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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雅设计: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1-03-11  

                        证券代码:300949             证券简称: 奥雅设计           公告编号:2021-003



                      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召开第二届
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并修订《公司
章程》中的相应条款,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
如下:

        一、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变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5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股)1,500.00万股,并于2021年2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 本次 发行 完成后 ,公 司注 册资 本由人 民币4,500.00万 元变 更为人 民币
6,000.00万元,公司股本由4,500.00万股变更为6,000.00万股,公司类型由“股份有
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深圳奥雅设计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修订条款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经中国证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6 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
股【】万股,于【】年【】月【】日在【】 普通股 1,500 万股,于 2021 年 2 月 26 日在深
证券交易所上市。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九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 第九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财 是指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财
务副总监。财务负责人为财务总监。           务负责人为财务总监。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景观设计;城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景观设计;城
市规划设计;旅游区域规划设计;建筑设计; 市规划设计;旅游区域规划设计;建筑设计;
城市规划编制(乙级)、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 城市规划编制(乙级)、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
项(甲级);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与养护;建设 项(甲级);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与养护;建设
工程总承包业务及项目管理和相关技术与管 工程总承包业务及项目管理和相关技术与管
理服务(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 理服务(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
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 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
方可经营);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技术研 方可经营);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技术研
发与销售(不含限制项目);环保产品的研发、 发与销售(不含限制项目);环保产品的研发、
技术咨询及销售;水处理工程的设计、技术 技术咨询及销售;水处理工程的设计、技术
咨询及技术维护植物种植技术的研发、技术 咨询及技术维护植物种植技术的研发、技术
咨询及植物种植产品的销售(不含主要农作 咨询及植物种植产品的销售(不含主要农作
物、林木的商品种子)。职业教育与咨询(不 物、林木的商品种子);园区管理服务;市场
含学历教育)。                             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信息咨询服务
                                           (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数字内容制作
                                           服务(不含出版发行);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
                                           用服务;露营地服务;咨询策划服务;文艺
                                           创作;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
                                           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职业教育与咨询(不含学历教育);旅
                                           游业务;出版物印刷;出版物零售;出版物
                                           互联网销售;电子出版物制作。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本总数为【】万股,其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本总数为 6,000 万股,其
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4,500 万股,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 4,500 万股,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
【】万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1,500 万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十三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          第十三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6,000 万元。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公司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000 万股,公司
发行的股份全部为普通股。                发行的股份全部为普通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6 个月时间限制。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                                    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酬事项;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                                    ……
(十二)审议拟与关联方达成的总额高于人 (十二)审议拟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提供
民币 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
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
(十三)审议公司单次或在一年内累计购买、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累计购买、出售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产 30%的事项;                          30%的事项;
……                                    ……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
                                        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
                                        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
                                        效;
                                        ……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担保事项属于下列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 股东大会审议: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公 净资产 10%的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30%以后提供的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
任何担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供的担保;
产 10%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的担保;                               5,000 万元;
(六)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上述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
                                       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
                                       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
                                       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新增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
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
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
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三)项或第
(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
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以及公司单
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
获得债务减免等,可不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上述交易事项是指:(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四)提供担
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
营等);(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
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转移;(十)签订许可协议;(十一)放弃权
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交易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
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除
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发生上述
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
本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新增第四十六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
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
                                          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
                                          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召开通知中明确 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召开通知中明确
的其他地点。                              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具体方式和要求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
召开前 1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00。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联席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长主持(如设置),如联席董事长不能履
……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
的内容。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七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七
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并作出决议。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议通过:
……                                     ……
(八)公司重大对外投资、重大资产购置或 (八)公司重大对外投资、重大资产购置或
处置、重大资产抵押等事项,本章程第八十 处置、重大资产抵押等事项,本章程第八十
条第(六)项规定的除外;                 二条第(五)项规定的除外;
(九)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 (九)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
项,本章程第八十条第(六)项规定的除外; 项(其中第(五)项除外);
(十)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十)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通过: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有价证券及上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市;                                     (四)股权激励计划;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五)股权激励计划;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六)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30%的;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30%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项。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已与其他相关条款整合,见九十六条,删去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该条款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应以提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应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含独立董
行累积投票制。                           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                                     实行累积投票制。
                                         ……
                                         新增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
                                         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的表决情况。                             的表决情况。
在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前,会议主 在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前,会议主
持人应向出席会议的股东说明公司章程规定 持人应向出席会议的股东说明公司章程规定
的关联股东回避制度并宣布需回避表决的关 的关联股东回避制度并宣布需回避表决的关
联股东的名称。需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不应 联股东的名称。需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不应
参与投票表决,如该关联股东参与投票表决 参与投票表决,如该关联股东参与投票表决
的,该表决票作为无效票处理。             的,该表决票作为无效票处理。
公司独立董事应对重大关联交易的程序及公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
允性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
                                         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
                                         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
                                         露。




