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恒而达: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23-04-25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恒而达

保荐代表人姓名:宁小波                        联系电话:0755-81902000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华熙                        联系电话:0755-8190200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是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
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每月 1 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
                                                                  是
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4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5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


                                              1
                    项目                                    工作内容
 告除外)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2 年 12 月 29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内容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
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                     无                       不适用
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
                                                 无                       不适用
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无                       不适用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林正华就         是             不适用


                                             2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其持有的恒而达股份锁定事宜承诺如下:“(1)自恒而达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下简称锁定
期)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在
恒而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恒而达股份,也不由恒而
达回购该部分股份。(2)除本人须遵守前述锁定期的承诺外,
在本人担任恒而达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
人将及时向恒而达申报所持有的恒而达股份数量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恒而达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
持有的恒而达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恒而达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三十六个月以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恒而达股份。(3)本人在恒而
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恒而达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恒而达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恒而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的发行价。(4)在恒而达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恒而达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恒而达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
的,或者恒而达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 2021 年 8 月 8 日,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的,本人在恒而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恒而达股
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5)基于上述锁定承诺,
本人承诺并确认对于本人直接持有的恒而达其他股东的财产
份额(包括本人直接持有的壶山兰水的财产份额及恒而达之的
财产份额)亦按照上述锁定承诺确定的原则遵守并执行锁定承
诺及减持安排。在壶山兰水、恒而达之持有的恒而达股份锁定
期届满后,如因壶山兰水、恒而达之解散而需将本人通过该两
家合伙企业间接持有的恒而达股份由间接持有变更为直接持
有的,本人确认仍将按上述承诺确定的原则遵守并执行锁定承
诺及减持安排。(6)如因恒而达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导致本人
持有的恒而达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承诺。(7)如本
人作出的上述锁定及减持承诺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存在冲突的,本人将
无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对承诺内容予以规范,并保证本人的股份
锁定及减持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8)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陈丽钦就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恒
而达股份锁定事宜承诺如下:“(1)自恒而达股票在深圳证券        是         不适用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


                                           3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恒而达之的财产份额。
(2)除本人须遵守前述锁定期的承诺外,在本人担任恒而达
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将及时向恒而达
申报所持有的恒而达之的财产份额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本人每年转让所持有的恒而达之的财产份额不超过本人所持
有的恒而达之财产份额的 25%;本人在恒而达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三十六个月以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恒而达之的财产份额。(3)在
恒而达之持有的恒而达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如因恒而达之解散
而需将本人通过该合伙企业间接持有的恒而达股份由间接持
有变更为直接持有的,本人确认仍将按上述承诺确定的原则遵
守并执行锁定承诺及减持安排。(4)本人在恒而达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所持恒而达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如果因恒而达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相应调整)不低于恒而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5)
在恒而达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恒而达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恒而达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恒而达股
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 2021 年 8 月 8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
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在
恒而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恒而达股份或恒而达之
的财产份额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6)如因恒而达
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的恒而达股份发生变化的,
仍应遵守上述承诺。(7)如本人作出的上述锁定及减持承诺与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的规定存在冲突的,本人将无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对承诺内
容予以规范,并保证本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行为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
定。(8)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
诺。”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林正雄承诺:“(1)自恒而达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
内,承诺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在恒而达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恒而达股份,也不由恒而达回购该部分股
份。(2)除承诺人须遵守前述锁定期的承诺外,在承诺人担任       是         不适用
恒而达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承诺人将及时
向恒而达申报所持有的恒而达股份数量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期间承诺人每年转让的恒而达股份数量不超过承诺人所持有
的恒而达股份总数的 25%;承诺人在恒而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4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上市之日起第三十六个月以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六个月内不转让承诺人所持有的恒而达股份。(3)承诺人在恒
而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恒而达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恒而达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恒而达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的发行价。(4)在恒而达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恒而达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恒而达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
的,或者恒而达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 2021 年 8 月 8 日,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的,承诺人在恒而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恒而达
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5)如因恒而达进行权
益分派等原因导致承诺人持有的恒而达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
遵守上述承诺。(6)如承诺人作出的上述锁定及减持承诺与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的规定存在冲突的,承诺人将无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对承诺内
容予以规范,并保证承诺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行为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
定。(7)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
承诺。”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沈群宾承诺:“(1)自恒而达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
承诺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在恒而达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所持有的恒而达股份,也不由恒而达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承诺人须遵守前述锁定期的承诺外,在承诺人担任恒
而达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承诺人将及时向
恒而达申报所持有的恒而达股份数量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承诺人每年转让的恒而达股份数量不超过承诺人所持有的
恒而达股份总数的 25%;承诺人在恒而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是         不适用
不转让承诺人所持有的恒而达股份;承诺人在恒而达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承诺人所持有的恒而达
股份;承诺人在恒而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十二个
月以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承诺人
所持有的恒而达股份。(3)承诺人在恒而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所持恒而达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
果因恒而达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


