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骐环保: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2-25
证券代码:300929 证券简称:华骐环保 公告编号:2021-012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2月25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2月25日(星期四)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2月2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
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2月2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409号安徽华骐环保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健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公 司 股 份 26,367,244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31.9281%,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公 司 股 份 26,366,244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31.926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0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3,409,3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284%。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
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
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366,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62%;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08,3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7%;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
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366,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62%;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08,3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7%;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3%。
(三)审议通过《关于拟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366,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62%;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08,3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7%;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杨君、殷晨瑀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