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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骐环保: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法律意见2023-04-2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法律意见

致: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华骐环保”、“公司”)的委托,就公司董事会对股东深圳市山鹰时
代伯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山鹰时代”)临时提案不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以下简称“本项目”)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
法律法规,对涉及本项目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
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山鹰时代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
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
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
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四、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
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
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
均为真实。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
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
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
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
承担。

    六、本法律意见仅供华骐环保董事会对股东山鹰时代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
会进行审议事项进行说明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用
途。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临时提案基本情况

    华骐环保董事会于近期收到股东山鹰时代递交的《关于将储能作为公司第二增
长曲线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提案的函》,提议董事会在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中
增加《关于将储能作为公司第二增长曲线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提案》作为临时
提案并提交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该临时提案的主要内容为:

    “建议公司继续强化环保第一曲线,并将业务从污水处理延伸至固废处理、土
壤修复领域。”

    同时建议“公司将储能作为发展的第二曲线,积极开展研究和可行性论证,在
条件具备时,有所作为,其理由如下:

    “第一、储能业务与现有业务本质上都属于碳中和业务,是公司业务发展的一
体两面。

    “第二、公司现有水环境治理业务的主要下游客户地方政府平台企业与储能业
务的客户群体具有很大的协同性,不属于多元化范畴。

    “第三、公司高管的学习和工作背景在储能相关业务领域有长期的技术沉淀及
资源积累。”

    二、华骐环保董事会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理由

    (一)董事会具有认定股东临时提案的议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是否予以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权利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
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
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第二章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之“第一节 股东大会”第 2.1.6 条规
定,“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一)提出提案的股
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三)提案不属于股
东大会职权范围;(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五)提案内容违反法
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认定临
时提案存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进而认定股东大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做
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并说明做出前
述认定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
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根据前述规定,华骐环保董事会作为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
有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认定股东临时提
案的议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是否予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权利。

    (二)华骐环保董事会对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理由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
议事项。

    根据《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审核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相关内容仅为
战略性的论述,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
关于临时提案的形式要求。”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二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谢发友




                                                       ______________
                                                           宋伟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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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