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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屹通新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22-01-2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屹通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
                    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通用电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屹通新材”、“公司”、“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创业板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屹通新材首次
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杭州屹通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414 号)
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000,000 股,于 2021 年 1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75,0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100,000,000 股,其中无流通限制或
限售安排股票数量为 23,711,575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116%,有流通
限制或限售安排股票数量 76,288,425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6.2884%。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份数量为 1,288,425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2884%,该限售股份已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上市流通。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锁定期为 12 个月,
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股东持有的限售股数量为 4,500,000 股,解禁股份数量为
4,500,0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4.50%。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
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1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杭州慈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慈正投资”),持有公司 4.5%股份。

      (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
公告书》中作出关于公司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自愿锁定承诺、持股
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公司股东杭州慈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本企业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本企业自股份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股份公司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
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本企业在股份公司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公司股份。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无其他追加承诺。
    2、通过慈正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柴俊卫、李辉、
王立清、杨建平、雷杰、何可人及叶高升承诺:
    (1)本人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锁定期满后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股份公司股份。
    (4)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份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
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而免除履行义务。

                                    2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
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
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截至本公告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股票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
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本
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
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2 年 1 月 28 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 1 户。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总数为 4,500,0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4.50%。

    4、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限售股份数量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杭州慈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1                                        4,500,000             4,500,000
                   限合伙)
                 合计                       4,500,000             4,500,000
    注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注 1:李辉、柴俊卫、王立清、何可人、叶高升现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管,其通过
杭州慈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根据其在招股说明书中的承
诺以及《公司法》要求,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其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注 3:杨建平、雷杰为公司历任监事,由于工作调整在上届监事会任期届满历任,离
职生效日为 2021 年 11 月 29 日,其通过杭州慈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
公司股份,根据其在招股说明书中的承诺以及《公司法》要求,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按照《上市公司大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3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规范股东减持行为,
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股权结构变动表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比例
                数量(股)               增加           减少      数量(股) 比例(%)
                              (%)
一、有限售条件
               75,000,000     75.00                               70,500,000      70.50
    股份
其中:首发前限
               75,000,000     75.00                   4,500,000   70,500,000      70.50
    售股

 首发后限售股       0          0.00          0         0.0000         0            0.00

二、无限售条件
               25,000,000     25.00    4,500,000                  29,500,000      29.50
    股份
  三、总股本    100,000,000   100.00   4,500,000      4,500,000   100,000,000     100.00

    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
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相应的股
份锁定承诺;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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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屹通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融                             张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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