第一百〇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第一百〇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                           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                                 能力人;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三年;                           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期限未满的;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
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届满;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提名董事的,该选举、
有明确结论意见;                         提名均为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形的,公司有权解除其董事职务。
他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提名董事的,该选举、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提名均为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披露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
形的,公司有权解除其董事职务。            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
                                          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
                                          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
                                          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
                                          日。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后,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满后,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不当然解除,在其任期结束后的 1 年内仍然 并不当然解除,在其任期结束后的 1 年内仍
有效。                                    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
                                          在其辞职生效或者任职届满后长期有效,直
                                          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
职务,以及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职务,以及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存在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不存在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的董事。公司独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 的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
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 分之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会
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章的规定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
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害。                                      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
                                          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
                                        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
                                        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一百一十五条   除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 第一百一十七条   除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
员外,下列人员亦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员外,下列人员亦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任职的人员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及其直系亲属或主要社会关系;            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或者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或者
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 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
亲属;                                  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 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 1 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 (四)最近 1 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
形的人员;                              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提供财务、法 (五)为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本条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 本条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
妹等。                                  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等。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
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
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 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
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 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
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 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
                                        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 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
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
                                          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
                                          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
                                          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
                                          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
                                          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
                                          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
以提出辞职。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 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章程规定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
的最低要求时,在改选出的独立董事就任前, 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原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 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
文件和本章程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务。      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章程规定的
                                          最低要求时,在改选出的独立董事就任前,
                                          原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本章程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务。
第一百二十条     除具有《公司法》等法律、 第一百二十二条 除具有《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
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职权:              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
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 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
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 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
为其判断的依据;                          具专项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                                      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
集投票权。                                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 行征集。
事的 1/2 以上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
                                          事的 1/2 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
                                        情况予以披露。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
                                        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
                                        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须就以下事项向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须就以下事项向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二)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
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人民币 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 披露,以及利润分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5% 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对合
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委托理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 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
的事项;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 投资等重大事项;
定的其他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独立董事须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 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一:                                    (七)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
(一)同意;                            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
(二)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易或者转让;
(三)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八)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
(四)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的事项;
                                        (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须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
                                        一:
                                        (一)同意;
                                        (二)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三)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四)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
                                        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
                                        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
                                        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已与其他条款整合,具体见新增的第一百三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十二条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的以下事项必需取得 删除
其董事会的批准,且公司董事会就以下事项
作出决策时应取得 1/2 以上董事的同意票:
(一)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三)公司年度报告;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 2/3 以上董事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的以下事项必需取得董 删除
事会的批准,且公司董事会就以下事项作出
决策时应取得 2/3 以上董事的同意票:
(一)发行公司债券;
(二)回购公司股票;
(三)股权激励计划;
(四)公司章程的任何修改;
(五)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六)公司合并或分立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七)公司清算、解散、破产或终止;
(八)发生于公司之关联公司的对公司生产
经营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上述事项;
(九)公司的战略规划、年度运营计划、年
度财务预算方案、年中预算调整方案、年度
决算方案的批准及重大变更;
(十)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任何个
人或实体的支付义务作出担保或提供类似安
排;
(十一)对公司无形资产的处置,包括但不
限于对公司现有商标、专利的转让或对外授
予使用许可;
(十二)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关
联方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关联交易。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会批准。                                  准。
关于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包括与 关于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包括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委托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委托
理财、资产抵押等交易的审批权限,达到以 理财、资产抵押等交易的审批权限,达到以
下标准的,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下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3,000 万元;                         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300 万元。                           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绝对值计算。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等交易事项,按照前款所规定的所有计算标 等交易事项,按照前款所规定的所有计算标
准均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董事会审批决定 准均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董事会授权总经
或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理办公会决定。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其中本章程第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其中本章程第
四十四条所述的对外担保,还需提交股东大 四十四条所述的对外担保,还需提交股东大
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 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
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
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
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果交易金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果交易金
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 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
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 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
照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照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执行。                              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
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 设置 1 名联席董事长,与董事长合理分配权
产生和罢免。                              责,联席董事长根据董事长的授权行使职权。
                                          董事长、联席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
                                          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不履行职务的,由联席董事长履行职务(如
名董事履行职务。                          设置),如联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电报、邮寄或专人 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电报、邮寄或专人
送达。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3 日以前。       送达。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3 日以前。特殊
                                          或者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且不受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
                                          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进行会议记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信件、传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信件、电
真等书面方式进行通讯表决并作出决议,并 话、视频会议、传真等书面方式进行通讯表
由参会董事签字。                          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
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一)从事秘书、管理、股份事务等工作;    (一)从事秘书、管理、股份事务等工作;
(二)有一定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 (二)有一定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
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知识;        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及职业道德,严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及职业道德,严
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规定情形之一 (一)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〇三条规定的;
的;                                      (二)本公司现任监事;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 (三)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
未满三年的;                              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四)具有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
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会秘书的其他情形的人士。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
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六)具有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
会秘书的其他情形的人士。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
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
事实发生之日起在 1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事实发生之日起在 1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三条所规定的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二条所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一;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 (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
给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给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给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和本章程,给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 2 名,由董 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
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六十二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关于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三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董事的勤勉义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董事的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任高级管理人员出现第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在任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不
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
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 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
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人员履行职责,同 关人员履行职责,同时尽快召开董事会予以
时尽快召开董事会予以解聘。                 解聘。
第一百七十六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关于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三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

