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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骐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3-03-30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
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秉持实事求
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已于会前获得并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和文件,就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经认真审阅相关文件、审慎分析后,我们认
为:

       1、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
《重组审核规则》《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本次
交易的各项条件。

       2、公司为本次交易编制的《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以及各方签订的相
关协议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交易方案合理、可行。本次交易将有利于增强
公司的竞争能力、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促进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3、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将变更为江东控股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和《上
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系上市公司与潜在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
易。但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无关联关系,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无需回避。

    4、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已完成本次重组涉及的审计、评估工
作,并出具了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公司就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
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出具的资产评估报
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5、公司就本次交易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
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以及提高未来回报能力的保障措施,相关主体对
保障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

    6、本次交易已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该等程序
履行具备完备性及合规性。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此项
交易尚须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
会的注册同意。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为《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徐向新: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专为《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黄治权: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专为《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