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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屹通新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22-05-1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
                 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屹通新材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融                     联系电话:0571-85783745-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宁                     联系电话:0571-85783745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0次
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
                                     是
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2,保荐机构每月取得公司募集资金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专户资金变动情况和大额资金支取使
                                          用情况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披露文件一致                        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1
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不适用
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10 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1 年 12 月 23 日
                                       信息披露要求、公司治理规范、杜绝
                                       内幕交易、关联交易相关事项以及公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
                                       公司股
                                       票的相关要求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2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 无               不适用
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
                                             无              不适用
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
                                              无             不适用
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承诺       及解决措施
1.股份锁定的承诺                       是              不适用
2.主要股东持股意向承诺                 是              不适用
3.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是              不适用
4.信息披露相关承诺                     是              不适用
5.承诺约束措施                         是              不适用
6.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是              不适用
7.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是              不适用
8.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是              不适用




                                    3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
                                 (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人或者保荐的公
                                 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21 年 1 月 4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公司
                                 保荐的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正元智慧”)出具《关于对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相 关 人 员 采 取 出 具 警 示 函 措施的决
                                 定》。监管措施认定:2020 年 1 月至 2020 年 7 月期
                                 间,正元智慧向浙江尼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
                                 务资助,公司未及时对前述事项履行相应的审议程
                                 序 、 未 及 时 履 行信 息披 露 义 务 , 上 述行 为违 反 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
                                 三十条的规定。
                                 2、2021 年 1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公司
                                 保荐的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
                                 猫乳品”)出具《关于对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
                                 施认定:2020 年 10 月 29 日,熊猫乳品收到与收益相
                                 关的政府补助 900 万元,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报 告 期 内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
本 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 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
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一条的相关规定。
项及整改情况
                                 3、2021 年 1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公
                                 司保荐的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开山股份”)出具《关于对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浙
                                 江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开山股份存在:2019 年、2020
                                 年定期报告业绩核算不准确;2019 年至 2020 年期
                                 间,公司内部治理存在资金使用不规范、会议流程不
                                 规范、人员不独立的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4、2021 年 3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对我公司
                                保荐的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博雅生物”)出具《关于对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廖昕晰、梁小明、范一沁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经查,博雅生物存在未及时
                                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未披露重
                                大事件进展及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等
                                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
                                条、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4
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博雅生物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5、2021 年 8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我公司
保荐的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臣倍健”)出
具《关于对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梁允超、林志成、
吴卓艺、唐金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
施指出,汤臣倍健在收购 Life-SpaceGroupPtyLtd100%股权
和广州汤臣佰盛有限公司 46.67%股权项目中存在以下违
规行为:未充分、审慎评估并披露《电子商务法》实施
的重大政策风险;未如实披露标的资产实际盈利与相关
盈利预测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未充分披露商誉和无形
资产减值测试相关信息;商誉减值测试预测的部分指标
缺乏合理依据;减值测试关于资产可回收金额的计量不
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监管措施认定:汤
臣倍健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未按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
三条和《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分别对公
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6、2021 年 10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公司
保荐的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医
惠”)出具《关于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
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思创
医惠存在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相应决策程序,未按相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违反 2007 年发布施行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
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相关规定。
7、2021 年 10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我公司
保荐的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水
源”)出具《关于对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
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碧水
源全资子公司汕头市碧水源为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威县德青源提供担保。德青源在上
述担保合同签署时是碧水源的关联人,但公司未针对该
担保事项履行相关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上述行为违
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8、2021 年 11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保荐的国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出具《关于对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决定》。监管
措施指出,国元证券存在资产管理产品运作不规范,投
资决策不审慎,投资对象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不到位等
问题,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
           5
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9、2021 年 12 月 15 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我公司
保荐的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东华软件”)出具
《关于对东华软件股份公司、薛向东、吕波、叶莉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东华软件
2018 年和 2019 年发生多笔贸易类业务,相关业务收入确
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导致公司 2018 年和 2019 年年度
财务报告虚增营业收入,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规定。
10、2021 年 12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我
公司保荐 的深圳市 奥 拓电子股 份有限公 司 (以下简
称“奥拓电子”)出具《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奥
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
措施指出,自 2021 年 7 月起对奥拓电子进行了现场检
查发现,公司存在:三会运作不规范、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存在遗漏等公司治理的问题,子公司收入及成
本会计核算不审慎、2019 年商誉减值测试不审慎、对
个别涉诉其他应收款未按照单项进行减值测试等财务
管理和会计核算的问题,关联方交易披露不完整的问
题。上述情况反映出公司在公司治理、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方面
存在不规范情况。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
定》、《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
规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奥拓电子采取责令
改正的监管措施。我公司在上述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
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
改,督促各公司相关人员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完
善信息披露工作,切实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引以
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履行诚
实守信、忠实勤勉义务,保证上市公司经营合法合规
以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杜绝类似情况再次
发生。
11、2021 年 1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我公
司出具《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认定:我公司个别首次公开发
行保荐项目执业质量不高,存在对发行人现金交易等
情况关注和披露不充分、不准确,对发行人收入确认
依据、补贴可回收性等情况核查不充分等问题,上述
行为违 反了《 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
定。
12、2021 年 11 月 19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出
具 《 关 于 对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监 管 函》,指
出:中信证券作为思创医恵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项
             6
                           目保荐人,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规
                           定核查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预付账款产生的原因及
                           交易记录、资金流向等,调查公司是否存在资产被控
                           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控制和占用的情况,
                           发表的核查意见不真实、不准确,出具的《承诺函》
                           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内部质
                           量控制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第 1.4 条、《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六十一条第二
                           款第(三)项等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进行深入整
                           改,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和流程规范,保障
                           业务规范开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
                           范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
                           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谨慎勤勉履行职
                           责。
                           1、2021 年 11 月 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碧水源出具
                           《关于对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认定:2018 年 4 月,碧水
                           源全资子公司汕头碧水源和汕头市潮南区经济建设投
                           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威县德青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投资协议、担
                           保协议等协议。对于上述对外担保事项,碧水源未及
                           时履行审议程序并对外披露。碧水源的上述行为违反
                           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2.1 条、第 7.9 条、第 9.11 条的相关规定。碧水源董
                           事长、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
                           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相关规定,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对碧水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2、2021 年 11 月 19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荐
                           代表人出具《关于对保荐代表人马齐玮、徐峰给予通
                           报批评处分的决定》,认定:马齐玮、徐峰作为我公司
                           推荐的思创医恵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项目的保荐
                           代表人,直接承担了对发行人经营状况的核查把关、
                           申报文件的全面核查验证等职责,但未按照《保荐人
                           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规定,核查金额较大、期限较
                           长的预付账款产生的原因及交易记录、资金流向等,
                           调查公司是否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控制和占用的情况,发表的核查意见不真实、
                           不准确,出具的《承诺函》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合。
                           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违反了《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7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
核规则》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
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3、2021 年 11 月 2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博雅生物出具
《关于对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指出:2017 年 4 月至 2020
年 1 月,博雅生物向原控股股东管理的基金控制的公司
支付采购款累计 8.23 亿元采购原料血浆,但该公司未向
博雅生物供应,构成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博雅生
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2.1.4 条的规定。我公司在知悉对保
荐代表人的纪律处分后高度重视,要求相关保荐代表人
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
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
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的职责,切实提高执业
质量,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我公司在
知悉上述上市公司受到纪律处分后,督促上市公司及相
关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
务规则,履行诚实守信、忠实勤勉义务,保证上市公司
经营合法合规以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8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融                     张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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