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而达: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2021-01-26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本演变情况的确认意见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恒而达”)
关于公司成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说明如下:
4-3-1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本演变情况的确认意见
一、1995 年 11 月,恒达机电设立(注册资本为 150 万元)
福建省莆田县恒达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机电”)成立于 1995
年 11 月 20 日,由林正华、陈丽钦、龚树青及莆田县新度镇厝柄村民委员会(以
下简称“厝柄村村委会”)共同出资组建。其中,林正华货币出资 130 万元,占注
册资本的 86.67%;陈丽钦货币出资 17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1.33%;龚树青货币
出资 2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33%;厝柄村村委会货币出资 1 万元,占注册资本
的 0.67%。
1995 年 10 月 23 日,福建省广业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出资进行了验资并出具
《验资报告》(闽广业所(95)验字 069 号)。
1995 年 11 月 20 日,恒达机电办理了设立登记,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注册号:15551702-0)。
恒达机电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实缴注册资本(万元) 股权比例
1 林正华 130.00 130.00 86.67%
2 陈丽钦 17.00 17.00 11.33%
3 龚树青 2.00 2.00 1.33%
4 厝柄村村委会 1.00 1.00 0.67%
合计 150.00 150.00 100.00%
二、1996 年 3 月,第一次增资(增资至 400 万元)
1996 年 2 月 20 日,恒达机电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增资事项,注册资
本由 150 万元增加至 4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250 万元由股东林正华、陈丽钦以
货币方式出资认购,其中林正华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200 万元,陈丽钦认购新增注
册资本 50 万元,龚树青、厝柄村村委会放弃对于上述新增注册资本的认购权。
1996 年 3 月 1 日,福建省广业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增资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
《验资报告》(闽广业所(96)验字第 025 号)。
1996 年 3 月 5 日,恒达机电办理了变更登记,并换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恒达机电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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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本演变情况的确认意见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实缴注册资本(万元) 股权比例
1 林正华 330.00 330.00 82.50%
2 陈丽钦 67.00 67.00 16.75%
3 龚树青 2.00 2.00 0.50%
4 厝柄村村委会 1.00 1.00 0.25%
合计 400.00 400.00 100.00%
三、2003 年 3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第二次增资(增资至 450 万元)、
公司名称变更
(一)基本情况
2003 年 3 月 1 日,恒达机电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下述事项:(1)同意公
司股东龚树青、厝柄村村委会将其各自持有的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股东林正华;
(2)同意公司注册资本从 400 万元增加至 45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50 万元由公
司股东林正华、陈丽钦全额认缴,并由以下两部分构成,以经审计的公司 2001 年
度、2002 年度的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 25 万元(其中,股东林正华占 80%对
应 20 万元,股东陈丽钦占 20%对应 5 万元),剩余 25 万元由股东林正华、陈丽钦
以货币方式出资投入;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为 450 万元,其中,公司股东
林正华出资 36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80%,公司股东陈丽钦出资 90 万元,占注册
资本的 20%;(3)因莆田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将公司名称由“福建省莆田县恒
达机电实业有限公司”变更为“莆田市恒达机电实业有限公司”。
2003 年 3 月 1 日,林正华与龚树青、厝柄村村委会签订《福建省莆田县恒达
机电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龚树青将其持有的恒达机电 0.5%
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2 万元)作价 2 万元转让给林正华,厝柄村村委会将其持有
的恒达机电 0.25%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1 万元)作价 1 万元转让给林正华。股权
转让完成后,龚树青、厝柄村村委会不再是恒达机电的股东。
本次增资的出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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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本演变情况的确认意见
出资方式(万元)
股东名称 应出资金额(万元)
货币出资 未分配利润转增
林正华 27.00 7.00 20.00
陈丽钦 23.00 18.00 5.00
合计 50.00 25.00 25.00
2003 年 3 月 11 日,莆田莆阳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莆阳
验资[2003]第 016 号),确认截至 2003 年 3 月 10 日,恒达机电已收到全体股东缴
