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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信测标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2021-01-1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三)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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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三)

                                                  德恒第 06F20160726-00010 号

致: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信测标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
发行上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已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
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德恒第
06F20160726-00001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
工作报告》(德恒第 06F20160726-00002 号,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
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德恒第 06F20160726-00005 号,以下简
称“《法律意见(一)》”)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德恒第
06F20160726-00008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二)》”,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前
述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合称“原法律意见”)。

     鉴于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的相关情况已发
生变化,发行人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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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行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
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 ZE10007 号《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
告及财务报表(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以下简称“审计报
告”),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本所律师就原法律意见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期间”,其中相关财务数据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发表
补充法律意见。对于原法律意见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将不再重
复披露。

     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原法律意见之补充性文件,应与原法律意见一并使用。
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中声明的事项仍然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由于发行人已将
2019 年 7-12 月有关经营及财务数据情况纳入本次补充申报范围,故本补充法律
意见中“报告期”系指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除此之外,如无
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使用的定义、术语、名称、缩略语与其在《法律意
见》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含义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同原法律意见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
和事实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发行人与五矿证券签署的《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作

为发行人)与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作为保荐机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保荐协议》《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五矿证券

有限公司(作为主承销商(保荐人))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主承销协

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聘请了具有保荐资格的五矿证券担任保荐人,符合《证

券法》(2019 年修订,下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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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经核查,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等组织机构,选举了董事、监事、独立董事,

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了若干

职能部门,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3,778.09 万元、6,241.48 万元和 6,733.03 万元,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

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4. 立信已对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

《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5. 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3,778.09 万元、6,241.48 万元和 6,733.03 万元。因此,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

(二)项之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净资产为 35,284.13

万元,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3. 根据立信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会

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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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4. 根据立信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 ZE10008 号”《深

   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

   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基于上述,德恒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首发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各项实质条件。

           二、 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的与经营相关的资质和认可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德恒律师核查,自原法律意见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出具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及变更的与经营相关的资质和认可如

   下:

序号        主体           认可机构/组织          资质名称                证书编号        有效期至

                       日本电磁干扰控制
  1        发行人                             VCCI 实验室认可              C-13065       2022/10/27
                       委员会(VCCI)
                       日本电磁干扰控制
  2        发行人                             VCCI 实验室认可              R-12777       2022/10/27
                       委员会(VCCI)
                       日本电磁干扰控制
  3        发行人                             VCCI 实验室认可              R-14410       2022/11/20
                       委员会(VCCI)
                           英国天祥集团
  4        发行人                             Intertek 实验室认可      2020-RTL-L2-68     2021/1/12
                            (Intertek)
                           英国天祥集团
  5       东莞信测                            Intertek 实验室认可      2020-RTL-L2-69     2021/1/12
                            (Intertek)
                      德国莱茵集团(TV
  6       东莞信测                         TV Rheinland 实验室认可            /            2020/8/7
                            Rheinland)
                       美国保险商实验室
  7       宁波信测                              UL 实验室认可              DA1211        2020/11/14
                              (UL)

           另 外 , 发 行 人 取 得 的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证 书 ( CMA , 编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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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9001516)及 CNAS 实验室认可证书(编号:CNAS L2291)均取消了光明

     实验室的全部认可能力范围,发行人取得的编号为 26983 的 UL 实验室认可于

     2019 年 10 月 29 日到期不再续期,东莞信测取得的编号为 4788589486 的 UL 实

     验室认可随项目终结而终止。

            (二) 发行人主营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德恒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

     是一家综合性检测服务机构,主要从事可靠性检测、理化检测、电磁兼容检测和

     产品安全检测等检测服务,主要为汽车、电子电气产品、日用消费品和工业品等

     领域的客户提供检测服务。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的主营业

     务收入分别为 21,455.73 万元、26,666.19 万元和 30,070.13 万元,主营业务收入

     占当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均为 100%,主营业务突出。据此,德恒律师认为,发

     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三、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变动情况

