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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而达: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年4月修订)2021-04-21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
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
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
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
工作指引》(证监公司字〔2005〕5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息披露和股
东权益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
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
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应当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除非得到
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
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应当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
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将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当平等地对待公司的所有投资者,避免
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客观、真实和准确,避
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时,公司应当充分考虑提高
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相关机构或个人。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
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信息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信息;
    (九)与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公司
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
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基础设施等平台,采取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年
度报告说明会、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
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
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
经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可使用互
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条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部门或者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网站上
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
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
系管理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相关信息。公司可以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
议,并及时答复。
    公司应当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
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
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公司网站、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
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
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公司将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按照
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履行股东大会相关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做好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四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
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 2 个交易日内,
公司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
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
有)。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
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
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的,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十六条   公司接待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采访、座谈、沟通、调研,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部统筹安排。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等相关人员在接待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
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采访、座谈、沟通、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采访、参观或者调研过程,避免参观者有
机会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采访、调研过程和
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
当签字确认。
    前款所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
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公司接待人员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
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派专
人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参观人员的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
大信息或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或者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公司接待、陪同人员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七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
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有效身
份证件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
股价预测的,需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在对外发布前或使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
件前将通知公司并提供给公司核查;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一式二份,应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部负责保管,保管
期限不少于十年。
    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核实程序,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
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前或者使用
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提供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公司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虚假
记载或误导性陈述的,应当要求其改正;特定对象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发
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公司发现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报告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
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
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 15 个交易日内举行
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董事会
秘书、保荐代表人出席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
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
员名单等。
    公司可以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特定对象就公司的经
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
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
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照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
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规
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还将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
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若出现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大幅下降或者具有分红能
力但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等情形,且上述情形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公司可
以适时举行网上、网下或其他形式的路演。
    股东大会拟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
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不公平对待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涉嫌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
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
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
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活
动和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包括公司发展战略、业务技术、研发、生
产、营销、企业管理、财务、人事等方面;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能够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上报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相关规定,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举办分析师会
议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通过电话、电子邮件、
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
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公司涉及诉讼或仲
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
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
象。
    (四)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及临时
报告的编制、印刷和报送工作。
    (五)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
议材料。
    (六)媒体合作:跟踪媒体有关公司情况的信息发布,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
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
的采访报道。
    (七)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站
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八)危机处理:在公司涉及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
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九)档案管理: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档案并妥善保管。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置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咨询电话
由责任心强、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和回答
投资者的咨询,确保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畅通。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咨询电话号码和电子信
箱。当公司网址、咨询电话号码或电子信箱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
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
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
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
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
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
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和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
披露义务。
    媒体上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应当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进行
说明。说明会原则上应安排在非交易时间召开。
    第三十一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接
待。接待来访者之前,应当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
来访者签署承诺书(承诺书的内容及格式应符合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建立规
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三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接
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十四条   针对媒体宣传和推介,应由公司宣传企划部门提供样稿,有计
划地安排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接受媒体的采访和报道。自行
上门的媒体应当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
的文字、图片等资料应当报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三十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
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三十六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当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
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
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力争与其他上市
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所属各部门、分公司、
子公司、全体员工应当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公司证券部应当及时归集各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生产经营、
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参股公司应当积极主动配合。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采取适当形式定期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全体员工特
别是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
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
活动时,公司证券部还可组织专题培训活动。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个
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应
当在 5 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
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
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性公告。

                          第五章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向投资者公开投诉受理的渠道,包括电话、信函、传
真、电子邮件或来访等,保证投资者可以通过前述方式向公司提出投诉并得到及
时反馈和有效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受理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但不限
于:
    1.公司信息披露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2.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公司违规提供对外担保;
    4.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在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等公开披露文件中的承诺;
    5.公司设置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无人接听或无应答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方面存在的相关问题;
    6.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章 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
露,加强与股东及广大投资者的沟通,切实维护股东权利,避免股东及投资者与
公司发生争议或纠纷。
    第四十四条   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争议的,由股东与公司协商解决,股东应
当将争议事项的内容及请求以书面方式提交公司证券部,公司证券部应当在接到
书面请求后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股东向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自律组织投诉的,公司证券部应当在知悉投诉事项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股东
或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组织等有关机构作出答复。如争议事项
或其解决方案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公司董事长应当在接到公司证券部的书
面报告后 10 个工作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对有关争议事项的解决方案进行讨论
和审议。
    公司与股东应当积极沟通和协商,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案,公司与股东也可向
自律组织、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申请进行调解;自行协商或调解不成的,
公司与股东可以协商签订仲裁协议,将争议事项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公司
与股东未能达成仲裁协议的,任意一方可向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定执行。
    如果本制度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应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