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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而达:华泰恒而达员工持股家园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2023-04-20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华泰恒而达员工持股家园 1 号单一资产管
        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HENGERDA-HTZG-2023




       投资者: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福建恒

       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二O二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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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一、前言.......................................................................................................................... 3
二、释义.......................................................................................................................... 6
三、承诺与声明 ............................................................................................................... 9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2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 19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与备案..................................................................................... 20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 21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登记 ........................................................................................ 27
九、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 29
十、投资顾问................................................................................................................. 31
十一、利益冲突和关联交易............................................................................................ 32
十二、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 34
十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35
十四、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38
十五、越权交易的界定................................................................................................... 40
十六、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 42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 46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49
十九、信息披露与报告................................................................................................... 50
二十、风险揭示 ............................................................................................................. 52
二十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展期、终止与财产清算.................................................. 59
二十二、违约责任.......................................................................................................... 64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 65
二十四、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 66
二十五、其他事项.......................................................................................................... 67
附件一:受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样本) ................................................................... 69
附件二:受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样本) ................................................................... 70
附件三:单一资产管理托管资产相关银行账户................................................................ 71
附件四:参与资金来源和用途合法的证明....................................................................... 72
附件五:管理人关联方名单............................................................................................ 73
附件六:预留印鉴样本................................................................................................... 75
附件七:华泰恒而达员工持股家园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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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前言


    为规范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明确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当事
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
衍生品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
见》)、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运作规定》)、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单一指
引(试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
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
础上订立本合同。
    投资者承诺以真实身份和合法合规资金参与本计划,保证出资的来源及用途
合法,没有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或其他非法筹集他人资金参
与本计划,拥有适当和有效的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授权,且不违反任何对
投资者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或法规等文件,所披露或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投
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等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并已阅知本合同和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和损失。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投资者承诺及时书面告知相
应的管理人。
    投资者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
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
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
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严格遵守上
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定;承诺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
及其收益;承诺投资的资金来源和去向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等行为;承
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提供真实有效的业务性质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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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受益所有人信息等资料;承诺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
助本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投资者承诺其不属于中国有权机关、联合国、
欧盟或美国等制裁名单或禁止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中国有权机关、联
合国、欧盟或美国等主权国家或国际组织制裁的国家和地区。投资者承诺不得通
过参与本单一计划从事洗钱行为,将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地提供相关身份信息、资金来源等义务。
    投资者在此申明签署本计划管理合同即表明投资者承诺为已具备法 律法规
规定要求的合格投资者,且不是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
    投资者声明若受托财产为本人/本机构通过设立私募理财产品、私募资产管
理计划等募集所得,投资者保证最终投资人的资金来源和用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投资者将按照管理人需要如实、及时提供最终投资人身份信息等材料。
   投资者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
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知晓管理人、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
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状况或本金不受损失做出任何承诺,了解“卖者尽责,买者
自负”的原则,投资于本计划将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计划资产,但不保证
本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由于本受托财产的设计安排、管理、运作
模式而产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
   管理人在此提示: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要求,管理人对员工有明确的通信管理要求。
管理人未授权或指示员工通过个人微信、个人 QQ、个人邮箱、个人手机等个人
即时通讯工具就产品管理、投资运作等产品相关事宜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
确认。如员工个人实施上述通信行为,则该等行为不属于其职务行为,不代表管
理人授权认可,对管理人不构成法律约束效力及法律责任。
   投资者在此确认,已充分理解并认可上述提示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
失。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计划资产、
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
能时,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托管职责,但不保证本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
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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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变更、
展期、终止、清算等行为依法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或报告。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或报告并不能免除本管 理人按
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本资产管理计划产品信息的法律责任,也
不代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合规性、投资价值及投资风
险做出保证和判断,也不表明投资于本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自行
识别本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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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投资者: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2、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4、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或本合同:《华泰恒而达员工持股家园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
何有效变更。
       5、本计划或本单一计划:指华泰恒而达员工持股家园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
划。
       6、受托资产/受托资产:是指投资者拥有合法处分权、交付管理人投资管理
并由托管人托管的本合同标的财产以及因受托资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包括投资者合法持有的现金或着投资者合法持有的股票、债
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资产。
       7、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8、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9、T+1 日:T 日(交易日)后(不包括 T 日)的第 1 个工作日。
       10、《指导意见》:指 2018 年 4 月 27 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
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11、《管理办法》:指 2023 年 1 月 1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机关不时对其做出
的修订等;
       12、《运作规定》:指 2023 年 1 月 1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机关不时对其
做出的修订等;
       13、投资总收益:本计划管理期限内受托资产投资运作所获得的各类收入,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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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其他收入。
       14、业绩报酬:管理人的投资业绩超出合同约定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后,根
据合同约定的情形、计算方法及频率向受托资产投资总收益所收取的的一定比例
的费用。
       15、托管账户: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或管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为本资产管
理计划开立的专门用于保管本资产管理计划项下资金及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16、专用证券账户:根据《管理办法》、《运作规定》,由管理人根据监管最
新要求为受托财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的有关账户等,具体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17、管理费:是指依据本合同之约定,因管理人提供受托资产管理服务,而
从本计划受托资产中向管理人支付的相关费用,。
       18、托管费:是指依据本合同之约定,因托管人提供受托资产托管服务,而
从本计划受托资产中向托管人支付的相关费用。
       19、合格投资者:指符合《指导意见》、《管理办法》、《运作规定》的规定,
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
额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0、不可抗力: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该等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
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
停或停止交易、因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结算系统出现故障导致银行间的结算无法
进行的情形,因电信服务商原因导致托管人资金划付的网络中断、无法使用的情
形。
       21、资产(或者资金、本金)安全:是指受托资产不被违法违规地挪用,在
本合同项下,安全不具有管理人保证受托资产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含
义。对本合同附件或者补充协议中其他类似约定的理解均以此为准。
   22、托管人信义义务:托管人信义义务是指托管人按恪尽职守、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在本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范围内
尽职尽责履行安全保管受托资产等托管人职责。
   23、合同签订地:本合同的签订地为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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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结算模式:本计划采用券商结算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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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承诺与声明


    (一)投资者的承诺与声明,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者具有合法的参与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格,符合《运作规定》合
格投资者的要求,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单
一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
    2、投资者承诺以真实身份和合法合规资金参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保证向
管理人、托管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
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重大遗
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托管人;
    3、投资者保证出资的来源和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使用贷款、发行债
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计划,且投资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业
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投资者用设立资产管理计划等募集的资金参加单一资产管理
计划时,应向管理人提供合法募集资金证明文件;投资者保证不得将自有资金和
募集资金混同操作;
    4、投资者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
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合
同和其他法律文件;投资者已经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
可、备案或者登记。
    5、投资者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
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已经阅读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相关
内容,清楚认识存在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其他风险,知晓管理
人、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状况或本金不受损失做出任何
承诺,了解“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并承诺投资本计划后自行承担相应
的投资风险和损失;
    6、投资者承认,管理人、托管人未对受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
益作出任何承诺;
    7、投资者承诺符合《运作规定》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不是管理人的董事、
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
    8、投资者认可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如果受托资产的投资运作结果无法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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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目标,投资者承诺自行承担受托资产到期无法收回的损失,并同意管理人以
剩余受托资产为限向其进行分配;
    9、投资者承诺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本合同,拥有适当和有效
的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授权。
    10、投资者声明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管理人的承诺与声明,包括但不限于:
    1、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具有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
资格;
    2、管理人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
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管理人对本资产管理计划的
合规性负责;
    3、管理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向投资者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与业务规则、
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以及合同内容,通过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
示了风险,并已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投资者的
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4、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5、管理人声明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受托财产,不以任何方式保证受托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或本
金不受损失,以及限定投资损失金额或者比例;
    6、管理人声明如果受托资产的投资运作结果无法满足预期目标,管理人不
承担受托资产的损失,并以扣除本合同约定的费用后的剩余受托资产为限向投资
者进行分配。如资管计划存在非现金资产且变现有困难的情况,在与投资者协商
一致后,管理人可适当延长本合同期限或延迟划拨资金,按适当方式将受托资产
变现,以现金方式向投资者返还。
    (三)托管人的承诺与声明,包括但不限于:
    1、托管人具有合法的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
    2、托管人承诺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
保管受托财产,履行信义义务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托管人承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等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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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托管人承诺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时,依照法律法规及
合同约定履行托管职责,维护投资者权益。
    5、托管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没有任何重
大遗漏或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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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投资者: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林正华
   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厝柄工业区
   通讯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新度村亭道尾 228 号
   邮政编码:341142
   联 系 人:林正华
   联系电话:0594-2911366


   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春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 6 号 1222 室
   通讯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 18 号 21 层
   邮编:210000
   联系人:庞仲海
   联系电话: 025-83387048


   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负责人:霍建军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16 号
   通讯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16 号
   邮编:350009
   联系人:林莉
   联系电话:0591-87628106


