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而达: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23-04-04
证券代码:300946 证券简称:恒而达 编号:2023-011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04月03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年04月03日9:15-9:25、9:30-11:30及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04月0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新度村亭道尾228 号福建
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林正华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出席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 人,代表股份84,010,239股,占公司股 份总额
120,006,000股的70.0050%。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
份83,924,439股,占公司股份总额120,006,000股的69.9335%。
(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总共 4 人,代表股份85,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120,006,000股的0.071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的合规性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表
决结果如下:
1.在沈群宾、厦门市壶山兰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两个关联股东回
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合计3,464,439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的情况下,由出
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审议通过《关于<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
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的 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中小投资者的
表决情况 表决情况
表决意 占出席会议的无 占出席会议的无关
见 代表股份数 关联关系股东所 代表股份数 联关系中小投资者
(股) 持有表决权股份 (股)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 总数的比例
同意 80,460,000 99.8935% 0 0.0000%
反对 85,800 0.1065% 85,800 100.0000%
弃权 0 0.0000% 0 0.0000%
2.在沈群宾、厦门市壶山兰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两个关联股东回
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合计3,464,439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的情况下,由出
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审议通过《关于制定<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的 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中小投资者的
表决情况 表决情况
表决意 占出席会议的无 占出席会议的无关
见 代表股份数 关联关系股东所 代表股份数 联关系中小投资者
(股) 持有表决权股份 (股)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 总数的比例
同意 80,460,000 99.8935% 0 0.0000%
反对 85,800 0.1065% 85,800 100.0000%
弃权 0 0.0000% 0 0.0000%
3.在沈群宾、厦门市壶山兰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两个关联股东回
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合计3,464,439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的情况下,由出
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
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的 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中小投资者的
表决情况 表决情况
表决意 占出席会议的无 占出席会议的无关
见 代表股份数 关联关系股东所 代表股份数 联关系中小投资者
(股) 持有表决权股份 (股)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 总数的比例
同意 80,460,000 99.8935% 0 0.0000%
反对 85,800 0.1065% 85,800 100.0000%
弃权 0 0.0000% 0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蒋浩律师、黄三元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