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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曼卡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2-08-12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
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企业会计准则---关
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的规
定。
    第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五条 本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3、本制度所称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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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制度第六条第 1 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
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购买或销售原材料、燃料、动力;
    13、购买或销售产品、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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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提供或接受劳务;
    15、委托或受托购买、销售;
    16、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1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8、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诚实信用;
    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
    3、公正、公平、公开;
    4、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
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5、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实行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制度;
    6、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
证券律师、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7、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需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议案,议案应就该关联交易
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协议或作出其他安排时,应当
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
方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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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
第七条第 4 项的规定为准);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七条第 4 项的规定为准);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
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四)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
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
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7、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
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8、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股东大会有权批准的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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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2、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无论数额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3、公司为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
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4、虽然按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但独立董事、
监事会或董事会认为应该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由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
    5、虽然按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非
关联董事少于 3 人的。
   (二)董事会有权批准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事项应该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总经理有权批准的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不满 300 万元、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不达 0.5%的关联交易。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
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
关联人。已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五)独立董事应当就以下关联交易事先认可或发表独立意见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拟与关联方达成的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净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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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
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
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发表独立意见。
    (六)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至(十四)项所列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可不进行审计或评估,并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审议: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根据协议
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
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
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
度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
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
司可以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
用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如果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
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部分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重
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
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十九条 监事会对需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理,是否
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明确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至少需审核下列文件:
    (一)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
    (二)关联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合同或任何其他书面安排;
    (四)关联交易定价的依据性文件、材料;
    (五)关联交易对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影响说明;
    (六)中介机构报告(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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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董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除审核第二十条所列文件外,
还需要审核下列文件:
    (一)独立董事就该等交易发表的意见;
    (二)公司监事会就该等交易所作决议。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依据《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
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表决,并遵守有关回避条款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原则上应获得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的事前批准。如因特殊原因,关联交易未能获得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事前批准既已开始执
行,公司应在获知有关事实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批准程序,对该等关联交易予以确认。
    第二十四条 关联交易未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获得批准或确认的,
不得执行;已经执行但未获得批准或确认的关联交易,公司有权终止。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
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
产及其他资源。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保管期限为二十年。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指导并约束涉及公司关联交易的事宜,且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之日起,便视作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效修
改、补充并就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优先适用。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若因相关法律、行政法律、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修改而
有冲突,应按前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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