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 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在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 上,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拟提交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经认真分析后认为公司 2022 年度拟聘任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 职业素养,且该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出具的相关报告均能客观、公允地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情况,能够较好地保护投资者。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至公司董 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署: 傅元略 陈 工 陈 菡 2022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