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屹通新材: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11-29  

                        证券代码:300930          证券简称:屹通新材         公告编号:2021-065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集和召开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1月29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1年2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29日9:15-15:00 。
    2、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大慈岩镇檀村村公司4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汪志荣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 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75,000,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000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5,000,000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75.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00股,占

                                    1
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4%。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4,500,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00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
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4,500,00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4%。
       3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对会议
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00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
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选举汪志荣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 意 股 份 数 :75,000,003 股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5%。
    1.02.候选人:选举汪志春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 意 股 份 数 :75,000,003 股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5%。
    1.03.候选人:选举陈瑶女士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 意 股 份 数 :75,000,003 股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5%。
    1.04.候选人:选举李辉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 意 股 份 数 :75,000,003 股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
    1.01.候选人:选举汪志荣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4,500,0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12%。
    1.02.候选人:选举汪志春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同意股份数:4,500,0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2%。
    1.03.候选人:选举陈瑶女士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同意股份数:4,500,0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2%。
    1.04.候选人:选举李辉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4,500,003股同意股份数:4,500,0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2%。
    汪志荣先生、汪志春女士、陈瑶女士、李辉先生当选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 2.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
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选举曹顺华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75,000,003股,同意股份数:75,000,0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
    2.02.候选人:选举周素娟女士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75,000,003股,同意股份数:75,000,0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
    2.03.候选人:选举翁洪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75,000,003股,同意股份数:75,000,0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选举曹顺华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同意股份数: 4,500,003股同意股份数:4,500,0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2%。
    2.02.候选人:选举周素娟女士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
    同意股份数:同意股份数:4,500,003股同意股份数:4,500,0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2%。
    2.03.候选人:选举翁洪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4,500,003 股,同意股份数:4,500,003股同意股份数:4,500,003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2%。
    曹顺华先生、周素娟女士、翁洪先生当选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议案3.00《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
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
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选举王立清先生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75,000,003股,同意股份数:75,000,0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
    3.02.候选人:选举柴俊卫先生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75,000,003股同意股份数:75,000,0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选举王立清先生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 4,500,003股,同意股份数: 4,500,003 股,同意股份数: 4,500,003股
同意股份数: 4,500,0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12%。
    3.02.候选人:选举柴俊卫先生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4,500,003股,同意股份数: 4,500,003 股,同意股份数:4,500,003股
同意股份数: 4,500,0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12%。
    王立清先生、柴俊卫先生当选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议案4.00《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00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4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0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李波、朱彦颖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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