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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骐环保: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在充分尽职调查和内核基础上出具的承诺函2023-03-30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在充分
             尽职调查和内核基础上出具的承诺函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
的方式向安徽江东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购买其持有的光环江东环保能源
(马鞍山)有限公司 50%股权和马鞍山江东中铁水务有限公司 51%股权,同时
向江东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系本次交易的独立
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顾问依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
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规范要求,就本次交易相
关事宜进行了尽职调查,对上市公司相关的申报和披露文件进行了审慎核查。本
独立财务顾问在充分尽职调查和内部审核的基础上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
表的专业意见与华骐环保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对华骐环保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进行核查,确信
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要求;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交易的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专业意见已提交本独立财务顾问内核机
构审查,内核机构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在与华骐环保接触后至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期间,已采
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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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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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在充分尽职调查和内核基础上出具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余志远                   刘民昊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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