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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信测标准:稽核审计制度2021-04-28  

                                                   稽核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提高
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
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
    (一) 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 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及效率,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增加对公司股东的回
报;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
其工作合法、合理、有效,达到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
济效益的目的。
    “依法”是指依据国家颁布的审计、财经、税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
以及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等进行审计。
    “独立”是指内部审计部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工作方面的独立性。即:
审计部隶属于审计委员会,独立于公司内所有经营管理活动,享有经费、人事、
内部管理、业务开展等方面的相对独立性,不受来自管理层和其他方面的干扰和
阻挠,独立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不受任何来自外界的干
扰,独立自主地开展审计工作,审计工作的范围和深度不应受到影响和限制,独
立地发表审计意见和建议。
    “客观”是指审计工作中所收集的审计证据以及对“审计发现”的表述必须
真实客观。审计工作必须以客观事实为基础,注重证据,实事求是。
    “公正”是指审计报告中的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应恰如其分、不偏不倚、客
观公允。坚持证据确凿,结论公正,评价合理,建议中肯。

                      第三章    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设立稽核审计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委员会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稽核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
    第七条      稽核审计部负责人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八条      稽核审计部应根据公司的审计范围及审计工作要求,配备必要的专
职审计人员。当遇到重大、复杂的审计项目时,有权要求有关人员与审计人员共
同组成专项审计小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调。必要时,
经董事会批准可聘请外部人员或借助社会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本科及以上学历,审计、财会等相关专业 ;
    (二)熟悉国家财税、审计等相关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三)掌握审计、财会、等相关专业知识;
    (四)熟悉公司所属行业的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五)诚实守信,坚持原则,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品德操守;
       (六)吃苦耐劳,认真细致,有较强的责任心,有较好的分析判断、解决问
题和书面表达能力;
    (七)为人正直,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十条   稽核审计部和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一)稽核审计部和人员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
           执行;
    (二)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
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审计人员在制定审计计划、实施审计程序和出具审计报告的过程中应
不受控制和干扰。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遇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对调入审计部或暂时抽调在审计部工作的人员,不应安排该人员审计
其在原所在单位任职期间与自身岗位职责相关的经营管理活动;
    (四)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实施审计
的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忠于职守、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在审计工作中取得的财务收支资料不得用于
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审计人员必须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不断地接受各种后续教育和专业培训,不断更新业
务知识,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四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稽核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稽核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第十五条   稽核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
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
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
主要内容,并在稽核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稽核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稽核审计通常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固定资产
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等。
       稽核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
调整。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
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五章    权限

       第十八条    稽核审计部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在职责范围内,可以自主
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
       (二)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必须提供与审计工作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或隐
匿;
       (三)有权检查有关经营和财务资料及文件,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
数据和资料;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有权实地察看、盘点或监督盘点实物,有权
进行工作流程测试;
       (四)有权就审计发现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召开调查会,向有关单位和人
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五)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相关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
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六)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公布审计结论性文件,但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密
事项除外;
    (七)有权参加被审计单位财会、业务及经营管理的有关会议,参加被审计
单位管理层或董事会召开的与稽核审计部职责有关的会议;
    (八)有权参与被审计单位重大经济合同、重大投资项目及重大资金使用的
可行性和效益性调研过程;
    (九)有权根据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针对其违反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或提出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的建议;
    (十)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有关人员,有权提出
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被审计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部门
和个人,有权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十九条     根据稽核审计结果,稽核审计部有下列处理权:
   (一)责令被审计单位限期整改,纠正错误;
   (二)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三)责令退还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四)责令被审计单位限期调整账务;
   (五)根据审计结论必须做出处理的其他权限。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认为必要时,可根据审计实际情况就审计期间向前追
溯和向后延伸,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协助稽核审计工作,应
为稽核审计部的正常运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提供稽核审计部和人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人财物,以保证稽核
审计工作的独立运行;
    (二)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计划、财务预算、财务报表等与审计工作有关的资
料应无条件提供给稽核审计部,保证稽核审计部及时掌握经营和会计信息。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开展正常的稽核审计工作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
干涉和阻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坚持原则的审计人员。

                   第六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
自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
   公司应当要求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稽核审计
   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二十四条   稽核审计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
次稽核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稽核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
   实情况。
   稽核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稽核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
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
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稽核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
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
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
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
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稽核审计部出具的评
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九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
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
告或者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定对控股子
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在充分考虑控股子公司业务特征等的基础上,督促
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至少应当包括下列控制活
动:
       (一)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
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督导各控股子公司建立起相
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三)要求各控股子公司建立重大事件报告制度、明确审议程序,及时向
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件、重大财务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件报公司董事会
审议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四)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
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五)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或者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报表等;

                        第七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三条   稽核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
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稽核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行
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若发现稽核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
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稽核审计部应根据国家保密法和档案管理规定,做好审计资
料的立卷归档和规范管理。
    第三十六条     审计档案包括审计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
报告、审计处理决定书、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反馈意见、被审计单位
提供的有关资料、与审计报告有关的证明材料等。
    第三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装订、编号、形成审计档
案。审计档案在正式审计报告下发后 1 个月内完成立卷归档工作。
    第三十八条     审计档案按保管时间分为永久(审计报告、审计档案保管清
册、审计档案销毁清册)、定期(10 年,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档案移交清册)
两种类型,存档时应标明保存期限。
    第三十九条     审计档案属于内部机密资料,原则上不对外公开。如有特殊
需要调阅、查询时,公司其他部门的人员须经稽核审计部负责人批准;外部单
位人员原则上不得查阅,如需查阅,必须经稽核审计部负责人、董事会批准,
方可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和业
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