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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曼卡龙:《对外投资决策制度》2022-08-12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避免投资决策失
误,化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实现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曼卡龙珠宝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赢利或保
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对外投资指以下几种情况之一: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经济实体;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收购其他公司资产;
    (五)证券、基金投资和衍生品交易;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券投资;
    (七)公司本部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八)其他投资。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宗旨;
    (二)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
   股东价值最大化;
    (三)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
   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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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
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
作细则》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
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
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对外投资业务的市场开拓部门,负责根据
公司发展战略,进行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整理,对拟投资项目进行投资价值评
估、审议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董事会办公室进
行项目可行性分析、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程序

    第九条     对外投资决策原则上经过项目调研、可行性分析、项目立项、项目
执行等阶段。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及有关合作意向书,报送总经理。由总经理召集公司各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
综合评审,在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范围内由总经理决定是否立项;超出总经理
权限的,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投资金额(或连续12个月累计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
务报表期末净资产金额的比例在10%以下(不含本数)的,由董事会审批;在10%
以上(含本数)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应当适用《股票上市规则》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审计部、财务中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依据其职
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
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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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
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或协议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十三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公司发展战略或经营方向发生调整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
       第十五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
同。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根据《公司章程》和所投资公司的《章程》的规定
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子
公司的《章程》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
投资单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派
出人员每年应向派出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
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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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对外投资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工作由公司财务中心垂直管理,公
司财务中心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按月取得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以便公司
合并报表并对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
不受损害。
    第二十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控股子公司进行定
期或专项审计。
    第二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审计部或财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
定期盘点,检查其是否为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
账实的一致性。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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