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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骐环保:关于拟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公告2021-02-06  

                        证券代码:300929        证券简称:华骐环保        公告编号: 2021-011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上述投资协议涉及项目的实施尚须政府立项核准及报备、土地公开出
让、环评审批和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工作,尚存在不确定性。
    2、上述投资协议涉及项目的投资金额较大,本项目包含公司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之一“智能化污水处理设备产业化项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 1
亿元已落实,剩余部分主要通过向银行长期借款完成,虽然公司银行信用良
好,但仍可能存在资金筹措到位不及时的风险,进而影响项目建设进度。同时
公司投资资金来源为募集资金和自筹资金,投资支出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减少
或负债增加导致相关财务风险的增加。
    3、本次签署的投资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4、公司如对原协议及补充协议中关于此项目所承诺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规模、开工、竣工及投产时间,销售及税收金额、土地出让金支付等事
项)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则存在被迫调整协议条款,无法获得扶持奖励及补
贴的风险。
    5、本次对外投资可能存在收益不及预期的风险,投资协议中的投资金额、
建设周期、投资强度等数值,仅是协议双方在目前条件下结合市场环境进行的
预估,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投资者的业绩承诺。项目
建设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不确定因素,从而导致项目开工建设、竣工及正式
投产能否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完成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同时,未来市场情况

                                     1
的变化也将对收入、税收的实现造成不确定性影响。
    6、投资协议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生效后方可实施。后续能否与投资项目所
在地政府签订投资协议以及能否按计划进行投资建设具有不确定性。

    一、项目投资协议概述

    为进一步适应业务发展需要,提高公司竞争力,公司拟与马鞍山经济技术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投资协议》和《投资补充协议》,在马鞍山经济技术
开发区购买土地使用权并投资建设华骐环保产业园项目。本项目投资估算约人
民币 3 亿元(暂定金额,具体以公司与项目所在地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为
准),分两期实施,项目一次性规划分期建设。一期项目自取得项目用地使用
权登记证之日起 12 个月内建成投产;二期项目于一期项目建成正常达产后启
动,12 个月内建成投产。
    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拟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及投资补充协议的议案》。董事会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上述项目后续的具体实施事宜。该议案尚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本次签署的投资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二、投资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对方名称: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对方性质:政府机关
    (三)隶属关系:隶属于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四)与公司关系: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项目内容和主要建设内容
    项目内容:华骐环保产业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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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建设内容:新建智能化污水处理装备产业化园区(主要包括智能生产
区、集中仓储区和综合研发中心等)约 7.6 万平方米建筑及配套设施。
    (三)项目选址
    项目用地约 100 亩项目选址位于经开区(示范园区)明珠路和同心路交叉
口西北角(详见甲方提供的项目选址红线图,具体面积以自然资源部门实际出
让面积为准)。
    (四)项目规模
    项目的投资估算为人民币 3 亿元(暂定金额,具体以公司与项目所在地政
府签订的投资协议为准),项目一次性规划分期建设。一期项目自取得项目用
地使用权登记证之日起 12 个月内建成投产;二期项目于一期项目建成正常达产
后启动,12 个月内建成投产。全部投资项目建成后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 30
0 万元/亩。
    (五)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为加快项目建设进程,甲方为乙方的建设和经营提供立项、税务登记
等方面“一条龙”服务,全过程协助乙方解决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相关事
项。
    (2)依法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履行本合同及双方签订的其他协议条款。
    (3)甲方在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登记证前负责将乙方项目用地粗平到园区
规定的统一标准,并提供周边道路及现有企业室外标高。
    (4)协助乙方依法办理道路、供水、雨水、污水、电力、燃气、电讯等基
础设施的利用手续及消防、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审批手续。常规工业用电接
点、供水和雨水排放等外部公用设施至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具体办理各项入
口接入时,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甲方积极协助乙方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争取国家、省、市各类资金补
贴。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依法享受本合同项下国家、安徽省以及甲方有关的优惠政策, 依
法享受甲方提供的相关服务。
    (2)负责项目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准备工作,如期完成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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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建设、验收和营业,其中项目工程外立面设计需符合甲方规划部门总体要
求。
    (3)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建设工程相关审批手续,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后符合
消防、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有关要求。
    (4)全部投资项目建成后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 300 万元/亩;全部投
资项目建成后建筑的容积率不低于 1.2;全部投资项目达产后税收强度规划不
低于 30 万元/亩。
    (六)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支持乙方项目公司建设的该项目在经开区尽快建成并投产达效,甲方积
极协助乙方争取国家、省、市等各类资金补贴。
    (七)违约责任
    1、乙方承诺本合同签订后,五年内除上市、重组并购或增资以外的情况,
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项目控制权转让予第三方。因其它原因确需转让的,
须经甲方同意,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及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协议所涉及的内容若遇国家、省、市政策
做出调整(具体依照国家出具的书面文件政策规定为主),导致甲方给予乙方
的优惠或支持政策无法继续执行的,甲乙双方同意在依法合规的情形下经双方
友好协商对有关政策作相应调整,此情形不视为双方任何一方的违约。
    3、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本合同及后续与本项目有关的一系列协议解除
的,乙方不再享受甲方给予的政策奖励和扶持,已经实际获得的资金应全额返
还,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甲方支付
资金占有使用费用。
    4、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及市场形势或
预期发生重大变化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可协商终止本合同,互不追究
各自责任。
    (八)协议生效时间
    本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本次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从事的业务涵盖污水处理厂的提质增效、村镇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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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等领域。目前用于村镇污水处理和黑臭水体治理的智能化污水处理设备的销
售已初具规模,并在相关细分市场领域具有一定的品牌影响力。本次项目主要
为建设集约化和自动化程度较高的智能污水处理设备生产区域、集中仓储区和
综合研发中心,系对公司原有业务的升级拓展。
    综上,本次投资符合国家政策和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充分利用资
源,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投资资金来源为募集资金和自筹资金,不影
响现有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投资的风险分析

    1、上述投资协议涉及项目的实施尚须政府立项核准及报备、土地公开出
让、环评审批和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工作,尚存在不确定性。
    2、上述投资协议涉及项目的投资金额较大,本项目包含公司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之一“智能化污水处理设备产业化项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 1
亿元已落实,剩余部分主要通过向银行长期借款完成,虽然公司银行信用良
好,但仍可能存在资金筹措到位不及时的风险,进而影响项目建设进度。同时
公司投资资金来源为募集资金和自筹资金,投资支出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减少
或负债增加导致相关财务风险的增加。
    3、本次签署的投资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4、公司如对原协议及补充协议中关于此项目所承诺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规模、开工、竣工及投产时间,销售及税收金额、土地出让金支付等事
项)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则存在被迫调整协议条款,无法获得奖励或补贴的
风险。
    5、本次对外投资可能存在收益不及预期的风险,投资协议中的投资金额、
建设周期、投资强度等数值,仅是协议双方在目前条件下结合市场环境进行的
预估,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投资者的业绩承诺。项目
建设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不确定因素,从而导致项目开工建设、 竣工及正式
投产能否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完成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同时,未来市场情况
的变化也将对收入、税收的实现造成不确定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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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投资协议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生效后方可实施。后续能否与新建项目所
在地政府签订投资协议以及能否按计划进行投资建设具有不确定性。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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