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而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5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
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在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
上,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
们事前同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
资格,在过往为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审计服务过程中,表现了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勤
勉尽责的工作精神,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为公
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有利于保护
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工作,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与公司实际情况相匹配。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
持续发展和对广大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与全体股东共同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因
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并同意将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提交至公司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
《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2022年度公司治理、日常管理、对外投资等事项均严格按
照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实施,并且对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进行
了合理控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
四、关于2022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独立意见
2022年度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等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地区及行业薪酬水平,确认公司非独立董事
按其在公司所在岗位职务依据公司相关薪酬标准和制度领取报酬,公司不另行支
付其担任董事的津贴或报酬;未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
取津贴或报酬;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标准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董事薪
酬的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关于确认
2022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表示同意,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五、关于2022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所处行业薪酬水平,我们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
年度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了确认。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符
合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我们对《关于确认2022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表示同意。
六、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
《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七、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实施进度的独立意见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实施进度的调整是对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原定规划的合理调整,未对募集资金的使用产生实质性变更,符合公司实际需
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及未来发展规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对本次部分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和实施进度进行调整,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独立
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事
项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与公司实际需求相吻合,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有效筹
集资金,扩大经营资本,从而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增强公司综合实力,不存在
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该议案表示同意,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至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署:
傅元略 陈 工 陈 菡
2023 年 0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