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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而达: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1年4月修订)2021-04-21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 40 号)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发行的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
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
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
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重大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并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进行认定。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信息,任何机构、部门和人员不得
擅自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四)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子公司或分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和收购人;
    (七)公司的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机构。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部门。本制度由公司证券部拟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
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
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
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价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的相关部分进行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
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
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相关部
分进行披露。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
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分公
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
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报纸以及巨潮资讯网
站(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还应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地,供投资者、潜在投资人和
利益相关者等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
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
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
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
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信息发布
后,公司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四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时,强调不同
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
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
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
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
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十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
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或者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
违规行为。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
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
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定期报告:
    (二)公司临时报告;
    (三)公司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而刊登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
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
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
前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
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项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
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董事会无法就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第二十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除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
无需审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
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以及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并予以披露。公司
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当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
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
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
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
要求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
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
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
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
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
大事项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异常波动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
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与披露。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或者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
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立即向董
事长报告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
人员和部门知悉所在部门(或公司)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
告,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
    (三)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
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组织、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办理临时报告
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密切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
者其他重大事项,并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
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
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
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
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的编制应遵循以下规
定:
    (一)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
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作相应的
补充公告。
    (二)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
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三)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报
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
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四)上述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五)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
遵循以下程序:
    1.证券部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
独立董事意见直接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或审核
后公告;
    2.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发;
    3.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发;
    4.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或审核后公告。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二十六条所列的重大事项且不需要经过董事会、监
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证券部报告并报送相
关文件;
    2.证券部编制临时报告;
    3.董事长审核签发;
    4.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或审核后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
    1.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提请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监事审阅;
    3.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4.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5.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或审核后公告。
    第三十八条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程序:
    1.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会议的,应在会议结束后 1 个工作日
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证券部;子公司在涉及本制度第二十六条所列且
不需要经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立即向证券部报告
并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1.证券部编制临时报告;
    2.董事长审核签发;
    3.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或审核后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
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布。
    第四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披露公告
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主要责任人在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证券部
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三)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
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
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
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分
公司、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分公司、子
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
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
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
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四十三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公司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
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的事项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
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
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
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当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
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
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
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
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
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三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
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派专人陪
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
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
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
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保密、暂缓与豁免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
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
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公司不得利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停牌替代公司
在筹划重大事项过程中的信息保密义务,不得滥用停牌和复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
益。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
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
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证券交易异常波动,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五十八条   对于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该等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得在该等
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泄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公司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十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相关
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
信息不得多于业绩快报披露内容。
    第六十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公司未公开
的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外部信息使用人不得泄露公司依据法
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
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十一条    当公司得知尚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
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六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暂缓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事项,不得随意扩大
暂缓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披露的信息泄露。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
情况。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
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披露相关信息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
规、引发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可以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
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
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
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六章 内部控制和监督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公
司根据国家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
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
的有效实施。
    第六十六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或存在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收集公司已披露信息的报刊
资料,并统一管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资料,进行分类存档保管。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或其授权的证券部工作人员负责保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发生违规行为或失职行
为,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视情节轻重
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记过、降薪、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并且可以
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规定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
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十一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行政
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披露公司未公开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如本制度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