                                           5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调整)不低于恒而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4)在恒
而达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恒而达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如果因恒而达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恒而达股票上
市后六个月期末(即 2021 年 8 月 8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承诺人在恒
而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恒而达股份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至少 6 个月。(5)如因恒而达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导致
承诺人持有的恒而达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承诺。(6)
如承诺人作出的上述锁定及减持承诺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存在冲突的,
承诺人将无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对承诺内容予以规范,并保证承
诺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7)承诺人不会因
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股东壶山兰水承诺:“自恒而达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
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恒而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
                                                              是         不适用
恒而达股份,也不由恒而达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因恒而达进行
权益分派等原因导致本企业持有的恒而达股份发生变化的,仍
应遵守上述承诺。”
6.股东恒而达之、林素媛、陈丽容承诺:“自恒而达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
                                                              是         不适用
内,承诺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在恒而达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恒而达股份,也不由恒而达回购
7.通过壶山兰水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离任高级管理人员郑
志通及监事黄福生、黄青山承诺:“(1)自恒而达股票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
承诺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所持有的壶山兰水的财
产份额。(2)除承诺人须遵守前述锁定期的承诺外,在承诺人
担任恒而达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承诺人将
及时向恒而达申报所持有的壶山兰水的财产份额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承诺人每年转让所持有的壶山兰水的财产份额        是         不适用
不超过承诺人所持有的壶山兰水财产份额的 25%;承诺人在恒
而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承诺人所持有的壶山兰水的
财产份额;承诺人在恒而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承诺人所持有的壶山兰水的财产份额;承诺人在恒
而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十二个月以后申报离职


                                          6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承诺人所持有的壶山兰
水的财产份额。(3)在壶山兰水持有的恒而达股份锁定期届满
后,如因壶山兰水解散而需将承诺人通过该合伙企业间接持有
的恒而达股份由间接持有变更为直接持有的,承诺人确认仍将
按上述承诺确定的原则遵守并执行锁定承诺及减持安排。(4)
承诺人在恒而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恒而达股份在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恒而达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恒而达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5)在恒而达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
果恒而达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恒而达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
低于发行价的,或者恒而达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 2021
年 8 月 8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承诺人在恒而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
持有的恒而达股份或壶山兰水的财产份额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至少 6 个月。(6)如因恒而达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导致承诺
人持有的恒而达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承诺。(7)如
承诺人作出的上述锁定及减持承诺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存在冲突的,承
诺人将无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对承诺内容予以规范,并保证承诺
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8)承诺人不会因职
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8.通过壶山兰水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林
正华的亲属孔夏祥、黄永革承诺如下:“(1)自恒而达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下简称锁定
期)内,承诺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所持有的壶山兰
水的财产份额。(2)在壶山兰水持有的恒而达股份锁定期届满
后,如因壶山兰水解散而需将承诺人通过该合伙企业间接持有
的恒而达股份由间接持有变更为直接持有的,承诺人确认仍将
按上述承诺确定的原则遵守并执行锁定承诺。(3)如因恒而达      是         不适用
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导致承诺人持有的恒而达股份发生变化
的,仍应遵守上述承诺。(4)如承诺人作出的上述锁定承诺与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的规定存在冲突的,承诺人将无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对承诺
内容予以规范,并保证承诺人的股份锁定承诺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9.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林正华及其配偶陈丽钦就其在恒而        是         不适用


                                         7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恒而达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
持意向承诺如下:“(1)本人作为恒而达的实际控制人,力主
通过长期持有恒而达股份以实现和确保本人对恒而达的控制
权,进而持续地分享恒而达的经营成果。因此,本人具有长期
持有公司股份的意向。(2)在恒而达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在恒而达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恒而达股份。在恒而达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
如果恒而达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恒而达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
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恒而达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 2021
年 8 月 8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在恒而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
有的恒而达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3)本人在
恒而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恒而达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恒而达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恒而达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的发行价,且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届时本人持股总数的
25%。(4)减持的方式①本人减持所持有的恒而达股份的方式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
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②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恒而达股
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本人系通过二级市场竞
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的恒而达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
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
告。本人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恒而达股
份的总数,不得超过恒而达股份总数的 1%。③本人在任意连续
九十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恒而达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
恒而达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内容与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
规定存在不一致的,本人将无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对承诺内容
予以规范,并保证本人的股份减持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本人将
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
下:①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恒而达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
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恒而达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如果
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应归恒而


