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测标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2021-01-1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八)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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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八)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八)
德恒第 06F20160726-00022 号
致: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信测标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
发行上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已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
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德恒第
06F20160726-00001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
工作报告》(德恒第 06F20160726-00002 号,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
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德恒第 06F20160726-00005 号)、《北京
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德恒第 06F20160726-00008 号)、《北京德
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德恒第 06F20160726-00010 号)、《北京德恒
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德恒第 06F20160726-00013 号)、《北京德恒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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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法律意见(更新稿)》(德恒第 06F20160726-00014 号,以下简称“《法
律意见(更新稿)》”)、《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更新稿)》(德恒第
06F20160726-00015 号,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更新稿)》”)、《北京德恒律
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五)》(德恒第 06F20160726-00017 号)、《北京德恒律师
事务所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六)》(德恒第 06F20160726-00020 号)及《北京德恒律师
事务所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七)》(德恒第 06F20160726-00021 号,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前述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合称“原法律意见”)。
鉴于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的相关情况已发
生变化,发行人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
对发行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
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 ZE10583 号《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
告及财务报表(2017 年度至 2020 年 6 月)》(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根据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本所律师就原法律意见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期间(以
下简称“补充期间”,其中相关财务数据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对
于原法律意见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将不再重复披露。
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原法律意见之补充性文件,应与原法律意见一并使用。
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中声明的事项仍然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由于发行人已将
2020 年 1-6 月有关经营及财务数据情况纳入本次补充申报范围,故本补充法律意
见中“报告期”系指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除此之外,如无特
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使用的定义、术语、名称、缩略语与其在《法律意见》
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含义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同原法律意见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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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
和事实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6 月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
据)分别为 3,778.09 万元、6,241.48 万元、6,733.03 万元、1,952.70 万元,具有
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
定。
2.立信已对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
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3.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出
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
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 ZE10587
号)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
证发行人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之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
能力,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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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
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3)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
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
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3.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出
具的证明,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
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
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
规定。
4.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
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6
月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分别为 3,778.09 万元、6,241.48 万元、6,733.03 万元、1,952.70 万元。因此,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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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少于 5,000 万元,符合《股票上市
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 2.1.2 条第(一)项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尚需取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
行注册程序外,发行人已具备了《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各项实质条件。
二、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因发行人股东常州高新投有两名股东变更名称、新增四名股东、一名股东退
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常州高新投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国信弘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000.00 22.35
2 江苏金财投资有限公司 6,900.00 22.034
3 常州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6,000.00 19.16
4 常州高新技术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6,000.00 19.16
常州高新区科技人才创业投资中心(有限
5 2,844.00 9.082
合伙)
6 国信资本有限责任公司 1,050.00 3.353
7 江苏藤校科技有限公司 850.00 2.714
8 常州汇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356.00 1.137