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50 万元,其中,以货币资金出资 25 万元,以未分配利润转增
实收资本 25 万元。根据该《验资报告》附件,股东林正华以货币出资 7 万元,以
恒达机电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 25 万元中股份比例 80%对应 20 万元转增出资;
股东陈丽钦以货币出资 18 万元,以恒达机电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 25 万元中
股份比例 20%对应 5 万元转增出资,恒达机电已按照上述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
本内容进行账务处理。
2003 年 3 月 25 日,恒达机电办理了变更登记,并换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3503212000438),名称变更为“莆田市恒达机电实业有限公司”。
上述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恒达机电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实缴注册资本(万元) 股权比例
1 林正华 360.00 360.00 80.00%
2 陈丽钦 90.00 90.00 20.00%
合计 450.00 450.00 100.00%
(二)转让原因
1、龚树青和厝柄村村委会股权转让原因
1995 年 11 月恒达有限成立时龚树青和厝柄村村委会所持恒达有限的股权均
为替林正华代持,其中龚树青为林正华之时任姐夫,厝柄村村委会为恒达有限注
册地所在自然村村委会,厝柄村村委会和龚树青本次各自将其所持恒达有限股权
转让给林正华是股权代持的还原。
针对上述股权代持与解除情况,厝柄村村委会出具了《关于莆田市恒达机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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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本演变情况的确认意见
实业有限公司股权事项的确认函》、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人民政府出具了《关于莆
田市恒达机电实业有限公司股权事项的函复》、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
了《关于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事项的确认的复函》,均确认厝柄村
村委会 1995 年 11 月恒达有限成立时替林正华代持股权及 2003 年 3 月退出对恒达
有限的出资还原代持的过程,并确认厝柄村村委会与林正华就该部分股权不存在
任何纠纷、争议或潜在争议。
(三)资金来源
由于龚树青和厝柄村村委会在恒达有限成立时未实际出资,林正华本次受让
股权实际为股权代持的还原,故林正华未向转让方实际支付款项。
(四)定价依据
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龚树青将其持有的恒达机电 0.5%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2
万元)作价 2 万元转让给林正华,厝柄村村委会将其持有的恒达机电 0.25%的股
权(对应出资额 1 万元)作价 1 万元转让给林正华,定价具有合理性。
(五)纳税情况
本次股权转让以成本价转让,且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不涉及纳税问题。
四、2004 年 6 月,第三次增资(增资至 500 万元)
2004 年 6 月 5 日,恒达机电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注册资本从 450 万
元增加至 5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50 万元由股东林正华、陈丽钦出资认缴,并由
以下两部分构成,以经审计的 2003 年度的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 20 万元(其
中,股东林正华占 80%对应 16 万元,股东陈丽钦占 20%对应 4 万元),剩余 30
万元由股东林正华、陈丽钦以货币方式出资投入(其中,股东林正华现金出资 24
万元,股东陈丽钦现金出资 6 万元)。
本次出资具体出资情况如下:
出资方式(万元)
股东名称 应出资金额(万元)
货币出资 未分配利润转增
林正华 40.00 24.00 16.00
陈丽钦 10.00 6.00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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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本演变情况的确认意见
出资方式(万元)
股东名称 应出资金额(万元)
货币出资 未分配利润转增
合计 50.00 30.00 20.00
2004 年 6 月 8 日,莆田莆阳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增资进行了验资并
出具了《验资报告》(莆阳验资[2003]第 120 号)。
2004 年 6 月 15 日,恒达机电办理了变更登记,并换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3503042100026),注册资本变更为 500 万元。
上述增资完成后,恒达机电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实缴注册资本(万元) 股权比例
1 林正华 400.00 400.00 80.00%
2 陈丽钦 100.00 100.00 20.00%
合计 500.00 500.00 100.00%
五、2005 年 4 月,第四次增资(增资至 800 万元)
2005 年 3 月 5 日,恒达机电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注册资本从 500 万
元增加至 8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300 万元由公司股东林正华、陈丽钦出资认缴,
并由以下两部分构成,以经审计的恒达机电 2004 年度的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
50 万元(其中,股东林正华占 80%对应 40 万元,股东陈丽钦占 20%对应 10 万元),
剩余 250 万元由股东林正华、陈丽钦以货币方式出资投入(其中林正华现金出资
200 万元,陈丽钦现金出资 50 万元)。
本次出资具体出资情况如下:
出资方式(万元)
序号 股东名称 应出资金额(万元)
货币出资 未分配利润转增
1 林正华 240.00 200.00 40.00
2 陈丽钦 60.00 50.00 10.00
合计 300.00 250.00 50.00
2005 年 3 月 7 日,莆田莆阳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增资进行了验资并
出具了《验资报告》(莆阳验资[2005]第 02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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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本演变情况的确认意见
