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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盈建科:公司章程(2021年3月)2021-03-12  

                        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0二一年三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 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 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6
第五章 董事会 ....................................................................................................................................... 20
    第一节 董 事 ................................................................................................................................. 20
    第二节 董事会 ................................................................................................................................. 22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27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 31
    第五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33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4
第七章 监事会 ....................................................................................................................................... 35
    第一节 监 事 ............................................................................................................................... 35
    第二节 监事会 ............................................................................................................................... 36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7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7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0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1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1
    第一节 通 知 ............................................................................................................................... 41
    第二节 公 告 ............................................................................................................................... 42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2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2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3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5
第十二章 附 则 ................................................................................................................................... 45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
   公司由北京盈建科软件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在北京
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8565780884D。
   第三条     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413万股,于2021年1月20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YJK Building Software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11号泰兴大厦四层413室,邮政编码:
10019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50.50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2
务负责人及公司确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开发全新一代的结构设计软件,致力于为全球建设
行业提供最优秀的建筑结构设计软件综合解决方案,通过先进的 BIM 建筑信息模型技
术和信息化技术为建设行业可持续发展提供长久支持。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软件开发;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销售自行开发后的产
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企业依法
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
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发起人     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例
 序号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姓名     (万股)                           (%)
   1      陈岱林       364.69          净资产           23.83    2014 年 7 月 5 日
   2      张建云       334.69          净资产           21.88    2014 年 7 月 5 日
   3      任卫教       140.58          净资产            9.19    2014 年 7 月 5 日
   4      张凯利       140.57          净资产            9.19    2014 年 7 月 5 日
   5      李明高        83.68          净资产            5.47    2014 年 7 月 5 日
   6      贾晓冬        83.67          净资产            5.47    2014 年 7 月 5 日
   7      黄 鑫         50.20          净资产            3.28    2014 年 7 月 5 日
   8      陈 璞         33.47          净资产            2.19    2014 年 7 月 5 日
                                        3
   9      李伟光       20.08          净资产          1.31   2014 年 7 月 5 日
  10      梁文林       20.08          净资产          1.31   2014 年 7 月 5 日
  11      王贤磊       20.08          净资产          1.31   2014 年 7 月 5 日
  12      谭喜峰       20.08          净资产          1.31   2014 年 7 月 5 日
  13      董智力       16.73          净资产          1.09   2014 年 7 月 5 日
  14      戴 涌        15.06          净资产          0.98   2014 年 7 月 5 日
  15      李凤多       15.06          净资产          0.98   2014 年 7 月 5 日
  16      王建锋       15.06          净资产          0.98   2014 年 7 月 5 日
  17      徐海洋       15.00          净资产          0.98   2014 年 7 月 5 日
  18      杨玲玲       15.00          净资产          0.98   2014 年 7 月 5 日
  19      彭 明        15.00          净资产          0.98   2014 年 7 月 5 日
  20      刘连民       13.39          净资产          0.88   2014 年 7 月 5 日
  21      张秀丽       11.71          净资产          0.77   2014 年 7 月 5 日
  22      梁 博        10.04          净资产          0.66   2014 年 7 月 5 日
  23      孙树立        8.37          净资产          0.55   2014 年 7 月 5 日
  24      陈 斌         8.37          净资产          0.55   2014 年 7 月 5 日
  25      王晓军        7.50          净资产          0.49   2014 年 7 月 5 日
  26      陈业鹏        6.69          净资产          0.44   2014 年 7 月 5 日
  27      任燕翔        6.69          净资产          0.44   2014 年 7 月 5 日
  28      张赟龙        6.69          净资产          0.44   2014 年 7 月 5 日
  29      蔡 鹏         6.69          净资产          0.44   2014 年 7 月 5 日
  30      李保盛        6.69          净资产          0.44   2014 年 7 月 5 日
  31      李光金        4.18          净资产          0.27   2014 年 7 月 5 日
  32      郭丽云        4.18          净资产          0.27   2014 年 7 月 5 日
  33      王 徽         4.18          净资产          0.27   2014 年 7 月 5 日
  34      张 吉         4.18          净资产          0.27   2014 年 7 月 5 日
  35      董立坤        1.67          净资产          0.11   2014 年 7 月 5 日
       合 计           1,530          ——            100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650.50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4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5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
东的持股变动(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6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
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7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
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
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8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
                                     9
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现行有效的监管规则对本章程规定的交易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权限另有强制性
规定或豁免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
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
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11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12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
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13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14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
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15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16
    (六)回购股份用于注销;
    (七)重大资产重组;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
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
提出该股东回避。董事会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有权决定该
股东是否回避。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
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
该事项参与表决。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的2/3以上通过。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17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非独立董事由现任董事会、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由董事会、监事
会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提名。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其中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
选人,由现任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名;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仍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
生。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或以上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实
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在累积投票制下,选举两名或以上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选举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
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数之积,出席股东可以将其拥有
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股票
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二)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选举独
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
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
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
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
                                    18
   (三)在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时,出席股东可以将其所拥有的投票权任意
分配,投向一人或多人,但其所投向的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总人数
不得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总人数;股东行使的投票
权数超过其持有的投票权总数,则选票无效,股东投票不列入有效表决结果。
   (四)根据应选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候选人按照得票由多到少的顺序依
次确定当选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如遇2名或2名以上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
候选人的得票总数相等而不能确定当选人,应当就前述得票相同的候选人按本条规定
的程序再次投票,由得票较多的候选人当选。出席股东投票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
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按上述方式确
定当选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
事名单。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与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19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
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
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
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
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20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
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泄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21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自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之日起三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
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
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