9 常州高新投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15.00 1.01
合计 31,315.00 100.00
三、 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的与经营相关的资质和认可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德恒律师核查,自原法律意见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出具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与经营相关的资质和认可如下:
序号 主体 认可机构/组织 资质名称 证书编号 有效期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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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保险商实验室
1 发行人 UL 实验室认可 26983 2021/6/28
(UL LLC)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
2 广州信测 202019005091 2026/6/30
理局 书(CMA)
发行人有如下几项与经营相关的认可的有效期变更如下:
序号 主体 认可机构/组织 资质名称 证书编号 有效期至
美国实验室认可协
1 发行人 A2LA 实验室认可 4321.01 2020/12/31
会(A2LA)
美国实验室认可协
2 发行人 FCC 实验室认可 CN1204 2020/12/31
会(FCC)
加拿大创新科技和
3 发行人 ISED 实验室认可 4480A/CN0008 2020/12/31
经济发展部(ISED)
英国天祥集团
4 东莞信测 Intertek 实验室认可 2012-RTL-L2-69 2021/4/24
(Intertek)
东莞信测取得的 TV Rheinland 实验室认可已到期,目前正在办理续期手
续。
发行人持有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3C 实验室)资质(证书编号:18001)
因光明实验室搬迁发行人不再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业务而申请注销。
苏州信测持有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3C 实验室)资质(证书编号:17801)
因业务范围内的产品转为由强制性产品认证转为自愿性产品认证而自动注销。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德恒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
是一家综合性检测服务机构,主要从事可靠性检测、理化检测、电磁兼容检测和
产品安全检测等检测服务,主要为汽车、电子电气产品、日用消费品和工业品等
领域的客户提供检测服务。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
1-6 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21,455.73 万元、26,666.19 万元、30,070.13 万元、
12,012.09 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占当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均为 100%,主营业务突
出。据此,德恒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
主营业务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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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变动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原法律意见披露的关联方存在如下变更:
发行人的关联方深圳市大家投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7 月变更
名称为深圳市创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路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1 日注销,深圳市花朵天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
注销。
发行人独立董事邹海烟原担任智创高科共享产业园(海南)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现职务变更为招商总监。
(二)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德恒律师核查,2020 年 1-6 月,发
行人与主要关联方的交易情况如下:
2020年3月13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吕杰中为发行人银行授信提供担保,具体
情况如下:
最高担保额
序号 债权人 债务人 担保人 签订日期 合同编号
(万元)
招商银行股份有
1 发行人 吕杰中 2020年3月13日 755XY202000352901 5,000
限公司深圳分行
2020年3月13日,信测标准与招商银行深圳分行签订《授信协议》(合同编号
755XY2020003529),招商银行深圳分行为信测标准提供授信额度人民币5,000万
元,授信期间为2020年3月9日至2021年3月8日。
吕杰中为上述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具体担保情况如下:
2020年3月13日,吕杰中与招商银行深圳分行签订《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合同编号755XY202000352901),为发行人在《授信协议》项下贷款及其他授
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5,000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延
迟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提供保证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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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期间为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
商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
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五、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苏州信测持有的“苏(2017)苏
州市不动产权第 6011650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延期动工问题补充披露如下:
根据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中分局于 2020 年 9 月 23 日出具的《资源规
划无违法违规情况说明》,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出具日,苏州信测不存在因违
反自然资源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资规部门行政处罚的情
形。根据苏州市吴中区建筑管理处于 2020 年 9 月 10 日出具的《证明》,苏州信
测近两年在吴中区建筑领域未有不良记录及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专利登记部门的查询结果,并经德恒律师
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拥有专利 130 项。
自原法律意见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专利
如下:
专利 专利 取得 他项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有效期限
权人 类型 方式 权利
苏州信 织布条拉力测试 实用 申请 自 2019/9/25
1 ZL201921598000.0 无
测 装置 新型 取得 起十年
苏州信 VOC 采样袋的采 实用 申请 自 2019/9/21
2 ZL201921574228.6 无
测 样连接装置 新型 取得 起十年
车载高压连接器
苏州信 实用 申请 自 2019/9/12
3 端子抗抖动测试 ZL201921519022.3 无
测 新型 取得 起十年
装置
(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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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查
询结果,并经德恒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
有 19 项已登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自原法律意见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著作
权如下:
著作权 他项
序号 名称 登记号 取得方式 首次发表日期
人 权利
MSIP002 报告与交付信
1 发行人 2020SR0683698 原始取得 2020/5/6 无
息管理系统 V1.0
(四)主要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的主要经营设备为检测设备、办
公设备和运输设备,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
12,134.36 万元,其中检测设备的账面价值为 10,834.93 万元,办公设备的账面价
值为 999.81 万元,运输设备的账面价值为 299.62 万元。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
经德恒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主要经营设备为购买取得,
不存在权属纠纷与争议,也未设置抵押等他项权利。
(五)房屋租赁
自原法律意见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有三项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已续租,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承租人 出租人 用途 座落 面积(㎡) 租赁期限
深圳湾科技发展 营销网 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7 栋 A 2020/9/15-
1 发行人 510
有限公司 点 座 3F 架空层 JK-3F-001 2023/9/14
厦门 营销网 厦门市湖里区日圆二里 3 2020/7//25-
2 陈彩红 63
信测 点 号 1807 单元 2023/7/24
武汉 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洋河 2020/8/26-
3 吴东岭 宿舍 42.79
信测 路 4 号 30-14 2021/8/25
发行人与武汉三新材料孵化器有限公司签署的承租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五路