2005 年 4 月 8 日,恒达机电办理了变更登记,并换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3503042100026),注册资本变更为 800 万元。
上述增资完成后,恒达机电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实缴注册资本(万元) 股权比例
1 林正华 640.00 640.00 80.00%
2 陈丽钦 160.00 160.00 20.00%
合计 800.00 800.00 100.00%
六、2007 年 5 月,第五次增资(增资至 2,000 万元)
2007 年 5 月 14 日,恒达机电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注册资本及实收资
本均从 800 万元增加至 2,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1,200 万元由股东林正华、陈丽
钦出资认缴,其中林正华现金出资 960 万元,股东陈丽钦现金出资 240 万元。
2007 年 5 月 14 日,莆田市审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增资进行了验资
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莆审信所(2007)验 118 号)。
2007 年 5 月 21 日,恒达机电办理了变更登记,并换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3503042100026),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变更为 2,000 万元。
上述增资完成后,恒达机电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实缴注册资本(万元) 股权比例
1 林正华 1,600.00 1,600.00 80.00%
2 陈丽钦 400.00 400.00 20.00%
合计 2,000.00 2,000.00 100.00%
七、2010 年 9 月,第六次增资(增资至 5,000 万元)
2010 年 8 月 27 日,恒达机电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注册资本及实收资
本均从 2,000 万元增加至 5,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3,000 万元由股东林正华、陈
丽钦出资认缴,其中林正华现金出资 2,400 万元,陈丽钦现金出资 600 万元。
2010 年 8 月 30 日,莆田市审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增资进行了验资
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莆审信所(2010)内验 28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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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本演变情况的确认意见
2010 年 9 月 6 日,恒达机电办理了变更登记,并换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350304100008208),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变更为 5,000 万元。
上述增资完成后,恒达机电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实缴注册资本(万元) 股权比例
1 林正华 4,000.00 4,000.00 80.00%
2 陈丽钦 1,000.00 1,000.00 20.00%
合计 5,000.00 5,000.00 100.00%
八、2014 年 6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一)基本情况
2014 年 5 月 26 日,恒达机电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股东陈丽钦将其持
有的恒达机电 19.5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975 万元)作价 975 万元转让给股东林
正华。
2014 年 5 月 26 日,林正华、陈丽钦签署《莆田市恒达机电实业有限公司股权
转让协议》,协议约定陈丽钦将其持有的恒达机电 19.5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975
万元)作价 975 万元转让给股东林正华。
2014 年 6 月 6 日,恒达机电办理了变更登记,并换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350304100008208)。
上述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完成后,恒达机电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实缴注册资本(万元) 股权比例
1 林正华 4,975.00 4,975.00 99.50%
2 陈丽钦 25.00 25.00 0.50%
合计 5,000.00 5,000.00 100.00%
(二)转让原因
林正华、陈丽钦为夫妻关系,出于家庭内部股权调整,陈丽钦将其所持恒达
机电部分股权转让给林正华。
(三)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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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本演变情况的确认意见
林正华与陈丽钦为夫妻关系,陈丽钦未实际向林正华支付股权转让款。
(四)定价依据
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陈丽钦以成本价 1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林正华,定价具有
合理性。
(五)纳税情况
陈丽钦本次转让股权是夫妻间以成本价转让,不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2018 年 6 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一)基本情况
2018 年 6 月 6 日,恒达机电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股东林正华将其持
有的恒达机电 11.5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575 万元)分别转让给莆田市恒而达之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而达之”)、莆田市壶山兰水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壶山兰水”)、林正雄、沈群宾、林素媛和侯德兴;陈
丽钦将其所持有的恒达机电 0.5%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25 万元)转让给陈丽容。
