 个以下污染因子超标且浓度最
               处应缴纳排污      高的污染因子在超标 80%以下 51%以上;因突然降温、来
一般           费数额 3 倍的罚   水冲击等非主观原因造成水质不稳定且浓度最高的污染
               款                因子超标在 100%以下;及时完成问题整改,对环境影响
                                 较小。
               处应缴纳排污      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浓度最高的污染因子在超标 80%以上
较重           费数额 4 倍的罚   200%以下;对存在的问题整改效果不明显。
               款
从重           略                略

       据此,上述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且罚款数额较小,也没有

导致严重环境污染或社会恶劣影响。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之“问题11”

的解答规定,不认定为重大违法。

       2018 年 12 月 10 日,宜兴市生态环境局针对②,出具的《情况说明》,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74 条之规定,上述超标排放行为应处
应缴纳排污费数额 2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因上述超标排放行为未产生环境
污染事故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故宜兴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应缴纳排
污费数额两倍处以的罚款,属于按最低标准计罚的从轻处罚。

       (4)报告期内,受处罚主体——子公司宜兴华骐的营业收入占发行人同期
合并报表营业收入的比例不足 5%,不具有重要影响。

       综上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宜兴华骐上述受到环保处罚的行为,不属于发

行人的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

       (三)督促发行人进一步规范工程分包行为

       1、关注的问题

       经核查,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少量土建工程施工分包给无资质单位的情形。
其中:2016 年度涉及 2 笔分包合同(包括工程签证,下同),分包合同平均金额
154 万元;2017 年度涉及 13 笔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平均金额 106 万元;2018 年
度涉及 11 笔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平均金额 67 万元。以上共涉及 2 家无建筑施工
资质的分包单位。

                                       3-1-4-23
     造成上述情形的主要原因是:公司的智能污水处理设备、生物滤料等 BAF
工艺包的产品和技术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公司承揽的水环境治理工程也多是基
于上述产品和技术进行的业务拓展,工程的土建安装部分一般进行对外分包。通
常,规模不大的污水处理工程本身涉及的土建工程量小,不存在结构和功能复杂
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建造,且施工较为简单、安全度较高,为此,公司将该少量施
工任务分包给过往合作好、工程质量符合验收标准,但并无工程施工专业资质的
分包单位。

     2、解决情况

     (1)保荐机构和律师结合分包子项在总体项目中的建设内容构成、工程价
值量大小等进行分析,并在核查对应工程项目验收通过记录的基础上,进一步要
求:①主要项目的业主单位出具书面《确认意见》,确认内容包括:对分包无异
议、被分包项目不属于主体工程或核心业务、分包项目质量达标、不存在纠纷等;
②被分包单位出具了书面的《声明与承诺》,承诺:如今后因承包项目质量纠纷
而产生的成本或损失的全部由其承担,不由发行人承担。

     (2)发行人自 2019 年初开始全面纠正,已经不再与该等无资质的分包单位
签署分包合同。

     (3)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了关于发行人无重大违规或未受到行
政处罚的书面证明。

     为此,保荐机构和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分包行为是基于分包项目实施简单、
单项工程分包额较小、非总体项目中的核心或重要的主体工程,且以往合作好和
工程质量可控的基础上实施的,不构成发行人经营的重大违规行为。

     (四)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转贷”行为和核查相关内控的建立和执行情
况

     1、关注问题

     2016 年初至 2017 年 5 月,公司及其子公司润佑水务存在为满足贷款银行受
托支付要求,通过供应商取得银行贷款(以下简称“转贷”)的情形。具体统计
如下:

                                 3-1-4-24
              贷款总额       转贷金额
   期间                                  笔数              主要放款银行
              (万元)       (万元)
                                                  徽商银行马鞍山开发区支行、中国
2016 年度         6,730.00    6,584.49        9
                                                  银行马鞍山开发区支行等
2017 年 1-5                                       马鞍山农商行马鞍山分行营业部、
                  3,870.00    2,471.31        8
月                                                徽商银行马鞍山开发区支行等
   合计        10,600.00      9,055.80    17                    /
剔除不视为
“转贷”金         /          3,101.75        /                 /
额后

    注: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之“问题 41”的解答规定,连续 12 个
月内银行贷款受托支付累计金额与相关采购(同一交易对手、同一业务)累计金
额基本一致或匹配,不视为“转贷”金额。经统计,剔除不视为“转贷”的金额
后,上述期间的相应的转贷金额合计为 3,101.75 万元。
    2017 年 5 月以后,公司及其子公司停止了不规范的转贷行为。对于上述转
贷方式取得的银行借款,公司及其子公司均能按期归还,与贷款银行和供应商之
间不存在因转贷行为而产生的任何纠纷。
    为此,本保荐机构项目组人员需要对发行人杜绝“转贷”行为的相关内控制
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复核。

    2、解决情况

    经核查,上述转贷行为主要系公司经营资金周转所需。具体办理时,公司考
虑了自身的融资偿还能力及今后偿还计划,并按期偿还贷款,不存在逾期偿还情
形。因此,上述转贷行为不属于恶意行为,也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 2017 年 5 月以后,未再发生转贷行为,发行人事后制
订了《筹资管理制度》并持续有效执行。2019 年 5 月马鞍山市金融监管局和人
民银行马鞍山中心支行出具书面说明,说明:上述转贷行为没有造成不良后果,
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没有因此给予华骐环保行政处罚。

    (五)发行人员工“五险一金”计缴行为的规范

    1、关注问题

    经调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少数员工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下


                                   3-1-4-25
 合并简称“社保公积金”)未严格按规定缴纳等情形。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及子
 公司的缴纳的社保公积金情况如下:

     (1)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项    目                     2019 年末        2018 年末       2017 年末        2016 年末
在职员工人数                                      468             407             326              243
社会保险缴纳人数                                  412             348             276              207
未缴纳社会保险人数                                    56           59              50               36
                  退休返聘                            42           43              35               23
                  社会保险关系留
                  在原单位,由原                      11               8               6                2
未缴纳社会        单位缴纳
保险原因          试用期未缴纳                         1               7               8            10
                  不愿缴纳                             -               -               -                1
                  离职等其他原因                       2               1               1                -

     (2)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项    目                     2019 年末        2018 年末       2017 年末        2016 年末
在职员工人数                                      468             407             326              243
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                                411             351             268              197
未缴纳住房公积金人数                                  57           56              58               46
                  退休返聘                            42           43              35               23
                  住房公积金关系
                  留在原单位,由                       8               6               4                -
未缴纳住房        原单位缴纳
公积金原因        试用期未缴纳                         4               4               5            10
                  不愿缴纳                             -               -           12               12
                  离职等其他原因                       3               3               2                1

     上述未缴纳社保公积金情形中,除退休返聘员工、社会保险关系留原单位员
 工无需缴纳外,其余情形公司存在被追缴或补缴相应社保公积金的风险。

     2、解决情况

     按报告期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的人次、应缴纳的标准测算,公司未来可能需补
 缴的社保公积金金额以及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未来可能需补缴金            社会保险费           2.84           16.89           22.51            24.55


                                                3-1-4-26
额                   住房公积金      1.43        7.77       6.23      7.22
                     小计            4.27       24.66      28.75     31.77
净利润                            7,219.96    6,212.87   2,657.50   744.22
补缴金额占当期净利润比例            0.06%       0.40%      1.08%     4.27%

     针对上述可能被追缴或补缴相应社保公积金的风险,公司控股股东安工大资
产出具书面承诺:如华骐环保及控股子公司违反国家和地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
金相关法律法规而被要求补缴相关费用或处罚,安工大资产将无条件承担该等费
用。

     同时,公司及子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均出具书面证明,证明:
公司及各子公司自报告期初至今,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未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公司及子公司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心均出具书面证明,证明:公司及各子公司自报告期初至今,在住房公积金缴纳
方面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未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少量员工未缴社保公积金情形,并非发行人主
观上逃避应承担的员工社会保障义务。应缴未缴人次及金额占员工总数及净利润
的比例较小,对公司持续经营影响较小,该等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且公司
控股股东安工大资产亦对可能存在的补缴义务承诺承担经济责任。因此,该等少
量未缴社保公积金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选择

       1、关注问题

     鉴于近几年,我国水环境治理的主要投资建设领域,开始从早些年的城市污
水治理设施的集中、规模化建设,向污水处理设施的提标改造加快转变,如:要
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指标从原一级B向一级A提高,以至地表水IV类标准逼近。同
时,国家和地方政府开始重视并逐步落实乡镇及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历史缺口”
的建设。在此过程中,一批新的、高效、适用的污水处理技术和产品逐渐投放市
场并开获得推广应用。
     作为国内少数拥有成熟适用的BAF工艺技术的发行人,公司积累了较为丰富
的工程应用案例经验,且产品能够较好满足上述新生市场需求或市场新变化,为
此,公司需要顺应上述发展趋势,在今后的业务定位和产品发展路线上予以契合,

                                   3-1-4-27
并利用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机会,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选择上予以体现。

    2、解决情况

    本保荐机构项目组人员与发行人董事会主要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
人员等进行了多轮交流沟通,在深入了解行业发展趋势、发行人的实施基础或条
件等前提下,就公司未来发展方向和产品发展路线达成共识,并多次召开专题会
议集中讨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遴选。
    经慎重分析,发行人董事会选择确定了“马鞍山城镇南部污水处理厂扩建工
程项目”、“智能化污水处理设备产业化项目”,以及“补充水环境治理工程业务
营运资金”作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经发行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审议通过。

    (七)进一步明晰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建立持续、稳定和透明的股东回报
机制

    1、关注问题:

    公司现行股利分配政策虽然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但缺乏股利分配政
策的论证和决策程序、股利分配的条件、金额或比例,亦未能体现充分考虑独立
董事、外部监事和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解决情况

    为进一步明晰和稳定对股东的现金分红回报机制,公司召开 2019 年度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
案)》。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包括:利润分配原则,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公
司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
件、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现金分红政策的信息披露等。同时,发行人还制定并
通过了《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19-2021 年)》。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1)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
用)中制订的股利分配政策注重了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能够切实维护股
东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并建立了有效的决策机制以及制定了《未来三年
分红回报规划(2019-2021年)》,提高了股利分配政策的透明度,能够给予投资


                                 3-1-4-28
者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
    (2)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及招股说明书对利润分配事项的规定和
信息披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发行人股利分配决策
机制健全、有效和有利于保护公众股东权益,明确了股利分配政策制订、修改和
股利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会计准则》
等法律法规文件,并能够切实保障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得到履行和遵守。

    三、内部核查部门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落实情况

    (一)问题:发行人水环境治理工程业务完工百分比法计量收入的内部控制
程序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落实情况:
    发行人水环境治理工程业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建造合同》,
采用累计发生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计算完工百分比,并据此计量
收入。
    1、发行人的相关内部控制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关于完工百分比计量的现行控制程序如下:
    (1)合同预计总成本的确定流程及其调整或更新政策
    发行人在取得项目合同后、业务实施前,由 EPC 事业部牵头将合同内容分解
给各个部门编制成本预算,其中:造价部门负责编制土建、管网施工预算,EPC
事业部负责外购设备(如:风机、水泵、阀门等)预算,物控中心负责编制污水
处理池内材料及其运费预算,工程服务部负责编制工程施工和管理预算,设备事
业群负责编制自产设备预算,最后由 EPC 事业部汇总预算,经发行人预算委员会
批准后交财务部,财务部再将成本预算的含税价格调整为不含税价格,最终形成
供合同项目执行与控制使用的总成本预算。
    除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建设内容增减项的作出的预算总成本的调整以外,每季
度末,发行人相关预算编制部门及财务部还对主要合同项目的预算成本进行复
核,当预计总预算成本变动幅度超过 5%时,启动该合同项目的预算总成本调整
程序,并在当季末累计调整合同项目的收入、成本和毛利,持续保持合同项目计
量的及时性、准确性。


