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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而达: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实施进度的核查意见2023-04-25  

                                                                                                 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实施进度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而达”或“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恒而达调整部分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实施进度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发表本核
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概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月19日下发《关于同意福建恒而达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63号),
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1,667万股,发
行价格为29.4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0,931,500.0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
行费用为人民币51,395,635.8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39,535,864.13
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2月3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361Z0018号《验资报
告》。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已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计划投资总额
                                                           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模切工具生产智能化升级改扩
  1                                           5,300.00                      361.69
         建生产项目

  2      锯切工具生产项目                    20,000.00                   19,11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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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已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计划投资总额
                                                         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3     智能数控装备生产项目                7,500.00                    7,574.81

  4     研发中心升级项目                    3,000.00                      633.19

  5     补充流动资金                        8,153.59                    8,175.47

               合计                        43,953.59                   35,860.75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的情况

      (一)本次拟调整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内容概述

      模切工具生产智能化升级改扩建生产项目(以下简称“模切项目”)的建设
地点位于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新度村亭道尾228号(以下简称新度厂区)、
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厝柄村天妃路6276号,该项目系引入先进的自动化、智能化
生产设备,应用最先进的生产技术,建设新的模切工具生产线,并对模切工具生
产布局进行重新调整,优化生产工艺流程,从而提升公司生产效率,扩大模切工
具产能,并提升模切工具产品系列化供应能力,进一步扩大公司产品应用领域,
提升公司的市场份额和竞争力。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的具体内容

      公司拟将模切项目子项目太阳能屋顶项目在新度厂区的实施方式由自建调
整为收购莆田市锦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华电力,系光伏电站项目载
体项目公司)的100%股权,具体原因如下:

      1、实施方式调整的背景及原因

      在公司募集资金尚未到账时,为了尽快实施太阳能屋顶项目,提高公司资产
运营效率,为积极响应国家提出的“双碳”目标,并结合公司运营资金需求安排,
2020年11月,公司与锦华电力签订了《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能源管理协议》,协
议约定,锦华电力租赁公司新度厂区屋顶用于建设、运营总容量为2.30MW的光
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光伏电站),项目所发电能由公司优先使用,计费标准按
照莆田市电网同时段工业电价的80%计算,电价折扣部分作为锦华电力支付给公
司的房屋建筑物屋顶租金及其他费用;此外,协议还约定公司有权在项目并网发
电之日起1年后3年内以3.6元/瓦的固定单价回购光伏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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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伏电站于2021年8月开始并网发电,截至2023年3月31日光伏电站累计向公
司提供电力402.87万度。经过一年多时间的运行验证,光伏电站已满足预定的建
设要求,经综合考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实施进展情况,为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和使用效益,公司决定行使光伏电站的回购权利,并对模切项目之子项目
太阳能屋顶项目在新度厂区的实施方式进行调整:实施方式由自建模式调整为收
购锦华电力的100%股权。

    2、实施方式调整的概况

    公司拟按照《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能源管理协议》约定的光伏电站收购标准
为基准,结合光伏电站实际价值与锦华电力控股股东进行沟通洽谈,并拟授权公
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指定人员在不超过人民币828万元的价格范围内收购锦华电力
的100%股权,具体转让价格以双方最终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为准。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调整的具体内容

    公司募投项目实施进度虽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受到多
方面因素影响,按照原有建设规划,公司模切项目部分建设内容需在新度厂区的
锯切工具生产线完成搬迁后,利用锯切工具原有生产场地进行实施。鉴于公司募
投项目锯切工具生产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莆田市黄石工业园区)建设目前尚未完
成,导致锯切工具现有的生产线暂未搬离公司新度厂区。由于场地限制,公司模
切项目实施进展有所延缓,公司从审慎投资、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果的角
度出发,为维护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经过谨慎研究,决定将模切项目的建设完
工的预计完成时间顺延至2024年12月31日。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调整事项系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与未来战略规划,并
经审慎研究后作出的决定。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方式、实施进度未改变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向和项目主要实施内容,未对募投项目的实施进行实质调
整,本次调整将有利于降低募投项目的建设成本,有效推动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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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查意见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使用效益,优化公司的资源配置,更好地服务公司未来
战略发展布局。本次调整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
造成实质性影响,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四、本次调整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情况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方式、实施进度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模切项目子项目太阳能屋顶
项目在新度厂区的实施方式由自建调整为收购锦华电力的100%股权及模切项目
的建设完工预计完成时间顺延至2024年12月31日,并授权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指
定人员全权负责办理与模切项目实施方式、实施进度调整的具体事项。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实施进度的调整是对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原定规划的合理调整,未对募集资金的使用产生实质性变更,
符合公司实际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及未来发展规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顺利进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独立董
事同意对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和实施进度进行调整,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2023 年 4 月 24 日,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方式、实施进度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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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方式、实施进度的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投向,符合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实际需求,此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有效,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相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实施进
度已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独立董事均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
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募投项目的调整是
由于公司客观需要做出的决定,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事项无异议。相关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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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实施进度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宁小波                   张华熙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3 年 0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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