   (一)投资者
   1、投资者的权利
   (1)按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受托资产投资产生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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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参与或退出受托资产,取得受托资产的收益和清算
后的剩余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投资收益等;
    (3)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从管理人处获取受托资产管理相关业
务报告、从托管人处获取受托资产托管相关业务报告等信息披露资料;
    (4)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受托资产的资产配置、价值变动、
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
    (5)监督管理人及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6)因管理人以及托管人过错导致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赔
偿;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投资者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资产管理合同,保证出资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承诺投
资资产管理计划的最终资金来源不存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的情
形,依据规定向管理人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
    (2)接受管理人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
能力问卷,如实提供资金来源、金融资产、收入及负债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签署合格投资者相关文件;在向管理人、托管人提供的各种
资料、信息发生变更时,投资者应于相关变更发生后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管理
人、托管人;
    (3)除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外,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直接或者间
接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向管理人充分披露实际投资者及最终资金来源;
    (4)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5)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及合同
约定,并按时、足额支付管理费、托管费及业绩报酬(如有)及税费等合理费用;
    (6)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将受托财产交付管理人和托管人分别进行
投资管理和资产托管,以受托财产为限依法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
限责任,自行承担受托资产的投资风险;
    (7)向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管理人
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以及反洗钱等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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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工作;
    (8)及时、足额地向管理人、托管人交付受托资产;不得违反资产管理合
同的约定干涉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9)协助管理人及托管人办理托管账户、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使用、注
销等手续,不得将前述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10)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托管人托
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11)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
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受托资产投资计划、投资
意向等;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
券期货业务活动;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及合同约定
的其他义务。


    (二)管理人
   1、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独立对受托资产进行投资
运作及管理;
    (2)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费、业绩报酬(如有)等费用;
    (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
生的权利;
    (4)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投资者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
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5)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对受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同时通知投资者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6)合同期限届满、提前终止或投资者提取受托资产时,管理人将受托资
产进行清算后以现金方式向投资者返还;如资管计划存在非现金资产且变现有困
难的情况,在与投资者协商一致后,管理人可适当延长本合同期限或延迟划拨资
金,按适当方式将受托资产变现,以现金方式向投资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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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有权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有
资质的第三方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与核算由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担任;
    (8)以管理人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
权利。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事宜;
    (2)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3)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
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5)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6)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7)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单独管理,
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如需聘请投资顾问的,应签署相关的书面聘请协议,并制
定相应利益冲突防范机制;
    (8)除依据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管理人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依
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10)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
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1)除规定情形或符合规定条件外,不得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融资;
    (1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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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4)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
告;
    (15)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16)根据法律法规与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编制向投资者披露的资产管理
计划季度、年度等定期报告;
    (17)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8)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
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自
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并通知托管人和投资者;
    (20)向投资者支付的受托资金及收益返回其参与资产管理计划时使用的结
算账户;
    (21)按照我国有关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义务,
识别、核实投资者的身份及资产管理计划的受益所有人,并按监管规定保存相关
身份信息、资料;在客户身份识别的基础上对客户进行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对高
风险的客户采取适当的风控措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配合托管人开展客户身份
识别特别是受益所有人的识别工作,并提供必要客户信息、资料等;履行可疑交
易报告义务,并对可疑客户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根据反洗钱政策及法规,要求
投资者积极配合完成(包括本合同签订前和履行过程中的)反洗钱调查等必要程
序。
    (22)采取了适当的措施,确保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受益所有人等不得
被列入我国公安部等有权部门发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不得被
列入联合国及其他国家(地区)发布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名单,
或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监管机构要求执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名单。
    (23)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行为不得违反我国、联合国及其他可适用的经济
制裁或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得被用于其他洗钱、恐怖融资、逃税、欺诈等非法用
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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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托管人
    1、托管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托管投资者的受托资产,保管在托管专户内的受托
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等;
    (2)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3)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管理人对受托资产的投资运作,对于
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对受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要求改正,并及时通知投资者;未能改正的,有
权拒绝执行,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4)从管理人处获得本受托资产交易相关的数据、品种清单和资金对账单;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
他权利。
    2、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托管专户内的受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非依法律、行
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
或处分托管资产;
    (2)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为托管人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按规定开设本单一计划的托管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
户,确保受托资产的完整与独立;
    (4)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受托资产及其他当事
人利益的活动;
    (5)按规定开立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6)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托管人关联方名
单以年报中的公开披露信息为准;
    (7)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复核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
计划财产的定期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8)编制托管年度报告,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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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
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
得向他人泄露;
    (1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
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
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12)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
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对相关当事人提供的交易材料等信息是否与本合同约定
的监督事项相符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
    (13)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
返还事宜剩余资产的分配;
    (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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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华泰恒而达员工持股家园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二)类型:权益类
    (三)运作方式:开放式
    (四)是否为 FOF/MOM:否
    (五)投资目标、投资方向和投资比例和风险收益特征:
    (1)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委托资产的保值增值,为委托人谋
求一定的投资回报。
    (2)投资方向:
    1)权益类资产,包括国内 A 股股票(仅限于恒而达(300946.SZ))。
    2)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协议
存款、同业存款、可转让存单等各类存款)、公募货币市场基金、债券逆回购。
    本计划可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3)投资比例:
    1)权益类资产占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不低于 80%
    2)固定收益类资产占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小于 20%
    3)总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 200%
    (4)风险收益特征
     本单一计划属于高的权益类产品,根据风险匹配原则,适合向合格投资者
中的专业投资者以及激进型及以上的普通投资者销售,禁止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
险承受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本单一计划。
     (六)存续期限
     本单一计划存续期限为 5 年。
     (七)最低初始规模:
     本单一计划投资者初始参与现金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八)本单一计划的估值与核算由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其在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业务登记编码为:A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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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与备案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条件和日期
   本单一计划在起始受托资产入账后,本计划管理人书面通知投资者资产管理
计划成立。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管理人应当在本单一计划成立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起始
受托金额、资产缴付证明等材料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单一计划成立前,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投资者参与资金。
   (三)备案前投资
   本单一计划在成立后完成备案前,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
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本合同发生重要变更或者补充的,管理人应当在 5 日
内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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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一) 初始受托资产财产的种类、数额、交付时间、交付方式、管理期限
   1、本计划初始受托财产可以为货币资金,或者投资者合法持有的股票、债券
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资产。初始受托财产价值不得低于 1000 万元人民
币。本计划开放运作,受托资产募集方式为非公开募集。
   2、初始参与资金交付的时间及方式:受托资产在托管专户等投资运作相关账
户开立完毕,三方签署《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后发起初始参与资金
交付,初始参与资金交付当日投资者应传真《资产运用申请书》(附件一)至管
理人,并及时将初始受托资产足额划拨至本受托资产的托管专户,并电话通知托
管人。管理人应在资金到账后,及时向托管人发送加盖预留印鉴《受托资产起始
运作通知书》(附件二)
   管理人收到托管人的《受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回执当日,应当对《资产
运作申请书》的内容进行确认,加盖预留印鉴回传至投资者。
   本计划在起始受托资产入账后,本计划管理人书面通知投资者资产管理计划
成立。
    3、受托资产参与份额的确认
    (1)份额确认的原则
    在初始募集期内,受托资产参与采取“已知价”原则,即参与价格为面值 1.00
元人民币;存续期受托资产参与退出采取净值参与原则,即参与价格为计划单位
份额净值。
    (2)受托资产的参与和退出的价格和方式
    1)本计划受托资产的参与和退出采用金额参与和金额退出的原则,即参与
按金额申请,退出按金额申请;
    2)受托资产参与、退出的份额以参与、退出前一个工作日的计划单位净值
计算确定,计算方式如下: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参与前一工作日的单位净值
    退出份额=退出金额/退出前一工作日的单位净值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引起的差额计入受托
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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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计划管理期限为: 5 年,具体期限为受托资产运作起始日起 5 年。如发
生法律法规、本合同约定需要提前终止的情形或发生监管机构要求终止该单一资
产管理业务的情形,本合同终止。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也可协商终止本合同。
    5、受托资产运作起始日
    在投资者将初始受托资产成功划拨托管账户后,并电话通知托管人,托管人
需及时查询资金到账情况。资金到账当日,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加盖预留印鉴
的《受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附件二),以托管人签署《受托资产起始运作通
知书》回执的当日作为受托资产运作起始日。自受托资产运作起始日当日起,托
管人接受管理人的有效划款指令进行划款。
    (二)受托资产的保管与处分
    1、受托财产为信托财产,其自身相关债务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责
任,投资者以其出资为限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2、受托资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管理人管理的和
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受托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管理
人、托管人的债权人不得对受托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托管
人对因为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资产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委托财 产不承
担保管责任。
    3、管理人、托管人因受托资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
收益归入受托资产。
    4、管理人、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如
有)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管理人、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受托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管理人、托管人因依
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受托资产不属于其
清算财产,但管理人、托管人有权收取的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如有)以
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除外。
    5、受托资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受托资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
受托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受托资产强制执
行。上述债权人对受托资产主张权利时,管理人、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受托资产的
独立性,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通知投资者。
    (三)受托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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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参与受托财产的划出账户与提取本单一计划受托财产的划 入账户必
须为以投资者名义开立的同一账户。特殊情况导致参与与退出的账户不一致时,
投资者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否则管理人与托管人均有权拒
绝此部分转入资金作为受托财产或转出受托资产的申请。
    1、专用证券账户
    (1)管理人开立、使用、注销和转换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应账户,投资
者提供必要协助。
    (2)专用证券账户仅供本合同单一资产管理业务使用,并且只能由管理人
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本受托财产管理期限内,管理人、投资者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
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得注销、挂失该账户。
    (4)在专用证券账户开立或注销时,管理人向中登申请办理证券在专用证
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之间的划转。
    (5)专用证券账户开立后一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将账户相关信息书面告知
投资者、托管人。
    (6)本专用证券账户的管理、使用和保管由管理人负责。
    2、资金账户
    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受托财产的资金账户。投资者和管理人应当 在开户过
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3、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
开立,并按有关规则管理并使用。除开户机构另有规定外,投资账户户名与本资
产管理计划银行托管账户户名一致,投资本金及收益回款账户应指定为本资产管
理计划的银行托管账户。
    (四)受托财产的移交
    1、本单一计划初始委托财产可以为货币资金,或者委托人合法持有的股票、
债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资产。本计划开放运作,委托人认购资产不得
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本计划募集方式为非公开募集。
    2、委托财产相关账户开立完毕后,委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
办理初始认购及移交初始委托财产。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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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具体认购事项:
    (1)认购办理方式:
    投资者在接受销售机构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后,根据本计划销售机构规定的手
续,在指定时间内提出认购申请。投资者既可以到本计划销售机构指定营业网点
的柜台申请认购本计划,也可以登录销售机构指定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申
请认购本计划。当日认购申请可以且只能在当日交易时间内申请撤销。
    本计划可采用电子签名合同,投资者在签署电子签名合同后方可参与本计划。
投资者应当如实提供与签署电子签名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审查并如实记录。
    投资者需要事先开设销售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账户内备足认购的货币
资金;若账户内认购资金不足的,销售机构不受理该笔认购申请。投资者认购申
请经确认成功后,其认购申请和认购资金不得撤销;该账户作为办理参与款项、
红利款项、退出款项以及清算款项的收款账户。投资者应承诺在本计划的资产管
理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撤销该账户,并妥善保管账户资料。在兑付受托资金及收
益时,销售机构应当保证受托资金及收益返回投资者的原账户、同名账户。特殊
情况导致参与、退出的账户与认购时交易账户不一致时,委托人应出具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否则管理人和托管人均有权拒绝接受此部分转入资金
作为委托资产或转出委托资产的申请。委托人确认其交易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145030100100404668
    开户行全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
    (2)认购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管理人委托的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在正
常情况下,份额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 T 日委托财产移交申请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投资者应及时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
的资管计划份额。
    (3)认购费率:
    本单一计划认购费率为 0%。
    (4)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认购费率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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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本计划单位面值
    认购份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5)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初始募集期产生的利
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参与资金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6)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或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
致产品总资产占净资产比例超过 200%的,委托人可在自管理人通知之日起七个
交易日内追加参与委托资金,使得产品总资产占净资产比例小于 200%,否则管
理人有权在自管理人通知之日起第七个交易日到第十五的交易日之间进行平仓,
使得总资产占净资产比例小于 200%,以符合相关要求。
    (7)本计划进行融资融券业务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或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
动等导致产品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即触发追保,下同)
时,委托人可在自管理人通知之日起 1 个交易日内追加参与委托资金,使得信用
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追保维持担保比例(即追保到位,下同),否则管理人
有权在触发追保之日起第 2 个交易日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五)开放期安排
    (1)封闭期:除开放期外的每一个工作日均为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理参
与、退出业务。
    (2)开放期:投资者在开放期可以办理参与或退出本集合计划的业务。存
续期间,本单一计划原则上每周至多开放一次份额的参与、退出,且每次开放不
超过 3 个工作日,具体开放安排以管理人公告/通知为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六)受托财产的参与
    1、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本计划开放期内,投资者可在销售机构指定营业网点办理本计划的参
与程序。
    (2)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参与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参与
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3)投资者于 T 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于 T+3 日后在销售机构营业网点或
管理人网站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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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参与费率:
    本单一计划参与费率为 0%。
    3、参与份额的计算方式:
    参与费用=参与金额/(1+参与费率)×参与费率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参与费用)/本计划参与日份额净值
    参与份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七)受托财产的退出
    1、退出的程序和确认:
    (1)本计划开放期内,投资者可在原销售机构参与营业网点办理本计划的
退出程序。
    (2)销售机构指定营业网点受理申请后,检查投资者持有的计划份额,交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
登记手续。当日(T 日)在交易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 T+3 日到网
点查询退出的确认情况。
    2、退出款项划付:
    退出款项将在 T+ 3 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出,经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资金账户。
    3、退出费率:
    本单一计划退出费率为 0%。
    4、退出份额的计算方式:
    投资者退出金额为退出总额扣减退出费用后的余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
退出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
代表的资产归属计划资产。
    退出总额=退出份额×本计划份额净值
    退出费用=退出总额×退出费率
    退出金额=退出总额-退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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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登记