                                  3-1-4-29
    (2)合同实际发生成本的计量控制流程
    对于发生的工程物资成本的计量,公司通过对实物流的控制,主要涉及采购
或生产、仓库流转(如有)、项目领料或现场验收、监理核验签字、项目资料员
统计和项目管理员复核等控制程序,最终将合同成本的实际发生数据提交财务部
据以成本核算。
    对实际发生的工程分包成本(如有)的计量,发行人区分非固定价与固定价
分包合同分别计量分包成本。其中:非固定价下,由分包商按月提供的工程量完
成清单,依次经项目经理确认、造价部核价后,财务部据以计量分包成本;固定
价下,由分包商按月提供分包项目的形象进度,经项目经理确认后提交财务部,
财务部据以计算分包成本。
    对于合同项目发生的人工及其他费用,由财务部根据合同项目的归属进行相
应的确认和计量。
    (3)最终,由财务部根据合同项目归集的全部发生成本,与预算总成本相
比,计算完工百分比。
    此外,发行人还定期就工程项目完成的进度形象获取监理单位或业主单位的
确认,以佐证财务计量的完工百分比的合理性。
    2、保荐机构的核查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主要水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的预算总成本编制及调整资料、实
际发生成本的归集资料,审阅会计师的审计调整底稿,经计算复核,并结合项目
现场的实地察看等,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水环境工程项目的成本、收入
计量在所有重大方面完整、准确。

    (二)问题:董事长王健、副董事长郑俊、副总经理王爱斌在安工大任职的
合规性以及独立性。

    落实情况:
    根据安工大人事处 2015 年 12 月 3 日出具的有关三人停薪留职情况的《说
明》,以及律师于 2019 年 12 月 3 日对安工大人事处的访谈记录等,并经适当核
查后认为:目前本公司董事长王健、副董事长郑俊、副总经理王爱斌,均仅保留
安工大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不在安工大及其下属企业(华骐环保除外)担任任何
职务;三人的薪酬福利和社保公积金等均全部由华骐环保实际承担;三人的现有

                                 3-1-4-30
任职符合安工大的人事管理规定,三人保留安工大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亦不实质
影响本公司的人员独立性。具体情况如下:
    1、王健、郑俊、王爱斌在安工大的任职经历
    王健:2000 年 9 月至 2012 年 8 月在安徽工业大学科技实业总公司、安工大
华冶任产业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
    郑俊:2003 年 7 月至 2012 年 8 月历任安徽工业大学教授、安徽工业大学市
政与环境工程系主任。
    王爱斌:2003 年 3 月起调入安工大,在校办产业总公司任职,并被派驻到
华骐有限工作。
    上述三人自 2012 年 8 月起,均不在安工大及其下属企业(华骐环保除外)
担任任何职务,仅保留在安工大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
    2、三人的任职的合规性
     由于三人自 2012 年 8 月起,均已不在安工大及其下属企业(华骐环保除外)
担任任何职务,仅保留安工大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且全部薪酬福利和社保公积金
等均由华骐环保承担。因此,三人在华骐环保的任职及保留安工大事业单位人员
编制,符合安工大人事管理规定。
    3、独立性核查
    结合上述任职情况,根据三人出具的《董监高调查表》,并调取三人与发行
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分管发行人工作的记录以及工资单、发行人与安工大结算三
人社保公积金的单据等,证实:王健、郑俊、王爱斌等 3 人仅其人事档案关系隶
属于安工大,实际上,自 2012 年 8 月起,三人均已不在安工大及其下属企业(华
骐环保除外)担任任何职务,一直在发行人全职工作,其薪酬福利和社保公积金
等全部由发行人承担,与安工大之间不存在人员独立性的问题。

    四、内核小组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审核意见及落实情况

    (一)问题:发行人水环境治理工程业务完工百分比法计量收入的内部控制
程序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同前述“三、内部核查部门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落实情
况”之“问题(一)”)。

    落实情况:参见前述“三、内部核查部门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落实情况”之


                                 3-1-4-31
“问题(一)”落实情况。

    (二)问题:对于发行人历史上的袁朝晖、杨煌、张鲁征等 3 名退出股东未
能实施访谈并确认股权转让情况,补充说明所采取的替代措施。
       落实情况:
    1、首先,项目人员审阅了工商登记部门存档的相关股权转让协议;
    2、其次,由于上述 3 名退出股东确因无法取得联系(其中杨煌已去世),又
在发行人的配合下,项目人员采取由上述 3 名退出股东的股份受让人亲自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的方式实施了补充或替代核查程序,股份受让人的具体确认内容如
下:(1)本人与转让人(退出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真实、有效,转让价款已经
全部结清,不存在任何争议;(2)如有不实或引致任何纠纷,本人将自行承担全
部法律责任,与发行人无关。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上述核查措施可以合理保证上述 3 名退出股东的股
权转让行为真实、有效。

       五、核查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情况

    (一)对会计师专业意见的核查情况

    本保荐机构项目组人员审阅了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的财务报告审计的主要工作底稿,评估了发行人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
计估计,验证了财务数据和审计报告的可靠性;同时,核查了会计师出具的审计
报告、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对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说明、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
及验资复核报告。
    经核查,会计师出具的上述报告的专业意见与本保荐机构所作的判断不存在
差异。

    (二)对律师专业意见的核查情况

    本保荐机构项目组人员审阅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的法律调查工作底稿,核查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产权鉴证
意见与招股说明书的一致性。
    经核查,律师出具的上述报告的专业意见与本保荐机构所作的判断不存在差
异。
                                  3-1-4-32
    六、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与盈利能力相关信息的核

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
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46 号)的要求,保荐机构和申报会
计师本着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发行人报告期内与盈利能力有关的信息
进行了尽职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核查情况

    1、主要核查情况

    (1)查阅同期行业、市场、可比上市公司资料,检查并比较发行人收入构
成及变化情况,产品价格、销量及变动趋势是否存在显著异常情形;
    (2)了解行业的周期性特征,获取发行人分季度或上、下半年的营业收入
数据,分析发行人的收入变化是否与行业及其季节性特点吻合;
    (3)根据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及销售模式,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比较,检
查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抽查大
额销售(服务)的记账凭证、销售(服务)合同、发货单、发票及客户签收单、
施工或安装进度表、监理和业主的验收报告,以及污水处理计算单等,验证收入
确认时点是否符合既定的会计政策;
    (4)获取发行人主要客户名单,关注是否新增主要客户、是否存在异常变
动客户,并对 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主要新增客户、交易额变动较
大的客户进行访谈或函询;
    (5)获取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销售台账,核查发行人期后是否有大量销售(服
务)退回或冲回的情形;
    (6)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的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关注主要客户
的销售金额与合同金额是否匹配;
    (7)检查近三年末发行人主要应收账款单位与其主要客户的匹配性,分析
新增客户的期末应收账款金额与销售收入的匹配性,新增客户的信用政策是否符
合公司既有的信用标准;



                                 3-1-4-33
    (8)获取期末大额应收账款的期后收款记录,抽查发行人资产负债表日后
的大额银行存款支付记录,关注是否存在年末收款、期后不正常流出情形;
    (9)结合对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的核查,对发行
人关联方进行认定,并核查年度间关联交易及其变动是否合理,定价是否公允,
是否存在隐匿关联交易或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情形;识别是否存在其他利益相关方
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等。

    2、核查结论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收入在所有重大方面真实、完整,收入确认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及行业惯例,收入构成及变化、产品定价、销量及其变化合
理,销货款、工程款或服务报酬回收符合发行人收账政策且无异常变动,不存在
利用关联交易或隐匿关联交易等操纵收入的情形。

    (二)成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核查情况

    1、主要核查情况

    (1)获取发行人主要原材料、零部件或组件和能源价格数据,并与市场上
相同或相近物资的公开市场报价及其走势比对是否一致;
    (2)计算发行人主要产品(服务)的单位原材料、运营耗材等消耗量和单
位能源(水、电、燃气)耗用量,检查主要原材料、耗材及单位能源耗用与产能、
产量、销量是否匹配;抽查发行人水环境治理工程合同物资清单与实际采购情况
的一致性;
    (3)了解发行人成本核算方法,分析其是否符合实际经营情况和会计准则
的规定,是否保持一贯性;并获取发行人产品的成本构成表、合同成本预算表,
了解其料、工、费构成情况,分析成本构成波动的合理性,以及验证预算成本的
完整性和准确性;
    (4)获取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名单,对近两年主要新增供应商以及交易额增
减变化较大的供应商进行访谈或函询,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交易额大幅减少或合作
关系取消的情况;
    (5)抽查报告期发行人大额采购合同并检查实际履行情况。



                                3-1-4-34
    (6)了解发行人生产情况,并核查原材料价格变动对发行人营业成本的影
响;
    (7)了解、测试和评价公司的存货盘点制度及实际执行情况;
    (8)获取发行人对期末存货的盘点和处理记录、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
发行人存货的监盘记录,验证存货的真实性,对比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处理情况;
    (9)结合对发行人产品毛利率、期间费用率变动情况的核查,并抽查产品、
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存货资产、在建工程等成本归集、核算记录,判断
发行人是否存在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项目的情
形等。

    2、核查结论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要原材料、运营耗材和能源等消耗真实,且与产
能、产量、销量(服务量)之间匹配,成本核算方法符合企业实际和会计准则的
规定,期末存货余额真实,不存在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
建工程等项目的情形,与主要供应商的交易及其变动真实、合理。

    (三)期间费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核查情况

    1、主要核查情况

    (1)获取发行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和财务费用的明细表,核
查主要构成情况及其变化的合理性,并重点对变动幅度较大的项目进行核实;
    (2)结合发行人销售模式,分析发行人销售费用率及其变化情况,并与可
比上市公司对比分析其合理性;
    (3)分析发行人销售费用与营业收入的变动趋势是否一致,销售费用的项
目和金额是否与发行人的销售行为匹配,并结合对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
客户和供应商的核查,判断是否相关存在支出由其他利益相关方支付的情形;
    (4)抽查发行人管理人员薪酬明细表,并与市场上同行业水平比较,分析
管理人员薪酬的合理性;
    (5)获取发行人研发费用明细表,分析当年研发费用的规模与列支是否与
发行人当期研发项目、研发内容、研发阶段等实际情况匹配;
    (6)复核发行人年度贷款利息及会计处理,以及估算银行存款利息;

                                3-1-4-35
    (7)获取发行人员工名单,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员工总数、人员结构;
    (8)获取发行人员工薪酬制度、员工花名册,并抽查工资表,统计员工工
资总额、计算员工平均工资,并与当地马鞍山市、安徽省及同行业的岗位工资指
导水平进行比较等。

    2、核查结论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在所有重大方面真
实、准确、完整,期间费用变动趋势与发行人营业收入、资金借贷与结存等匹配,
与可比上市公司水平及变化趋势不存在异常,亦不存在相关支出由其他利益相关
方支付的情况;发行人的研发费用规模与列支与公司实际研发情况吻合;发行人
人均工资水平(含管理人员薪酬)高于当地及同行业工资水平,且建立了与公司
业绩挂钩、劳动成果挂钩的薪酬持续增长机制。

    (四)对影响发行人净利润的项目核查情况

    1、主要核查情况

    (1)了解发行人关于政府补助的会计政策,核查是否符合具体会计准则的
规定;
    (2)获取发行人政府补助的相关文件依据,检查与收益相关和与资产相关
政府补助的划分标准是否与文件依据、发行人实际情况等一致、合理,是否一贯
执行;检查递延收益分配期限的确定是否与文件依据、发行人实际情况吻;
    (3)获取与发行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批文等证明文件,判断发行人是否
税收优惠的条件,检查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合规等。

    2、核查结论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与收益相关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划分标准恰
当,相关递延收益分配期限确定合理,相关会计处理合规;发行人符合所享受的
税收优惠条件,相关会计处理合规。




                                3-1-4-36
      七、对《招股说明书》已披露的相关承诺和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

束措施的核查

     (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以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责任主体就本次发行上
市的相关事宜作出了如下公开承诺(具体内容参见《招股说明书》相关内
容),并提出了未能履行公开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体如下:
序   承诺
              承诺人                     违反承诺时的约束性措施
号   事项
                            (1)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
                        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 30 天内启动回
                        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回购价格以本公司股票发行价格
                        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
             发行人     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3)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关 于
                        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招 股
                        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
     说 明
                        赔偿。
     书 信
1                           (1)如本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息 披
                        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露 的
                        的,本公司将利用控股股东地位促成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
     相 关
                        违法事实后 30 天内启动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
     承诺
                        作。
                            (2)如本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控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股股东     失。
                            (3)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回购或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
                        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
                        至本公司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
                        止。
             发行人实       如本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际控制人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校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1-4-37
                               (1)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发行人的
                               (2)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董事、监
                           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
              事和高级
                           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
              管理人员
                           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
                           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保荐机构         如因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
              及主承销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
              商国元证     损失的,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
              券股份有     认定或生效判决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限公司       损失。


