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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曼卡龙: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1-08-28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
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监
会公告〔2017〕9 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
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的本公司股份(包括直接持有及间接持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
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
券交易。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虚假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操纵证券市场、披露虚假的或具有误导性的资料以诱使对方
进行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1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
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 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
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
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
记的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锁定。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
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
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
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自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1、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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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3、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4、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5、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6、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
在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的股份数量、来源、原因、方
式、减持的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大股东、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
展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 1%
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
关联性。
   第十一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
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
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为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
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三章       股票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本人及其配偶买卖计划以书面
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
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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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本公司股份变动
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
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1、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2、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3、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4、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
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5、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禁止交易本公司股票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
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且尚在该承诺期
限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预约
的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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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
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
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
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包括:
       1、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2、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3、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4、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前款所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
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
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之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
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围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被依法移
送公安机关。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之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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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章     限制交易本公司股票



                   第一节   在任期间限制买卖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份构成《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所述的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大股东减持或特定股东减持,采取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股东通过集中竞价
交易减持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除遵守上述规定外,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间届满
后十二个月内,减持数量还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 50%;
    (二)大股东减持或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上述交易的受让方
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三)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
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股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
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减持比例的规定,还应当继续遵
守本制度第十七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
第(一)款第一项减持比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上一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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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数,按基数的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
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第二十二条     因本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
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节      离任之后限制买卖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
息后,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
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出让所持原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得转让所持原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
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申报离职后的锁定期满,且解除
限售的条件满足,上述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锁定。



                     第六章       股份锁定及解锁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在委托书中声明:“本人已知晓创业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离任后股份继续锁定的相关规定,并已委托上市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
出申请,在本人离任后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人所持股份进行加锁解锁

                                     7
管理。”
   第二十五条    自公司向深交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并
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的两个交易日内起,离任人员所持股份将全部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
锁定。
   第二十六条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
日,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以相关离任人员所有锁定股份为基数,按 50%比例计
算该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的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上述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
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
额不足 1,000 股时,其可解锁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
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解锁额度做相应
变更。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
股份的,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如果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
后,离任人员的剩余额度内股份将予以解锁,其余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八条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期
满,离任人员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解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证券监
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和处罚。
   第三十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
度第十四条之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8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若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及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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