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恒而达: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1-03-31  

                         证券代码:300946             证券简称:恒而达            编号:2021-018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福建恒而
 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63
 号)同意,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667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股
 票已于2021年2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
 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5,0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6,667万元,公司股份总数由
 5,000万股增加至6,667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公司于2020年2月17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议案》《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等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的议案,该次股东大会制定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完成后生效实施的《公司章程(草案)》。
     依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
 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情况,
 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草案)》进
 行修改,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公司是由原莆田市恒达机电实业有          公司是由原莆田市恒达机电实业有
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由原 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由原
莆田市恒达机电实业有限公司通过整体 莆田市恒达机电实业有限公司通过整体
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 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
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50300155517020R。

     第三条      公司于【核准日期】经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9 日
【核准机关全称】【      】号文核准,首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福建恒而达新
股)股票【       】股,于【上市日期】在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册 的 批 复 》 ( 证 监 许 可 〔 2021 〕 163
                                         号)同意,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6,670,000 股,
                                         于 2021 年 2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    】万元。                           6,667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在首次向社会公众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公开发行股票后的股份总数为【】股, 66,67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均为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进行。                                    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将 收 回 其 所 得 收 益 。 但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收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6 个月时间限制。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收 6 个月时间
    公 司 董 事 会 不 按 照 前 款 规 定 执 行 限制。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行 。 公 司 董 事 会 未 在 上 述 期 限 内 执 行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持有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性质的证券。
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
的担保事项;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因本章程第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其他事项。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行使。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
担保;                                    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担保;           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定 的 其 他 需 要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的 担 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
保。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确定的其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确定的其
他地点。                                  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和本章程的规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和本章程的规
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投票 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投票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
                                        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方。                                  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为法人(或机构)的,由其
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
                                        大会。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 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会提供便利。
   公司就发行优先股事项召开股东大           公司就发行优先股事项召开股东大
会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并可以通过 会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并可以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
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 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
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 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权益。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按照相关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式的,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 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履行股
者做好议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东大会相关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做好股
                                           东 大 会 网 络 投 票 的 相关 组 织 和 准 备 工
                                           作。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的,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
                                           者做好议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
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
说明。                                     提示。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通知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
公司主要股东。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行。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
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 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 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
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 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
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 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
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 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
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 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
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 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
明。                                明。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附       (一)在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 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
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 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 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 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亲属;                              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本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       (五)为本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的人员;                            的人员;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公司形式的方案;                          项 规 定 的 情 形 收 购 本公 司 股 份 或 者 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并 、 分 立 、 解 散 及 变更 公 司 形 式 的 方
定公司投资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 案;
建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外投资                 (八)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风险投资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等 ) 、 收 购 出 售 资 产 、 资 产 抵 押 或 质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宜作出决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议;
易等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定公司投资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置;                                         建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外投资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风险投资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等 ) 、 收 购 出 售 资 产 、 资 产 抵 押 或 质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易等事项;
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 十 一 ) 制 定 公 司 的 基 本 管 理 制 置;
度;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十二)拟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出聘请或更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奖惩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报及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度;
    (十六)聘任或解聘公司证券事务                (十三)拟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代表、审计部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项和奖惩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出聘请或更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报及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十七)聘任或解聘公司证券事务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代表、审计部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项和奖惩事项;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员 会 中 独 立 董 事 占 多 数 并 担 任 主 任 委 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员,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为会计专业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规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主任委
                                              员,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为会计专业
                                              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
                                              规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理人员。                                      员。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证券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
时     报   》   、   巨    潮   资   讯   网 报     》   、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 (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
要 求 公 司 清 偿 债 务 或 者 提 供 相 应 的 担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产作相应的分割。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 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 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                         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 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莆田市工商行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莆田市市场监督
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
版章程为准。                          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
行股票完成之日起生效施行。            时亦同。

     公司将按照以上修改内容修订《公司章程》。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后,《公司章程》正式生
 效施行,原《公司章程》同时废止。
     此外,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全权负责向公司登记机
 关办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所有相关手续,并且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有
 权按照公司登记机关或其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批意见或要求,对本次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进行必要的修改。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