              北京市天
              元律师事
              务所、容
              诚会计师
                             若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事 务 所
                         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本单位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
              (特殊普
                         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
              通合伙)、
                         资者损失。
              安徽中联
              国信资产
              评估有限
              责任公司
              发行人全
              体 股 东
    股   份   (含控股
    锁   定   股东、持
    及   相   股 5% 以
                               如未履行股份锁定或减持承诺,本人或本单位转让发行人相关
    关   股   上股东、
2                          股份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东   减   投票表决
                           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持   意   权委托股
    向   承   东)、发行
    诺        人董事和
              高级管理
              人员
    稳 定     发行人控         (1)对于控股股东,如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由于主观原因
    股 价     股股东、     不能实际履行,则公司应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增持义务相应金额(最
3   ( 含     发行人的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股份总数的 2%,下同)的应付
    股 份     董事和高     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如已
    回购)    级管理人     经连续两次触发增持义务而控股股东均未能提出具体增持计划,则

                                         3-1-4-38
    的 承     员         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应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
    诺                   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
                         分红的追索权;如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
                         对票,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应金额的应付控股
                         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下次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
                         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2)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在本预案有效期内新聘
                         任的)在任职期间因主观原因未能按本预案的相关约定履行其增持
                         义务,则公司应将与其履行增持义务相应金额的工资薪酬(上年度
                         薪酬总额的 20%)予以截留代其履行增持义务(从控股股东领取薪
                         酬的董事,由控股股东截留履行增持义务相应金额的工资薪酬代其
                         履行增持义务);如个人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未能主动履行其增持
                         义务,由控股股东或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由公
                         司董事会提请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控 股 股
              东、实际
    避   免   控制人、
    同   业   深圳市山
                             如果本公司/本校及本公司/本校今后或有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
4   竞   争   鹰时代伯
                         该等承诺,并造成发行人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同意赔偿相应损失。
    的   承   乐股权投
    诺        资合伙企
              业(有限
              合伙)
    填 补                    如未履行该承诺,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被 摊     发行人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薄 即
5   期 回     发行人的       如未履行该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 措     董事、高   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施 的     级管理人   资者道歉;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
    承诺      员         (如有),直至本人履行承诺时止。
              控 股 股
    避   免   东、实际
    资   金   控制人;       截至目前,本单位/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以任何形
6   占   用   发行人的   式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资金的情形;未来亦不会以任何方式占用
    的   承   董事、监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资金
    诺        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控 股 股
    规   范
              东、实际       今后本单位/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继续严格执行关联交
    关   联
              控制人;   易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规章制度的规定,促使与发行人
7   交   易
              发行人的   之间的交易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商业交易的条件进行。如果违反本
    的   承
              董事、监   承诺,并造成发行人经济损失的,本单位/本人将赔偿相应损失。
    诺
              事和高级


                                       3-1-4-39
             管理人员




    (二)对上述相关承诺内容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的及时有效等发表的
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上述相关承诺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作出上述承诺或承担违反承诺责任的主体
资格和履约能力,且各自作出的上述承诺内容和违反承诺的约束性措施与其权
利、义务对等,补救措施的时效亦符合相关法规规定,故,上述相关承诺内容合
法、合理,采取的违反承诺的约束性措施(即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八、对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事项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等相关法规和自律规则的规定,对发行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及其是否按
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前 43 名股东中有 2 名
股东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
理人。具体如下:
    1、私募投资基金股东——深圳市山鹰时代伯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于 2017 年 1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其私募基金管理人为
山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23749。
    2、私募投资基金股东——江苏高投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编号 SD3011),其私募基金管理
人为南京毅达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32972。




                                3-1-4-40
             第三部分     关于《审核要点》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经逐条对照《IPO 申请审核要点》,现将发行人适用的相关审核要
点事项的核查情况及核查结论,具体说明如下:

    一、审核要点“1-1-3   发行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和整体变更程序是否曾经
存在瑕疵”

       (一)核查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在 2011 年 11 月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股份公司,以经审计净
资产折股,注册资本由 2,970 万元转增至 4,455.00 万元,全部系资本溢价转增
股本,不存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的情形。全体自然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 59.83%)
未就本次整体变更可能涉及的资本溢价转增股本事项缴纳个人所得税(注:在
2016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和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15 年第 80 号)之前,税务法规并没有对资本溢价转增股本是否应缴纳
个人所得税予以明确,实际执行中各地也存在重大差异)。
    为此,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就上述可能欠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瑕疵
事项,与发行人现有自然人发起人股东进行了书面确认,该等股东确认:若今后
被有权税务机关认定需要缴纳个税,将由本人自行承担全部纳税义务(含滞纳金
等,如有),并将相关税款等交予发行人代收代缴。
    发行人已出具承诺,若今后自然人发起人股东被有权税务机关认定需要缴纳
个税而自然人股东拒不履行缴纳义务,发行人具有代扣、代收及代缴义务时,发
行人将及时履行代扣、代收及代缴义务,以消除税务机关因此对发行人处罚的风
险。
       (二)核查结论
    鉴于:上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当时全体自然人股东,不属于发行人
的纳税义务;截至目前全体自然人股东未因此受到税收处罚;同时,目前自然人


                                3-1-4-41
发起人股东也出具了自行承担纳税义务的书面确认文件,发行人出具了若被追缴
将及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承诺。
    保荐机构认为:该可能欠缴个人所得税事项不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事宜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审核要点“2-1-1    发行人设立以来是否涉及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外
商投资管理事项”

    (一)核查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过程中曾存在未严格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程
序的瑕疵情形。截至目前,发行人历史上存在的有关国资管理的瑕疵事项已经取
得了国资主管部门的补充确认意见,取得了国有股权界定及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的书面文件。(详见前述“第二部分     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情况”之“二、
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和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分析处理情况”之“(一)历史上部分
国有股权比例变动时,存在未履行评估等瑕疵事项”相关内容。)
    (二)核查结论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过程中曾存在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程序的
瑕疵,目前已经获得了国资主管部门的补充确认,瑕疵事项得以消除。

    三、审核要点“2-1-4    发行人设立以来历次股权变动过程是否曾经存在瑕
疵或者纠纷”

    (一)核查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设立以来历次股权变动过程中,存在如下瑕疵及其解决情况
如下:
    1、需要得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外商投资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的批准或者
备案的,未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其中:(1)涉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程序瑕疵,
详见前述“二”相关内容。(2)涉及外商投资管理部门的程序瑕疵,系外籍自然
人张鲁征曾于 2002 年 12 月入股华骐有限,未履行外商投资程序,至 2010 年 4
月张鲁征从华骐有限股东中退出。马鞍山市商务局已于 2012 年 7 月出具《确认
函》,认定该投资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予追究。
    2、2003 年 12 月,华骐有限曾以经评估增值调账增加资本公积后转增实收


                                   3-1-4-42
资本 372.85 万元,不符合《公司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有关出资方式的规定。
后于 2009 年,全体股东以现金方式补缴了该次 372.85 万元的增资款。
    3、发行人设立以来历次股权变动过程中,存在个人所得税应缴未缴的情形。
不过,除发行人整体变更股份公司可能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外(详见前述“一”相
关内容),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个人股权变动中涉及的个人
所得税均已补充缴纳。
    (二)核查结论
    鉴于上述个人所得税应缴未缴情形,纳税义务人为相关自然人股东,不属于
发行人的纳税义务;截至目前相关自然人股东未因此受到税收处罚。
    保荐机构认为:该欠缴个人所得税事项不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
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审核要点“9-1-1    发行人申报时是否存在私募基金股东”

    (一)核查情况:
    详见前述“第二部分    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情况”之“八、对发行人股
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事项的核查”相关内容。
    (二)核查结论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股东中上述两名私募投资基金已按规定在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基金备案和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

    五、审核要点“10-1-1 发行人是否存在申报前 1 年新增股东的情形”

    (一)核查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一年新增股东情况如下:
    2019 年 6 月,聂海涛与丰嘉投资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受让丰嘉投资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 82.50 万股,受让价格 9.09 元/股,系 2011 年 7 月丰嘉投资入
股华骐环保时增资价格的除权价。
    经核查,本次转让前,丰嘉投资持有发行人股份全部使用其自有资金投资,
不存在使用非公开募集资金的情形;本次受让人聂海涛系丰嘉投资全部两名股东
(系夫妻关系)之一,本次转让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不存在代持股份或其他特殊安排;且聂海涛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


                                 3-1-4-43
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聂海涛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国籍     永久境外居留权          身份证号码
        聂海涛          中国            无           23102419730122****

       (二)核查结论
    保荐机构认为:本次转让前,丰嘉投资持有发行人股份全部使用其自有资金
投资,不存在使用非公开募集资金的情形;本次受让人聂海涛系丰嘉投资全部两
名股东(系夫妻关系)之一,本次转让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受让人聂海涛具
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且聂海涛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均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
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六、审核要点“11-2-1 发行人是否存在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
励”

       (一)核查情况
    经核查,为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公司相关员工出资设立了丰盈管理(员
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权。丰盈管理成立于2011年5月11日,现注册资本653.38
万元。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丰盈管理持有公司143.01万股,占公司本次发行
前总股本的2.31%。
    丰盈管理历次参与发行人增资,均获得了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截至
目前的员工持股情况详见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五、发
行人已实施的员工持股安排”相关内容。
    上述进入持股平台的员工主要为当时的骨干员工,不存在对员工任职期限、
工作绩效等持续考核条件的约定。
       (二)核查结论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安排(员工持股平台)取得了发行人股东
(大)会的批准;目前员工持股平台执行情况正常,平台内的全部股权均落实至
员工个人,不存在上市后的期权及其行权安排,也不存在股权争议或纠纷。发行
人持股平台的搭建,有助于将公司的长期发展与经济效益与骨干员工的个人职业
发展和经济利益结合起来,更好地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同时,因员工持股平台


                                 3-1-4-44
合计持有发行人股权比例2.31%,不会影响对发行人的控制权造成实质影响。

    七、审核要点“ 12-1-1 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
房公积金的情形”

    (一)核查情况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地方其他有关劳动法律、
法规的规定,建立了劳动用工制度,实行劳动合同制。公司及子公司按国家法律
法规以及所在地区社会保险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员工办理了必要的基本养老保
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失业保险,同时按规定为员工缴存住房公
积金。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及子公司的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下合并简
称“社保公积金”)情况如下:
    1、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项 目            2020 年 6 月末       2019 年末       2018 年末       2017 年末
在职员工人数                        469               468             407             326
社会保险缴纳人数                    419               412             348             276
未缴纳社会保险人数                   50                56              59              50
           退休返聘                  40                42              43              35
           社会保险关
           系留在原单
                                     10                11                  8               6
           位,由原单位
未缴纳社
           缴纳
会保险原
           试用期未缴
因                                    -                    1               7               8
           纳
           不愿缴纳                   -                    -               -               -
           离职等其他
                                      -                    2               1               1
           原因
    2、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项 目            2020 年 6 月末       2019 年末       2018 年末       2017 年末
在职员工人数                        469               468             407             326
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                  421               411             351             268
未缴纳住房公积金人数                 48                57              56              58
           退休返聘                  40                42              43              35
未缴纳住   住房公积金
房公积金   关系留在原
原因                                  8                    8               6               4
           单位,由原单
           位缴纳


                                           3-1-4-45
             试用期未缴
                                    -                   4             4                5
             纳
             不愿缴纳               -                   -             -            12
             离职等其他
                                    -                   3             3                2
             原因
    上述未缴纳社保公积金情形中,除退休返聘员工、社会保险关系留原单位员
工无需缴纳外,其余情形公司存在被追缴或补缴相应社保公积金的风险。
    3、补缴社保公积金测算及对经营成果的影响
    报告期内,按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的人次、应缴纳的标准测算,公司未来可能
需补缴的社保公积金金额以及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 1-6
         项    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月
               社会保险费          0.11               2.84         16.89        22.51
未来可能需
               住房公积金          0.09               1.43          7.77         6.23
补缴金额
               小计                0.20               4.27         24.66        28.75
净利润                         2,880.73            7,084.67     6,212.87     2,657.50
补缴金额占当期净利润比例          0.01%              0.06%         0.40%        1.08%

    如上表所示,未来可能补缴的报告期内社保公积金的金额,占各期净利润的
比例均较低,该等款项的缴纳对公司的经营成果影响较小。
    4、控股股东对本次发行前发行人应承担的社保公积金补缴义务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安工大资产承诺:如果公司及子公司被主管部门要求补缴本次
发行上市之前单位应承担的社保公积金等,则该等补缴义务由安工大资产承担,
不再由公司承担。
    5、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社保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意见
    截至 2020 年 6 月末,公司及子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均出具书
面证明,证明:公司及各子公司自报告期初至证明出具日,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方
面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未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公司及子公司
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均出具书面证明,证明:公司及各子公司自报告期初
至证明出具日,在住房公积金缴纳方面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未因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二)核查结论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少量员工未缴社保公积金情形,并非发行人主观上逃
避应承担的员工社会保障义务。应缴未缴人次及金额占员工总数及净利润的比例

