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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曼卡龙: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01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规范运作
指引》及《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审慎、
客观、独立的判断,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
款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公司增加江苏曼卡龙、宁波曼卡龙、安徽曼卡龙、湖北曼卡龙作为募投项目
“营销网络扩建项目”的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上述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
投项目,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募投项目实际运营需要,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降
低管理成本、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程。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没有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内容,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
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
同意增加江苏曼卡龙、宁波曼卡龙、安徽曼卡龙、湖北曼卡龙作为募投项目“营
销网络扩建项目”的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上述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
目。
       二、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增资全资
子公司实施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
公司实施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调整,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实际经营需
要,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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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
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增资
全资子公司实施。




                                      独立董事:唐国华、李文贵、伍晓明

                                                二○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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