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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雅设计: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2022-04-27  

                                            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奥雅设计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及未来发展战略规划,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和
现金流量情况,考虑到公司未来经营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较大。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2022 年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利润分配计划》
等有关规定;并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董事会提出的公司《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并同意提交至股东大
会审议。

    二、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司生产经营
管理实际需要,并能得到有效执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大缺陷和重要缺陷,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公司内部
控制体系的建立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
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三、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2021 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实
际存放与使用情况,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违规以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四、   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质,并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且良好的
诚信记录。在执业过程中该所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
司财务状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
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对于聘
任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我
们一致同意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
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   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含)
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
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含)
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六、   关于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作出
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
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
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
事项。

    七、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
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
情况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检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说明:2021 年度,公司
不存在控股股东以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
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形。

    2、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说明: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独立董事:吴胜涛、赖向东、黄跃刚

                                                       2022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