            1.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德恒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新增或需新增披露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经营的主要业务                           关联关系
                            依托互联网等技术手段,提供金融中介服务(根据国
                            家规定需要审批的,获得审批后方可经营);网上从
                            事网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网上从事计算机软件的     监事王丽的配偶雷红
          深圳市大家投互
                            技术开发和销售;网上从事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     晖在报告期内曾担任
 1        联网金融股份有
                            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该公司副总经理,任职
              限公司
                            展览展示策划、经济信息咨询;经营电子商务(涉及       至 2017-03-15 止
                            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
                            可经营)。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原法律意见披露的关联方存在如下变更:

            发行人的关联方武汉谱数科技有限公司原为发行人董事王建军的哥哥王建

     祥持股 41.18%,上海谱数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34.29%,其姐姐王建安担任执行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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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兼经理的公司,现王建祥持股比例变更为 34.94%,上海谱数科技有限公司持

股比例变更为 29.10%。

     发行人的关联方深圳市信标天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原为深圳市春雷东兴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13.25%出资额的企业,现深圳市春雷东兴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持有 15.25%的出资额。

     发行人的关联方深圳市春雷创投咨询有限公司原为发行人监事王丽配偶雷

红晖持股 73%的公司,现雷红晖持股比例变更为 80%。

     发行人的关联方深圳市晓舟科技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监事王丽的配偶雷红晖

担任董事、深圳市春雷潜龙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股 3.06%的公司,现增

加披露深圳市信标天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持股 11.63%。

     发行人的关联方深圳市春雷潜龙二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发行人监事王

丽的配偶雷红晖持有 50%的出资额的企业,现增加披露深圳市春雷潜龙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且持有 50%的出资额。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方深圳市德瑞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原为报告期内独立

董事王海涛配偶王少兰持股 30%且担任总经理的公司,现王少兰已退出该公司且

不再担任总经理。

     (二) 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确认,并经德恒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关

联交易情况如下:

     1.关联租赁

     东莞信测向关联方肖芳林租赁房产,租赁期限为 2018 年 3 月 13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2019 年 8 月,东莞信测提前与肖芳林解除了租赁合同,2019 年下

半年交易金额为 1.21 万元,2019 年全年交易金额为 4.85 万元。

     2.关联担保

序号          债权人     债务人     担保人         担保方式      最高担保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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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1                         发行人     吕杰中         连带保证             5,000
           公司深圳分行

      2020 年 3 月 13 日,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授信协

议》(合同编号:755XY2020003529),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为发行

人提供授信额度 5,000 万元,授信期间为 2020 年 3 月 9 日至 2021 年 3 月 8 日。

      吕杰中为上述授信额度分别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具体担保情况如下:

      2020 年 3 月 13 日,吕杰中签署《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合同编号:

755XY202000352901),为发行人在《授信协议》项下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

额之和(最高限额为 5,000 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

保理费用和实现债权的其他相关费用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保证责任期间为《授信

协议》项下的债权到期日后三年。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关联交易均遵循了平等、自愿、

等价、有偿的原则,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发行

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苏州信测持有的“苏(2017)苏

州市不动产权第 6011650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延期动工问题补充披露如下:

      根据苏州信测出具的书面说明,截至 2020 年 3 月 15 日,前述土地已完成所

有土建工程,正在进行外立面和室外道路绿化施工,预计 2020 年 8 月竣工。

      根据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中分局于 2020 年 3 月 10 日出具的《资源规

划无违法违规情况说明》,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出具日,苏州信测不存在因违

反自然资源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资规部门行政处罚的情

形。根据苏州市吴中区建筑管理处于 2020 年 1 月 9 日出具的《证明》,苏州信

测近两年在吴中区建筑领域未有不良记录及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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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专利登记部门的查询结果,并经德恒律师

 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拥有专利 116 项。

       自原法律意见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专利

 如下:

        专利                                          专利    取得                    他项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有效期限
        权人                                          类型    方式                    权利
                 用于汽车电子                         实用    申请    自 2018/12/4
 1     发行人                    ZL201822031055.5                                      无
                EMC 测试负载盒                        新型    取得       起十年
       宁波信   一种沙尘模拟试                        实用    申请    自 2019/6/10
 2                               ZL201920864464.5                                      无
          测           验装置                         新型    取得       起十年
       宁波信   一种双锥天线挂                        实用    申请    自 2019/6/18
 3                               ZL201920913262.5                                      无
          测           放支架                         新型    取得       起十年
       苏州信   一种多孔发泡制                        实用    申请   自 2018/12/05
 4                               ZL201822029294.7                                      无
          测    品加工定型装置                        新型    取得       起十年
       苏州信   一种测试车用出                        实用    申请   自 2018/12/05
 5                               ZL201822030236.6                                      无
          测    风口耐久性装置                        新型    取得       起十年
       苏州信   一种检测减震胶                        实用    申请   自 2018/12/05
 6                               ZL201822030757.1                                      无
          测    减震性能的装置                        新型    取得       起十年
                一种用于汽车全
       苏州信                                         实用    申请   自 2018/12/06
 7              液晶油量表耐久   ZL201822042138.4                                      无
          测                                          新型    取得       起十年
                测试的检测装置
                用于汽车部件低
       武汉信   压脉冲耐久试验                       发明     申请    自 2016/1/28
 8                               ZL201610059556.7                                      无
          测    的控制方法及装                       专利     取得     起二十年
                         置

       (三) 主要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的主要经营设备为检测设备、办

 公设备和运输设备,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

 12,526.62 万元,其中检测设备的账面价值为 11,070.48 万元,办公设备的账面价

 值为 1,120.39 万元,运输设备的账面价值为 335.75 万元。根据发行人的确认,

 并经德恒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主要经营设备为购买取

 得,不存在权属纠纷与争议,也未设置抵押等他项权利。




                                           1-2-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四) 房屋租赁

               自原法律意见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房

          屋租赁情况如下:

     序号       承租人           出租人         用途                  座落                面积(㎡)       租赁期限

                               深圳市中胜
              深圳信测标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
                               广源能源科     实验室、                                                     2020/1/1-
      1       准技术服务                                  乐社区铁仔路 54 号正面 1             4,761
                               技发展有限      办公室                                                      2029/9/30
               有限公司                                           栋 2/3/4/5 层
                                责任公司

                               江苏联彩投      营销网      昆山开发区春旭路 18 号                          2020/3/15-
      2        苏州信测                                                                        237
                               资有限公司        点       (联彩商务中心)1305 室                          2023/3/14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有几项房屋租赁到期后已续租,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承租人           出租人          用途                  座落                面积(㎡)        租赁期限

                         上海星袖众创空       营销网     上海市闵行区虹梅路 2071                       2019/10/22-
      1       发行人                                                                            -
                         间管理有限公司         点      号 1 号楼 2 楼 D220(2301)                    2020/10/21

                                                         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通
               武汉                           营销网                                                   2019/11/30-
      2                        闫福玉                    路东侧西 9 号配套商业二              66.32
               信测                             点                                                     2020/11/30
                                                                  层 229 号

               武汉                                      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洋河                        2019/8/26-
      3                        吴东岭          宿舍                                           42.79
               信测                                              路 4 号 30-14                             2020/8/25

               武汉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金祥                        2019/10/27-
      4                         刘佳           宿舍                                           55.12
               信测                                      奥邻郡 11 栋 1 单元 202 室                    2020/10/26

                                                         宁波市高新区凌云路 1177

               宁波      宁波高新区新城                  号 009 幢 4 号楼 1 层 1 区                        2020/1/1-
      5                                       实验室                                      1,235.01
               信测       建设有限公司                  1,1151.01 平方,4 号楼北侧                     2020/12/31

                                                                 2 区 84 平方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有几项房屋租赁提前终止,具体情况如下:

序
     承租人           出租人           用途               座落                   面积(㎡)     租赁期限        终止日期
号




                                                            1-2-1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深圳市光明新区高新区高

              研祥智能科技   实验室、 新西路 11 号研祥科技工业                    2014/11/1-
1   发行人                                                             3,780                     2019/11/10
              股份有限公司    宿舍     园电子厂房(命名:创祥地                   2020/10/31

                                             1 号)1 楼西侧

                                         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 115
     东莞                    营销网                                               2018/3/13-
2                肖芳林                  号旺南世贸大厦 1 号商业      104.55                     2019/8/31
     信测                      点                                                  2021/3/31
                                               办公楼 1108

              广州华南新材
     广州                              广州开发区科丰路 31 号 G1                   2019/3/1-
3             料创新园有限   实验室                                     185                      2019/9/30
     信测                                      栋 923 号物业                       2020/2/29
                  公司


             (五) 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自原法律意见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新设立一家全资子公

      司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信测”),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出具日,深圳信测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G0NC93F

              注册资本        6,000 万人民币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乐社区铁仔路 54 海力德海洋科技产业园 2 栋
                住所
                              102
             法定代表人       吕杰中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食品、农产品、药品、化妆品、环境、水质、日化产品、饲料、化肥、
                              化工原料、包装材料的检测;实验室建设工程服务;海洋生态调查,
                              环境调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土壤调查与监测;职业
                              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检测与评价;食品检测试剂开发;检测仪器租售;
              经营范围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国内贸易;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试剂、仪器设备的
                              技术开发、销售(不含医药产品及其它限制项目);实验分析仪器的
                              研发、销售;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及监理服务。仪器与设备的计量校准
                              服务。
              成立日期        2019 年 12 月 20 日

              经营期限        永续经营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股权架构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100%

      董事、监事及高管任职                       姓名                              职务



                                                    1-2-1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情况                          吕杰中                           执行董事

                                              黄宏芳                             监事

                                              肖国中                            总经理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德恒律师核查,德恒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出具日,深圳信测为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合法持有深圳信测的股

       权。

              (六) 分支机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光明分公司的住所于

       2019 年 11 月 19 日变更为“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东周社区高新路研祥科技工

       业园二栋研发大楼 310”。

              五、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及确认,并经德恒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

       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签订或需新增披露的正在履行的、合同标的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或标的金额虽未达到 100 万元,但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

       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如下:

              1.采购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 100 万元以上的设备及工程

       采购合同如下:

       序号      签署主体            供货方                标的    合同金额(万元)     签订日期
         1       苏州信测    北京帕莫瑞科技有限公司    检测设备          395            2019/10/28


              2.销售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 100 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或

       与主要客户签订的尚在履行期内的框架协议如下:

序号     签署主体                  客户名称                   销售内容   合同金额(万元) 签订日期
 1       武汉信测           广州李尔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测试服务    100(未含税)      2019/10/29




                                                  1-2-1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2     武汉信测     重庆延锋安道拓汽车部件系统有限公司       测试服务       框架协议          2019/9/1
3     武汉信测            成都航天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测试服务       框架协议          2019/7/3
4     广州信测       广汽蔚来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测试服务       框架协议         2019/11/19
5     苏州信测           博西华电器(江苏)有限公司         测试服务       框架协议         2019/9/23
6       发行人     珠海经济特区飞利浦家庭电器有限公司       测试服务       框架协议          2019/8/1
7       发行人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测试服务       框架协议         2019/6/27


         经核查,德恒律师认为,该等重大合同合法、有效,发行人履行该等重大合

    同不存在潜在风险和法律障碍。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履行

    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

           六、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自原法律意见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未召开股东大会。

         自原法律意见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董事会召开情况如

    下:

       序号                        会议名称                                召开时间

           1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2019 年 12 月 6 日

           2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2020 年 3 月 13 日


         自原法律意见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召开监事会如下:

