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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固特: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21-03-0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的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
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
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有关记录、资料、证明等,并就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向发行人进行了必要的询
问。其中,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验资
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
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
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1. 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 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
致和相符。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
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与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提交深交所,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任何
人不得将其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书如下:

    一、本次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上市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2019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的议案》《关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分析的议案》等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有关的议案,并提议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相关




                                     2
议案。

    2019 年 10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该次会议审
议并通过了已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前述议案。

    2020 年 6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对本次发行上市方案
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

    (二)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的审核同意

    2020 年 9 月 29 日,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 2020 年第 31 次审议会议认为发
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

    2021 年 1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同意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65 号),同意本次发行上
市的注册申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发行人股票上市交
易申请尚需获得深交所的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工商档案、验资报告等资料,发行人系由德固特有限以截至2012
年7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发行人营
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发行人目前依法有效
存续,发行人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青岛胶州市滨州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      魏振文

 注册资本        7,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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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压力容器设计、压力容器制造、A级锅炉制造、工业管道安装
                (以上经营范围及有效期以许可证批准为准);能源回收及再
                利用装备、环保装备、换热设备、机械设备、特种材料、模具、
经营范围
                钢结构、节能工业炉窑、余热锅炉研发、设计、制造、安装、
                维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04年4月5日

营业期限        2004年4月5日至无固定期限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由德固特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自其前身德固特有限成立以来持续经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
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需
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根据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2020年第31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中国证
监会《关于同意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165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已经获得中国证监
会同意注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7,500万元。根据《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发行完成后,
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10,000万元,本次发行上市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符
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三)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65号)和《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
股份总数为2,500万股,占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符合《创业板
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四)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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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YZH/2020JNA40135号《审计报告》、《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发行人2018年度和2019年度的净利润分
别为5,069.04万元和6,179.58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4,706.35万
元和5,740.69元,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四)项及2.1.2条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四、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一)发行人已经聘请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承销)作
为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长江承销具有保荐业务资格和深交所会员资格,符
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第3.1.1条的规定。

    (二)长江承销已指定王珏、朱元作为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的保荐工作,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3.1.3条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
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
的注册批复;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
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发行人已聘
请具有保荐资格的保荐机构,并由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深交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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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唐丽子




                                                         石   鑫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二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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