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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建科: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5-09  

                        证券代码:300935             证券简称:盈建科           公告编号:2022-022


                    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5 月 9 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2 年 5 月 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北三环东路 36 号环球贸易中心 C 座 18 层公司会
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岱林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20,284,177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5.898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20,268,7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87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
份 15,3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5,397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7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5,3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
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具体
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279,8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8%;反对 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09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72.0725%;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27.92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279,8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8%;反对 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09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72.0725%;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27.92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277,8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9%;反对 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2%;
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09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59.0829%;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7.9275%;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2.9895%。

    4、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277,8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9%;反对 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2%;
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09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59.0829%;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7.9275%;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2.9895%。

    5、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279,8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8%;反对 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09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72.0725%;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27.92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277,8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9%;反对 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2%;
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09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59.0829%;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7.9275%;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2.9895%。

    7、审议通过《关于董事 2022 年度薪酬(津贴)的议案》
    关联股东陈岱林先生、任卫教先生、张凯利先生、李明高先生、陈璞先生回
避表决。该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为 366,437 股。
    表决情况:同意 360,1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807%;反对 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35%;
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5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09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59.0829%;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7.9275%;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2.9895%。

    8、审议通过《关于监事 2022 年度薪酬的议案》
    关联股东梁博先生、韩艳薇女士回避表决。该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为
19,983,137 股。
    表决情况:同意 19,976,8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5%;反对 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5%;
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09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59.0829%;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7.9275%;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2.989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认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