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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而达: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2021-04-21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
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系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
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证券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
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三条   公司应审慎判断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 规
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暂缓
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其他情形,披露相关信息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
引发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可以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豁免披露相关信息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
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
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发生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相关信息或者履行相关义务的
情形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
批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审批表》),并由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签
字确认后,会同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资料报送董事会秘书处提出暂缓、豁
免披露相关信息申请。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
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建议,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
提交公司董事长复核。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
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会同《审批表》及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
关资料交由公司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董事会秘书登
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3)暂缓披露的期限;
    (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5)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见附件三);
    (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九条     在相关事项已作出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密切关
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相关事项的进展。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
对外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豁免披露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
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
核等情况。
    第十条     公司应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因下列未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的情形,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
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情形如下:
    (一)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事项作暂缓、豁免处理的;
    (二)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
形未及时对外披露的;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未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履
行相关披露义务的。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政策的规定相抵触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的规
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和修改,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附件:
    1、《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2、《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3、《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保密承诺函》
附件 1: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登记时间登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内容




暂缓披露的期限



相关内幕人士是                       相关内幕人士是
否已填报知情人        □是    □否   否提供书面保密   □是   □否
登记表                               承诺


  申请部门
  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附件 2: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登记部门
    事项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知情人    证件   知情人     知悉     知悉     知悉
  序号
               姓名    号码     身份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附件 3: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保密承诺函


    作为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
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
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
免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
公司证券部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知情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