                                        3-1-4-46
较小,对公司持续经营影响较小,该等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且公司控股股
东安工大资产亦对可能存在的补缴义务承诺承担经济责任。因此,该等少量未缴
社保公积金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八、审核要点“13-2-1     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报告期内是
否发生过环保事故或受到行政处罚”

    (一)核查情况:
    详见前述“第二部分     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情况”之“二、尽职调
查过程中发现和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分析处理情况”之“(二)报告期内,宜
兴华骐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相关内容。
    (二)核查结论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子公司宜兴华骐受到上述环保处罚的行为,不属于重
大违法行为,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障碍。

    九、审核要点“14-1-1     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报告期内是
否发生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
的安全事故或受到行政处罚”

    (一)核查情况
    经核查,五河县公安局在2019年10月14日检查中,发行人子公司五河华骐被
发现未按规定硫酸露天存放、盐酸没有实施双人双锁制度,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
理制度,2019年11月1日被五河县公安局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以警告处罚。
    事后,五河华骐根据检查要求进行了整改规范。
    (二)核查结论
    保荐机构认为:子公司五河华骐的上述违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十、审核要点“15-1-1     发行人是否披露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
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全部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

    (一)核查情况:
    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六、发行人主要固定资产和无


                                  3-1-4-47
形资产情况”之“(二)无形资产”之“5、其他对发行人经营发生作用的资源要
素”以及“七、特许经营权”相关内容。
    (二)核查结论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已经取得了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所必需的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截至目前不存在被吊销、撤
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也不存在可预见的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注:
高新技术企业持续认定风险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十一、审核要点“15-2-1     发行人是否披露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政策对发行
人经营发展的影响”

    (一)核查情况:
    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二、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基本情
况及竞争状况”之“(一)行业主管部门、管理体制、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之
“2、行业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和“3、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发行
人经营发展的影响”相关内容。
    (二)核查结论
    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新制定或修订、预计近期将出台的与发行人生产经
营密切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行业政策的具体变化等,对发行人的经营资质、准
入门槛、运营模式、所在行业竞争格局等方面的无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已经按
照要求披露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政策对发行人的经营发展的影响。

    十二、审核要点“17-1-1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是否披露同行业可比公司及
数据”

    (一)核查情况:
    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二、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基本情
况及竞争状况”之“(七)发行人的市场地位及竞争优劣势情况”之“5、与同行
业上市公司在经营情况、市场地位、技术实力、衡量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业务数据
及指标对比情况”相关内容。
    (二)核查结论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标准是客观的,且按照披露的


                                  3-1-4-48
选取标准全面、客观、公正地选取可比公司。

    十三、审核要点“18-1-1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是否披露主要客户基本情
况”

       (一)核查情况:
    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三、发行人销售情况和主要客
户”之“(四)报告期内向前五名客户销售情况”相关内容。
       (二)核查结论
    保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报告期前五大客户均正常经营,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上述各
类业务前五大客户(因合资设立并派驻董事的项目公司除外)之间不存在关联关
系,也不存在前五大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
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2、水环境治理工程项目专门设立的项目公司(客户)或承担专项水环境治
理工程的水处理产品需求客户,通常在项目建造完毕后,该等客户的特定项目需
求将不再继续;而作为该类工程项目的专业施工单位或业主单位的客户,他们对
本公司产品(服务)的需求将持续存在。截至目前,国内该类水环境治理工程项
目的建设投入仍在持续之中,且有加大投资、深入发展的趋势,因此,对发行人
业务的市场需求是持续存在的;发行人的污水处理运营业务受特许经营权约定,
具有稳定的客户基础和高持续性。总之,公司业务不存在过度依赖某一客户的情
形。

    十四、审核要点“18-2-1   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前五大客户相比上期是否
存在新增的前五大客户”

       (一)核查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各期前五大客户相比上期,存在新增的前五大客
户情形。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三、发行人销售情况和主
要客户”之“(四)报告期内向前五名客户销售情况”相关内容。
    出现较多新增客户的原因,主要系这些客户作为国内各地、不同项目的业主


                                 3-1-4-49
单位或承建单位,均因具体污水等治理项目需求而向发行人采购相应的产品或服
务。通常特定项目的业主单位在完成指定项目建设后,将不再与公司持续交易;
但作为该类项目的专业建造单位或长年业主单位,他们会成为公司的长年客户而
持续向公司采购产品或服务。
       (二)核查结论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新增的前五大客户,均由客户的具体污
水等治理项目的需求产生,通常特定项目的客户在完成指定项目建设后,将不再
与公司持续交易;但作为该类项目的专业建造单位或长年业主单位,他们会成为
公司的长年客户而持续向公司采购产品或服务。同时,发行人业务的下游需求持
续存在并深入发展。因此,发行人不存在因主要客户转换而出现业务发展受限的
情形。

    十五、审核要点“18-4-1     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客户与供应商、客户
与竞争对手重叠的情形”

       (一)核查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国祯环保之间存在客户与竞争对手重叠的情形,
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三、发行人销售情况和主要客户”
之“(四)报告期内向前五名客户销售情况”相关内容。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客户与供应商重叠的情形,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三、发行人销售情况和主要客户”之“(六)报告期内向同一
单位既采购又销售的情况”相关内容。
       (二)核查结论
    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客户与供应商、客户与竞争对手重叠的
情形,相关交易真实、合理、必要。

    十六、审核要点“19-1-1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是否披露主要供应商基本情
况”

       (一)核查情况: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四、发行人
采购情况和主要供应商”之“(三)报告期内向前五名供应商的采购情况”相关
内容。


                                  3-1-4-50
    (二)核查结论
    保荐机构认为:1、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上述各类业务前五大供应商之间
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前五大供应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
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
斜的情形;2、发行人各类业务的供应商存在较为充分市场供给,不存在依赖某

供应商的情形。

    十七、审核要点“19-2-1   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前五大供应商相比上期是
否存在新增的前五大供应商”

    (一)核查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各期前五大供应商相比上期,存在新增的前五大
供应商情形,特别水环境治理工程业务的供应商变化。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四、发行人采购情况和主要供应商”之“(三)报告期内向前
五名供应商的采购情况”相关内容。
    (二)核查结论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新增的前五大供应商,均由发行人开展
的水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的建造、水处理产品的生产等业务的采购需求产生,采购
交易真实;该等新增供应商的持续性,主要受公司自身业务的持续需求而定,市
场上同类供应商的供给较为充分。因此,发行人不存在因主要供应商转换而出现
业务开展受限的情形。

    十八、审核要点“20-1-1   是否存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具有重要影响的商
标、发明专利、特许经营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一)核查情况:
    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六、发行人主要固定资产和无
形资产情况”之“(二)无形资产”、“七、特许经营权”以及“八、发行人核心
技术与研发情况”相关内容。
    (二)核查结论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经合法取得并拥有上述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所

                                3-1-4-51
述资产均在有效的权利期限内,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的情形;发行人已披露特
许经营权设置的质押担保情况。

    十九、审核要点“20-1-2     发行人是否存在使用或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

地、划拨地、农用地、基本农及其上建造的房产等情形”

    (一)核查情况:
    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六、发行人主要固定资产和无
形资产情况”之“(二)无形资产”之“1、土地使用权”相关内容。
    (二)核查结论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上述子公司系特许的污水处理运营主体,所使用土地
为划拨方式取得,符合《土地管理法》关于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用地的使用规定,
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手续。

    二十、审核要点“21-1-1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
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一)核查情况:详见前述“七、审核要点‘13-2-1 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
范围各级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发生过环保事故或受到行政处罚’”和“八、审核
要点‘14-1-1 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发生涉及国家
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安全事故或受到
行政处罚’”相关内容。
    (二)核查结论:同前。

    二十一、审核要点“24-1-1     发行人是否披露报告期内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之间关联交易的情况”

    (一)核查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安工大及其控制的企业之
间存在关联采购交易,详见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十、
关联交易”之“(一)经常性关联交易”之“2、关联采购情况”和“(二)偶发
性关联交易”之“2、关联采购情况”相关内容。
    (二)核查结论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关联采购交易,金额很


                                  3-1-4-52
小、占比低,该关联交易合理、公允,并在每年初履行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决策程
序,不存在项目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未来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
联交易仍可能会有小额发生,但不会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

    二十二、审核要点“26-1-1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否
准确、有针对性”

    (一)核查情况: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之“四、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之“(一)收入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之“5、
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相关内容。
    为此,保荐机构主要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了解发行人的业务类型、产品销售或服务提供的过程及交付验收等流程,
及其主要内部控制节点等,结合销售类合同的约定,判断发行人收入类型划分、
收入确认和计量的合规性;
    2、将发行人不同类型业务的收入确认政策,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进行比
较,确认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政策与同行业不存在较大差异;
    3、抽查发行人各类型收入中大额工程项目或销售合同的收入计量凭据(含
内部凭据和外部凭据),验证公司是否按既定收入确认和计量方法进行核算,以
及核算的准确性、及时性等;
    4、实地走访或函询发行人主要客户、问询工程监理单位等,进一步验证发
行人收入计量的真实性、合理性、准确性。
    (二)核查结论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准确、有针对性,且具体可执行,
符合发行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和不同类型的业务特点,与主要销售合同条款及实际

执行情况致。

    二十三、审核要点“ 28-1-1 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转贷、资金拆借等财
务内控不规范情形”

    (一)核查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 2017 年 1—5 月,公司存在为满足贷款银行受托支付要


                                  3-1-4-53
求,通过供应商取得银行贷款(以下简称“转贷”)的情形。具体统计如下:
                贷款总额      转贷金额
  期 间                                    笔数             主要放款银行
                (万元)      (万元)
2017 年 1-5                                        马鞍山农商行马鞍山分行营业部、
                  3,870.00      2,471.31       8
月                                                 徽商银行马鞍山开发区支行等
    注: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之“问题 41”的解答规定,连续 12 个月内银行贷
款受托支付累计金额与相关采购(同一交易对手、同一业务)累计金额基本一致或匹配,不
视为“转贷”金额。经统计,剔除不视为“转贷”的金额后,上述期间的相应的转贷金额合
计约 1,206.04 万元。

     对于上述转贷方式取得的银行借款,公司均能按期归还,与贷款银行和供应
商之间不存在因转贷行为而产生的任何纠纷。
     2017 年 5 月以后,公司及其子公司停止了不规范的转贷行为。2019 年 5 月
马鞍山市金融监管局和人民银行马鞍山中心支行出具书面说明,说明上述转贷行
为没有造成不良后果,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二)核查结论
     保荐机构认为:2017 年 1—5 月,公司存在为满足贷款银行受托支付要求,
存在转贷情形,上述转贷方式取得的银行借款,公司均能按期归还,与贷款银行
和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因转贷行为而产生的任何纠纷。2017 年 5 月以后,公司及
其子公司停止了不规范的转贷行为。2019 年 5 月马鞍山市金融监管局和人民银
行马鞍山中心支行出具书面说明,说明上述转贷行为没有造成不良后果,不属于
重大违法行为。

     二十四、审核要点“29-4-1      发行人最近一年按履约进度确认的收入对当
期营业收入是否具有重大影响”

     (一)核查情况
      经核查,水环境治理工程业务是发行人的主要业务之一,最近一年按履约
进度确认的工程项目收入对当期营业收入占比 63.32%,具有重大影响。
     发行人针对该类业务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具体按累计实际发生
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即:按投入法确定履约
进度),该种方法是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通用做法。较产出法(如:形象完工进度)
而言,投入法下的完工进度确认数据(实际成本信息)更易取得和准确计量,能
够减少人为估计或估量的偏差,同时,工程项目的产出法计量,本身也存在因工

                                    3-1-4-54
程项目实施内容不同(如:土方工程、材料、设备、人工劳务等)、计量单位不
同,难以统一计量的问题。
    针对该类收入的计量方法、依据等,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
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四、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之“(一)收入确认原则
和计量方法”之“5、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相关内容。
       (二)核查结论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确定履约进度的依据充分、具有外部证明材料,报告
期各期末发行人主要工程项目的实际回款进度与合同约定的客户回款进度存在
一定差异,均符合实际情况且能合理解释。

    二十五、审核要点“29-5-1     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季节性是否较为明显”