    (一)登记信息的备份
    委托人在此同意管理人、份额登记机构或其他份额登记义务人将本资产管理
计划投资者名称、身份信息以及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二)计划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计划的登记业务指本计划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计划账户的建立和管理、计划份额登记、计划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等。
    (三)计划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计划的登记业务由本计划管理人或本计划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
机构办理。本计划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计划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
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本计划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计划账户管理、计划份
额登记、清算及计划交易确认、发放红利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本计划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
    (四)计划登记机构的权利
    本计划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人计划账户;
    3、保管本计划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本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五)计划登记机构的义务
    本计划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计划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计划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计划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本计划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计划份额
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本计划账户销户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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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少于 20 年;
    4、对本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计划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
对投资人或本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本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接受本计划管理人的监督;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本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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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单一计划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委托资产的保值增值,
为委托人谋求一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及投资限制
    1、 投资范围
    本单一计划投资范围包括:
    (1)权益类资产,包括国内 A 股股票(仅限于恒而达(300946.SZ))。
    (2)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协
议存款、同业存款、可转让存单等各类存款)、公募货币市场基金、债券逆回购。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其他证券市场 或者其
他品种,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在征得合同各方书面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相应调整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规定,并应为管理人和托管人相
关系统准备以及投资组合调整留出必要的时间。
    本计划可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2、 投资比例
    本单一计划投资比例如下:
    (1)权益类资产占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不低于 80%;
    (2)固定收益类资产占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小于 20%;
    (3)总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 200%;
    3、 投资比例超限的处理方式及流程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
比例或者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
或者恢复交易的十五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三)风险收益特征
    本单一计划属于中高的权益类产品,根据风险匹配原则,适合向合格投资者
中的专业投资者以及积极型/激进型的普通投资者销售,禁止向风险识别能力和
风险承受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本单一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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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计划不设业绩比较基准。
    (五)投资策略
    本产品的投资策略为:作为上市公司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
股计划的管理人,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约定投资于恒而达(300946.SZ);投资
期间的闲置资金投资于低风险、期限灵活的债券逆回购、银行存款等。
    (六)投资限制
    本单一计划的投资组合需遵循以下限制:
    1、资产管理计划获得的股票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上市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
的股票购买完成之日起计算。
    2、本单一计划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恒而达(300946.SZ)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七)资产管理计划建仓期
    本单一计划的建仓期为 6 个月,本单一计划管理人应当在产品成立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得本产品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要求。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或者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
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二十个交易日内调
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八)投资比例豁免
    本单一计划存续期间,为规避特定风险,经投资者同意后,投资于对应类别
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计划总资产 80%,但不得持续 6 个月低于计划总资产 80%。
前述特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本单一计划投资范围中的资产类型在市场上发生违
约或者潜在违约或者重大价格波动等情形。如遇此种情形,管理人应当在相应类
别资产的比例低于计划总资产 80%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提供书面说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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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投资顾问


本单一计划是否聘请投资顾问: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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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利益冲突和关联交易