                                      22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董事会成员由股
东大会依法选举产生。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制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23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等交易单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等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单次达到下
列标准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 万元。
                                      24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
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款的规定。已按照本
条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3项或者第5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
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
定。
   (二)对外担保(含抵押、质押)的授权
   公司所有的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限额的对外担保行为,
需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关联交易
   公司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
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上述两款的规定。已按照
上述两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5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于会议召开前5日以书面(包括专
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通
                                      26
讯、会签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
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六)其它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
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
事。
    公司独立董事不少于全体董事人数的1/3,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
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27
    (五)本章程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
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
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尤其要关注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举:
    (一)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的股东提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
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基本情况,并对其担任
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
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28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
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
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明。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享有《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则与本章程赋予董事的一般职权。
    独立董事应当充分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
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并直接
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及咨询机构;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
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
                                       29
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七)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
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明确、清楚。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
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以下必
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
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
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
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
应予以采纳;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
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
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定预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当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
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30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
书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
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
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
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应当具备以下条
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
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31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
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
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相关规则及规
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本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
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
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
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和本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
陈述报告。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
                                    32
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
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
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
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
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
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四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
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33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专门委员会履行
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董事会负责制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各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1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确定的其他管理人员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34
   第一百五十四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五十五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
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
关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其职权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合理确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对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35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
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36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该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10年。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
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37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
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二)若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资金,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三)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
件的,将优先采取现金的方式分配利润。
   (四)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一般情况下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
提议进行中期分红。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
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
司主营业务。
   (五)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的后续持续经营;
                                        38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六)现金分红比例
    在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报告期净利润为正,以及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需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
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10%。
    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红股。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本章程的
规定,拟定差异化的利润分配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
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等的累计支出
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若公司的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
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如下: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公司财务经营状
况提出、拟定。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
                                    39
公司1/2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
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二)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三)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他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
见。
   (四)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预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
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若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
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
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发表意见。经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六)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
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
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审议利润
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40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聘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20天事先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
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寄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
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电子邮件、
传真方式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送出。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电子邮件、
                                            41
传真方式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送出。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个工作日(如投寄海外则自交邮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
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记录的传真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
以发出邮件的电脑记载的邮件发出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
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
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选定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刊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
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
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2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
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零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3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零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
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零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
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
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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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
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七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
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一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关联人,又称关联方,是指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
   (五)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受价款。
   第二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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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歧义时,以在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以外”、
“低于”、“多于”、“少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本章程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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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签字、盖章页)




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1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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