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系在参考恒达机电净资产基础上,由股权转让各方协商确
定,最终确定林正华转让给壶山兰水、林正雄、沈群宾、恒而达之和侯德兴的股
权价格为每一元出资额作价 5.30 元,林正华转让给林素媛及陈丽钦转让给陈丽容
的股权价格为每一元出资额作价 1.00 元。
2018 年 6 月 6 日,林正华分别与恒而达之、壶山兰水、林正雄、沈群宾和侯
德兴签署《莆田市恒达机电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林正华将其持
有的恒达机电 11.5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575 万元)转让给壶山兰水、林正雄、
沈群宾、恒而达之、林素媛和侯德兴;同日,陈丽钦与陈丽容签署《莆田市恒达
机电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陈丽钦将其持有的恒达机电 0.50%的
股权(对应出资额 25 万元)转让给陈丽容。
本次股权转让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转让方 受让方 受让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转让价格(万元)
林正华 壶山兰水 205.00 4.10% 1,08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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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本演变情况的确认意见
转让方 受让方 受让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转让价格(万元)
林正雄 150.00 3.00% 795.00
沈群宾 100.00 2.00% 530.00
恒而达之 50.00 1.00% 265.00
林素媛 50.00 1.00% 50.00
侯德兴 20.00 0.40% 106.00
陈丽钦 陈丽容 25.00 0.50% 25.00
合计 600.00 12.00% 2,857.50
2018 年 6 月 6 日,恒达机电办理了变更登记,并换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350300155517020R)。
上述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完成后,恒达机电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实缴注册资本(万元) 股权比例
1 林正华 4,400.00 4,400.00 88.00%
2 壶山兰水 205.00 205.00 4.10%
3 林正雄 150.00 150.00 3.00%
4 沈群宾 100.00 100.00 2.00%
5 恒而达之 50.00 50.00 1.00%
6 林素媛 50.00 50.00 1.00%
7 陈丽容 25.00 25.00 0.50%
8 侯德兴 20.00 20.00 0.40%
合计 5,000.00 5,000.00 100.00%
(二)转让原因
1、林正华股权转让原因
林正华为恒达机电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公司核心团队和业务骨
干,进一步提高公司凝聚力,恒达机电决定对公司及下属公司的重要员工进行股
权激励,因此林正华向当时公司中高层人员林正雄、沈群宾、侯德兴及由公司及
下属公司的中高层人员、业务骨干共同出资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壶山兰水转让股
权;同时,林正华基于股权架构调整将部分股权转让给林正华、陈丽钦各持有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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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本演变情况的确认意见
份额的恒而达之以及基于家族财产分配考虑将部分股权转让给其妹妹林素媛。
2、陈丽钦股权转让原因
陈丽钦为恒达机电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基于家族财产分配考虑将部分股权转
让给其妹妹陈丽容。
(三)资金来源
各相关股权受让方本次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公司员工入资壶
山兰水的出资来源为个人工资、薪金积累、家庭储蓄以及其他合法自有资金。
(四)定价依据
1、林正雄、沈群宾、侯德兴、壶山兰水、恒而达之
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林正华以参考 2018 年 5 月末净资产的价格转让给林正
雄、沈群宾、侯德兴、壶山兰水和恒而达之,用作对核心员工进行内部股权激励,
定价具有合理性。
2、林素媛、陈丽容
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林正华以成本价 1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其妹妹林素媛,陈
丽钦以 1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其妹妹陈丽容,定价具有合理性。
(五)纳税情况
林正华已于 2018 年 7 月 14 日缴纳了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451.50
万元。
十、2018 年 9 月,第四次股权转让
(一)基本情况
2018 年 9 月 26 日,恒达机电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侯德兴将其持有的
恒达机电 0.4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20 万元)转让给林正华。
同日,侯德兴与林正华签署《莆田市恒达机电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协议约定侯德兴将其持有的恒达机电 0.4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20 万元)以 106
万元的价格转让林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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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9 月 28 日,恒达机电办理了变更登记,并换领了《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155517020R)。
上述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完成后,恒达机电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实缴注册资本(万元) 股权比例
1 林正华 4,420.00 4,420.00 88.40%
2 壶山兰水 205.00 205.00 4.10%
3 林正雄 150.00 150.00 3.00%
4 沈群宾 100.00 100.00 2.00%
5 恒而达之 50.00 50.00 1.00%