   1. 关联交易的界定
   在本计划投资范围内,资产管理人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管理人及其关
联方、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投资顾问及其关联方发行、托管或管理的资产管理产
品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2. 关联交易禁止条款
   (1)本计划不得向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出资;
   (2)本计划不得以计划资产直接或者通过投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等 间接形
式,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提供或者变相
提供融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例外情形的除外;
   (3)法律法规、本合同及中国证监会禁止发生的其它关联交易活动。
   3. 关联方名单
   管理人将管理人关联方名单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五)提交给投资者,托管人
关联方以招商银行(600036.SH)2022 年度/半年度报告披露名单为准,由管理人
提供给投资者。关联方名单发生变更的,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当及时予以更新,并
按本合同的约定在投资前提供给投资者。
   4. 关联交易的开展在本合同所约定的投资范围内,投资者知晓管理人可以
运用本计划的资产开展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
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前述机构管理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资管产品以及从事其他类型的关联交易。
管理人已建立关联交易管理机制,对关联认定、关联交易定价、关联交易审批程
序等进行规范。
   管理人以本计划资产从事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合同约定。
   如管理人开展重大关联交易的,管理人应事先取得投资者的同意,事后及时
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具体而言,管理人以
本计划资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提前以公告或其它有
效方式征询投资者意见,如投资者未在前述通知的指定时间内通过指定形式明确
表示同意该笔重大关联交易的,即视为投资者不同意管理人本次重大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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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管理人不得开展该笔重大关联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包括:
   1、本计划与同一关联方之间进行的、标的额达到或超过管理人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值 5%且超过 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2、相关法律法规、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管理人公司制度规定为重大关联交
易的其他情形。
   前述重大关联交易外的其他关联交易为一般关联交易。管理人以本计划资产
从事一般关联交易的,无需就具体关联交易事先再行分别、逐笔取得投资者的同
意,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已经充分理解并同意管理人从事该等关联交易。
   如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对关联交易相关规则有所变更的,本计划
关联交易相关规则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组织的要求执行,管理人和托
管人一致确认后可按变更后的规则对本合同进行调整,并通知投资者。
   管理人关联方名单以管理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所确定和更新范
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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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本单一计划的投资经理由管理人负责指定。
  本单一计划投资经理为庞仲海,悉尼大学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具有三年以上证
券投资、研究、交易或类似从业经历,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且最近
三年内没有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管理人有权根据公司运作情况更换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及时书面或邮件告知
托管人和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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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交易清算授权
    自托管专户开立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之日止,管理人直接向托管人发送划款
指令,托管人根据管理人划款指令办理上述资金划付。同时投资者承诺,在上述
期间,投资者不向托管人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柜面、电话银行
等)发出任何划款指令。
    管理人应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
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书面授权文件应加盖管理人公章
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
权书。授权通知应以原件形式送达给托管人。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向
管理人确认,授权文件生效。
    管理人、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
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划款指令的内容
    划款指令是管理人在运用受托财产时,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
支付的指令。管理人发给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最迟到账时
间、大小写划款金额、收款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管理人用
传真的方式或托管人和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其他方式向托管人发送(网银、电子
直连指令)。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因管理人未能
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托管人承
担。
    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
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
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管理人应提前两个小时向托管人
下达场外交易划款指令,遇有紧急划款需求时可通知托管人,托管人应尽力按要
求划款,但不保证划款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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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管人收到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指令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进行表面
一致性审查,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管理人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受托财产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管理人
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
管理人。
    管理人应将指令相关附件(包括同业市场国债交易及回购通知单、分销协议、
费用凭据等)加盖印章后传真给托管人。
    本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发生的银行汇划费用,由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
无须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但托管人在扣划后需提供管理人银行费用明细。除此
情形外,其他本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内资金的付款均应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符合本
合同约定的划款指令划付。
    (四)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 指令及
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发现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管理人改正。
    (五)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撤回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管理人撤回已发送至托管人的有效指令,须向托管人传真加盖印章的书面说
明函并电话确认,托管人收到说明函并得到确认后,将撤回指令作废。
    (六) 资管计划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有可能违反本协议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有可能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有 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时,应暂缓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纠正;如相关交易已生效,则应通知资产管理人在法规规定期限
内及时纠正;对于此类资产托管人事前无法监督并拒绝执行的交易行为,托管人
在履行了对管理人的前述通知义务后,即视为完全履行了其投资监督职责。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投资者、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
个交易日,使用传真向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
时电话通知托管人,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投资者、管理人并
通过电话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投资者、管理人收到托管人以传真形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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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投资者、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
正本送交托管人。对于被授权人在授权权限内发出的指令,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
力。托管人收到管理人发出的被授权人终止或更换书面通知生效之前,原被授权
人及其签字继续有效。
    (八)投资指令的保管
    指令正本由管理人保管,托管人保管邮件扫描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托管
人收到的业务指令邮件扫描件为准。
    (九)托管人依法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本合同约定的,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管理人。
    (十)其他相关责任
    对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致使资金未 能及时
划付或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因管理
人原因造成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时间、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
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付或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但如遇到不可抗
力的情况除外。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托管人原因未能及
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受托资产产生的直接损失,托管人应承担相
应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履行审核职责,如果管理人的指令存在欺诈、伪
造等情形,托管人应予拒绝执行或提交管理人予以核实确认,由此造成相关责任
由管理人承担,但托管人未按合同约定尽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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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场内证券交易资金结算方式为:券商结算模式。
    (一)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及交易相关基本信息的传输
    1. 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受托资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以及代理本受
托资产期货交易的机构,并与其签订相关协议。
    2. 管理人最晚于初始受托资产起始运作日前一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托
管人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交易单元号、交易品种的费率、佣金收取标准和证券账户
信息等,并确认已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开通银证转账功能。最晚于投资期货前
一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托管人在期货公司的交易会员号、期货结算账户信息、
交易编码、交易目的、交易品种的费率、交易保证金率等,并确认已建立银期转
账关系。
    3.在合同有效期间若交易单元号、交易会员号、交易编码、或涉及的相关费
率等变动,则管理人应在变动生效前一个工作日书面告知托管人。
    (二) 沪、深交易所数据传输和接收
    1. 管理人应责成其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通过深证通向托管人传送中登的登
记及结算数据、交易所的交易清算数据。管理人应责成其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保
证提供给托管人的交易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如数据不准确、不完整
或不真实,由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但因证券交易所、中登及证券经营机构无法
控制的其他原因造成数据传输错误或不及时的,证券经营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所提供的数据均需按中登和交易所发布的最新数据接口规范进行填写,以便
托管人能够完成会计核算、监督职能。
    若数据传送不成功,管理人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重复或以其它应急方式传送,
直到托管人成功接收,如因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数据错误或不及时等过时造成的
损失由相关方责任承担,托管人不予承担。
    2、管理人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于 T 日 20:00 前将受托资产的当日场内交易
数据发送至托管人(但因证券交易所或中登及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而造成
数据延迟发送的情况除外),如遇到特殊情况出现数据发送延迟等情况应及时通
知托管人。
    3、管理人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于 T+1 日上午 9:00 前打印 T 日清算后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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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账户对账单盖章后传真给托管人,以便托管人进行对账。对账单内容包括受托
资产 T 日的交易明细、证券余额、资金余额等内容。
    4、管理人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数据的传输和接收,确保数据
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在数据传输人员发生变更时,须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以书面
方式通知托管人,且在托管人确认之后变更正式生效。变更通知书中必须说明变
更时间、人员、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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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越权交易的界定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本合同所指越权交易是指管理人在投资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如下行为:
   1、违反本合同第八节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中的规定的投资交易行为。
   2、进行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3、反向交易行为。
   (二)对越权交易的处理
   1、违反本合同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章节中的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如果经投资者出具同意交割的书面意见,并经托管人审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视同正常交易处理。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本合同约定时,应当及时要求管理人在托管人指定的限期内纠正,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未能改正或造成
投资者、受托资产损失的,托管人应当及时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在托管人指定的限期内,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管理人
改正。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管理人负担,管理人应按 托管人、
投资者发生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因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收益归受托资产所有。
   3、反向交易
   本计划不得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及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
益输送的交易行为。确因投资策略或流动性等需要发生同日反向交易的,应要求
投资经理提供决策依据,并留存书面记录备查。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1.托管人对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和本合同约定,对本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进行监督。具体投资监督事项如
下所述。