       (一)核查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存在较为明显的季节性,详见招股说明书“第
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三、发行人销售情况和主要客户”之“(一)主要产品
(服务)销售收入及比例情况”之“3、按季度划分的营业收入构成情况”相关
内容。
       其中,报告期内第四季度的营业收入占比分别为 55.24%、34.68%和 47.05%,
均符合项目执行的实际情况,确认收入依据充分合理。
       (二)核查结论
       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存在较为明显的季节性,符合发行人业
务实际,也符合同行业规律;发行人不存在重要销售合同收入确认周期明显短于
发行人、可比公司通常收入确认周期的情形;个别显著大额工程项目的执行,可
能在某一年度明显提高发行人的收入总规模,但不存在第四季度对个别客户销售
金额大幅增长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提前确认收入的情
形。

    二十六、审核要点“29-7-1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回款是否存在第三方回
款”

       (一)核查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回款存在小额的第三方回款情形。具体如下:


                                   3-1-4-55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第三方回款(王玉红代发
行人客户裕实国际支付货                -                -                -       130.00
款)
营业收入金额                 29,054.33          55,317.84    52,550.89       33,791.76
第三方回款收入占比                    -                -                -        0.38%

    2017 年,发行人为裕实国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实国际”)
建造的污水处理项目提供生物滤料,价税合计 150 万元。裕实国际通过王玉红(系
裕实国际员工和项目负责人)向发行人支付了其中 130 万元货款,并出具了对王
玉红的付款委托书,剩余 20 万元货款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该第三方回款客
观真实、具有商业合理性。
    (二)核查结论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上述第三方回款真实,具有商业合理性。

    二十七、审核要点“29-8-1       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现金交易”

    (一)核查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小额现金交易情形。具体如下:
    1、经统计,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现金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现金收款(与销售相关)                -                 -          5.18           4.07
现金收款占收入比例                    -             0.00%        0.01%           0.01%
现金付款(与采购相关)                -              0.81          8.02           3.96
现金付款占采购总额比例                -             0.00%        0.02%           0.02%

    2、上述现金交易符合发行人的经营实际和发行人的现金管理规定,现金支
付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手续。发行人的现金使用范围、金额、比例等,较行业惯例
应更为严格、规范,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无显著差异;
    3、上述现金交易中的客户或供应商,均不是发行人的关联方;
    4、前述现金交易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依据合规。
    (二)核查结论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上述现金交易真实且涉及金额很小,现金交易的存在
符合行业和企业的经营特点;现金交易的客户或供应商均不是发行人的关联方。


                                     3-1-4-56
        二十八、审核要点“31-1-1 是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要产品与可比公
 司相同或类似产品的毛利率”

        (一)核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项    目                                             毛利
                    毛利      毛利率        毛利                    毛利      毛利率      毛利     毛利率
                                                        率
水环境治理工程     3,967.46       18.02    7,420.47 21.19          8,057.00    21.62 6,670.95       21.83
水处理产品销售     1,466.81       40.09    6,960.71 44.03          5,177.80    45.33      467.09    55.77
污水处理投资运
                   1,237.10       38.08    1,689.93 39.85          1,360.73    37.90      667.02    28.58
营
   综合计算        6,671.37       23.07 16,071.11 29.18 14,595.53              27.92 7,805.06       23.14

        1、水环境治理工程的毛利率分析

        水环境治理工程业务主要指公司承担水处理系统的工程设计、土建施工、设
 备及材料采购、设备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等全程或若干阶段,并对建设工程
 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最后将系统整体移交业主运行。
        报告期内,公司水环境治理工程业务收入、成本、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项    目
                           收入           成本        毛利率          收入         成本          毛利率
水环境工程 EPC         15,422.19 11,454.73                  25.73 30,302.27 22,881.80              24.49
水环境工程 EPC(BOT)     6,590.62       6,590.62             0.00    4,722.74      4,722.74          0.00
        合    计       22,012.81 18,045.35                  18.02 35,025.01 27,604.54              21.19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项    目
                           收入           成本        毛利率          收入         成本          毛利率
水环境工程 EPC         29,892.13 21,835.14                  26.95 25,154.96 18,484.01              26.52
水环境工程 EPC(BOT)     7,375.12       7,375.12             0.00    5,402.52      5,402.52          0.00
        合    计       37,267.26 29,210.25                  21.62 30,557.48 23,886.53              21.83

        报告期内,公司水环境治理工程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21.83%、21.62%、21.19%
 和 18.02%。报告期内,公司投入建设的蚌埠市五河县污水处理厂二期 BOT 项目、
 宜兴市丁蜀污水处理厂二期改扩建 BOT 项目、丹阳污水处理厂一期 BOT 项目、含
 山县乡镇污水处理 PPP 项目、马鞍山城南污水处理厂 BOT 项目、宜兴市丁蜀污水
 处理厂三期改扩建 BOT 项目、含山污水处理厂项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

                                                 3-1-4-57
 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但预计合同成本能够收回,按实际成本等额确认收入,不
 确认项目毛利。上述项目对报告期水环境治理工程业务收入、成本的影响金额分
 别为 5,402.52 万元、7,375.12 万元、4,722.74 万元和 6,590.62 万元,剔除上
 述项目的影响后,报告期内,公司水环境治理工程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26.52%、
 26.95%、24.49%和 25.73%,基本保持稳定。

        2、水处理产品销售业务毛利率分析

                                                                                           单位:万元;%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项   目
                          收入           成本          毛利率           收入            成本           毛利率
BAF 工艺核心产品            40.58          16.40           59.59       6,366.92        3,356.09          47.29
智能水处理装备           2,109.52         831.13           60.60       7,651.67        4,015.28          47.52
其他                     1,508.62       1,344.38           10.89       1,792.15        1,478.66          17.49
        合   计         3,658.72        2,191.92           40.09 15,810.74             8,850.03          44.03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项   目
                          收入           成本          毛利率           收入            成本           毛利率
BAF 工艺核心产品         5,196.48       2,854.47           45.07         814.34          354.01          56.53
智能水处理装备           5,352.31       2,654.59           50.40               -               -                -
其他                       874.67         736.61           15.78          23.15           16.39          29.20
        合   计         11,423.47       6,245.67           45.33        837.49          370.40           55.77

        公司水处理产品包括以“魔方”系列产品为代表的智能化污水处理设备以及
 公司自主研发的 BAF 工艺核心产品(主要为生物滤料、布水布气系统、供氧系统
 等)。

        2018 年度水处理产品销售业务毛利率较 2017 年度下降 10.44 个百分点,主
 要是产品结构、单价上涨等原因变动所致。

        以主要产品为例,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水处理产品的销售单价、单位成本、
 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单位售                         单位成                         毛利
 期间        产品名称       销量                        销售收入                        销售成本
                                            价                             本                             率
 2020     魔方尊                    /              /               /               /               /        /
  年      魔方磁                    /              /               /               /               /        /
 1-6      魔方舟              37 台         57.01          2,109.52        22.46          831.13        60.60
  月      魔方格                    /              /               /               /               /        /

                                                3-1-4-58
        智能化污水处理设备小计              /        2,109.52       /      831.13   60.60
        生物滤料              399 吨      0.11         38.14      0.05      20.35   46.64
        布水布气系
        统、供氧系统                /       /           2.44        /        0.56   77.24
        等
        BAF 工艺核心产品小计                /          40.58        /       16.40   59.59
                   合计                     /    2,150.10           /     847.53    60.58
        魔方尊                 20 台    180.67       3,613.44    88.58   1,771.58   50.97
        魔方磁                 13 台    172.61       2,243.91   114.26   1,485.39   33.80
        魔方舟                 37 台     46.58       1,723.52    19.92     737.14   57.23
        魔方格                 10 台      7.08         70.80      2.12      21.17   70.10
        智能化污水处理设备小计              /        7,651.67       /    4,015.28   47.52
2019                      34,028.85
年度    生物滤料                          0.11       3,625.70     0.05   1,689.58   53.40
                                  吨
        布水布气系
        统、供氧系统                /       /        2,741.22       /    1,666.51   39.21
        等
        BAF 工艺核心产品小计                /        6,366.92       /    3,356.09   47.29
                   合计                     /    14,018.59          /    7,371.36   47.42
        魔方尊              20 台       136.07       2,721.37    56.81   1,136.13   58.25
        魔方磁               9台        158.31       1,424.82    98.97     890.77   37.48
        魔方舟              28 台        40.64       1,137.94    21.34     597.50   47.49
        魔方格              14 台         4.87         68.18      2.16      30.18   55.73
        智能化污水处理设备小计              /        5,352.31       /    2,654.58   50.40
2018                      36,372.90
年度    生物滤料                          0.10       3,480.75     0.05   1,815.66   47.84
                             吨
        布水布气系
        统、供氧系统                /       /        1,715.73       /    1,038.81   39.45
        等
        BAF 工艺核心产品小计                /        5,196.48       /    2,854.47   45.07
                   合计                     /    10,548.79          /    5,509.06   47.78
                          7,565.81
        生物滤料                          0.10        736.88      0.05     307.22   58.31
                             吨
        布水布气系
2017
        统、供氧系统          /             /          77.46        /       46.79   39.59
年度
        等
        BAF 工艺核心产品小计                /         814.34        /      354.01   56.53
                   合计                     /         814.34        /     354.01    56.53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水处理产品销售毛利率分别为 56.53%、47.78%、47.42%
和 60.58%。其中:生物滤料 2018 年毛利率下降主要是单位成本上升所致;公司

                                          3-1-4-59
的智能化污水处理设备毛利率受规格型号、处理能力大小、配件、材料构成等因
素影响呈现一定的波动性;魔方舟产品 2019 年毛利率较 2018 年上升,主要是平
均单价上升所致;魔方磁、魔方尊 2019 年毛利率较 2018 年下降,主要是平均单
位成本上升所致。

       3、污水处理投资运营的毛利率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污水处理投资运营毛利率分别为 28.58%、37.90%、39.85%
和 38.08%,整体呈上升趋势,主要系污水处理量增长较快,摊薄了固定成本所
致。

       4、同行业上市公司比较

    本公司主要从事水处理产品销售、水环境治理工程和污水处理投资运营,以
下上市公司与公司业务类似,公司与其毛利率比较如下:
                                           毛利率(%)
   公司简称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中环环保                    35.18          30.16          31.18         39.70
国祯环保                    31.33          24.89          22.03         24.88
中持股份                    37.52          30.60          28.44         29.47
国中水务                    27.37          32.42          31.56         33.88
鹏鹞环保                    40.43          33.43          50.19         52.45
中建环能                    40.27          41.35          41.22         42.17
金达莱                     未公布          68.43          65.89         63.26
平均数                      35.35          37.33          38.64         40.83
平均数(不含金达
                            35.35          32.14          34.10         37.09
莱)
中位数(不含金达
                            36.35          31.51          31.37         36.79
莱)
华骐环保                    23.15          29.17          27.95         23.15
华骐环保(扣除
                            31.02          31.89          32.52         27.55
BOT)

    根据金达莱招股说明书,金达莱收入主要来源于设备销售业务,该产品基于
其自主研发的 FMBR 工艺,产品附加值高,且水污染治理装备已实现规模化、成
套化、标准化生产,有效降低了成本,导致金达莱毛利率远高于上述其他同行业
公司。


                                    3-1-4-60
     2018 年、2019 年公司毛利率(扣除 BOT 项目的影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
均水平相当,2017 年毛利率低于同行业水平,主要系公司污水处理投资运营业
务规模占比较小,以及该业务毛利率低于同行业水平所致。

     (1)水环境治理工程业务的毛利率分析

     公司的水环境治理工程业务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对比如下:
                                          水环境治理工程业务毛利率(%)
         公司简称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中环环保                         22.63               20.14          15.82            24.07
国祯环保                         18.09               16.38          14.12            14.66
中持股份                        未公布               22.80          22.59            23.61
国中水务                        未公布               19.10          34.65            20.67
鹏鹞环保                         22.10               18.50          26.37            29.70
中建环能                        未公布               28.23          26.90            37.04
金达莱                          未公布               58.03          54.30            58.96
平均数                           20.94               26.17          27.82            29.82
平均数(不含金达莱)             20.94               20.86          23.41            24.96
中位数(不含金达莱)             22.10               19.62          24.48            23.84
华骐环保                         18.02               21.19          21.62            21.83

     根据金达莱招股说明书,金达莱水环境治理工程业务仍以其自主研发的
FMBR 工艺(兼氧膜生物反应器污水处理工艺)和高度集成化的水处理装备为依
托,将传统工程高度集成为一体化的装备或设施,大幅精简了构筑物与设备,减
少了投资成本,导致金达莱水环境治理工程业务毛利率远高于上述其他同行业公
司。

