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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骐环保: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1-02-06  

                        证券代码:300929          证券简称:华骐环保         公告编号:2021-005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
              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4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
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变更情况

    1、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413 号文)同意注册,公
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65 万股,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
[2021]230Z0009 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6,193.3098
万元变更为 8,258.3098 万元,公司股本由 6,193.3098 万股变更为 8,258.3098
万股。

    2、公司股票已于 2021 年 1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正式上市,公
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上市)”(以最终工商审批登记为准)。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际情况,现将《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1
程(草案)》名称变更为《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并对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完善,具体内容如下:

              现行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三条 公司于【 】年【 】月【 】日经   第三条 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经中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人民币普通股【 】股,于【 】年【 】    币普通股2,065万股,于2021年1月20日在
月【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                                   8,258.3098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均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8,258.3098万
普通股。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间限制。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                                   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2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的财务资助事项、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保事项;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总资产30%的事项;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总资产30%的事项;
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途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授权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




                                     3
行使。                                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编号顺延
                                      第四十一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
                                      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
                                      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对象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联方提供的担保。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项时,必须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五)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至(四)
                                     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记载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   确记载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
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5
大会的,视为出席。                   大会的,视为出席。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
                                     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
                                     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
第五十三条 ……                      第五十四条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清算;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




                                     6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
股比例限制。                         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
                                     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
                                     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
                                     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
                                     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司不得对征集股东
                                     权利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
                                     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二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二
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应当实行累   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                           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独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行。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      历和基本情况。
内,由董事协商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形成董事候选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
人名单;由监事协商提出选任监事的建   提名;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形成监事   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




                                     7
候选人名单。                         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其提名的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临时提案方式提   或变更的董事人数。上述提名经董事会
出董事、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   决议通过形成提案后,提请股东大会决
须符合本章程的规定。                 议。
                                         (二)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
                                     选人由监事会提名;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
                                     以向监事会提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的提案,其提名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非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人数。上述提名经监事
                                     会决议通过形成提案后,提请股东大会
                                     决议。
                                         (三)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提名,其
                                     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
                                     的独立董事人数,由股东大会选举产
                                     生。
                                         (四)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候选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五)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出关于提
                                     名董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
                                     的临时提案的,应于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
                                     同时提交本章程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
                                     股东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
                                     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




                                     8
况。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
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
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
行职责。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监
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
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有一张选票;
该选票应当列出其持有的股份数、拟选
任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以及所有候选人的
名单,并足以满足累积投票制的功能。
    (二)公司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表
决权,即公司股东所拥有的全部表决权
为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
总人数之积。
    (三)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或
者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
可以分散投于多人,也可以集中投于一
人,对单个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所
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
整数倍,但其对所有董事(或者监事)
候选人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拥有
的有效表决权总数。
    (四)投票结束后,由股东大会监
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位候选人的得
票情况。
    (五)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以
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
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
董事、监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




9
                                     监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
                                     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六)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
                                     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
                                     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
                                     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
                                     票总数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按规定
                                     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
                                     积投票制。
                                          (七)若在股东大会上当选人数少
                                     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可履职董事、监
                                     事人数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
                                     人数且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
                                     人数三分之二、监事会成员人数二分之
                                     一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
                                     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监事人
                                     数,且导致可履职董事、监事人数不足
                                     《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不足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
                                     二、监事会成员人数二分之一时,则原
                                     任董事、监事不能离任,公司应对未当
                                     选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选举。若
                                     经再次选举仍未达到《公司法》规定的
                                     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
                                     成员人数三分之二、监事会成员人数二
                                     分之一时,则重新推荐缺额董事、监事
                                     候选人,并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
                                     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监
                                     事进行选举。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
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10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
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不予表决。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
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违反审批权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违反审
限和审议程序的,公司应当依法向主要   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公司应当依法向
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主要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11
关联交易的审查和决策权限如下(《公    交易的审查和决策权限如下(《公司
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规定的,从其规定):                  定的,从其规定):
    (一)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一)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委托理财(下列指标计算中    资产抵押、委托理财(下列指标计算中
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其中收购出售资产以资产总额和成    算;其中收购出售资产以资产总额和成
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    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
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                              计算):
    1、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        1、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                            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2、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当提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交股东大会审议,不应仅经董事会审           2、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当提




                                      12
议:                                  交股东大会审议,不应仅经董事会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议: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元;
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6)收购出售资产,经按交易事项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公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6)收购出售资产,经按交易事项
   (二)对外担保事项:除本章程规     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公
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者以外的对外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担保事项,仅经董事会审议即可(应当         (二)对外担保事项:除本章程规
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者以外的对外
事同意)。                            担保事项,仅经董事会审议即可(应当
   (三)关联交易:                   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1、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    事同意)。
事会审议:                                 (三)关联交易: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         1、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
在30万元以上;                        事会审议:




                                      13
   (2)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在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
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在30万元以上;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2)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在
   (3)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人员及其配偶发生,或者为关联人提供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担保,不论数额大小。                        (3)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2、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当提    人员及其配偶发生,或者为关联人提供
交股东大会审议,不应仅经董事会审      担保,不论数额大小。
议:                                        2、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当提
   (1)交易金额在1,000 万元以上,    交股东大会审议,不应仅经董事会审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议:
5%以上;                                    (1)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
   (2)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人员及其配偶发生,或者为关联人提供    以上;前述交易还应聘请符合《证券
担保,不论数额大小。                  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
                                      进行评估或者审计。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以免
                                      于审计或者评估。
                                            (2)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配偶发生,或者为关联人提供
                                      担保,不论数额大小。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与同一关联
                                      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
                                      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以其在此
                                      期间的累计额进行计算。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函件、电子邮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函件、电子邮
件、传真、公告、电话;通知时限为:    件、传真、公告、电话;通知时限为:
会议召开3日以前(情况紧急时可当日通   会议召开3日以前。
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14
                                      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    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兼任监事。                        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并
工作。                                报告工作。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   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聘。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或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和证
《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              券交易所指定的报纸、网站等媒体刊登
(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证券时报》或《中国证券报》上    内在公司指定公开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
公告。                                上公告。




                                      15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作相应的分割。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证券时报》或《中国证券报》上公     公司指定公开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上公
告。                                 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证券时报》或《中国证券报》上公   在公司指定公开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上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                       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证券时报》或《中国证券报》上公     公司指定公开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上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票上    第二百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拟定,
市之日起施行。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




                                     16
                                     时亦同。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三、其他事项说明

    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
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具体变更内容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的
版本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将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验字[2021]230Z0009 号
《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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