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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盈建科: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3-12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三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大厦8层
  电话:(8610)85328000          传真:(8610)65323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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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盈建科”)委托,指派律师于 2021 年 3 月 12 日对盈建科 2021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
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北京盈建
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盈建科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与主持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
合法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签发日之前所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该项事实
的认识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理解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盈建科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
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
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1 年 2 月 23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决议召集。

                                     1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1   年   2       月   25   日 通 过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投票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
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联系方式等事项。2021 年 2 月 25 日,
盈建科董事会发布了本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相关资料。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的议案》
    2.《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3.《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3 月 12 日下午 15:00 在北京市北三环东路
36 号环球贸易中心 C 座 9 层公司会议室按时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岱林先生
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为截至 2021 年 3 月 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盈建科董事会与本所律师共同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资格合法性进行验证,
核查了个人股东证券账户卡、持股凭证、身份证件,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姓名及所持的表决权股份数。经核查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并享有表决权的股东共计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28,970,720 股,占
                                        2
盈建科股份总数的 51.2711%。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526,680 股,占盈建科股份总数
0.9321%。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所
律师参加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所列议案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书面投票方式对通知所列审议事项进行表决。现
场投票部分由当场推选 2 名股东代表、1 名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的股东,于 2021 年 3 月 12 日
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进行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于 2021 年 3 月 1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 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现场会议的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投票、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497,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9.9997%;反对 1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0.0003%;弃权 0 股。

                                     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26,58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810%;反对 100 股,占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190%;弃权 0 股。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2.《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497,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9.9997%;反对 1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0.0003%;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26,58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810%;反对 100 股,占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190%;弃权 0 股。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3.《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497,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9.9997%;反对 1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0.0003%;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26,58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810%;反对 100 股,占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190%;弃权 0 股。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就上述内容所作的会议记录,已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盈建科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4
会形成的《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
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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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丹



                                 经办律师:




                                                    方嘉毅




                                                    刘金燕



                                                         2021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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