   本单一计划投资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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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权益类资产,包括国内 A 股股票(仅限于恒而达(300946.SZ))。
   (2)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协议
存款、同业存款、可转让存单等各类存款)、公募货币市场基金、债券逆回购。
    本计划可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投资限制:
    (1)资产管理计划获得的股票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上市公司公告最后一笔
标的股票购买完成之日起计算。
   2.托管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限制的监督和检查自本计划成立之日
起开始。
   3.托管人发现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本合同时,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和资产投资者,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托管人发现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管理人和资产投资者
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或纠正,并
向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4.在限期纠正的期限内,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管理人改正。
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相关派出机构。
   5.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但难以明确界定时,应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通知管
理人即视为托管人已经完全履行了监督和托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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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计划的估值
   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
估,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
   1、资产总值
   计划资产总值是指计划投资所形成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2、资产净值
   计划资产净值是指本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3、单位净值
   计划单位净值是指本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划份额。
   4、估值目的
   本计划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公允、客观、准确地反映计划资产的价值。
   5、估值对象
   本计划依法拥有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6、估值时间
   计划成立后,管理人与托管人每个工作日均对前一工作日计划资产进行估值
并核对。
   7、估值方法
   估值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指导意
见》、《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参照基金业协会《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执行,如法律法规未做明
确规定的,参照行业通行做法处理。管理人、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
据来源独立取得。
   (1)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开放式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估值日基金单
位净值估值,估值日开放式基金单位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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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净值计算;处于募集期的开放式基金以认购成本估值。
   3)固定净值型货币市场基金按照该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 估值
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银行存款的估值
   银行存款按商定的存款利率以当日银行营业终了的存款余额为基数在实际
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
   (3)债券逆回购的估值
   逆回购交易按实际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收入。对于买断式回
购融入的债券不确认为计划资产。
   (4)融资买入的证券作为一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确认,按照计划约定的同类证
券的估值方法估值,同时按照融资金额确认相应应付债务,并按商定利率在融资
期间逐日计提应付利息。
   (5)融券卖出的证券确认为一项交易性金融负债,按照计划约定的同类证券
的估值方法估值,并按商定利率在融券期间逐日计提应付利息。
   (6)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估值
   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的证券继续确认为计划资产,并按原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因出借证券获取的利息收益依据出借日证券金融公司提供的出借证券利 息总额
从下一自然日起按实际出借期限平均计入计划收益(算尾不算头)。
    (7)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8)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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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处理方法,采用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剩余限售期流动性折扣确定公允价值。
   (9)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违反本合同项 下订
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投资者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8、估值程序
   (1)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前一工作日计划资产估值。计划资产净值和单位
净值由管理人负责计算,托管人复核。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估
值日的计划单位净值,并以电话、电子邮件、深证通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
给托管人。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估值结果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电话、
电子邮件、深证通以及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管理人;如果托管
人的估值结果与管理人的估值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管理
人有权按照其对计划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资产委托人或资产管
理计划造成损失的由资产管理人承担责任。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计划管理人
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2)计划账册的对账
   1)管理人和托管人在本计划成立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
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计划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计划资产的安全。
   2)管理人按日编制计划估值表,与托管人核对账目。
   9、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方式
   (1)本计划单位资产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
入。当资产估值导致本计划单位资产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位)发生差
错时,视为本计划单位资产净值错误。
   (2)本计划管理人和本计划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本计
划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估值出现错误时,本计划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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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因发生估值差错导致本计划资产或本计划持有人损失的,由本计划管理
人负责赔偿,本计划管理人在赔偿本计划资产或本计划持有人后,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向存在过错的一方追偿。
   10、估值调整的情形与处理
   (1)经管理人评估,当有充足证据表明按本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对单一计划
资产及负债进行估值已不能真实公允客观反映其价值时,管理人根据具体情况,
经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对估值方法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1、暂停估值的情形
   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或因
其它任何不可抗力致使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计划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
值条件恢复时,管理人必须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12、特殊情况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
误等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仍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给计划资产造成损失的,本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本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会计政策
   1、本计划的会计核算按《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 务指
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责任方是资产管理人。
   2、本计划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计划首次设立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本计划成立不足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本计划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管理人及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会计报表;
   6、托管人应定期与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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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一)计划费用的种类
   1、管理人的管理费
   2、管理人的业绩报酬(如有);
   3、托管人的托管费;
   4、投资顾问的投顾费;
   5、计划成立后与计划相关的会计师费;
   6、计划成立后与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
公证费、执行费、拍卖费或仲裁费等费用;
   7、计划的证券、期货、基金等交易相关费用;
   8、计划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计划合同约定,可以在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
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计划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计划的管理费按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T = E ×0.15%÷当年天数
   T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
   计划管理费每日计提,按自然季度支付。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管理人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于每季度前 5 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计提的管理费
从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因不可抗力或持有的受托财产无法及时变
现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则在不可抗力或无法变现的情形消除后的首个工作日支
付,支付的金额仍以原计提金额为准。
   2、计划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本计划不涉及业绩报酬。
   3、计划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计划托管费按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 0.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T = E ×0.01%÷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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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为每日应计提的计划托管费
   E 为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
   计划托管费每日计提,按自然季度支付。于每季度前 5 个工作日内经管理人
与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管理人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将上季度计提的托管费
从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托管人。若因不可抗力或持有的受托财产无法及时变
现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则在不可抗力或无法变现的情形消除后的首个工作日支
付,支付的金额仍以原计提金额为准。
    托管人收取托管费的指定账户为:
    户    名: 其他应付款-托管费收入
    账    号:9591 5902 0620 0910 10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福州分行
    4、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
    本计划不聘请投资顾问,不收取投资顾问费。
    5、上述“一、计划费用的种类”中的第 5-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通过一次计入或摊销方式列入当期费用,由托管
人根据商定的规则从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
    1、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前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销售有关的费用,不得列入计划费用。
    2、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计划资产
的损失,以及处理与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计划费用。
   (四)计划的税收
    本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本计划运作过程中应当依法承担包括增值税在内的纳税义务。各方一致同意,根
据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如果本计划的运营过程中产生增
值税等应税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等税费的,管理人有权从计划资产中提取与应
承担税费等额的费用。具体提取时间及提取金额参考相关税费征缴情况由管理人
确定,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从计划资产中支付给管理人。管理人有义务
与所在地方税务机关保持联系和沟通,确认相关纳税品种和相关计算方式。产品
成立后管理人须及时向托管人提供增值税相关税率方案和参数方案。如果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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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垫付上述增值税等税费的,管理人有权从受托财产中划扣抵偿。本计划清算
后若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上述税费及可能涉及的滞纳金等,管理人有权向
投资者就相关金额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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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本单一计划是否进行收益分配:是。
   (一)计划利润的构成
   计划利润指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计划已实现收益指计划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计划可供分配利润
   计划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计划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计划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计划管理人可根据计划运作情况选择在存
续期内进行收益分配,计划成立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单位净值减去每单位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
于面值;
   3、每一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通知
    收益分配方案应包括分配时间、分配数额等内容。
    管理人通过邮件、短信、网络查询或者电话等双方约定方式向投资者披露收
益分配方案信息。
   (五)收益分配的执行方式
    本计划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管理人将现金红利款划往销售机构账户,
再由代理销售机构划入投资者账户,自红利发放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到达投资者
账户。
    资产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收益总额向资产托管 人发送
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照资产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划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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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信息披露与报告