第一百七十七条     在任监事出现第一百七十 第一百七十六条   在任监事出现不得担任监
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公司监事 事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
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 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监事履行职责,
止有关监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大会或职 并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八十七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第一百八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 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
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5 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5
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
(二)会议议题;                         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程序和决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程序和决
策机制为:                               策机制为:
……                                     ……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                                     ……
                                         4.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的金额达到
                                         或者超过当期净利润的 100%,且达到或者
                                         超过当期期末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 50%的,
                                         公司应当同时披露该现金分红方案的提议
                                         人,公司确定该现金分红方案的理由,分红
                                         方案是否将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公司在
                                         过去十二个月内是否使用过募集资金补充流
                                         动资金以及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计划使用
                                         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等内容。
                                         ……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 第二百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在董事会
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 下设立审计委员会,设立内部审计部门,配
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
                                         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
                                         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新增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制定内部审计制
                                         度,对内部审计相关事宜作出专门约定。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
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供相应的担保。                            保。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资产作相应的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资产作相应的
分割。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证 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券时报》上公告。                          公告。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指定信息披
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因回购股份致使公 的担保。公司因回购股份致使公司注册资本
司注册资本减少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减少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
进行相应的通知及公告。                    通知及公告。
……                                      ……
第二百二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第二百二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指定信
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                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第二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在股东大会表决通 第二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在公司 2021 年第 1
过且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 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后生效。
                                          其他因修改导致条数变动、表述、字词微调
                                          等修改。


       除上述修订外,本次章程修订还包括对于因上述条款删除、增加所引起的条
款序号变化以及相关条款引用变化,具体以修订后的章程为准。

       三、其他事项说明
    以上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向公司
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章程备案手续,并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办理人员按照公司工商
登记机关或其他政府部门提出的审批意见或要求,对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本次变更内容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