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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曼卡龙: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6-01  

                        股票代码:300945           股票简称:曼卡龙            公告编号:2021-036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4 号)同意,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1,00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
民币 4.5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32,56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
64,543,684.39 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68,016,315.61 元。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2 月 5 日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57 号)。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
施主体及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增加
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曼卡龙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曼卡龙”)、宁波曼
卡龙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曼卡龙”)、安徽曼卡龙珠宝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安徽曼卡龙”)、湖北曼卡龙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曼卡龙”)
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营销网络扩建项目”的实
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上述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审议通过的《关
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实施
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募投项目中的“设计展示中心升级建设项目”的实施主
体及实施地点,并以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深圳曼卡龙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深圳曼卡龙”)进行增资并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 日披露
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
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并使用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实施的公告》。
      二、协议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甲方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及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江苏曼卡龙珠宝
有限公司、宁波曼卡龙珠宝有限公司、安徽曼卡龙珠宝有限公司、湖北曼卡龙珠
宝有限公司、深圳曼卡龙珠宝有限公司(以上合称“甲方 2”)于 2021 年 6 月 1
日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
如下:
                                                                   截至 2021 年 5
 序
         募集资金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      月 31 日专户余
 号
                                                                      额(元)
                            深圳曼卡龙珠宝有限
  1                                              755953562310103   0.00
                            公司
                            湖北曼卡龙珠宝有限
  2                                              571914618810802   0.00
                            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安徽曼卡龙珠宝有限
  3                                              571916181210603   0.00
         公司杭州解放支行   公司
                            江苏曼卡龙珠宝有限
  4                                              571916181010902   0.00
                            公司
                            宁波曼卡龙珠宝有限
  5                                              571916181310202   0.00
                            公司
      三、协议主要条款
      1、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 2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甲方 1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 2 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沈斌、陈忠志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 2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原件;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和单位介绍信原件。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 2 出具对账单,并抄
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 2 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
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 1、甲 2、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
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