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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屹通新材: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2-17  

                        证券代码:300930          证券简称:屹通新材         公告编号:2022-013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集和召开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2月17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2年2月1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2月17日9:15-15:00 。
    2、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大慈岩镇檀村村公司4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汪志荣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75,001,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001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5,000,000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75.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200股,

                                    1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2%。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4,501,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01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
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4,500,00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1,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2%。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对会议
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提案1.00《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00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0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提案2.00《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00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
   同意4,50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提案3.00《关于投资建设年产2万件清洁能源装备关键零部件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00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0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李青、朱彦颖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3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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