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C1 座 6 层 电话:(8610)8523-0688 传真:(8610)8523-0699 邮编:100738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盈建科软件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盈建科”)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以及《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 文件一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已 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该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 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5:00 在北京市北三环东路 36 号环球贸易中心 C 座 9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陈岱林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 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 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 划时,独立董事应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根据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 书》,公司独立董事冯玉军作为征集人,在 2021 年 5 月 12 日至 2021 年 5 月 13 日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和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征集股东委托投票权。经公司确认,截 至征集结束时间(2021 年 5 月 13 日 17 时),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3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24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9,049,2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51.4100%,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1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9,032,9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51.3812%。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6,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0288%。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本 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经本所律师见证,本 次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的形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投票部分 由当场推选 2 名股东代表、1 名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根据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038,52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4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网络投票)的 99.9632%;反对 10,7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 0.0368%;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7,8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6.3694%;反对 10,700 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3.6306%;弃权 0 股。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二)《关于<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038,52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9.9632%;反对 10,7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 0.0368%;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7,8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6.3694%;反对 10,700 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3.6306%;弃权 0 股。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三)《关于<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038,52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9.9632%;反对 10,7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 0.0368%;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7,8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6.3694%;反对 10,700 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3.6306%;弃权 0 股。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四)《关于<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29,038,52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9.9632%;反对 10,7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 0.0368%;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7,8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6.3694%;反对 10,700 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3.6306%;弃权 0 股。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五)《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038,52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9.9632%;反对 10,7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 0.0368%;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7,8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6.3694%;反对 10,700 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3.6306%;弃权 0 股。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六)《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038,52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9.9632%;反对 10,7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 0.0368%;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7,8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6.3694%;反对 10,700 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3.6306%;弃权 0 股。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6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七)《关于董事 2021 年度薪酬(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292,86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9.8735%;反对 14,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 0.1265%;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4,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1.7834%;反对 14,300 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8.2166%;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八)《关于监事 2021 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733,88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9.9503%;反对 13,8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 0.0480%;弃权 5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4,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1.7834%;反对 13,800 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7.5796%;弃权 5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6369%。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九)《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035,02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9.9511%;反对 13,7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 0.0472%;弃权 5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4,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7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1.9108%;反对 13,700 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7.4522%;弃权 5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6369%。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十)《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035,02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9.9511%;反对 13,7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 0.0472%;弃权 5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4,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1.9108%;反对 13,700 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7.4522%;弃权 5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6369%。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十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035,02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9.9511%;反对 13,7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 0.0472%;弃权 5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4,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1.9108%;反对 13,700 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7.4522%;弃权 5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6369%。 8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9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盈建科软件股 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 婧 经办律师: 负责人: 傅东辉 孙 玥 年 月 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