17 号孵化园区 D3-2 号厂房的房屋租赁合同已到期,目前正在办理续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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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子公司东莞信
测的营业期限变更为“长期”。
六、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及确认,并经德恒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
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签订的正在履行或已履行完毕的合同标的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或标的金额虽未达到 100 万元,但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
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如下:
1.采购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新增签订的正在履行或已履行完毕的合
同标的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如下:
合同金额
序号 签署主体 供货方 标的 签订日期 履行情况
(万元)
广东省中科进出口
1 发行人 检测设备 292.9977 2020/6/30 正在履行
有限公司
深圳中科软科技信 LIMS 系统开发
2 发行人 210.00 2020/7/10 正在履行
息系统有限公司 技术服务
安捷伦科技贸易(上
3 深圳信测 检测设备 203.00 2020/6/24 正在履行
海)有限公司
铂金埃默尔企业管
4 深圳信测 检测设备 175.00 2020/6/24 正在履行
理(上海)有限公司
广东粤标建设有限
5 深圳信测 空调供货及安装 194.00 2020/6/1 正在履行
公司
赛默飞世尔科技(中
6 深圳信测 检测设备 650.00 2020/6/22 正在履行
国)有限公司
赛默飞世尔科技(中
7 深圳信测 检测设备 258.00 2020/6/23 正在履行
国)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信装饰工
8 深圳信测 装修工程 309.00 2020/5/26 正在履行
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赛诺实验设 实验室系统工程
9 深圳信测 1,347.00 2020/6/11 正在履行
备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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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科进出口 三重四极杆串联
10 深圳信测 3,760.00 2020/6/24 正在履行
有限公司 质谱仪
江苏大亚机电设备
11 苏州信测 实验室安装工程 1,348.50 2020/9/21 正在履行
安装技术有限公司
苏州信测迁扩建
苏州市民用建筑设 华东检测基地项
12 苏州信测 1,300.00 2020/6/15 正在履行
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目办公装修及收
尾工程
苏州新达高梵家具
13 苏州信测 家具 112.28 2020/9/1 正在履行
有限公司
2.销售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新增签订或需新增披露的正在履行或已
履行完毕的 100 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或与主要客户签订的尚在履行期内的框架
协议如下:
合同金额
序号 签署主体 客户名称 销售内容 签订日期 履行情况
(万元)
联想(北京)有限 以具体的
1 发行人 检测服务 2020/6/15 正在履行
公司 订单为准
西安诺瓦星云科技 以具体的
2 发行人 检测认证服务 2020/5/29 正在履行
股份有限公司 订单为准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 以具体的
3 发行人 EMC 检测合作 2019/5/9 履行完毕
份有限公司 订单为准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
以具体的
4 广州信测 车电子股份有限公 检测服务 2020/8/18 正在履行
订单为准
司
经核查,德恒律师认为,该等重大合同合法、有效,发行人履行该等重大合
同不存在潜在风险和法律障碍。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履行
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
(二)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德恒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其
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为 196.22 万元,其他应付款账面价值为 54.12 万元。经核查,
德恒律师认为,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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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且在合理范围内,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的偿债风险,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
产生重大影响。
七、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自原法律意见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如
下:
序号 会议名称 召开时间
1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0 年 9 月 21 日
自原法律意见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董事会召开情况如
下:
序号 会议名称 召开时间
1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2020 年 7 月 24 日
2 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2020 年 9 月 6 日
3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2020 年 10 月 9 日
自原法律意见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召开监事会如下:
序号 会议名称 召开时间
1 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2020 年 7 月 24 日
2 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2020 年 9 月 6 日
3 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2020 年 10 月 9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八、 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纳税鉴证报告》、发行人的提供的资料及确认,经德恒
律师核查,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20 年 1 月至 6 月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如下:
1.增值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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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八)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以下简称“39 号公告”)第七条规定,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生产、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
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
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文)。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从事检测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中的鉴证咨询服务中的认证服
务,且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了 50%以上。因此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
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均可以加
计 10%抵减应纳税额,不仅限于提供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注意的是,
根据 39 号公告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
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2.企业所得税优惠
(1)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发行人、东莞信测和武汉信测持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20 年 1-6 月按
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苏州信测持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将于 2020
年 12 月 6 日到期,2020 年 1-6 月暂按 1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宁波信测和厦门信测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根据财税〔2018〕77 号以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2 号》规定的优惠政策,2020 年 1-6 月对年应纳税所
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
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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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八)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
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
年度实际发生额的 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
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在税前摊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
