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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曼卡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04-29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内
幕信息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人,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事宜。当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此项职责。公司监
事会负责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
信息披露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
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
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
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
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
道、传送。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
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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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需按照本制度规定积
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
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指引的规定,为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3、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4、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5、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6、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7、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8、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9、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10、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11、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或重大亏损;
     12、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13、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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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公司利润分配、增资计划、回购股份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15、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16、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
     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17、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8、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9、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20、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21、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2、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或业绩
     快报内容;
     23、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4、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25、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指引的规定,公司内
幕消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消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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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6、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7、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8、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承销商、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银行的有关人员);
    9、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10、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
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11、前述规定的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
    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
女配偶的父母;
    12、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及流程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详见附件 1),及时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商议筹划、论证咨
询、合同订立等阶段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八条 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证件号码、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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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悉内幕信息的地点、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
保存 10 年。

    第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
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除填写或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详见附件 2)、《会议纪要》等备查文件,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
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等有关文件按照监管要求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
派出机构。

    第十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登记备案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备案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表。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分阶段送达本公司,但
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汇总。
    第十二条 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
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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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登记备案表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
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
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浙江省证监
局。

                         第四章   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应将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至最小范
围。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
信息尚未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该内幕信息;不得买卖该公司证券或建议、
配合他人买卖该公司证券。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
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的,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可以责令责任
人改正,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            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
用察看、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情
节严重的,可以解除聘任职务或者禁止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证券
事务代表职务,并呈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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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
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
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服务合同,并报送
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
果报送有关机构,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以至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给公司造
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附件:

附件 1:《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 2:《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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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附件 1: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股票代码:300945                                                 股票简称:曼卡龙                                    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知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序号   悉人姓名或            证件号码                                                             内幕信息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所处阶段
           名称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签名:



                                                                             8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附件 2: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股票代码:300945                                  股票简称:曼卡龙                     内幕信息事项:

           重大事项参     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       筹划决   参与筹划决策      商议和决议     重大事项参
序号
           与人员姓名     进展阶段   所处时间   发生地点       策方式     机构和人员        内容         与人员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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