   (一)本计划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指导意见》、《管理办法》、《运作规定》、计
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计划
从其最新规定。
   (二)管理人披露信息
   1、计划资产净值、份额净值
   管理人通过邮件、短信、网络查询或者电话等双方约定方式每日向投资者提
供计划资产净值、份额净值信息。
   2、计划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完成经托管人复核的计划年度
报告,向投资者提供。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经托管人复核的计划
季度报告,向投资者提供。
   计划成立不足 3 个月或者存续期间不足 3 个月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
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1)管理人履职报告;
   (2)托管人履职报告;
   (3)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表现;
   (4)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组合报告;
   (5)资产管理计划运用杠杆情况(如有);
   (6)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7)资产管理计划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如有)等费用的计提
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8)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9)投资经理变更、关联交易等涉及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资产管理计划季度报告应当披露前款除第(6)项之外的其他信息。
    3、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合同约定或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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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应当于 5 日内向投资者披露。
   (三)向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供的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
求履行其他报告义务。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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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风险揭示


    本单一计划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一般风险揭示
    1、本金损失风险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
财产,但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的认(申)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
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2、市场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品种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政
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再投资风险、衍生品风险等。
    3、管理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依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充分知
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
    4、流动性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因市场整体或投资品种流动性不足、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巨
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等原因,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
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
    5、信用风险
    交易对手方未能实现交易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对
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
    6、投资标的风险
    本计划投资标的的价值取决于投资对象的经营状况,原股东对所投资企业的
管理和运营,相关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经
济周期的变化以及区域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等都可能影响所投资企业经营状况,
进而影响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标的的价值。
    7、税收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 政策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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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而发生变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资产管理计划运营过程中需要缴纳增值税应税的,将由受托财产承担并从受
托资产中支付,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以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因
此可能增加资产投资者的投资税费成本。
    8、合规风险
    在资产管理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资产
管理计划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等违反法规及《华泰恒而达员工持股家园 1 号单一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管理人可能因此被监管机构采取
监管措施或被责令调整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及比例,从而影响资产管理计划的
具体运作和投资收益。
    9、无法履约风险
    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
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受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10、关联交易风险
   管理人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和审慎原则,根据产品合同的约定,在实际投资
操作中可能会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前述机构管理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私募资管产品以及从事其他类型的关联交易,尽管管理人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的
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防范利益冲突,但该等交易仍构成关
联交易,存在利益冲突风险,可能影响投资者的利益。此外,管理人运用计划财
产从事关联交易时可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规定被限制相
关权利的行使,进而可能影响受托财产的投资收益。投资者应密切关注关联交易
的信息披露,知悉了解相关的投资信息。
    11、适当性相关风险
    (1)投资者有义务保证其提供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管理
人及销售机构(如有)评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作出适当性匹配意见系基于
投资者提供的相关信息及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作出;如投资者提
供的信息及材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可能会导致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定、适当性匹配意见存在偏差、与实
际不符的风险,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如有)有权拒绝为投资者提供服务或拒绝接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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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投资者的交易申请、业务申请,相关风险、责任、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如有)禁止其工作人员为影响评估结果在投资者填写基
本信息表、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时进行提示、暗示、诱导。投资者知晓管理人
及销售机构(如有)工作人员存在前述行为,仍遵照配合致使所提供的信息及材
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等情形的,
视为投资者违反其应履行的适当性义务,投资者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损失、
责任。
    (2)投资者在其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如有)
对其作出的投资者类别划分、风险承受能力认定时,应主动告知管理人及销售机
构(如有),以便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如有)作出调整。若投资者未能及时有效
告知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如有),则存在适当性匹配意见与实际不符的风险,进
而可能产生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的相应风险、责任、损失。
    (3)投资者或产品的信息发生变化时,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如有)有权主
动调整投资者的投资者分类、产品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管理人及销
售机构(如有)作出主动调整的,投资者的交易或者购买产品的资格可能受到影
响,进而产生相应的风险。
    12、通过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投资开放式基金的风险
    本资产管理计划可通过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投资开放式基金,资产管理人负
责选择销售机构,并应确保在销售机构预留的备案回款账户为银行托管账户。资
产托管人对于通过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投资开放式基金不承担任何风险。
    由于通过第三方销售平台购买,可能会存在认(申)购、赎回(现金分红)
基金时资金被挪用的风险;第三方销售平台对基金账户管理不当造成投资人持有
基金份额不准确的风险;认(申)购款未能用于购买指定基金的风险;以及第三
方基金销售平台无基金销售资质的风险。
    13、其他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1)技术风险。在本计划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本计划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注册登记机构等。
    (2)操作风险。本计划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注册登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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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3)因制度建设、人员配备以及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以及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投资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7)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
行,可能导致受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8)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特定风险
    本单一计划的特定风险主要包括以下风险:
    1、本计划主要投资于恒而达(300946.SZ)股票,因此本计划可能因投资权
益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风险,以及该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
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价波动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股票锁定期风
险、资产管理计划延期的风险)。
    2、特定的投资方法风险
    本计划集中持有单一上市公司股票,且所持有的股票存在一年或更长的锁
定期,锁定期内股票无法变现,因此委托人将面临无法及时退出本计划获取退出
款项的特殊流动性风险。
    3、在投资管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由于股价波动或股票抛售导致本单一计划
委托人本金和收益造成损失的风险。
    4、在本计划锁定期满后,本单一计划减持股票资产时,应遵守监管部门的
相关要求。
    5、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购买指定资产,并在锁定期满
后进行减持,力争实现委托人资产持续稳健增值。但管理人不保证本单一计划一
定盈利,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单一计划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单一计划业绩表现的保
证。
    6、投资者应当充分理解并遵循“买卖自负”的金融市场原则,充分认识资
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在做出投资决策后,本计划的运营状况与资产净值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资产管理计划所除面临上述特殊风险外,仍存在以下特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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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资产管理合同与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本资产管理计划因投资或其他特殊需要,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单一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单一指引(试
行)》)部分具体要求对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不适用,可能存在资产管理合同部
分条款与《单一指引(试行)》不一致的情况。
    2、资产管理计划委托募集所涉风险;
    本资产管理计划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销售机构进行募集,存在因销售机构
系统运作故障、资金划付不及时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投资者认购/申购失
败风险。
    3、资产管理计划外包事项所涉风险;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登记、信息技术、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申报、违约处
置等服务由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外包服务,存在因为外包服务机构系统
故障、操作失误等影响本计划正常运作的风险。
    4、资产管理计划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
    本资产管理计划未聘请投资顾问,不存在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
    5、资产管理计划未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或不予备案情形所
涉风险;
    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需在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
    因此,即使本资管计划成立,并不意味着本计划必然能获得基金业协会的备
案。而该等备案过程可能会受到相应监管政策的影响,包括备案时间所需时间、
能否通过备案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本计划在成立后无法获得基金业协
会的备案,则将直接影响本计划设立目的的实现。当出现无法通过基金业协会备
案的情形,管理人将有权决定提前终止本计划,由此直接影响投资者参与本计划
的投资目的。
   6、一般关联交易预授权风险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管理人以本计划资产从事一般关联交易的,无需就具体
关联交易再行分别、逐笔取得投资者的同意,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已经充分
理解并同意管理人从事该等关联交易,管理人仅需要事后及时告知投资者和托
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故存在投资者在一般关联交易完成前
未充分知晓具体交易情况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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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其他特殊风险。
    (1)本计划可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存在以下风险:
    1)杠杆交易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杠杆交易特点,本计划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同普通
交易一样,要面临判断失误、遭受亏损的风险。由于融资融券交易在自有投资规
模上提供了一定比例的交易杠杆,亏损将进一步放大。
    2)强制平仓风险
    本计划与证券公司间除了普通交易的委托买卖关系外,还存在着较为复杂
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由于债权债务产生的担保关系。证券公司为保护自身债权,
对本计划信用账户的资产负债情况实时监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担保资产执
行强制平仓,因此极端情况下存在本金全部损失甚至超额损失的可能性。
    3)成本增加风险
    本计划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
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本计划将面临融
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4)融资融券交易的对手方可能包括本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由此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风险,投资者签
署本合同即代表自愿承担上述关联交易及利益冲突风险。
    (2)本计划作为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出借人,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具有以下风险:
    1)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可能存在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权
益补偿风险、操作风险、政策风险、技术风险等各类风险。
    2)借入人每一交易日开市通过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费率,是借入人对其当日
有借入意向的标的证券向市场发出的报价,出借人申报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即
视为同意并接受借入人的报价。
    3)证券出借期间,出借人可能将面临无法在合约到期前提前收回出借证券,
从而可能影响本计划使用的风险。
    4)证券出借期间,如果发生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者终止上市等情况,出借
人可能面临合约提前了结或者延迟了结等风险。
    5)证券出借期间,出借人将面临借入人不提供投票权补偿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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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涉及展期的各项事宜,由出借人与借入人自行协商处理,存在展期可能
带来的风险。
    7)出借人出借的证券,可能借入人存在到期不能归还、相应权益补偿和借
券费用不能支付等风险。当借入人发生前述违约情形时,出借人需自行与借入人
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管理人可自行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出借人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并不意味其委托券商、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单
位追偿,出借人也无权直接向券商、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单位主张归还
证券、支付相应权益补偿或借券费用。
    8)出借人在从事转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该标的证券全天停牌的,将面
临证券交易所拒绝接受该证券出借申报的风险。
    9)出借人在从事转融券交易期间,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交易所规
则的变化、修改等原因,可能会对出借人已达成的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甚至造成
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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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展期、终止与财产清算


    (一)合同变更的方式、条件和程序
   1、本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自该修订
生效之日起,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本合同,并告知投资者。投资者特此
知悉并同意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单一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
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经投资
者确认后生效。投资者不同意变更的,可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终止本计划。
   2、因其他原因需要变更资产管理合同的,经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可对资产管理合同内容进行变更,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资产管
理计划改变投向和比例的,应当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
   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
定保证单一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和损失。
   (二)合同变更后的备案
   合同变更后,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
利,履行相应义务,同时管理人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备案。
   (三)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管理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资
产管理计划由其他管理人承接;
   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资产管
理计划由其他托管人承接。
   2、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变更程序
   (1)管理人的变更程序
   1)新任管理人由托管人和投资者一致同意并共同选定。托管人和投资者应当
于上述管理人职责终止事项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发起新任管理人的选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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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职责终止事项发生后 6 个月内未选定新任管理人的,本计划终止。
   2)新任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指定临时管理人。
   3)新任管理人的选任结果应向相关监管机构备案,备案完成后变更管理人生
效。
   4)管理人应于变更管理人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5)管理人职责终止的,管理人应妥善保管计划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管
理人或新任管理人办理计划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管理人或新任管理人应及
时接收。新任管理人或临时管理人应与托管人核对计划资产总值和净值。
   6)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对计划资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向相关监管机构
备案,审计费用在计划资产中列支。
   7)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计划
名称中与原任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托管人的变更程序
   1)新任托管人由管理人和投资者一致同意并共同选定。管理人和投资者应当
于上述托管人职责终止事项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发起新任托管人的选任程序。
托管人职责终止事项发生后 6 个月内未选定新任托管人的,本计划终止。
   2)新任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指定临时托管人。
   3)新任托管人的选任结果应向相关监管机构备案,备案完成后变更托管人生
效。
   4)管理人应于变更托管人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5)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托管人应当妥善保管计划资产和计划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托管人或新任托管人办理移交手续,新任托管人或者临时托管人应当
及时接收。新任托管人或临时托管人应与管理人核对计划资产总值和净值。
   6)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对计划资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向相关监管机构
报备;审计费用在计划资产中列支。
   (3)本部分关于管理人、托管人变更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
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管理人与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事先征得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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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同意。
   (四)计划的展期
   1、展期的条件:
   (1)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规范,管理人、托管人(如有)未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2)资产管理计划展期没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符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条件;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展期的安排
  (1)展期的方式
  本计划原存续期届满前,管理人可以决定到期清算终止或展期继续管理本计
划。本计划拟展期的,管理人应当在计划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或者管理人认为合
理的期限内征询托管人和投资者意见。
  (2)投资者回复的方式
  投资者应当在合同到期前提早1个月以书面或管理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明确回
复意见。
  4、展期的实现
  如果三方协商一致同意展期,则计划存续期将依法展期;
  如果不展期,将按照本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办理计划到期终止和清算
事宜。
  (五)本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展期的;
    2、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解除的;
    3、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4、管理人被依法取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或则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
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且六个月内没有新的管理人承继;
    5、托管人被依法取消资产托管资格或者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
依法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托管人承继;
    6、未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或不予备案的情形;
    7、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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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述情况出现后,本受托资产进行终止清算。管理人应当自资产管理计划
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六)受托财产的清算
    1、管理人应当自本计划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对计划财
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确认、估值和变现。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受托资产管理
清算报告》,并提交托管人,托管人 3 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管理人将托管人确
认后的清算报告提交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在收到清算报告后 3 个工作日内进行书
面确认。托管人在投资者签字确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向管理
人支付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向托管人支付托管费,在付清所有应付款项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托管人应根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专户中的资金划入投资者指
定的账户,并按规定将清算报告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 费、
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拍卖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等费用),
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优先支付。
   如清算后的现金形式的资金不足以支付本计划项下的负债、费用和税费 的,
管理人有权要求资产投资者予以支付,或者在向资产投资者以现状形式分配受托
财产时,作为一项债务分配给资产投资者,由资产投资者偿还。
    3、延期清算
    如本计划在终止之日因受托财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需要延期清算 的,管理
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并及时告知投资者。
    对于本计划在终止之日流动性受限的受托财产,管理人将在对应 受托财产
恢复流通或交易后及时进行变现,扣除相关费用后进行剩余资产分配,清算期间
变现的受托财产不得再进行投资。
   4、销户事宜
   本计划终止后,按照受托财产变现清算情况,本合同当事人应相互配合,管
理人和托管人应按监管要求和相关机构规定及时注销各类证券投资交易账户(包
括但不限于银行间市场交易账户、沪深市场股东账户、期货账户等),最后注销
托管账户。如因本合同相关当事人故意拖延等行为造成销户不及时而出现直接损
失或造成相关费用,应当对各自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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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管理人负责保存,至少应保存 20 年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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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违约责任


