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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而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31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
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在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
上,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
们事前同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行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
在前期为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审计服务过程中,表现了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勤勉尽责
的工作精神,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为公司出具
的审计报告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有利于保护上市公
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公司实际情况相匹配。本次利
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持续发展和对广大投资者
的合理回报,与全体股东共同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利
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并同意将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预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
《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2021年度公司治理、日常管理、对外投资等事项均严格按
照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实施,并且对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进行
了合理控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
    四、关于2021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独立意见
    2021年度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等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地区及行业薪酬水平,确认公司非独立董事
按其在公司所在岗位职务依据公司相关薪酬标准和制度领取报酬,公司不另行支
付其担任董事的津贴或报酬;未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
取津贴或报酬;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标准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董事薪
酬的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关于确认
2021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表示同意,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2021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所处行业薪酬水平,我们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1
年度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了确认。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符
合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我们对《关于确认2021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表示同意。
    六、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1年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2021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七、关于公司2022年度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独立意见
    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
前提下,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
率,增加公司资产收益,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建设活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继续使用暂时
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八、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执行《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的通知》(财会〔2021〕1
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
的行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现状进行的合理变
更和调整。公司执行变更后的相关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九、关于申请变更公司英文全称、英文简称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申请变更公司英文全称、英文简称的行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
不存在利用变更英文全称及英文简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符合相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申请变更
公司英文全称、英文简称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署:




           傅元略                  陈 工                     陈 菡




                                                       2022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