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卡龙: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2021-04-15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作为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曼卡龙”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
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就《曼
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
下核查意见。
一、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在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及全体员工的持续努力下,公司已经建立起一套
比较完整且运行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从公司层面到各业务流程层面均建立了系
统的内部控制及必要的内部监督机制,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资产安全、
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了合理保障。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内部控制评价单位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以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资产
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
营业收入的 100%。
2、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
公司治理管控层面的内控流程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
责任、企业文化。
公司业务控制层面的内控流程包括:财务报告、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
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销售管理风险、采购管理风险、对外投资、
关联交易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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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评价工作依据
公司依据财政部、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
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范性文件及企业内部控制规
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方法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按财务报告分为: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控缺陷和非财务报告相关的内
控缺陷;
(2)依据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
标。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
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内部控制中存在的、
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控制缺陷。
2、内控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①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
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
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 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
超过营业收入的 1%但小于 2%,则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2%,则认
定为重大缺陷。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
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
于资产总额的 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 0.5%但小于 1%
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 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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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A、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a、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b、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c、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
报;
d、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
无效。
B、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a、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b、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c、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
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d、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
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C、财务报告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①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定量标准以营
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错报项目与利
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
直接财产损失小于营业收入的 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5%
但小于 10%,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10%,则认定为重大缺
陷。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
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小于资产总额的
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 0.5%但小于 1%,则认定为重要
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 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②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
性作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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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
确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为一般缺陷;
B、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
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为重要缺陷;
C、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
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为重大缺陷。
(三)内部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2、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
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浙商证券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曼卡龙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
治理结构,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有关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各项规章制度,其内部
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良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内控制度
管理的规范要求;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反映
了其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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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沈 斌 陈忠志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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