屹通新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2022-05-3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杭州屹
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414号)
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2,500万股,发行价格为13.11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2,775.00万元,扣除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4,731.61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8,043.3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
况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已于2021年1月15日出具《验
资报告》(天健验[2021]11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已存放于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以及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一
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议案》,
详见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募集
资金投资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5),公司拟将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调整前拟投入 调整后募集资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金额 金配置金额
年产7万吨替代进口铁、铜
1 40,407.97 40,407.97 23,043.39
基新材料智能制造项目
杭州屹通新材料研究院建
2 6,660.62 6,660.62 5,000.00
设项目
合计 47,068.59 47,068.59 28,043.39
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公司拟对募投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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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由2021年8月31日延期至2023年3月31日。
三、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
公司本次变更实施地点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杭州屹通新材料研究院建
设项目”中的研发中心大楼,实施地点变更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变更前实施地点 变更后实施地点
浙江省建德市大慈岩镇工业功能区 浙江省建德市大慈岩镇工业功能
杭州屹通新材料研究
1 湖塘区块建政工出(2019)14号地 区湖塘区块建政工出(2022)3号
院建设项目
块(156亩) 地块(164.25亩)
四、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
“杭州屹通新材料研究院建设项目”原实施地点为浙江省建德市大慈岩镇
工业功能区湖塘区块建政工出(2019)14号地块(156亩),项目由研发中心大
楼及中试车间两个部分组成,截至2022年4月30日,在项目原实施地点完成中试
车间厂房主体的建设,累计投入募集资金625.51万元,研发中心大楼尚未开始建
设。
由于公司于2022年3月新竞得164.25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编号为:
建政工出【2022】3号),该地块紧邻项目原实施地点,用于投资建设“年产2
万件清洁能源装 备关键零部件项 目 ” ,详见于巨 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投资建设年产2万件清洁能源装备关键
零部件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关于公司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
为优化新厂区整体布局,充分利用厂区建设用地,公司拟对“杭州屹通新材
料研究院建设项目”中的研发中心大楼的实施地点进行调整,实施地点由浙江省
建德市大慈岩镇工业功能区湖塘区块建政工出(2019)14号地块(156亩)变更
为浙江省建德市大慈岩镇工业功能区湖塘区块建政工出(2022)3号地块。
五、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杭州屹通新材料研究院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大楼的实施地点是
综合考虑公司厂区整体布局及更好服务实际生产经营和研发需要,并根据募投项
目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本次变更前,该研发中心大楼尚未开始建设,本次
变更不会对“杭州屹通新材料研究院建设项目”的实施造成影响,也未改变本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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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项目募集资金的投资总额、投资方向,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变更“杭州屹通新材料研究院建设项
目”实施地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事项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
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影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求,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监事会同意该议案。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和建设内容,未改变募
集资金的使用方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该议案
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公司独立董
事同意该议案。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因此,保荐机构对屹通新材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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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融 张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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