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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骐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9-30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本着审慎、客观、负责
的态度,我们对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等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在
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征得本人的事前认可。
    2、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
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情形。
    3、本次交易、交易方案、交易各方以及就本次交易所签署的相关协议等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修改<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
形,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4、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修改<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实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各项法定条件。
    5、本次《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该预案及其摘要已详细披
露了本次交易需要履行的法律程序,并充分披露了本次交易相关风险。
    6、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
法(试行)》,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的控
股股东将变更为江东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马鞍山市人民
政府。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 36 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
关联人购买资产。本次交易前后,根据初步测算,本次交易购买的资产总额、资
产净额,购买的资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本公司控制权发生
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期末相应财务指标的比例未超过
100%,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公司本次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
例未超过 100%,且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因此,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重组上市的情形。
    7、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安徽江东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对象为江东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将变更为江东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马
鞍山市人民政府。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系本公司与潜在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构
成关联交易。
    8、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符合公司的全体股东
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9、公司本次交易依法履行了现阶段必需履行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
整、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10、公司对本次交易信息公布前股票价格波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剔除大盘
因素影响,公司股票价格在本次交易信息发布前 20 个交易日的区间内累计涨跌
幅为-0.31%,剔除同行业板块行业因素影响,公司股票价格在本次交易信息发布
前 20 个交易日的区间内累计涨跌幅为-0.73%,未超过 20%。公司本次交易信息
发布前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
大资产重组》第十三条第(七)款的相关标准。
    11、公司拟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
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标的资产最终的交易价格将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
评估报告结果作为定价依据,最终交易价格将在资产评估结果的基础上由本次交
易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价格的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次交易
公开、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之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及整体安排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已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权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等审批程序,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
会予以注册后实施。鉴于本次交易涉及的审计、评估相关工作尚未完成,待本次
交易的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公司就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再次召开董事会
会议进行审议时,我们将就相关事项再次发表意见,其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为《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徐向新:




                                                       2022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专为《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   力:




                                                       2022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专为《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黄治权:




                                                       2022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