     剔除金达莱后,报告期内,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水环境工程毛利率平均
水平相当。此外,各环境工程项目的毛利率高低,本身就与工程项目的进水水质
差异、出水水质要求、工艺路线及难度、配套管网长短、工程复杂程度、参与竞
争的对手情况、议价能力、项目付款周期、施工管理能力等而存有差异。

     同行业可比公司水治理工程在业务领域与处理工艺上主要区别如下:
公司名称                     业务领域                                     处理工艺
                                                             活性污泥法及其衍生技术、印染
中环环保     城市污水处理和工业废水处理业务领域              废水处理工艺、电池生产线废水
                                                             处理工艺等

                                          3-1-4-61
           城镇污水处理、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业污水处   氧化沟法、SBR、A2/O、活性污泥
国祯环保
           理、农村水环境治理以及供排水一体化等领域   法等
           城镇污水处理、工业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   活性污泥法、氧化沟法、A2/O、
中持股份
           业务领域                                   SBR 等
                                                      氧化沟法、活性污泥法、MBR、
国中水务   城镇污水处理、工业污水处理领域
                                                      Z-BAF 工艺等
           市政污水处理、供水、再生水利用和污泥处理   氧化沟、SBR、MBR、A/O、A2/O、
鹏鹞环保
           领域                                       CASS 等
           工业水环境治理、市政水环境治理、流域水环
中建环能                                              磁分离水体净化工艺
           境治理、村镇水环境治理等领域
           村镇污水处理、市政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治理、
金达莱                                                FMBR 工艺
           工业废水处理
           城镇污水处理、农村污水治理、黑臭水体治理
华骐环保                                              BAF、A2/O、MBR、活性污泥法等
           等领域

     在业务领域上,一般工业污水处理难度要大于生活污水,在项目投资上需要
考虑建调节池、加药池等;在工艺技术上,磁分离技术、膜技术、BAF 等新型技
术要求的投资报酬率要略高于传统活性污泥工艺。污水处理行业已经发展成一个
相对成熟的行业,行业内一般根据投资成本加上一定的利润进行投标报价或竞争
性磋商,因此毛利率不会有太大的差异,但具体项目上,受进水水质差异、出水
水质要求、工艺路线及难度、配套管网长短、工程复杂程度、参与竞争的对手情
况、议价能力、项目付款周期、施工管理能力等而有一定差异。

     (2)水处理产品销售业务的毛利率分析

     公司水处理产品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同类业务毛利率对比如下:
                                    水处理产品销售业务毛利率(%)
     公司简称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中环环保                        /                 /               /               /
国祯环保                    32.83           36.75           37.04           34.31
中持股份                   未公布           35.94           38.02           36.67
国中水务                        /                 /               /               /
鹏鹞环保                    21.64           28.20           24.31           21.46
中建环能                   未公布           43.89           47.25           47.74
金达莱                     未公布           72.95           69.89           69.81
平均数                      27.24           43.55           43.30           42.00
中位数                      27.24           36.75           38.02           36.67
华骐环保                    40.09           44.03           45.33           55.77

     报告期内,公司毛利率高于国祯环保、中持股份、鹏鹞环保,与中建环能相

                                     3-1-4-62
当,主要系:
    ①公司自主设计研发的用于村镇污水治理的魔方舟、魔方格产品以及用于黑
臭水体整治的魔方尊和魔方磁产品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单台产品毛利率较高。
    ②公司自主研发并申请专利的产品“球型轻质多孔生物滤料”,具有质地轻、
化学稳定性好、强度适宜、吸水性适中,表面微孔发达,分布合理,生物膜附着
力强,耐冲洗、不堵塞,具有良好的物理、化学和水力学特性,适应于不同污水
净化的要求,毛利率较高。
    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水处理产品种类主要区别如下:
 公司名称                                   水处理产品种类
               污水处理厂所需的预处理设备、生化处理设备、泥水分离设备,城市河道湖
 国祯环保      泊治理所需的净水设施等,主要包括倒伞曝气机、带式污泥浓缩压榨一体机、
               推流器、螺旋自吸曝、转盘过滤器等
 中环环保      /
 中持股份      污水处理厂所需的反硝化设备、反冲洗设备、污泥处理设备等
 国中水务      /
 中建环能      磁分离水体净化成套设备等
 鹏鹞环保      污水处理厂所需的格栅除污机、刮吸泥机、曝气设备、污泥处理设备等
  金达莱       依托 FMBR 工艺的一体化成套设备
 华骐环保      智能化污水处理成套设备、生物滤料、布水布气系统等


    目前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中,中建环能(300425)污水处理成套装备形成了
规模化生产销售,2017 年-2019 年毛利率分别为 47.74%、47.25%和 43.89%。金
达莱披露其集成 FMBR 工艺的一体化水处理设备实现了规模化、成套化、标准化
生产,毛利率分别为 69.81%、69.89%和 72.95%,毛利率水平较高。报告期内,
公司水处理产品主要为智能化污水处理成套设备和自主研发的生物滤料,毛利率
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水平相当。

    (3)污水处理投资运营业务的毛利率分析

    污水处理投资运营业务同行业毛利率对比如下:
                                       污水处理投资运营业务毛利率(%)
    公司简称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中环环保                      56.32                 54.79         55.70         54.96
国祯环保                      42.84                 38.83         37.25         38.52


                                         3-1-4-63
中持股份                 未公布                 41.78         34.18             30.87
国中水务                  30.59                 45.62         38.08             38.86
鹏鹞环保                  62.01                 66.74         67.02             74.77
中建环能                  51.24                 45.48         37.71             36.04
金达莱                   未公布                 66.40         46.87             34.58
平均数                    48.60                 51.38         45.26             44.09
中位数                    51.24                 45.62         38.08             38.52
华骐环保                  38.08                 39.85         37.90             28.58

    公司污水处理投资运营毛利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主要系:
    ①公司运营的污水处理厂单体规模偏小,未形成规模效应,随着实际处理水
量的上升,公司运营业务毛利率也在提高。
    ②受具体污水处理项目的运营模式、投资额、处理工艺、设计处理量、保底
水量、结算单价及调价机制的不同,各投资运营项目间毛利率存在一定的差异。
    同行业可比公司污水处理投资运营业务在运营模式与处理规模上主要区别
如下:
公司名称                  运营模式                                   运营规模
中环环保   BOT、TOT、BOO、PPP 以及委托运营等            43 万吨/日
国祯环保   PPP、BOT、TOT、BOO 以及托管运营等            372 万吨/日
中持股份   BOT、ROT、TOT、OM 等                         51 万吨/日
国中水务   BOT、TOT、PPP 以及托管运营等                 71 万吨/日
鹏鹞环保   BOT、BT、TOT 和委托运营等                    150 万吨/日,单体规模大
中建环能   BOO、BOT、PPP 以及 O&M 等                    60 万吨/日
 金达莱    BOO、BOT、O&M 等                             13 万吨/日
华骐环保   BOT、BOO、TOT 等                             11 万吨/日

    公司污水处理总体规模偏小,且以 BOT 方式为主,尚未形成规模效应。近年
来随着实际污水处理量的上升,毛利率呈上升趋势。今后,随着宜兴三期、马鞍
山城南污水处理厂等项目的建成运营,公司的污水处理投资运营业务毛利率有望
提高。
    (二)核查结论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与可比公司相同或类似产品的毛利率及毛利率变
动趋势差异原因具有合理性,发行人毛利率处于正常范围内。



                                     3-1-4-64
    二十九、审核要点“31-2-1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要产品毛利率同比变动
是否较大”

    (一)核查情况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要产品毛利率同比变动情况见审核要点“31-1-1             是否
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要产品与可比公司相同或类似产品的毛利率”。

    (二)核查结论
    报告期内,公司水环境治理工程业务毛利率为 21.83%、21.62%、21.19%和
18.02%,不存在同比变动较大的情形,公司水处理产品销售业务毛利率为
55.77%、45.33%、44.03%和 40.09%,2018 年毛利率下降主要是单位成本上升所
致,公司污水处理投资运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28.58%、37.90%、39.85%和 38.08%,
整体呈上升趋势,主要系污水处理量增长较快,摊薄了固定成本所致。报告期各
期发行人主要产品毛利率同比变动具有合理性。

    三十、审核要点“34-1-1      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将依法取得的税收优
惠计入经常性损益、税收优惠续期申请期间按照优惠税率预提预缴等情形”

    (一)核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
惠和满足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两项税收优惠政策。报告
期内,公司及子公司的主要税收政策没有发生变化,不存在面临即将实施的重大
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
                          305.24           781.18            800.40        303.39
税税收优惠
增值税退税                122.57                85.56         29.68         16.87
利润总额                3,358.64         8,176.91         7,124.12      3,084.01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
税税收优惠占利润           9.09%                9.55%        11.24%         9.84%
总额的比例
增值税退税占利润
                           3.65%                1.05%         0.42%         0.55%
总额比例

    公司的经营业绩对税收优惠政策不存在重大依赖,税收政策变化对公司经营

                                     3-1-4-65
业绩影响较小。
    发行人从事污水处理投资运营业务,将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计入经常性
损益,预计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政策短期内不存在重大税收政策调整的情
形,发行人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不存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收优惠
批复可能性较小的情形。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经营业绩对税收优惠政策不存在重大
依赖,税收政策变化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较小。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的主要
税收政策没有发生变化,不存在面临即将实施的重大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发行
人从事污水处理投资运营业务,将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计入经常性损益,预
计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政策短期内不存在重大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发行人
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不存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批复可能性
较小的情形。

    三十一、审核要点“36-1-1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是否存在逾期一年以上
的应收账款”

    (一)核查情况
    公司各期末应收账款逾期情况、期后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 6 月
            项   目                                2019 年末   2018 年末   2017 年末
                                       末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23,311.32       36,888.75   30,768.61     9,752.35
逾期应收账款金额                   13,650.03       12,589.77    6,236.59     2,979.80
逾期应收账款占比                       58.56%         34.13%      20.27%       30.55%
期后回款金额(截至 2020 年 8 月
                                    3,484.28        7,263.57    5,326.38     2,321.83
末)
逾期应收账款期后回款占比               25.53%         57.69%      85.41%       77.92%

    因公司主要从事水环境工程以及水处理产品销售相关业务,相关业务均与项
目直接相关,与工程类企业类似,公司回款多受项目业主单位付款及时性的影响,
存在一定的逾期情况。公司下游客户多为政府事业单位或者政府控制的平台公司
以及大型环保企业,公司逾期款项损失风险相对较小,且报告期逾期款项期后收
回情况较好。


                                        3-1-4-66
    其中,各期末逾期应收账款前五位情况如下(注:期后回款统计至 2020 年
8 月末):




                               3-1-4-67
   A、2020 年 6 月末逾期应收账款前五位情况
                                                                                                                                           单位:万元
                                  占逾期金   逾期时                               坏账准备   未来收回可    坏账准备计       期后回款        期后回
      客户名称         逾期金额                          销售内容        账龄
                                  额比例       间                                 计提情况     能性          提情况           金额          款比例
                                                                        1 年以
宿州市安国华污水处理                                    水环境治理                                         按照账龄组
                       2,391.20     17.52%   1 年以内                   内、1-2     162.02      较大                                   -          -
有限公司                                                工程                                               合计提
                                                                        年
                                                        水环境治理      1 年以                             按照账龄组
五河中骐水务有限公司   1,459.00     10.69%   1 年以内                                72.95      较大                                   -          -
                                                        工程            内                                 合计提
                                                        污水处理投      1 年以                             按照账龄组
合肥市排水管理办公室   1,114.59      8.17%   1 年以内                                55.73      较大                         1,114.59       100.00%
                                                        资运营          内                                 合计提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市                                    水处理产品      1 年以                             按照账龄组
                       1,072.49      7.86%   1 年以内                                53.62      较大                           507.86        47.35%
政工程有限公司                                          销售            内                                 合计提
                                                                        1 年以
和县中车环保科技有限                                    水环境治理                                         按照账龄组
                         839.75      6.15%   1 年以内                   内、1-2      75.59      较大                                   -          -
公司                                                    工程                                               合计提
                                                                        年
       合   计         6,877.02     50.38%         -                -        -      419.91             -                -    1,622.45        23.59%