       序号                        会议名称                                召开时间

           1                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2020 年 3 月 13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七、 发行人的税务

         (一) 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纳税鉴证报告》、发行人的提供的资料及确认,经德恒

    律师核查,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19 年 7 月至 12 月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如下: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1-2-1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以下简称“39 号公告”)第七条规定,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生产、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

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

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文)。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从事检测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中的鉴证咨询服务中的认证服

务,且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了 50%以上。因此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

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均可以加

计 10%抵减应纳税额,不仅限于提供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注意的是,

根据 39 号公告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

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发行人、苏州信测持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19 年度按 15%的税率计

缴企业所得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东莞信测和武汉信测已通过高新技

术企业资质复审,2019 年度按 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宁波信测的《高新

技术企业证书》于 2019 年到期。

     宁波信测和厦门信测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根据财税〔2018〕77 号以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2 号》规定的优惠政策,2019 年度对年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

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

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

年度实际发生额的 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

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在税前摊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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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

       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

       除的基础上,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

       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

       在税前摊销。发行人、东莞信测、苏州信测、武汉信测、宁波信测、广州信测均

       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

            基于上述,德恒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事项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的确认,并经德恒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19 年 7 月至 12 月新取得的财政补贴具体如下:

序号                   种类                 金额(元)                     依据文件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创新局 2018 年国                  南山区科技创新局关于 2018 年高新技术企业
 1                                           30,000.00
             家高新技术企业奖补资金                          认定奖补及倍增支持计划项目申报的通知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创新局国家高新                    南山区科技创新局关于 2018 年高新技术企业
 2                                          100,000.00
            技术企业倍增支持计划奖补                         认定奖补及倍增支持计划项目申报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
 3                   稳岗补贴                39,158.58     员会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
                                                                          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吴中区财政局苏州市吴中区工业和信息
         2019 年度苏州市市级打造先进制造                   化局关于下达 2019 年度苏州市市级打造先进
 4                                          400,000.00
                  业基地专项资金                           制造业基地专项资金的通知(吴财企[2019]15
                                                                             号)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2019 年省级科技研究
                                                           与开发资金(支持企业研发活动后补助)的通
         收政府补助(2019 年省级科技研究                   知(武财产[2019]885 号);硚口区科学技术和
 5                                           70,000.00
                   与开发项目)                            经济信息化局关于 2019 年省级科技研究与开
                                                           发项目(支持企业研发活动后补助)的拨付通
                                                                              知
         收政府补贴(2019 年省级科技创新                   湖北省科技厅关于 2017 年度湖北省科研仪器
 6                                           90,000.00
                      平台)                                    开放共享双向补贴审定结果的公示
                                                             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建设管理办公室关于
 7           收财政补贴(自贸十条)         200,000.00     2019 年度东湖综保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拟支
                                                                       持清单公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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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2018 年度第二十批企业扶持资金
8                                      20,000.00         宁波市创新创业管理服务中心证明
                (人才补助)
       2018 年度第二十批企业扶持资金
9                                      170,000.00        宁波市创新创业管理服务中心证明
             (自主创新投入补助)

         基于上述,德恒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事项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政府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的确

    认,并经德恒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19 年 7 月至 12 月依法纳税,无重

    大税务违法违规记录,未受到税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八、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 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

         2020 年 2 月 24 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出具《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南山管理局关于协助提供环境守法情况说明的复函》,证明南山分公司报告期内

    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记录。

         2020 年 3 月 6 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出具《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光明管理局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相关环保情况

    的复函》,证明光明分公司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无环保处罚记

    录。

         2020 年 3 月 2 日,苏州市吴中区生态环境局出具《情况说明》,证明苏州

    信测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情况说明》出具日无环保行政处罚记录。

         2020 年 1 月 16 日,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局(交通管理局、

    环境保护局)出具《环保证明》,证明宁波信测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

    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前述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相关环

    保部门网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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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的情形。

     (二) 发行人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出具的《证

明》(武汉信测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尚未取得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出具