       (一)因本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
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
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
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非因管理人、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
策法规修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管理人及/或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
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3、管理人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
失。
       (二)本合同提及的任何“损失”,仅指“直接损失”,本合同提及的任何
“赔偿”,仅指对直接损失的赔偿。
       (三)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本合同约定,给受托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因各自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其他当事人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四)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
前提下,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
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
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
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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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1.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合同项下条款的解释,
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2. 任何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
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
交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处理,相关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
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合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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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四、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一)本合同是约定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投资者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本合同经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投
资者为自然人的,本合同经投资者本人签字、管理人、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
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
效。
   (二)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
力。
   (三)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承诺不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
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受托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投资者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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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五、其他事项


    (一)保密义务
    资产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在此共同承诺:对于其依据本合同所获得的所
有关于资产投资者资产状况、受托财产投资运作明细、管理人投资政策以及经营
状况等内容严格保密,并责成全体雇员以及任何有可能接触到上述机密的人员保
守秘密。未经各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上述机密,但法律
法规规定、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通知与送达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作出,由本合同一方以专人递送给其
他当事人,或以传真、邮递方式发出。该等通知以专人递送,于递交时视为送达;
以传真方式发出,于发件人传真机显示传真业已发出时视为送达;以邮递方式发
出,于邮件寄出后的第 3 个工作日视为送达,任何通知一经送达即行生效,本合
同另有约定除外。
    (三)计划说明书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的组成文件,将与资产管理合同配套使
用。风险揭示书作为资产管理合同的一部分,交由投资者签字或盖章确认。
    如将来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有其
他要求的,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立即展开协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修改本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本合同壹式叁份,当事人各执壹份,每份合同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投资者说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不以任何方
式对投资者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投资者确认,已充分
理解本合同内容,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合同、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
定管理人保证受托资产投资收益或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和损失。
(以下无正文)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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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恒而达员工持股家园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
署页):




投资者: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2023 年 04 月 18 日




管理人: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2023 年 04 月 14 日




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2023 年 04 月 17 日




                                  68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一:受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样本)



                      受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样本)


尊敬的托管人:
    根据三方共同签署的《华泰恒而达员工持股家园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管理合同》(合同编号:                          ),贵行担任本受托资产的托管
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本受托资产的管理人。
         年    月   日,资产投资者已将初始受托资产(初始受托资产明细见附
表)转入本受托资产开立的受托资产专用账户中,本受托资产已经具备正式投资
运作的条件。
    请托管人收到本通知后,向本管理人签章确认已收悉本通知。托管人签收的
当日,作为受托资产起始运作日。
附:初始受托资产明细表如下,其中
1、现金资产: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2、非现金资产: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回        执


尊敬的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托管人向管理人确认已收悉《受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对通知中所列
初始受托资产的金额、数量等事项无异议。同时,本托管人确认,受托资产到达
托管专户当日作为受托资产起始运作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签章)
                                                      年     月      日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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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受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样本)



       《华泰恒而达员工持股家园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操作人员、《划款指令》授权书


单一资产管理运用业务往来有效印章的预留印鉴:


以下授权的期限同本单一资产管理合同有效期限。
业务联系部门: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单一资产管理运用《划款指令》有效印章的预留印鉴:




总机:

  岗      位     姓 名       签章           电话          传真电话           手    机

《划款指令》
审批人

《划款指令》
复核人

《划款指令》
经办人



数据接收指定邮箱: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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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单一资产管理托管资产相关银行账户



     《华泰恒而达员工持股家园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单一资产管理托管资产相关银行账户
托管专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支付系统行号:


投资者指定退出的接收账户
户    名:
账    号:
开户银行:
支付系统行号:


管理费收款账户
开户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营业部
账号:448167713974


托管费收款账户
账户名称:其他应付款-托管费收入
账号:9591 5902 0620 0910 10
开户行:招商银行福州分行
大额支付行号:308391026010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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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参与资金来源和用途合法的证明

华泰恒而达员工持股家园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资金来源和用途合法的证
                                 明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作为《华泰恒而达员工持股家园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合
同编号:         )之投资者,我公司对该单一计划项下之参与资金来源和用
途说明如下:
  我公司参与贵公司管理的该合同项下的资金来源于我公司自有资金,资金用
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投资者承诺资金来源和用途合法,且不存在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混同操作
的情形。
   特此证明


                                             投资者: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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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管理人关联方名单

                     2023 年 3 月关联方                   关联关系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华泰期货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华泰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上海盛钜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华泰金融控股 (香港) 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南京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华泰金控投资咨询 (深圳) 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深圳市华泰君信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北京华泰同信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华泰长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华泰长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深圳市华泰瑞麟基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深圳市华泰瑞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北京华泰瑞合医疗产业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北京华泰瑞合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盛道 (南京) 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南京致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HTSC LIMITED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Huatai HK SPC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Huatai HK Investment (Cayman) Limited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Huatai International Finance Limited (华泰国际财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务有限公司)
      Huatai Value Investment Partners Limited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Huatai Capital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 (华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Huatai Capital Investment Limited (华泰资本投资有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限公司)
 Huatai International Corporate Finance Limited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华泰国际融资有限公司)
            Principle Solution Group Limited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Pioneer Reward Limited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Huatai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Products Limited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Huatai Capital Investment Partners Limited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Huatai Capital Management Limited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Huatai Value Management Limited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Huatai Principal Investment I Limited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Huatai Principal Investment Group Limited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华泰资本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伊犁华泰瑞达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伊犁华泰瑞达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伊犁苏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南京华泰瑞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73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南京华泰瑞兴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Huatai Financial USA Inc.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华泰 (香港) 期货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华泰长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Huatai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AssetMark Financial Holdings, Inc.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AssetMark Trust Company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AssetMark Retirement Services, Inc.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AssetMark, Inc.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AssetMark Brokerage, LLC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Huatai Securities USA Holding, Inc.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Huatai Securities (USA), Inc.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Global Financial Private Capital, Inc.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Global Financial Advisory, LLC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Voyant, Inc.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Voyant UK Limited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Voyant Financial Technologies, Inc.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Voyant Australia Pty Ltd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泰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Adhesion Wealth Advisor Solutions, Inc.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Atria Investments, Inc.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Huatai Securities (Singapore) Pte. Limited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重要联营企业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重要联营企业
          南京华泰瑞联并购基金一号(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重要联营企业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华泰紫金 (江苏) 股权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江苏工业和信息产业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南京华泰大健康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江苏金联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南京华泰大健康二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江苏小微企业融资产品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深圳前海瑞联七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南京华泰瑞联并购基金二号(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南京华泰瑞联并购基金四号(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南京瑞联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南京瑞联二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南京华泰洋河股权投资母基金(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嘉兴锐联三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江苏华泰瑞联并购基金(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江苏紫金弘云健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江苏华泰互联网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江苏华泰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南京华泰国信医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淮安华泰远宏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南京华泰紫金新兴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Huatai International GBA Growth Fund LP        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华泰招商(江苏)资本市场投资母基金(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合营企业




                                     74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六:预留印鉴样本

                       预留印鉴样本

                                 预留业务章印鉴




  托管人




  管理人




  投资者




                            75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七:华泰恒而达员工持股家园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华泰恒而达员工持股家园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感谢您/贵机构认购“华泰恒而达员工持股家园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
“本计划”)!
    投资有风险。当您/贵机构参与资产管理计划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
投资亏损的风险。您/贵机构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和资产管理合
同,充分认识本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资产管理计划存在的各项风险因
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并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本计划属于【高】风险投资品种,适合合格投资者中的专业投资者以及激进型的普通投
资者。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投资者分别作出如下
承诺、风险揭示及声明:
一、管理人声明与承诺
    (一)管理人向投资者声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为资产管理计划办理备案不构成对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安全的保证。
    (二)管理人保证在投资者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前已(或已委托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揭示
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三)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
产,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风险揭示
    (一)特殊风险揭示
    本单一计划的特定风险主要包括以下风险:
    1、本计划主要投资于恒而达(300946.SZ)股票,因此本计划可能因投资权益类资产而
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风险,以及该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上市
公司股价波动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股票锁定期风险、资产管理计划延期的风险)。
    2、特定的投资方法风险
    本计划集中持有单一上市公司股票,且所持有的股票存在一年或更长的锁定期,锁定期
内股票无法变现,因此委托人将面临无法及时退出本计划获取退出款项的特殊流动性风险。
    3、在投资管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由于股价波动或股票抛售导致本单一计划委托人本金
和收益造成损失的风险。
    4、在本计划锁定期满后,本单一计划减持股票资产时,应遵守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5、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购买指定资产,并在锁定期满后进行减持,




