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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曼卡龙:《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2-08-12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 得营业 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册登记,取 得营业 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33000069826762XG。                              9133000069826762XG。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
                                                  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每股 1 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其他方式。                                        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                                  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以及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以及
交易事项;                                        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第四十二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
会审议通过:                                      得对外提供担保。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供的任何担保;                                    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保;                                           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供的任何担保;
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   供的任何担保;
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对 外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总资产 30%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二)项担保事项应经出席股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的担保;
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
                                               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对 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二)、(三)项担保事项应经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计
                                               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经履行本制度相关
                                               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违
                                               反本条规定审议程序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违
                                               规决策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 10%。
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料。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或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    股东大会通知和/或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
3:0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3:00。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更。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为非法人组织的,应由该组织负责人或者负责    股东为非法人组织的,应由该组织负责人/执行事务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该组织负责人出席会议    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者负责人/执行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    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委托的代理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人出席会议。该组织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
示本人身份证、该组织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    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书。                                            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
                                                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该组织负责
                                                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依法
                                                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
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      委托人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执
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        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者董事
东大会。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
                                                  的股东大会。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回购股份;            (六)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回购股份;
(七)调整股利分配政策;                          (七)调整股利分配政策;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
当及时公开披露。                                  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董事会应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      (一)董事会应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
章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      章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
构成关联交易做出判断;                          构成关联交易做出判断;
(二)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    (二)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
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    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
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答复;            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答复;
(三)董事会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以上规    (三)董事会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以上规
定的工作,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对此项工作的结果    定的工作,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对此项工作的结果
通知全体股东;                                  通知全体股东;
(四)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    (四)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
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    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的规定表决;    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的规定表决;
(五)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    (五)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
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    征得半数以上非关联股东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
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详细说明。              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详细说明。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
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一)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
1、公司董事会提名: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   方式:
照拟选举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出候选董事的建议名    1、公司董事会提名: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
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    照拟选举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出候选董事的建议名
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
2、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    出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但其提    2、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
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超过拟选    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非独立董事)
举的董事人数。                                  候选人,但其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
(二)公司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聘任独立董事,    且不得超过拟选举的董事(非独立董事)人数。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二)公司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聘任独立董事,
1、公司董事会提名;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2、公司监事会提名;                             1、公司董事会提名;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    2、公司监事会提名;
提名。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    提名。
程的规定,并且不得超过拟选举的独立董事人数。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
(三)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程的规定,并且不得超过拟选举的独立董事人数。
1、公司监事会提名:由监事会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   (三)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任的监事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    1、公司监事会提名:由监事会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
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      任的监事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
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
2、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    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的股东,可以向公司监事会提出监事候选人,其提    2、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
名的候选人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超     的股东,可以向公司监事会提出监事候选人,其提
过拟选举的监事人数。                             名的候选人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超
(四)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过拟选举的股东代表监事人数。
须于股东大会召开 5 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    (四)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
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提交公司董事会     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 5 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
秘书,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     关提名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简
前作出书面承诺(可以任何通知方式),同意接受提   历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应
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     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可以任何通知
实履行董事职责。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的由董事会     方式),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
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提名监事的由监事会     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提名董事、独
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立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提
(五)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名股东代表监事的由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
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东大会;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含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指     (五)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下同)时,实行累积投     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含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指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下同)时,实行累积投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票制。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事会应当向股东披露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情况。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
累积投票制规则如下: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一)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监事)选票数不得超     情况。
过其拥有董事(监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在执行     累积投票制规则如下:
累积投票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     (一)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监事)选票数不得超
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     过其拥有董事(监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在执行
(监事)后表明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     累积投票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
股东使用的投票总数超过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       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
票数,则该选票无效;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     (监事)后表明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
票总数不超过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数,则该选     股东使用的投票总数超过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
票有效。                                         票数,则该选票无效;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
(二)董事(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     票总数不超过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数,则该选
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一位当选董事(监事)的     票有效。
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二)董事(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
(三)对得票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若同时     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一位当选董事(监事)的
当选超出董事(监事)应选人数,需重新按累积投     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票选举方式对上述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     (三)对得票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若同时
票选举。                                         当选超出董事(监事)应选人数,需重新按累积投
(四)若一次累积投票未选出本章程规定的董事       票选举方式对上述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
(监事)人数,对不够票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     票选举。
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     (四)若一次累积投票未选出本章程规定的董事
选。                                             (监事)人数,对不够票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
(五)公司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     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
投票,分别计算。                                 选。
                                                 (五)公司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
                                                 投票,分别计算。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在现场会议中,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如果有中小投资者的,由中小投资者选举代表进行     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计票,如果没有中小投资者,由参加会议的     监票。
其他股东选举代表进行监票、计票。审议事项与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票、监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股东大会
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可以聘请公证机关等第三方进行见证。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     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
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
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     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
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                                      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
未满的;                                         未满的;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       司解除其职务。
见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      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
为他人提供担保;                                  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
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      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十)不得为拟向公司实施或正在实施恶意收购的
其他忠实义务。                                    任何组织或个人及其收购行为提供任何有损公司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或股东合法权益的便利或帮助;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公司面临恶意收购情况时,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
                                                  的持续稳定,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整体
                                                  及长远利益,针对公司收购方按照本章程的要求向
                                                  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未来增持、收购及其他后续安排
                                                  的资料,董事会应做出讨论分析,提出分析结果和
                                                  应对措施,同时董事会可采取本章程规定以及虽未
                                                  规定于本章程但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反收购措施,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确认。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
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惩事项;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      会计师事务所;
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的工作;
的其他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      的其他职权。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
运作。                                            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运作。
审议。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权限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权限
由公司制定的重大经营和投资管理办法、关联交易      由公司制定的重大经营和投资管理办法、关联交易
制度、对外担保制度等具体制度规定。                 制度、对外担保制度等具体制度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现场举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现场举
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       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其他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
                                                   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                                   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
                                                   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
                                                   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
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的财产。
                                                   监事不得为拟向公司实施或正在实施恶意收购的
                                                   任何组织或个人及其收购行为提供任何有损公司
                                                   或股东合法权益的便利或帮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
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      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
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       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
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
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       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 1/3。监事会中的职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
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      披露中期报告。
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符合《证券法》规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   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
可以续聘。                                      聘。
第一百九十一条   释义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
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
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人。                                    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恶意收购,是指收购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二
                                                级市场买入、协议转让、要约收购、无偿划转、司
                                                法拍卖、间接收购的方式获得公司控制权或对公司
                                                决策的重大影响力,但收购过程中存在未披露或未
                                                及时披露一致行动人关系、表决权委托关系,未履
                                                行或不及时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义务或在权益变动
                                                报告中作虚假陈述、遗漏信息披露等违反证券监管
                                                规定的情形。
                                                如果未来证券监管部门就“恶意收购”出明确界定
                                                的,则本章程下定义的恶意收购的范围将按证券监
                                                管部门规定调整。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
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公司登    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市场监
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督管理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自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并施行。    过并生效,如与中国大陆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相
                                                冲突的,以中国大陆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除上述变动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
准登记为准。本次章程修订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