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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而达:独立董事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3-31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
14 号,以下简称《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
〔2022〕14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
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审议事项存
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
辞职。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
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确实不能亲自出席的,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
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所持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三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士: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
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要求,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
条件:
    (一)符合《公司法》有关独董任职条件的规定;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三)符合《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
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五)符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
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符合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
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
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
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符合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
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十一)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
作经验;
       (十二)符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等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及其子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
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五)为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
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该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
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不包括根据《上市规则》第 7.2.4 条规定,与本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本公司独立董事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四)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的;
    (六)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职务的;
    (七)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
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前款所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
出声明;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及独立性的要求作出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
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
    提名人在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时,除遵守本制度关于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要
求的规定外,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十
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
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三)同时在超过五家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六)可能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职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提名人应当披露具体情形、仍提名
该候选人的理由、是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时,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提交至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交易
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有异议的,
均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提供的渠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条件和可能影
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反馈意见。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应当对
上市公司披露或公示的所有与其相关的信息进行核对,如发现披露或公示内容存
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予以更正。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
履历表》,并披露相关公告。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
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
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当及时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异议函的内容。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其他情况表示关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内容,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最迟在股东大会召开日的
两个交易日前披露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事
项的具体情形、是否仍推举该候选人,继续推举的,说明具体理由、是否对公司
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应对措施。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情况是
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及其具体情形进行说明。
       在股东大会审议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时,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亲自出席股东
大会并就其是否存在下列情形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
       (四)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就其独立性和胜任能力进行陈述,并接受股东质询。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
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
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
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
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本制度规定的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
当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独立董事未按规定辞职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 30 日期限届满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撤换该
名独立董事事项并在两个月内完成独立董事补选工作。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
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果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低于三分
之一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
职务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独
立董事补选工作。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十六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
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
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
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本制度第十六条第(一)至第(六)项职权应当取
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本制度第十六条第(七)项职权应当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重大关联交易、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第十八条   如果独立董事按照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提议未被采纳
或者其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在该等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担任召集
人。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述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六)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
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
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
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十二)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
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公司自主变更会
计政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三)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四)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
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五)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
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
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
查义务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如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的有关事项属于需要公开披露
的事项,公司应当依法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开披露。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当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
别公开披露。
       第二十四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
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
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
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
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
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
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
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通过《独立董事工作笔录》或其他书面方式,对
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第七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
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
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
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十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五年。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并为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
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均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如交通食宿费用、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为履行职责所必须支出的费用,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即可支
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人为设置障碍。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给予每位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并在年度报告中进行
披露。独立董事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拟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公司按
月向独立董事发放津贴,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当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
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
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高于”,
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
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