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骐环保: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的说明2022-09-30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试行)》相关规定的说明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
份方式购买安徽江东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持的光环江东环保能源(马
鞍山)有限公司50%股权以及马鞍山江东中铁水务有限公司51%股权,并拟向
江东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定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
公司董事会经审慎判断,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上市公司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一条规定之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如下情形:
(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
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
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
产重组的除外;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
法行为。
二、本次交易之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
(二)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
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
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