                                       76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力争实现委托人资产持续稳健增值。但管理人不保证本单一计划一定盈利,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单一计划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单一计划业绩表现的保证。
    6、投资者应当充分理解并遵循“买卖自负”的金融市场原则,充分认识资产管理业务
的风险。在做出投资决策后,本计划的运营状况与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
自行负担。
    本资产管理计划所除面临上述特殊风险外,仍存在以下特殊风险:
    1、资产管理合同与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本资产管理计划因投资或其他特殊需要,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单一资产管理计
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单一指引(试行)》)部分具体要求对
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不适用,可能存在资产管理合同部分条款与《单一指引(试行)》不
一致的情况。
    2、资产管理计划委托募集所涉风险;
    本资产管理计划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销售机构进行募集,存在因销售机构系统运作故
障、资金划付不及时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投资者认购/申购失败风险。
    3、资产管理计划外包事项所涉风险;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登记、信息技术、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申报、违约处置等服务由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外包服务,存在因为外包服务机构系统故障、操作失误等影响本
计划正常运作的风险。
    4、资产管理计划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
    本资产管理计划未聘请投资顾问,不存在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
    5、资产管理计划未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或不予备案情形所涉风险;
    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需在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
    因此,即使本资管计划成立,并不意味着本计划必然能获得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而该等
备案过程可能会受到相应监管政策的影响,包括备案时间所需时间、能否通过备案都存在一
定的不确定性。如果本计划在成立后无法获得基金业协会的备案,则将直接影响本计划设立
目的的实现。当出现无法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情形,管理人将有权决定提前终止本计划,
由此直接影响投资者参与本计划的投资目的。
    6、一般关联交易预授权风险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管理人以本计划资产从事一般关联交易的,无需就具体关联交易再
行分别、逐笔取得投资者的同意,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已经充分理解并同意管理人从事
该等关联交易,管理人仅需要事后及时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报告,故存在投资者在一般关联交易完成前未充分知晓具体交易情况的风险。
    7、其他特殊风险。
    (1)本计划可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存在以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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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杠杆交易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杠杆交易特点,本计划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同普通交易一样,
要面临判断失误、遭受亏损的风险。由于融资融券交易在自有投资规模上提供了一定比例的
交易杠杆,亏损将进一步放大。
    2)强制平仓风险
    本计划与证券公司间除了普通交易的委托买卖关系外,还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债权债务
关系,以及由于债权债务产生的担保关系。证券公司为保护自身债权,对本计划信用账户的
资产负债情况实时监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担保资产执行强制平仓,因此极端情况下存在
本金全部损失甚至超额损失的可能性。
    3)成本增加风险
    本计划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
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本计划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
险。
    4)融资融券交易的对手方可能包括本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由此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风险,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代表自愿承
担上述关联交易及利益冲突风险。
    (2)本计划作为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出借人,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具有以下风
险:
    1)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可能存在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权益补偿风险、
操作风险、政策风险、技术风险等各类风险。
    2)借入人每一交易日开市通过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费率,是借入人对其当日有借入意向
的标的证券向市场发出的报价,出借人申报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即视为同意并接受借入人
的报价。
    3)证券出借期间,出借人可能将面临无法在合约到期前提前收回出借证券,从而可能影
响本计划使用的风险。
    4)证券出借期间,如果发生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者终止上市等情况,出借人可能面临
合约提前了结或者延迟了结等风险。
    5)证券出借期间,出借人将面临借入人不提供投票权补偿的风险。
    6)涉及展期的各项事宜,由出借人与借入人自行协商处理,存在展期可能带来的风险。
    7)出借人出借的证券,可能借入人存在到期不能归还、相应权益补偿和借券费用不能
支付等风险。当借入人发生前述违约情形时,出借人需自行与借入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
管理人可自行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出借人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并不意味其
委托券商、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单位追偿,出借人也无权直接向券商、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等单位主张归还证券、支付相应权益补偿或借券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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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出借人在从事转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该标的证券全天停牌的,将面临证券交易
所拒绝接受该证券出借申报的风险。
    9)出借人在从事转融券交易期间,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交易所规则的变化、
修改等原因,可能会对出借人已达成的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甚至造成经济损失。
    (二)一般风险揭示
    1、本金损失风险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但不
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的认(申)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2、市场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品种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
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的风险。主要
    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再投资风险、衍生品风险等。
    3、管理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依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所产生的风险,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
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
    4、流动性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因市场整体或投资品种流动性不足、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巨额退出或大
额退出等原因,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
险。
    5、信用风险
    交易对手方未能实现交易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
履约的风险。
    6、投资标的风险
    本计划投资标的的价值取决于投资对象的经营状况,原股东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和运营,
相关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经济周期的变化以及区域市
场竞争格局的变化等都可能影响所投资企业经营状况,进而影响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标的的价
值。
    7、税收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
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资产管理计划运营过程中需要缴纳增值税应税的,将由受托财产承担并从受托资产中支
付,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以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因此可能增加资产投资者
的投资税费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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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合规风险
    在资产管理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计划投
资范围、投资比例等违反法规及《华泰恒而达员工持股家园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管理人可能因此被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或被责令调整资产管理计
划投资范围及比例,从而影响资产管理计划的具体运作和投资收益。
    9、无法履约风险
    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
行职责,可能导致受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10、关联交易风险
    管理人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和审慎原则,根据产品合同的约定,在实际投资操作中可能
会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前述机构管理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资管产品以及从事其他类型
的关联交易,尽管管理人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
防范利益冲突,但该等交易仍构成关联交易,存在利益冲突风险,可能影响投资者的利益。
此外,管理人运用计划财产从事关联交易时可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
规定被限制相关权利的行使,进而可能影响受托财产的投资收益。投资者应密切关注关联交
易的信息披露,知悉了解相关的投资信息。
    11、适当性相关风险
    (1)投资者有义务保证其提供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管理人及销售机
构(如有)评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作出适当性匹配意见系基于投资者提供的相关信息
及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作出;如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及材料不真实、不准确或
不完整,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可能会导致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定、
适当性匹配意见存在偏差、与实际不符的风险,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如有)有权拒绝为投资
者提供服务或拒绝接受投资者的交易申请、业务申请,相关风险、责任、损失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
    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如有)禁止其工作人员为影响评估结果在投资者填写基本信息表、
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时进行提示、暗示、诱导。投资者知晓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如有)工
作人员存在前述行为,仍遵照配合致使所提供的信息及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等情形的,视为投资者违反其应履行的适当性义务,投
资者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损失、责任。
    (2)投资者在其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如有)对其作出的
投资者类别划分、风险承受能力认定时,应主动告知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如有),以便管理
人及销售机构(如有)作出调整。若投资者未能及时有效告知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如有),
则存在适当性匹配意见与实际不符的风险,进而可能产生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的相应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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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损失。
    (3)投资者或产品的信息发生变化时,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如有)有权主动调整投资
者的投资者分类、产品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如有)作出主
动调整的,投资者的交易或者购买产品的资格可能受到影响,进而产生相应的风险。
    12、通过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投资开放式基金的风险
    本资产管理计划可通过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投资开放式基金,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销售
机构,并应确保在销售机构预留的备案回款账户为银行托管账户。资产托管人对于通过第三
方基金销售机构投资开放式基金不承担任何风险。
    由于通过第三方销售平台购买,可能会存在认(申)购、赎回(现金分红)基金时资金
被挪用的风险;第三方销售平台对基金账户管理不当造成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不准确的风
险;认(申)购款未能用于购买指定基金的风险;以及第三方基金销售平台无基金销售资质
的风险。
    13、其他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1)技术风险。在本计划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
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本计划管理人、托管
人、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注册登记机构等。
    (2)操作风险。本计划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注册登记机构等在业务
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3)因制度建设、人员配备以及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以及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投资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7)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
致受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8)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三、投资者声明
    作为本计划的投资者,本人/机构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愿自行
承担投资该计划所面临的风险。本人/机构作出以下陈述和声明,并确认(自然人投资者在
每段段尾“【 】”内签名,机构投资者在本页、尾页盖章,加盖骑缝章)其内容的真实和正
确:
    1、本人/机构已仔细阅读资产管理业务相关法律文件和其他文件,充分理解相关权利、
义务、本计划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 】
    2、本人/机构知晓,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当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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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
    3、本人/机构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有关合格投资
者的要求,并已按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
    4、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管理合同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资
产管理计划的法律责任。【 】
    5、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的所有内容,
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责任。【 】
    6、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的所有内
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责任。【 】
    7、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中
的所有内容。【 】
    8、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管理合同“争议的处理”中的所有内容。【 】
    9、本人/机构已经配合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提供了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
文件,以配合上述机构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以及反洗
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
    本人/机构承诺上述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
    10、本人/机构知晓,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为资产管理计划办理备案不构成对管理人投
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安全的保证。【 】
    11、本人/机构承诺本次投资行为是为本人/机构购买(参与)资产管理计划。【 】
    12、本人/机构承诺不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不会突破合格投资者
标准,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 】
    13、本人/机构知悉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
资产管理计划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




    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日期:




    管理人(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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