   B、2019 年末逾期应收账款前五位情况
                                                                                                                                           单位:万元
                                  占逾期金   逾期时                               坏账准备   未来收回可    坏账准备计       期后回款        期后回
      客户名称         逾期金额                          销售内容        账龄
                                  额比例       间                                 计提情况       能性        提情况           金额          款比例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市                                    水处理产品      1 年以                             按照账龄组
                       1,819.76     14.45%   1 年以内                                90.99   预计可收回                        715.00        39.29%
政工程有限公司                                          销售            内                                 合计提
五河中骐水务有限公司   1,530.27     12.15%   1 年以内   水环境治理      1 年以       76.51   预计可收回    按照账龄组        1,530.27       100.00%




                                                               3-1-4-68
                                                           工程           内                                  合计提
 宿州市安国华污水处理                                      水环境治理     1 年以                              按照账龄组
                         1,527.12     12.13%   1 年以内                               76.36     预计可收回                         -           -
 有限公司                                                  工程           内                                  合计提
 安徽安泽环境科技有限                                      水环境治理                                         按照账龄组
                         1,313.32     10.43%   1 年以内                   1-2 年     131.33     预计可收回                         -           -
 公司                                                      工程                                               合计提
 和县中车环保科技有限                                      水环境治理     1 年以                              按照账龄组
                           859.75      6.83%   1 年以内                               42.99     预计可收回                         -           -
 公司                                                      工程           内                                  合计提
        合    计         7,050.22     56.00%      /               /            /     418.18         /              /         2,245.27     31.85%

    C、2018 年末逾期应收账款前五位情况
                                                                                                                                        单位:万元
                                    占逾期金   逾期时                              坏账准备计    未来收回可     坏账准备计   期后回款    期后回款
      客户名称          逾期金额                           销售内容        账龄
                                    额比例       间                                  提情况        能性           提情况       金额        比例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市                           1 年以     水处理产品      1 年以                               按照账龄组
                        2,086.60      33.46%                                           104.33    预计可收回                  2,086.60      100.00%
政工程有限公司                                 内         销售            内                                   合计提
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                           1 年以     水处理产品      1 年以                               按照账龄组
                          573.80       9.20%                                            28.69    预计可收回                    573.80      100.00%
股份有限公司                                   内         销售            内                                   合计提
和县化工园公用事业有                           1 年以     污水处理投      1 年以                               按照账龄组
                          402.60       6.46%                                            20.13    预计可收回                    402.60      100.00%
限责任公司                                     内         资运营          内                                   合计提
武汉水务环境科技有限                                      水处理产品                                           按照账龄组
                          345.00       5.53%   1-2 年                     2-3 年        69.00    预计可收回                    230.00      66.70%
公司                                                      销售                                                 合计提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                           1 年以     水处理产品      1 年以                               按照账龄组
                          264.60       4.24%                                            13.23    预计可收回                    176.40      66.70%
公司                                           内         销售            内                                   合计提
       合    计         3,672.60      58.89%     /             /               /       235.38           /              /     3,469.40      94.50%

    D、2017 年末逾期应收账款前五位情况


                                                                      3-1-4-69
                                                                                                                            单位:万元
                                占逾期金                                      坏账准备   未来收回   坏账准备计   期后回款    期后回款
     客户名称        逾期金额              逾期时间    销售内容      账龄
                                额比例                                        计提情况     可能性     提情况       金额        比例
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                         1-2 年、   水环境治理   1-2 年、              预计可收   按照账龄组
                       480.24     16.12%                                         79.85                             480.24      100.00%
人民政府                                   2-3 年     工程         2-3 年                回         合计提
武汉水务环境科技有                                    水处理产品                         预计可收   按照账龄组
                       345.00     11.58%   1 年以内                1-2 年        34.50                             230.00      66.67%
限公司                                                销售                               回         合计提
重庆碧水源建设项目                                    水环境治理                         预计可收   按照账龄组
                       289.98      9.73%   1-2 年                  1-2 年        29.00                             289.98      100.00%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工程                               回         合计提
安徽沃太环境科技有                                    水处理产品
                       254.42      8.54%   2-3 年                  2-3 年        50.88   较小       单项计提         5.00       1.97%
限公司                                                销售
安徽艾葛赛环境投资                                    水环境治理                         预计可收   按照账龄组
                       242.00      8.12%   4-5 年                  4-5 年       193.60                             169.00      69.83%
开发有限公司                                          工程                               回         合计提
      合   计        1,611.64     54.09%       /          /              /      387.83      /           /        1,174.22      72.86%

    公司应收账款逾期主要系客户未收到下游业主的项目款项、项目公司融资未到位、政府方资金未到位等,由于公司下游客户多为
政府事业单位或者政府控制的平台公司以及大型企业,公司逾期款项损失风险相对较小,且报告期逾期款项期后收回情况较好。




                                                              3-1-4-70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应收账款逾期主要系客户未收到下游业主的
项目款项、项目公司融资未到位、政府方资金未到位等,由于公司下游客户多为
政府事业单位或者政府控制的平台公司以及大型企业,信用状况良好,公司逾期
款项损失风险相对较小,且报告期逾期款项期后收回情况较好。报告期各期末公
司已按照会计政策充分计提了坏账准备。

     三十二、审核要点“36-1-4   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
的情形”

     (一)核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 3.06、2.59、1.64 和 0.97,呈下降
趋势,主要是公司水环境治理工程业务具有分阶段收款且回款周期较长的特点,
加之个别项目回款滞后,导致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较低。
     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 2018 年度较 2017 年度下降,主要系 2018 年度水环
境治理工程业务增长,特别是应收安泽环境工程项目款显著增加所致;应收账款
周转率 2019 年度较 2018 年度下降,主要系应收五河中骐项目款显著增加所致。
     报告期内,公司信用政策和执行情况未发生变化,不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或延
长信用期增加销售的情形。
     (二)核查结论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原因具有合理性,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
状况,公司信用政策和执行情况未发生变化,不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或延长信用期
增加销售的情形。

     三十三、审核要点“36-2-1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商业承兑汇票是否按规
定计提坏账准备”

     (一)核查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商业承兑汇票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账龄     商业承兑汇票金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1 年以内                      -              -                   -
2020 年 6 月末
                   合计                        -              -                   -


                                  3-1-4-71
               1 年以内                 30.00        1.50                5
 2019 年末      1-2 年                 100.00       10.00               10
                   合计                130.00       11.50             8.85
               1 年以内                     -           -                -
 2018 年末
                   合计                     -           -                -
               1 年以内                     -           -                -
 2017 年末
                   合计                     -           -                -

    2018 年末、2017 年末公司应收票据中无商业承兑汇票,2019 年末公司已按
照账龄连续计算原则对该等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应收
票据未能兑现的情形,公司应收票据坏账准备计提充分、合理。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按照账龄连续计算原则对商业承兑汇票计
提坏账准备,不存在应收票据未能兑现的情形,公司应收票据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合理。

    三十四、审核要点“36-2-2    报告期末发行人是否存在已背书或贴现且未
到期的应收票据”

    (一)核查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金额(全部终止确认)分别为 100.00
万元、2,098.26 万元、2,336.08 万元和 1,238.24 万元;商业承兑汇票的背书金
额(全部未终止确认)分别为 0 万元、0 万元、130.00 万元和 0 万元。报告期内
仅 2018 年末存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金额(全部终止确认)1,174.00 万元。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2020 年 6 月末发行人已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中,已到
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已正常兑付,不存在因承兑人拒绝承兑被追索的情形。
    发行人报告期末已背书尚未到期的终止确认的银行承兑汇票为银行无条件
承兑,银行资金实力雄厚,经营情况良好且未来展望稳定,从历史情况来看未曾
出现票据违约到期无法承兑的情况,因此公司合理判断票据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
和报酬已经转移,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末已背书尚未到期的终止确认的银行
承兑汇符合终止确认条件。


                                 3-1-4-72
    三十五、审核要点“37-1-1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是否存在存货余额或类
别变动较大的情形”

    (一)核查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的构成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0.6.30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原材料                        728.87             722.39        513.18        338.16
周转材料                       68.13              58.10         96.91         37.03
在产品                        701.06             758.10        570.03        182.48
发出商品                      918.52         1,422.07          497.38        550.37
库存商品                    2,073.14         1,279.86          945.67      1,250.27
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
                                     -       8,961.59       11,160.62     14,296.78
结算资产
           合   计         4,489.72         13,202.11       13,783.80     16,655.09

    2018 年末和 2019 年末,公司存货余额较上期变动分别为-17.24%和-4.22%,
主要存货类别为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最近
三年占比分别为 96.65%、91.44%和 88.35%,不存在存货余额或类别变动较大的
情形。

    2018 年末存货账面价值较 2017 年末下降,主要系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
结算资产减少所致。2020 年 6 月末存货余额减少较多,主要系建造合同形成的
已完工未结算资产转入合同资产核算所致。

    ①报告期内,公司在产品、发出商品和库存商品余额的波动原因如下:

    1)在产品主要为生产中的智能化污水处理设备制造成本,近两年末余额分
别较上年末增长 212.38%、32.99%,主要是智能化污水处理设备在 2018 年开始
进入规模化生产阶段,同时,市场需求和订单持续增加,导致各期末魔方系列在
产品余额增加。

    2)发出商品主要为发出在途或尚未安装并验收的 BAF 工艺核心产品、智能
化污水处理设备等。2019 年末余额较 2018 年末增加 924.69 万元,主要系 2019
年末发往客户(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中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现场但尚未完成安装调试或未取得客户验收的智能化污水处理设备及

                                      3-1-4-73
供水设备等。2020 年 6 月末下降 35.41%,主要系五河县农村污水治理项目产品
调试验收确认收入所致。

     3)报告期内,库存商品余额分别较上年末增长-24.36%、35.34%和 61.98%。
2018 年末余额较上年末减少,系 2018 年度生物滤料的销售量增长较大,本年生
物滤料销售的增加消化了上年末库存;2019 年末余额较上年末增加,系公司结
合订单需求情况及安全库存进行了相应的生产储备。2020 年 6 月末库存商品增
加主要是滤料产品增加所致。

     ②报告期各期末,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建造合同项目         2020.6.30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号
1    宿州农饮水项目                    -        3,740.62     2,659.89            -
2    滨江水厂项目              4,268.48         1,506.77            -            -
3    和县中车项目              1,392.21         1,167.08     4,604.59     3,640.87
4    漯河马沟项目                      -         467.66             -            -
5    亳州两镇项目                      -         344.43        627.00            -
6    天津北辰项目                      -         314.18             -            -
7    重庆陡沟河项目                    -         278.38             -            -
8    五河县农村污水治理项目    1,012.87          266.25        468.56            -
9    宿州芦岭项目                      -         240.50             -            -
10   肇源引嫩项目                      -         171.96             -            -
11   长春长德项目                      -         165.11             -            -
12   秀山医院项目                      -         112.48             -       112.73
13   重庆璧山项目                      -              -        653.59            -
14   胶州水质项目                      -              -        653.32            -
15   亳州龙杨项目                      -              -        253.79            -
16   遂溪岭北项目                      -              -        231.77            -
17   河北高阳项目                      -              -        223.89            -
18   当涂污水厂项目                    -              -        203.73       244.06
19   水土二期项目                      -              -        173.95            -
20   新市工业园项目                    -              -        154.73            -
21   重庆唐家桥项目                    -              -             -     5,387.06
22   宿州美丽乡村项目                  -              -             -     2,408.25
23   重庆悦来项目                      -              -             -     1,272.52
24   重庆南川项目                      -              -             -       683.77
25   宜昌猇亭项目                      -              -             -       210.66
26   凯发乐平项目                      -              -             -        89.08
27   漯河沙北沙南厂项目        1,342.74               -             -            -

                                     3-1-4-74
 28   成都合作厂项目              719.60                -               -                    -
 29   长德污水厂项目              304.92                -               -                    -
 30   肇源引嫩项目                213.89                -               -                    -
 31   其他项目小计                191.78           186.17          251.83          247.78
             合 计              9,446.49         8,961.59       11,160.64       14,296.78
      注:2020 年起执行新准则,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列入合同资产。

      报告期各期末,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变动主要是受各期不同施
 工工程项目余额变动影响所致。
      公司于报告期各期末,对各存货项目进行减值测试,测试结果表明,均不存
 在减值情形。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存货余额和类别变动合理,不存在异常情形,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不存在减值情形。

      三十六、审核要点“37-1-2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是否存在库龄超过 1 年
 的原材料或库存商品”

      (一)核查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库龄构成如下:

      A、2020 年 6 月末库龄构成
                                                                                单位:万元

                                                        库龄构成
              项   目
                                   1 年以内        1-2 年        2 年以上         合    计

原材料                                515.07         124.43          89.37             728.87