                                          8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达所有,本人承诺在获得收益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上缴
给恒而达。③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0.为了更好地维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避免同业竞争,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正华以及实际控制人陈丽钦签
署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1、截至本
承诺函签署日,本人以及本人单独控制或与他人共同控制的其
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恒而达及恒而达现有的或将来新增的子公
司除外,下同)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恒而达相竞争
的业务,未直接或间接拥有与恒而达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或经
济组织的股份、股权或任何其他权益。2、在本人单独控制或
与他人共同控制恒而达期间,本人以及本人单独控制或与他人
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不会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
接地以下列形式或其他任何形式从事对恒而达的生产经营构
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1)
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恒而达所经营的业务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
面构成竞争的业务;(2)投资、收购、兼并与恒而达所经营的
业务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企业或经济组织;(3)     是         不适用
以托管、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经营与恒而达所从事的业
务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企业或经济组织;(4)
以任何方式为恒而达的同行业竞争企业提供资金、业务及技术
等方面的支持或帮助。3、若恒而达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
恒而达享有优先权,本人以及本人单独控制或与他人共同控制
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将不再发展同类业务。4、若本人以及
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出现与恒而达有直接竞争关
系的经营业务情况时,恒而达有权以优先收购或委托经营的方
式要求本人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恒而达进行经营。5、本人
承诺不以恒而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
或损害恒而达及恒而达其他股东的权益。6、如违反上述承诺,
本人将赔偿由此给恒而达造成的全部损失。本承诺函自本人签
署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恒而达的实际控制人期间
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1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林正华、陈丽钦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
易的承诺函》,承诺:“1、在本人单独控制或与他人共同控制
恒而达期间,本人以及本人单独控制或与他人共同控制的其他
企业(不含恒而达及恒而达现有的或将来新增的子公司,下同)
将尽量减少与恒而达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2、对于不可避
                                                              是         不适用
免的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以及本人单独控制
或与他人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
则,与恒而达或其子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9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件以及恒而达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
有关报批事宜,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恒而达及其无关联关
系股东的合法权益;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
给恒而达造成的全部损失并对该等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本承诺
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恒而达的实际
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12.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正华及实际控制
人陈丽钦和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林正华、陈丽钦、林正
雄、沈群宾、傅元略、陈工和已离任独立董事王占军、已离任
高级管理人员郑志通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如下:(一)启动股
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每年首次出
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净资产÷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
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稳定公
司股价的预案。(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当启动稳定股价预
案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下列顺序及时采取相应
措施稳定股价:1、公司回购股份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采
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
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
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
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
                                                             是         不适用
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
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
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公司
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
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
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
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①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
回购资金累计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净利润的 20%;③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
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2、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当下列任一条件成就时,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
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①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
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
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
毕之次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


                                         10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①控股
股东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②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
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20%。控股股东承诺
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3、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当下列任一条件成就时,在公
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
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①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
日起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
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有增持
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
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
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①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少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 20%。有增持公司股票
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有新选举
或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其从公
司领取薪酬的,均应当履行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公司将促使该等新选
举或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及相关约束措
施出具承诺书。(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
票的启动程序(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
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2)公
司董事会应当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
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3)公
司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
启动回购,并在 6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4)公司回购股份
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变更登记相关手续。
2、控股股东及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
司股票的启动程序(1)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发布增
持公告;(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发
布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在 30 个交
易日内实施完毕。(四)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条件自公司股价
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
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
止执行:1、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


                                         11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公司继续回购股票或控股股
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将
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
控股股东及/或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
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五)约束措施 1、公司将提示及
督促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现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在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的或者
未来新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在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2、公司自愿接受
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价稳定预案的
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价稳定措
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果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控股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若公司违反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公司应:①在公司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
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②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
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2)若控股股
东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该等控股股东
应: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
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②控股
股东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并将其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返还给公司。如未按期
返还,公司可以从之后发放的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
累计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
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总额。(3)若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
诺,则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
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②公司应当自相关当事人未能履行稳定
股价承诺当月起,扣减其每月税后薪酬的 20%,直至累计扣减
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
获得税后薪酬的 20%。3、上述承诺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真实意思表示,相关主体自愿接受证券监管机
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
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3.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1、如果公司未
                                                             是         不适用
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司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


