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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骐环保: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2023-03-30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的核查意见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
的方式向安徽江东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购买其持有的光环江东环保能源
(马鞍山)有限公司 50%股权和马鞍山江东中铁水务有限公司 51%股权,同时向
江东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国
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
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经核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即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前述主体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均不存
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
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均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
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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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无正文)




                 2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
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余志远            刘民昊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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