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
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
除的基础上,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
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
在税前摊销。发行人、东莞信测、苏州信测、武汉信测、宁波信测、广州信测均
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
基于上述,德恒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事项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的确认,并经德恒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20 年 1 月至 6 月新取得的财政补贴具体如下:
序号 种类 金额(元) 依据文件
苏州市吴中区财政局、苏州市吴中区发展和改
2019 年度省级现代服务业(其他服务 革委员会关于下达 2019 年度省级现代服务业
1 1,000,000.00
业)发展专项资金 (其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吴财企
[2020]18 号)
苏州市吴中区财政局关于下达吴中区 2019 年
吴中区表彰大会优秀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2 100,000.00 度作风效能建设、高质量发展综合表彰大会奖
奖励资金
励资金的通知(吴财预[2020]13 号)
硚口区关于申报 2020 年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3 硚口区高新技术企业补助 50,000.00
区级补贴的通知
关于组织申报硚口区 2019 年度省级项目配套
4 硚口区研发补助 70,000.00
补贴资金的通知
市科技局关于 2020 年度培育企业补贴资金的
5 高新技术企业补贴 50,000.00
公示
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
6 2020 年第二批产业扶持资金 100,000.00
加快推进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甬高科〔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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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号)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
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 2019 年度市中小企业公
共服务平台名单的通知(甬经信企服[2020]24
7 宁波市补助经费 200,000.00 号);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 2019
年度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绩效评价、市级示
范平台评选和平台建设项目补助申报工作的通
知(甬经信企服[2020]30 号)
2019 年度第十二批企业扶持资金(自主
8 110,000.00 宁波市创新创业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
创新投入补助)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 2020 年技术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 公共技术
9 600,000.00 改造倍增专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第一批资
服务平台项目第一批资助
助计划的通知(深工信资金[2020]11 号)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下达 2020 年深圳
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中小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民营及中小企业
10 500,000.00 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
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奖励项目资助
新示范基地)奖励项目资助计划的通知(深中
小企字[2020]3 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
员会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
工作的通知、深圳市 2020 年度企业稳岗补贴公
示(第二批);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就业失业监测补贴办法》的通知(东
人社发〔2019〕60 号);关于实施苏州市 2020
年稳岗返还政策的通告、苏州市吴中区 2020
11 稳岗补贴 161,007.94
年先行兑现稳岗返还发放公示等;受疫情影响
企业社会保险费返还情况公示(第三批);厦
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
于立体施策加强稳就业保用工若干措施的通
知;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放武
汉市本级 500 人(含)以下企业 2019 年度稳岗
返还的公告
基于上述,德恒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事项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政府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的确
认,并经德恒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20 年 1-6 月依法纳税,无重大税
务违法违规记录,未受到税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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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
2020 年 7 月 20 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出具《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南山管理局关于协助提供行政处罚情况说明的复函》,证明南山分公司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无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记录。
2020 年 9 月 22 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证明东莞信测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无因环境违法行为被
行政处罚的情形。
2020 年 9 月 16 日,苏州市吴中区生态环境局出具《情况说明》,证明苏州
信测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今出具日无环保行政处罚记录。
2020 年 9 月 18 日,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局(交通管理局、
环境保护局)出具《环保证明》,证明宁波信测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
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前述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相关环
保部门网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
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的情形。
(二)发行人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出具的《证
明》、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相关质量监督部门网站,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服务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涉及的诉讼、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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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德恒律师核查,自原法律意见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新增的尚未
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二)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涉及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吕杰中的确认,并经德恒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及行政处罚。
十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德恒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主体资格及法定条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或其他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和风险;《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所引用的原法律意见及本补充法律意见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
取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
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尚待取得深交所同意。
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由承办律师签字并加
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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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八)》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丽
承办律师:
贺存勖
承办律师:
胡冬智
承办律师:
施铭鸿
二〇二〇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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