                                          12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
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提出切实可行的补充承诺或
替代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以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2、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
失。”
1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
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
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
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是         不适用
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
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3、在本
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如果公司未履行招
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司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本人应承
担责任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5.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如
下: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作出的公开承
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
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津贴,同时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      是         不适用
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
致使公司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
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果公司未
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司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本
人应承担责任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6.发行人其他股东林正雄、沈群宾、林素媛、陈丽容、壶山
兰水和恒而达之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如下:1、如
果承诺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各自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
承诺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
                                                            是         不适用
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若承诺
人在公司有领取薪酬或津贴的,承诺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
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津贴,同时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13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承诺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
项。3、如果因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投资
者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在承诺人作
为公司股东期间,如果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司作出
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承诺人应承担责任的,承诺人将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17.发行人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如下:“(1)恒
而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恒而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2)若招股说明
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构成欺
诈发行的,发行人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讨论和审议,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回购价格将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
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违
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公司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本       是         不适用
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
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
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
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若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
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构成欺诈发行的,
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 2 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及相关各方
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
公司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的方案制定和进展情况。(4)若上述
公司回购新股、赔偿损失承诺未能得到及时履行,公司将及时
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回购新股、赔偿
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5)上述承诺为发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发行人自愿接受监
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发行
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
                                                             是         不适用
诺如下:“(1)恒而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14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恒而达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构成欺诈发行的,本人将依法回购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时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并在发行人不
履行回购义务的情况下,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回购价格将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
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违法
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及公
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
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
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
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3)若公司招股说明书
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构成欺诈发行的,在公司收到相关认
定文件后 2 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及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
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公司回购新股、赔
偿损失的方案制定和进展情况。(4)若上述公司回购新股、赔
偿损失承诺未能得到及时履行,本人将督促公司及时进行公
告,并督促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回购新股、赔偿
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5)本人以在前述违法事实认定当年度以及以后年度公司利
润分配方案中本人享有的现金分红作为履行承诺的担保。若本
人未履行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则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6)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
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
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9.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
的承诺如下:“(1)恒而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
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是         不适用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15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控制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
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
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
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
经济损失。(3)若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
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 2 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及相关各方应
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公
司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的方案制定和进展情况。(4)若上述公
司回购新股、赔偿损失承诺未能得到及时履行,本人将督促公
司及时进行公告,并督促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发行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回
购新股、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
及改正情况。(5)本人保证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不
履行或放弃履行承诺。(6)上述承诺为承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
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0.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
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如下:发行
人承诺通过如下措施努力提高公司的收入和盈利水平,以填补
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1、加强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法合理使用公司制定了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募集
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次发行上市募集
资金到位后,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进行集
中管理,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募集
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并积极配合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银
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募集资金使
用的合法合规性,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资        是         不适用
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2、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
设,争取早日实现项目的预期效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
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扩大公司的生
产规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建成投产后,将提高公司的生产、
运营能力,巩固公司的市场领先地位,实现公司业务收入的可
持续增长。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在资金的计划、使用、
核算和防范风险方面强化管理,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
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3、提高研发投入,持续推出具
有竞争力的新产品公司将以本次发行上市为契机,在继续巩固
原有产品市场领先地位的同时,提高对新产品的研发投入,通
过自主研发、技术合作等多种方式加强技术创新,不断推出具
有竞争力的新产品,以增加公司盈利增长点、提升公司持续盈


                                          16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利能力。4、优化投资回报机制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公司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
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的相关要求,制定了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
司章程(草案)》。《公司章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
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
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
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为了进一步落实关于股利分配的条款,
公司还制定了《未来三年(2020-2022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有效保证了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股东的回报。为保障关
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措施能够得到
切实履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承诺如下:1、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2、不得无
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3、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4、不得
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5、将
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并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
有表决权)。6、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在职责和权
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
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7、将严格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
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所作
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
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
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
券监管机构及自律机构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
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1、不得无偿或以不
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
害公司利益。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
约束。3、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
费活动。4、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公司
未来如有制订股权激励计划的,保证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保证上述承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愿接受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
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7
四、重大合同履行情况

    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经核查,影响公司重大合同履行
的各项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合同无法履行的重大风险。


五、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 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无
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18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宁小波                 张华熙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3 年 04 月 24 日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