的无违规证明)、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相关质量监督部门网站,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服务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

标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九、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涉及的诉讼、仲

裁及行政处罚

     1.根据发行人的确认、DEHENG CHEN,LLC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德恒

律师核查,自原法律意见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新增或需新增披露的尚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

的重大诉讼、仲裁如下:

     (1)发行人与 WAIAN LLC、OWEN S. WONG 和美国信测之间的诉讼(案

件号原为 2:19-cv-00927,后因美国地方法官 George Foley, Jr.退休,案件重新分

配给了 Elayna J. Youchah 作进一步审理,案号变更为 2:19-cv-00927-GMN-EJY)

     就发行人与 WAIAN LLC、OWEN S. WONG 和美国信测之间诉讼的进展情

况补充披露如下:

     2019 年 8 月 22 日,OWEN S. WONG 递交了答辩状,并对发行人提起了反

诉,提出以下诉讼请求:第一,要求法院命令原告返还转移的资金(不少于 16.72

万美元)并就非法强占造成的损失提供赔偿;第二,赔偿应付款项和欠款,赔偿

金额超过 50 万美元;第三,要求原告进行惩罚性赔偿;第四,要求原告承担律

师费和诉讼费;第五,其他适用救济。


                                     1-2-1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2020 年 3 月 5 日,发行人向法院提出变更委托律所为 LEWIS BRISBOIS

BISGAARD & SMITH LLP。

     截至 2020 年 3 月 11 日,该案件尚在审理中。

     (2)铜陵江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威科技”)诉苏州信测、铜陵

兴志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志塑料”)案

     2018 年 7 月 23 日,原告江威科技同被告兴志塑料签订购销合同,购买环保

PBT 白色粒子 12,000kg,环保红色母料 50kg,环保绿色母料 50kg。江威科技收

到物料后,委托苏州信测对“粒子+红绿色母(XZ.S)”进行检测 RoHS2.0-10。

2018 年 9 月 10 日,苏州信测公司出具“混测”《检测报告》,检查结论为 Pass。

同时《检测报告》亦明确指出:“样品的测试是基于申请人要求混合测试,报告

中的混合测试结果不代表其中个别单一材质的含量”。江威科技在收到检测报告

后,遂组织生产、销售。2018 年 11 月 17 日,江威科技收到客户投诉,其提供

的用于电容器盖板配件的绿色单碗样品存在铅超标问题。

     2019 年 1 月 2 日,江威科技在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以产品责任纠

纷为由向兴志塑料和苏州信测提起诉讼。江威科技的诉讼请求为:①兴志塑料和

苏州信测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664,606.40 元;②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

40,000 元;诉讼请求金额合计 704,606.40 元。

     2019 年 3 月 26 日,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 0706 民

初 37 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产品尚未进入产品流通领域,原告与两被告之间

发生的是合同关系,不存在侵权关系,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无据,

经法院释明后拒不变更诉讼主张,裁定驳回江威科技的起诉。江威科技不服前述

裁定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9 年 7 月 9 日,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 07 民终 44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9)皖 0706 民初 37 号民事裁定书,并指定安徽省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2019 年 12 月 24 日,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 0706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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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初 2121 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和主张的理由不足以认定兴志塑料

提供的绿色母料属于缺陷产品;苏州信测出具检测报告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适用情形,驳回原告江威科技的诉讼请求。

     2020 年 1 月 3 日,江威科技不服前述判决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上诉。本案二审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除前述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发行

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2.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德恒律师核查,自原法律意见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新增的尚

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二)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涉及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吕杰中的确认,并经德恒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及行政处罚。

     十、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德恒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主体资格及法定条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或其他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和风险;《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所引用的原法律意见及本补充法律意见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申请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尚

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核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由承办律师签字并加

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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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此页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丽




                                                 承办律师:

                                                                  贺存勖




                                                 承办律师:

                                                                  胡冬智




                                                 承办律师:

                                                                  施铭鸿




                                                  二〇二〇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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