6 林素媛 50.00 50.00 1.00%
7 陈丽容 25.00 25.00 0.50%
合计 5,000.00 5,000.00 100.00%
(二)转让原因
侯德兴为公司 2018 年 3 月份引进的财务主管,原拟后续任命为财务总监,但
由于其进入公司任职半年期间一直未能适应与家人两地分居的生活,于 2018 年 9
月初提出辞呈并于 9 月底办理完离职手续,经与林正华协商一致在离职前按成本
价 5.3 元/股向林正华转让其 2018 年 6 月股权激励取得的股份。
(三)资金来源
林正华受让侯德兴股权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林正华受让股权的出资来源
为个人工资、薪金积累、公司分红和家庭储蓄。
(四)定价依据
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侯德兴以成本价 5.30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控股股东林正
华,定价具有合理性。
(五)纳税情况
侯德兴本次转让股权是以成本价转让,不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一、2018 年 11 月,恒达机电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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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本演变情况的确认意见
(一)基本情况
2018 年 10 月 10 日,恒达机电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恒达机电整
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同意恒达机电全体 7 名股东作为发起人,以截至 2018 年 7
月 31 日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致同审字(2018)第 350ZB0301
号”《审计报告》审计的账面净资产 273,591,848.43 元为基数,按照 1:0.1828 的比
例折合实收股本总额 50,000,000.00 元,净资产额高于总股本的部分 223,591,848.43
元计入资本公积,将恒达机电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并将公司名称变更为“福建恒而
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同日,恒达机电全体股东签署了《关于发起设立福建恒
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
2018 年 10 月 11 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致同验字(2018)
第 350ZA0054 号”《验资报告》,对恒达机电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情况进行了核验。
2018 年 10 月 26 日,全体发起人召开了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一致同
意恒达机电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选举了公司董事、监事,审议通过了公司
章程及三会议事规则等股份公司设立议案。
2018 年 11 月 15 日,福建省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股份公司的整体变
更设立登记申请,工商登记信息如下:
注册名称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厝柄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300155517020R
法定代表人 林正华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各种高强韧多金属复合新材料及刀带、刀片、锯条、锯片的研发、生产
及销售;锯切加工与技术服务;智能化装备工部件的研制与销售;货物
经营范围
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整体变更后,恒而达的股权结构和持股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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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本演变情况的确认意见
序号 股东名称 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林正华 4,420.00 88.40%
2 壶山兰水 205.00 4.10%
3 林正雄 150.00 3.00%
4 沈群宾 100.00 2.00% 净资产折股
5 恒而达之 50.00 1.00%
6 林素媛 50.00 1.00%
7 陈丽容 25.00 0.50%
合计 5,000.00 100.00%
(二)整体变更过程中纳税义务履行情况
恒达机电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前后未发生股本变动,不存在盈余公积或未分
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故发起人在恒达机电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无需缴
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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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本演变情况的确认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
情况的说明》之签章页)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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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本演变情况的确认意见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确认意见
作为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我们已
认真阅读了《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
说明》,确信该说明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签名:
林正华 陈丽钦 林正雄
沈群宾 傅元略 王占军
陈 工
监事签名:
黄福生 黄青山 施相江
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林正华 林正雄 沈群宾
郑志通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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