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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雅设计: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1-04-29  

                        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
监督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是指
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被审计对象,系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成员为三人,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是公司审计监察部( 以下简称“内部审计
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
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
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
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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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总体要求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
告等;

     (三)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
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
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
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相关规定,授予内部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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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主要包括:

     (一) 根据内审工作需要,要求报送有关经营、财政收支计划、预算执行
情况、决算、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 检查有关经营、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 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 参加本公司有关会议,组织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五) 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六)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

     (七)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董事
会批准,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领导及员工责任的建议;

     (八) 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
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公司董事长责令其交出;

     (九)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

     (十)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
效益的建议;

     (十一)对因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
理意见,并报公司董事会。对于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交与执
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
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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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
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
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
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
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
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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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
机构(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监事会、独
立董事、保荐机构(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
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
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
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
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
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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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公司
内部控制程序出现严重缺陷,应依法追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被审
计单位因此被国家有关部门追究责任,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二十二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均依据公司各有
关规章制度中的处理、处罚条款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受打击报复的公司内部审计
人员有权直接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相关情况,公司及时对上述行为予以纠正;
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
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被审计单位有
权向集团公司反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解除劳
动合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劵交易所的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根据公司发展需
要适时进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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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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