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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屹通新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2021-04-2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屹通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屹通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董事会出具的《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保荐机构进行的核查工作

    中信证券保荐代表人通过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等人员及财务部、内部
审计部等部门的沟通交流,取得了相关的信息资料,并同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了沟通;查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等会议记录、内部审计报告、监事会报告,
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查阅公司管理层出具的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全面、认真的核查。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为本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层面的
组织架构、内部审计监督、企业文化、人力资源管理、资金管理、采购管理、销售
管理、资产管理、财务报告的编制、关联交易、募集资金、对外投资等;重点关注
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活动、资产管理、采购控制和应收款控制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
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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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根据《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
规范》及其配套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健全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相关制度的
设计和规定合理,经济业务的处理有明确的授权和审核程序,相关部门和人员严格
遵循各项制度。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
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
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要程度   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                     重大缺陷
           错报金额<资产总额   资产总额 2%≥错报金额≥资产总
资产总额                                                     错报金额>资产总额 2%
           0.5%                额 0.5%
           错报金额<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 2%≥错报金额≥营业收
营业收入                                                     错报金额>营业收入 2%
           0.5%                入 0.5%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A、出现以下情形时,认定为财务报告的重大缺陷:

    a)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b)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在经过合理的时间后,并未加
以改正。

    c)审计委员会和内审部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B、出现以下情形时,认定为财务报告的重要缺陷:

    a)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b)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c)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
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d)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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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C、财务报告的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程度                                 衡量标准
      重大缺陷                           错报金额>资产总额 2%
      重要缺陷                 资产总额 2%≥错报金额≥资产总额 0.5%
      一般缺陷                           错报金额<资产总额 0.5%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A、出现以下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a)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导致政府的重大诉讼,或导致监管机构的调查、责令停
业整顿、追究刑事责任或撤换高级管理人员。

    b)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性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c)子公司缺乏内部控制建设,管理散乱。

    d)管理层人员流失严重。

    e)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的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B、出现以下情形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a)因控制缺陷,致企业出现较大安全、质量主体责任事故。

    b)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c)内控评价重要缺陷未完成整改。

    C、一般缺陷: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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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重大、重要缺陷。

    三、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其他可能对投资者理解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内部控
制情况或进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内部控制信息。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屹通新材已经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符
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在重大方面保持了与
企业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出具的《杭州屹通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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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 融                   张 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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