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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屹通新材: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2022-04-19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
议审议了《关于<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确定及 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 2022 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我们作
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的指导意见》、《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现对上述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我们认真审核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相关财务数据,
并与公司董事会成员、管理层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交流。我们认为本次利润分配方
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符合公司的客观情况和法律、法规以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和
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 2021 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的内容。

    二、《关于<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经审阅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
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较为完善,具有可操作性,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报告期内,公司内部
控制重点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社会责任工作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
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
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审阅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良好的职业素质,承办
公司财务审计业务以来,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
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
构。

       四、《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确定及 2022 年度
薪酬方案的议案》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
酬确定及 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向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发放薪酬,是在结合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的基础上,根据考核指标、工作
量、地区收入水平等因素综合衡量确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度
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情况。
       此外,公司 2022 年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
所处行业、参照同等规模企业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相关人员
的履职情况制定的,方案的制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
制定的 2022 年度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五、《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 2022 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的议案》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 2022 年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价格依据
市场价格公平、合理地确定,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产生负面影
响。关联董事汪志荣、汪志春、陈瑶在审议此议案时回避表决。董事会决策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六、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及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
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
定和要求,作为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 2021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
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通过仔细核对公司财务报表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号《关于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
的专项审计说明》,我们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
了专项核查。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不存
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
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
在以前期间发生 但持续到本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七、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编制的《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我们认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1 年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意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签署人:




曹顺华_________________




周素娟_________________




翁   洪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