周转材料                               56.77           0.74          10.62              68.13

在产品                                701.06                -               -          701.06
发出商品                              918.52                -               -          918.52
库存商品                            2,066.67           6.42           0.05         2,073.14
              合   计               4,258.09         131.59         100.04         4,489.72
           库龄占比(%)               94.84           2.93           2.23             100.00

      B、2019 年末库龄构成
                                                                                单位:万元
                                                        库龄构成
              项   目
                                   1 年以内        1-2 年        2 年以上         合    计

                                      3-1-4-75
原材料                              588.71       82.79         50.89             722.39
周转材料                             45.71        9.74          2.65              58.10
在产品                              758.10             -              -          758.10
发出商品                          1,422.07             -              -      1,422.07
库存商品                          1,273.40        6.47                -      1,279.86
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    8,958.22        3.36                -      8,961.59
              合   计            13,046.20      102.36         53.54        13,202.11
           库龄占比(%)             98.82        0.78          0.41             100.00

     C、2018 年末库龄构成

                                                                          单位:万元
                                                   库龄构成
              项   目
                                 1 年以内     1-2 年       2 年以上         合    计
原材料                              425.66       28.11         59.41             513.18
周转材料                             90.96        3.12          2.83              96.91
在产品                              570.02             -              -          570.02
发出商品                            497.38             -              -          497.38
库存商品                            945.02        0.65                -          945.67
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    8,842.57    2,318.05                -     11,160.62
              合   计            11,371.62    2,349.94         62.24        13,783.80
           库龄占比(%)             82.50       17.05          0.45             100.00

     D、2017 年末库龄构成

                                                                          单位:万元
                                                   库龄构成
              项   目
                                 1 年以内     1-2 年       2 年以上         合    计
原材料                              262.73       19.51         55.91             338.16
周转材料                             29.88        4.28          2.87              37.03
在产品                              182.48             -              -          182.48
发出商品                            550.37             -              -          550.37
库存商品                          1,250.21        0.06                -      1,250.27
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   13,083.40    1,213.38                -     14,296.78
              合   计            15,359.07    1,237.23         58.78        16,655.09
           库龄占比(%)             92.22        7.63          0.35             100.00

     截至近一年末,公司存货库龄1年以内的占比98.82%;库龄超过1年的,主要
 系原材料,如:控制柜、电磁流量计等通用设备以及螺栓、螺母等紧固件,这些
 材料为通用材料,且不易毁损、变质,可以后续使用。

                                   3-1-4-76
    公司于报告期各期末,对各存货项目进行减值测试,测试结果表明,均不存
在减值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滞销或前期销售退回的情形,不存在产品退换货以及
工程质量纠纷情况。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 2019 年末发行人存货余额中库龄超过 1 年的
存货占比为 1.18%,占比较小。库龄超过 1 年的主要系原材料,如:控制柜、电
磁流量计等通用设备以及螺栓、螺母等紧固件,这些材料为通用材料,且不易毁
损、变质,可以后续使用。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滞销或前期销售退回的情形,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各存货项目均不存在减值情形。

    三十七、审核要点“38-1-1          发行人是否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产能、业务
量或经营规模变化情况”

    (一)核查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机器设备原值与经营规模的匹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机器设备原值            4,740.95              3,678.19          2,981.57         2,966.43
营业收入               29,054.33             55,317.84         52,550.89        33,791.76

    2018 年公司的营业收入增长较快,主要是水处理产品销售和水环境工程业
务增长较快所致,其中水处理产品销售包含 2017 年生产于 2018 年销售实现部分。
    2020 年 6 月末,同行业可比公司机器设备原值与经营规模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机器设备原值                经营规模                  占比
中环环保                       3,558.95                   33,954.51                  10.48
国祯环保                      11,215.03                  160,594.22                  6.98
中持股份                       1,934.50                   49,817.44                  3.88
国中水务                       2,082.26                   13,734.02                  15.16
中建环能                      22,550.18                   38,750.37                  58.19
鹏鹞环保                      11,088.51                   78,405.16                  14.14
金达莱                              未公布                  未公布                        -
平均数                         8,738.24                   62,542.62                  13.97
华骐环保                       4,740.95                  29,054.33                   16.32
   注:上述同行业数据来源于各上市公司 2020 半年报,国中水务为通用设备原值。

                                       3-1-4-77
    公司所属行业经营模式主要是通过水环境工程建设、污水处理投资运营和水
处理产品销售为客户提供服务或产品,公司机器设备原值与经营规模的匹配性与
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明显差异。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机器设备原值与经营规模具有匹配性,与同
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明显差异。

    三十八、审核要点“44-1-1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是否波动较大
或者与当期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

    (一)核查情况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析

                                                                           单位:万元
                                       2020 年 1-6
                 项   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月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25,826.74 51,970.17 28,678.72 22,793.37
收到的税费返还                            787.21           -           -       20.11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368.97    1,044.32      840.06     2,293.57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26,982.92 53,014.49 29,518.77 25,107.05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24,660.04 31,564.36 29,688.92 27,896.98
  其中:特许经营权项目投资支付的现金    5,156.26    1,420.53    4,915.51     9,482.92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2,880.72    4,404.79    3,429.55     2,894.45
支付的各项税费                          1,758.12    3,604.31    3,442.91     2,220.58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776.81    3,574.07    1,437.53      943.24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30,075.69 43,147.52 37,998.91 33,955.25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092.77    9,866.97 -8,480.14 -8,848.2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063.48 11,287.50 -3,564.62          634.72
(扣除特许经营权项目投资支付的现金)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8,848.20 万元、
-8,480.14 万元、9,866.97 万元和-3,092.77 万元。
    公司从事污水处理投资运营业务,具有保底水量和基本水价条款的项目,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2 号》的规定将其投资成本确认为金融资产,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第 31 号——现金流量表》的规定,列入金融资产核算的特许经营权
项目的投资并非投资活动而是与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交易或事项,因此公司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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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流量表中将按照金融资产模式核算的特许经营权项目投资支付的现金在经营
活动现金流出的“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中列示。由于特许经营权项
目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入是在项目特许经营期限(一般为 20-30 年)内逐年回收
的,导致公司报告期各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较低。
    在扣除特许经营权项目投资支付的现金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634.72 万元、-3,564.62 万元、11,287.50 万元和 2,063.48
万元。其中:2018 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主要原因为报告期内
公司水环境治理工程业务增长较快,建设期公司支付的原材料、设备及土建、管
网分包款较大,而项目结算、审计滞后,工程款项尚未收回所致;2019 年经营
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且显著增加,一方面与公司在当年集中收回安泽环
境等客户欠付的前期工程款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公司在收到五河县农村污水治理
项目工程回款前,经与供应商协商延期付款有关。(注:截至 2020 年 1 月末,公
司已将收到工程回款支付给相关供应商)

    2、净利润与经营活动现金流匹配性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净利润调整为经营活动现金流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2020 年 1-6
           项   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月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092.77       9,866.97    -8,480.14    -8,848.20
净利润                         2,880.73       7,084.67     6,212.87     2,657.50
差异                          -5,973.50       2,782.30   -14,693.01   -11,505.70

    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差异较大。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的差异,主要是项目建造形成的未结算工程施工余额(存货)和应收账款余
额增加所致。其中:2017 年的差异主要由于重庆唐家桥项目、和县中车项目和
宿州美丽乡村项目的建设导致计入存货的工程施工余额以及计入应收账款的工
程结算余额增加所致;2018 年的差异主要系重庆唐家桥项目、宿州美丽乡村项
目和宿州农饮水项目的建设导致计入应收账款的工程结算余额增加,工程款项尚
未收回所致。2019 年度的差异,主要是截至年末欠付的经营性款项明显增多(主
要原因是:发行人 2019 年底尚未收到五河县农村污水治理项目的工程结算款,
经与供应商协商,同意在收到上述工程项目款后予以支付。截至 2020 年 1 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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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已将收到工程款项的绝大部分支付给上述供应商),而截至年末的应收账
款余额较年初增加较少所致(主要系 2019 年内收回较多的前期工程结算款)。
2020 年 1-6 月差异主要是马鞍山城南项目 BOT 投资增加所致,扣除特许经营权
项目投资支付的现金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2,063.48,与净利润
2,880.73 万元相匹配。
                                                                         单位:万元
                                      2020 年 1-6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的主要影响因素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月
                                                                         -9,828.5
存货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8,712.39       581.69   2,871.30
                                                                                9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增加以“-”                             -31,902.1 -6,145.5
                                        13,188.37   -11,947.40
号填列)                                                               7        9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少以“-”
                                        -3,272.72    11,311.58 11,414.61 2,836.04
号填列)
    总体上看,因为公司所处水污染治理行业具有资金密集的特点,业务快速增
长的同时所需营运资金也较大,虽然在业务合同中,公司和客户对合同签订、货
到现场、验收合格、质保期满等时间节点的付款比例进行了约定,但在实际业务
结算中,相关业务的回款,尤其是政府主导投资项目的回款,存在客户因整体工
程验收及决算进度、财政资金安排等因素的影响延期付款的可能。正是由于水环
境治理工程业务具有前期投入高、分阶段收款的特点,导致年度间公司经营活动
产生的净现金流量波动较大。

    3、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与同行业对比分析

    报告期发行人与可比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中环环保            -7,223.42        -14,626.90       -22,399.79            -9,245.35
         注
 国祯环保            14,679.54         80,682.64        -6,103.92           -41,815.87
 中持股份             8,457.41         26,576.84         3,687.67           -15,371.65
 国中水务           -24,830.72         10,121.12        17,397.27             1,906.18
 中建环能            -6,948.12         15,551.17        -8,051.36             5,426.21
 鹏鹞环保            -4,344.98         -6,042.77         9,379.74             6,411.34
 华骐环保            -3,092.77          9,866.97        -8,480.14           -8,848.20
    注:国祯环保 2019 年为不含特许经营权现金流量(2019 年未披露含特许经营权的现金
流量),2018、2017 年为包含特许经营权的现金流量。
    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为负数主要原因为特许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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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投资支付的现金及水环境治理工程业务增长导致,2019 年经营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为正且显著增加主要系前期工程项目逐渐回款等原因影响。
    同行业可比公司中环环保、国祯环保报告期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为负数,与
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无重大差异。中持股份 2017 年度由于特许经营权投资及
环境工程业务增长导致经营活动现金流为负数,2018 年、2019 年环境工程业务
规模较为平稳,前期项目逐渐回款导致经营活动现金流为正数。国中水务以污水
处理和自来水销售业务为主,工程收入和设备销售收入占比较低,报告期经营活
动现金流净额为正系业务模式差异影响。中建环能主要为设备销售收入,经营活
动现金流量量净额波动主要系产品销售影响应收账款和存货变化导致。鹏鹞环保
投资运营业务收入占比较高、工程承包业务收入占比较低,且报告期特许经营权
变化较小,故报告期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为正数。金达莱收入主要来自于设备销
售,产品销售回款较好。
    综上,发行人报告期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变化受公司业务规模变化及行业性
质影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无重大差异。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波动具有合理
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差异原因合理,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无
重大差异。

    三十九、审核要点“45-1-1   发行人招股书是否披露募集资金投向”

    (一)核查情况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披露募集资金投资的具体项目,详见招股说明书“第
九节 募集资金运用与未来发展规划”相关内容。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发行人已确定募集资金投资的具体项目,发行人募投项目与发行人
现有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条件、管理能力、发展目标等相
匹配,发行人生产、经营模式未发生改变,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资产
和净资产都将大幅提高,这将显著提高公司整体竞争力,增强抗风险能力。公司
的资产负债率将大幅降低,公司债务融资的能力和防范财务风险的能力将得到明
显提高。发行人募投项目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发行人已建立了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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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募投项目实施
后不存在新增同业竞争,不会对发行人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四十、审核要点“46-1-1   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具有重要影响的已履
行和正在履行的合同”

    (一)核查情况
    发行人已在申报文件 7-2 中列表披露了对报告期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
发展趋势等具有重要影响的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发行人已在申报文件 7-2 中列表披露的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合同形
式和内容合法、已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无效、可撤销、履约待定的情形,
合同履行情况正常,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不存在不能履约、违约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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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项目其他成员(签名):
                                 王友如            沈   棣         刘勋滕

    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张领然      叶玉平         陈建为            余志远          高   峰


项目协办人(签名):
                                            杨凯强


保荐代表人(签名):
                                 朱焱武                 刘依然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王    晨


内核负责人(签名):
                                            裴    忠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廖圣柱


保荐机构总经理(签名):
                                            陈    新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名):
                                            俞仕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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